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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

妨害名譽與信用

講事實走誹謗、純謾罵走侮辱;死者與公司各有專條

前面幾格處理的是動手的人:打壞的身體、關起來的人、被壓住的意思決定。從這一格開始,加害的方式換成一張嘴。差別不只是手段換了:名譽是別人腦子裡對你的評價,你自己搬不動它,也收不回來;信用更現實,它直接寫在別人還敢不敢跟你做生意上。所以刑法在這裡問的不是「傷得多重」,而是「這句話能不能查真假」,以及「講錯了要誰來承擔」。

這一格也是個人法益區塊的收尾:四罪同章、常被一題一次掃完,讀通了投報率極高。讀完你還會知道什麼時候該離開這章,嘴巴一旦升級成手(逼人做事、預告加害、開口要錢),案子就不在這裡了。

市長的社群留言板上,有人留了一句「死肥豬、大笨豬」。同一週的報導寫著「某王姓校長性騷擾學生」,事後查證,那所學校根本沒有姓王的校長。街上,有人對著一個已經下葬的人破口大罵「王八蛋」。市場裡,有人到處講某家公司債台高築、快跳票了。

四張嘴,四句話。哪幾句要付出代價,付的又是哪一種代價?

這四句話不是我編的,它們曾經被擺在同一張考卷的同一題裡,四個選項一人一句,考的就是你能不能在四個出口之間把它們分開。多數人的第一個反應是去比「哪一句比較難聽」,照這個方向走,四句會歸錯三句。真正決定出口的第一個問題,跟難聽程度無關。

照這個順序讀

01

公然侮辱

主要

它是這一章的總機:內容、手段、對象、程序四個岔口都在這站分流,而它自己的刑度最輕、幾乎只當背景板,先學會不把每句髒話都往這格填,後面三站才不會塞車。

選擇題考過 8 次、申論考過 1 次(民國 102–113 年間)

02

誹謗罪

核心

這章唯一的主戰場,申論真正吃分的攻防都在這裡;但它的每一層難處都建立在你已經能一眼分出「事實」與「情緒」,所以只能排第二,不能排第一。

選擇題考過 7 次、申論考過 3 次(民國 92–113 年間)

它是把前兩站的骨架原封搬過來、只換掉被害客體;前兩站讀完再讀它,幾乎只剩換軌點與一個陷阱要記,先讀反而得重學兩遍。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10–110 年間)

04

妨害信用

主要

走到這一站才真正離開「名譽」,攻擊目標從人格換成錢包、被害人從一張臉換成一家公司;放最後既是收尾也是對照,用它回頭照亮前三站到底在保護什麼。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10–110 年間)

回到開頭那四句話。

市長留言板上的「死肥豬」,純情緒、公開場域、罵的是誰一眼認得出來,停在第一站,不必再往下走。查無其人的「王姓校長」,它確實說了一件可以查真假的事,方向是對的,但這件事沒有掛在任何一個指得出來的人身上,第二站的門在最前面就關上了。對著已故者罵的「王八蛋」,換的是被害客體,不是換掉整章,別再拿「他又沒講具體事實」當免死金牌,那把尺量的是另一條線。某公司「債台高築」,攻擊的是付款能力,被害人是法人,這句話早就走出前三站的射程了。

四句話,四個歸位。你拿到的不是四個罪名,是一組固定的分流手勢:先問有沒有真假可查,再問被害人是誰、還在不在、是人還是公司,最後問嘴巴有沒有升級成手。往下一格,加害的對象從「別人腦中的評價」換成「拿得走的東西」;而這章邊緣那條尾巴:一次行為同時撞上兩個罪名,會在算帳那一章被結清。

讀完這一章,你已經能:

  • 聽到一句話,先判斷它能不能查真假,決定它走誹謗側還是侮辱側,不再憑難聽程度選罪名
  • 看到被害人是死者、法人或查無其人時,知道那是換軌、是落空,還是根本換了一條路走
  • 分辨嘴巴什麼時候升級成手,逼人做事、預告加害、開口要錢:並在那一刻離開這一章
  • 在名譽罪的綜合題裡,把篇幅押在會吃分的攻防上,把最輕的那一格兩行收掉

條文附錄

本章各考點用到的條文,同一條只列一次;內文引用會連回這裡。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第 1 項=用嘴罵;第 2 項=用動作罵,當眾打耳光、潑穢物這一型。

刑法第 314 條(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白話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罪,要有人提告才追訴。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誹謗罪,關鍵段)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白話 要講出一件足以毀損名譽的具體事,而且要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關鍵段;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白話 兩型:執行職務時當場罵人,或針對他依法執行的職務公然侮辱。

刑法第 312 條第 1 項(侮辱死者罪,關鍵段)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

白話 侮辱型,不以指摘具體事實為必要。

刑法第 313 條第 1 項(妨害信用罪,關鍵段)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

白話 保護的是經濟上的信用評價,主體不限自然人。

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強制罪,關鍵段)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白話 核心是壓制意思自由,不是貶損評價。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關鍵段)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白話 預告未來的惡害,使人心生畏懼。

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恐嚇取財罪,關鍵段)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白話 比恐嚇危害安全多兩個要件:不法所有意圖與財物交付。

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散布猥褻物品罪,關鍵段)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白話 罵人附上裸照時,這一條會跟名譽罪一起被撞到。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偵查的發動)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白話 開關只有一個:知有犯罪嫌疑。下班、在家、打電玩都不影響。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白話 六個月,從知悉犯人的時候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撤回告訴的效力)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白話 對一個人撤回告訴,其他共犯一起受影響。

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白話 第 1 項四個要件: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必須是具體事實,且有特定或可得特定的被害人)、故意。第 2 項加重的理由是文字圖畫留得住、傳得遠。第 3 項是真實抗辯,但書把私德領域切出去。

刑法第 311 條(免責條件)

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白話 第 3 款合理評論最常考: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意見」不罰。它保護的是意見表達,與第 310 條第 3 項保護的事實陳述是兩條軌道。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抽象謾罵、嘲弄的那一軌。

刑法第 312 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對死者公然侮辱即成罪,不需要具體事實指摘。

刑法第 313 條(妨害信用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 信用指經濟上的支付能力與履行能力評價;法人(公司)也可以是被害客體。

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誹謗題最常見的同案罪名。

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散布竊錄內容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白話 關鍵字是「竊錄」:內容必須是無故竊錄而來。經同意拍攝的影片不是竊錄內容,事後散布不成立本罪。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白話 一次寄送、一次上傳=一行為,從一重,不是數罪併罰。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期間)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白話 誹謗是即成犯:張貼完成即既遂,之後只是違法狀態繼續,告訴期間不因文字還掛著而延後。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告訴不可分)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白話 要逐罪檢查,不是全案一刀切。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絕對不起訴)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白話 程序鏈的終點。

刑法第 312 條(侮辱誹謗死者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第 1 項=純罵,但要公然;第 2 項=對死者做誹謗那套(指摘、傳述具體事實)。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活人版的純罵,同樣以公然為限。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誹謗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要講出一件足以毀損名譽的事,而且要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刑法第 313 條第 1 項(妨害信用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保護的是經濟上支付能力的評價,法人也在保護範圍內。

刑法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白話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罪都要有人提告才辦。

刑事訴訟法第 234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白話 死者自己沒辦法告,所以法律另開一張名單,告訴權以名單上的親屬為限—不是任何看不下去的人都能提。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公然+抽象謾罵,不必指摘具體事實。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誹謗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要有可指認的事實內容,被害人也要特定或可得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