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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11 次・申論考過 6 次

共犯之從屬性

教唆與幫助自己站不住,得先掛在正犯的著手與行為上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5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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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兩個人都沒罪,關鍵是這一問:正犯走到哪一站了?

停在著手前
買刀途中被捕 門前埋伏被盤查 翻牆前逃逸
已經著手
持刀砍殺數刀 入室搜刮財物
正犯行為根本不成罪
丟掉自己案件的兇刀 燒掉自己的贓物

左邊停在預備,教唆與幫助原則上跟著倒;中間正犯已著手,共犯才掛得上。右邊是另一種倒法:正犯的行為連罪都不該當,共犯連掛的地方都沒有。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教唆的人自己沒有動手。不掛在正犯身上,能罰的就只剩壞念頭,而壞念頭沒有邊界。

從屬性就是那個掛勾,兩個軸:正犯得先著手實行,共犯才有東西可掛;正犯的行為還得夠格,掛勾才咬得住,民國 94 年修法的立法理由明示採限制從屬形式: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即可,不必有責。

代價是:正犯停在買刀、埋伏這一步,出主意的人與幫忙的人原則上一起倒,連退而求其次的處罰都沒有。

判斷路徑

正犯走到哪一站?

著手前(預備)還是著手後?著手前,教唆與幫助原則上都不成立,只剩一條路:正犯自己那個罪有沒有處罰預備犯的明文(殺人有、重傷沒有,見 b11)。

正犯的行為合格嗎?

限制從屬只要求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不必有責:正犯是十二歲小孩,共犯照掛。反過來,正犯行為根本不該當(犯人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地板抽掉,共犯無所附麗。

輪到共犯自己,他做的算哪一種?

教唆=引起原本沒有犯意的人起意;對方犯意已決就不能再被教唆,至多是心理幫助。幫助=對正犯的實行提供助力,正犯不知情的片面幫助也算。共犯的責任以自己認識的範圍為限。

這條在分配什麼

綁緊(現行法的限制從屬)
共犯的命運交給正犯:正犯沒著手,連發動整件事的人都無罪。
放鬆(處罰教唆本身)
只要唆使就罰,不必等正犯動手。壞念頭抓得到,但界線改由國家自己畫。

民國 94 年修法選了綁緊:教唆犯繫於正犯之「實行」,並刪掉舊法給教唆犯的備位處罰,失敗教唆(對方拒絕)與無效教唆(答應了卻沒動手)從此都不罰。

一站、二格、三範圍

站=正犯著手了沒;格=正犯行為該當且違法了沒;範圍=過限與個人事由,各算各的。順序不可倒。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題幹節錄)

甲決意持刀砍斷 A 腳筋讓其殘廢。乙不知情,但也與 A 有糾紛,為教訓 A,以 20 萬元唆使甲傷害 A 讓其殘廢,甲想多賺 20 萬便答應。當晚甲持刀到 A 家門前埋伏等 A,員警巡邏經過,甲心虛逃跑被捕。依實務見解,甲、乙應如何論罪?

三步各寫一句:甲走到哪一站、甲的行為成不成罪、乙算教唆還是幫助。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甲、乙均不成立犯罪。甲埋伏=尚未著手,重傷罪又沒有處罰預備犯的明文,這一站無罪;甲的犯意在乙出錢前就已決定,乙不是引起犯意的人,至多是幫助,而正犯未著手,幫助犯也掛不上。

  • 先寫甲(正犯)再寫乙,沒有倒過來
  • 甲沒著手時,我去查了重傷罪有沒有處罰預備犯的明文
  • 我看出甲的犯意在乙出錢之前就已決定,乙不是引起犯意的人

你剛拿下什麼 三步跑完,你能照順序寫共犯段:正犯走到哪一站、行為合不合格、共犯自己的範圍。也知道正犯停在著手前時,教唆與幫助原則上一起倒,界線與例外在 b8、b9。

接著讀 → 預備犯 共犯倒下之後,正犯自己還剩什麼?全看有沒有處罰預備犯的明文:殺人有,重傷沒有。

掛得上與掛不上

教唆犯・幫助犯成立不成立
正犯走到哪一站持刀砍殺、入室搜刮、下毒宴客=已著手,共犯掛得上買刀途中被捕、門前埋伏被盤查、翻牆前逃逸=停在預備,教唆與幫助原則上都不成立
正犯行為的品質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就夠,正犯是十二歲或有精神障礙,共犯照樣成立正犯行為構成要件不該當(犯人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共犯無所附麗
共犯自己做了什麼引起原本沒有犯意的人起意=教唆;暗中破壞門鎖、正犯不知情的片面幫助=幫助對象犯意已決,再多的鼓動也不是教唆,至多論心理幫助
有沒有超出射程正犯所為落在教唆的故意範圍內,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論正犯逾越(教唆竊盜而正犯轉為強盜),逾越的部分教唆者不負責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階段錯置

正犯停在預備,選項卻讓共犯照常成立;或塞給你一個「預備階段也能中止」的選項。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的埋伏被勸止、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與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的買刀途中被捕,都是這一招。

解毒劑 中止以已著手為前提,教唆與幫助也以正犯著手為前提,預備階段這兩樣都沒有。

正犯過限

正犯逾越教唆的範圍變更犯意,選項要你讓教唆者對新罪名或加重結果一起負責。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教唆竊盜,正犯轉為強盜。

