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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生損害之判斷
偽造文書題的最後一道門:有沒有人可能因此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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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句在擋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問的不是像不像真的,是有沒有人可能因此受損,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就卡在這一句。
沒有這道門,只要簽名不是本人親簽就都成罪,照實補寫的借據也得進偵查庭。有了它,刑法只留給真的可能有人吃虧的假文書。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三個問題,問完就有答案
名義人是誰?哪裡不實?
誰會因此受損?
有損害之虞了嗎?
之虞即足,不待實害;無虞不過門,冒名亦然
兩端在分配什麼
先自己寫,再看答案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
甲真的借給 A 一萬元,忘了讓 A 簽借據,事後自行以 A 的名義寫了一張內容與事實相符的借據。
先寫誰可能因此受損,再寫結論。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 A:不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四個選項的全解在 b9。
- 先問誰受損,沒停在「冒名=偽造」
- 寫到 A 不因此多負一分義務
- 署押也一併處理,知道它掛同一句要件
接著讀 → 偽造私文書、先認冒名與不實,最後回來過這道門。
問誰可能因此受損,不是問像不像真的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該不該當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只比一件事:這一句要件該不該當
該當(有損害之虞)
損害只是有可能發生、尚未實際發生:有損害之虞即為已足,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必要(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D 選項)
不該當(連之虞都沒有)
文書內容與真實一致、名義人不因此多負一分義務,就算是冒名製作也一樣(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
偽造署押(刑法第 217 條)掛的是同一句要件,同樣過不了這道門,不能拿它當偽造私文書不成立時的備胎
代簽借據案全解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
甲借給 A 一萬元,卻忘了請 A 簽借據,於是自行以 A 的名義製作一份借據。甲的行為如何論處?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 債務真實存在,借據內容與事實相符,A 不因這張紙多欠一毛錢—公眾與 A 都沒有受損之虞,刑法第 210 條的「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不該當。
- B:刑法第 217 條同樣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同一道門一樣過不去。
- C:走的是「無製作權+冒名=偽造私文書」,漏掉這道要件才會選它。
- D:借據是債權證明文件,不是有價證券。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圈叉題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關於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錯誤者):A
- 公文書繫於公務員職務上製作;國家站在私經濟地位做買賣時,跟你我一樣是私人,簽的是私文書。
- B 是正確敘述:公務員明知還登載,就不是被「使」登載不實了。
- C 是正確敘述:內容由公務員實質把關、非因申報人一言而登載,本罪以公務員僅有形式審查權為前提。
- D 是正確敘述:這就是下限面的標準句。
刑法第 214 條的三道門
| 要問什麼 | 成立的樣子 | 不成立的樣子 |
|---|---|---|
| 文書是公是私? | 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 公務員以私經濟地位簽的契約=私文書(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A 選項) |
| 公務員知不知情? | 不知情而被使登載 | 公務員明知不實仍登載(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B 選項) |
| 審查權到哪裡? | 僅有形式審查權,因申報人一言而登載 | 對登載事項有實質審查權(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C 選項) |
只比一件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成不成立
三道門加上「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漏一門就不成立本罪。
三種騙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反射動作型
題幹先把「沒有製作權+冒了名」餵滿,讓你讀完前就先選偽造私文書
解毒劑 看到冒名先別下筆,回頭問誰會因此受損;內容與事實相符、名義人不多負一分義務,就往不該當走
等實害型
選項寫成「須實際損害發生才成罪」
解毒劑 有損害之虞即為已足,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必要
備胎型
偽造私文書不成立,就想退而求其次判偽造署押
解毒劑 刑法第 217 條掛的是同一句要件,一樣過不了這道門
申論裡的位置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申論未曾出現。因此這裡不放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有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把準備方向帶偏。要練,就練 b6 那一題的說理。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假造或改造別人的私文書,而且可能害到人,才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或盜用印章、印文、署押,同樣要過「足以生損害」這道門。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明知不實還讓公務員登進公文書,而且可能害到人,才處罰。
歷屆出處與條文版本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綜合法學(一)刑法)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
條文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依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標示年份與題號。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白話 假造或改造別人的私文書,而且可能害到人,才處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白話 偽造或盜用印章、印文、署押,同樣要過「足以生損害」這道門。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明知不實還讓公務員登進公文書,而且可能害到人,才處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