解毒劑 教唆者的責任以自己教唆的故意範圍為限,教唆竊盜就是竊盜的教唆犯。

個人事由被當津貼發

把正犯的中止減免送給教唆者;或把「出錢僱人」包裝成共同正犯。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買兇之後,殺手自己叫了救護車。

解毒劑 中止的減免只給親自中止或防止結果的那個人,不隨共犯關係流動;出錢、出主意都不是共同實行。

構成要件斷鏈

正犯的行為根本不該當,選項卻讓教唆者成立。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唆使犯人丟兇刀、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指導犯人燒贓物。

解毒劑 限制從屬的地板是「該當且違法」,地板抽掉,上面整層都倒。

真題解剖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甲意圖殺害A,教唆乙代其購買行兇用之刀械,乙購得刀械交予甲,甲前往犯罪地途中,為警查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無罪
(B) 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論以幫助殺人罪
(C) 甲論以預備殺人罪,乙成立幫助預備殺人罪
(D) 甲、乙二人論以共同預備殺人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先定角色:想殺人的是甲自己,甲是(將來的)正犯,乙只是買刀的幫助者。題幹的「教唆乙買刀」是教唆一個幫助行為,不是教唆犯罪。
  • 甲:還沒著手殺人,但殺人罪有處罰預備犯的明文,論預備殺人罪。
  • 乙:正犯甲未著手實行,依實行從屬性,幫助犯無從成立。幫助預備學說上有肯定說,實務採否定—(C) 就是拿學說肯定說做成的誘答;(D) 買刀不是共同實行。

秒殺 正犯停在預備,先替正犯找處罰預備犯的明文,共犯那一欄直接寫無罪。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

關於教唆犯與幫助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教唆犯與幫助犯的成立,必須符合從屬性原則
(B) 依限制從屬原則,教唆行為或幫助行為必須正犯著手於違法行為之實行
(C) 對犯意已決者的教唆,仍可成立教唆犯
(D) 依實務見解,被教唆人有等價客體錯誤時,教唆人不成立教唆既遂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對:狹義共犯的成立以從屬性為前提。
  • (B) 錯:限制從屬回答的是正犯行為的品質(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不必有責);「正犯須著手」是實行從屬的內容。選項把兩個軸混寫在一起。
  • (C) 錯:犯意已決的人無從被引起犯意,不成立教唆犯,至多論心理幫助。
  • (D) 錯:實務對等價客體錯誤走法定符合說的路線,正犯的故意既遂不受影響,教唆人仍成立教唆既遂罪。

秒殺 概念題先分兩個軸:跟「著手」綁的是實行從屬,跟「該當且違法」綁的是限制從屬—混著寫的選項就是錯的。

正犯停在著手前,他自己還剩什麼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正犯停在著手前,正犯自己還有沒有罪可論(這三列的教唆者與幫助者,都因為正犯未著手而不成立)

正犯打算犯的罪有沒有處罰預備犯的明文正犯自己論什麼
殺人罪(刑法第 271 條)有:第 3 項預備殺人罪
重傷罪(刑法第 278 條)沒有不罰
擄人勒贖罪(刑法第 347 條)有:第 4 項預備擄人勒贖罪

官方答案自己打架的地方

「教唆預備」曾經有兩個相反的公布答案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甲唆使乙殺 A,乙持刀靠近尚未著手),公布答案採「甲成立預備殺人罪與教唆預備殺人罪,併合論罪」,承認教唆預備殺人罪;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甲僱用乙殺 A,乙買刀途中被捕),公布答案卻是「甲無罪,乙論以預備殺人」。兩題事實同構,結論相反。

考場怎麼辦 以近十年一致的否定說為預設:正犯止於預備,教唆與幫助都不成立(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都是這個方向)。遇到年代久遠又寫「依實務見解」的考古題,知道曾經有過肯定說的答案就好,別把它帶進新題。

應試策略

  • 選擇題是主戰場,命題者最愛把正犯停在預備階段,再問教唆者、幫助者跟不跟著倒;第二愛考的是正犯的行為根本不該當(唆使犯人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
  • 看到「僱請」「出錢」「出主意」,先把共同正犯排除掉,共同正犯要的是共同實行。
  • 純概念題先把兩個軸拆開:跟「著手」綁的是實行從屬,跟「該當且違法」綁的是限制從屬。把兩軸混寫的選項就是錯的。
  • 案例題三步各砍一個選項:站(正犯著手沒)、格(正犯行為成不成罪)、範圍(犯意已決不能再被教唆)。

秒殺法

正犯停在預備,就替正犯找有沒有處罰預備犯的明文;共犯那一欄,直接寫不成立。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是共犯段的骨架,不是主角。申論卷不會問你何謂從屬性,而是丟一題多人案例,看你共犯段的順序與爭點意識。寫太多,會擠掉正犯段的分。

每一名共犯
150–250 字、3–5 分鐘
一句話配置
角色定性 1 句、從屬檢驗 1–2 句、範圍與個人事由切割 1 句、結論 1 句
一題 25 分的多人案例
全題約 22–25 分鐘,正犯段 12–15 分鐘,全部共犯合計不超過 8 分鐘

學說對立只在題目露出爭點時展開(正犯止於預備、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正犯已經著手的平順案型,把檢驗句寫完就走,不要慷慨陳詞從屬性理論。

拆解模板

A 型

多人論罪題的共犯段:「甲、乙、丙各應負何刑責?」

  1. 先寫正犯、後寫共犯:共犯的命運掛在正犯身上,正犯沒定罪前,共犯段無從下筆。
  2. 定正犯的站(著手前後)與罪名(包含過限之後的新罪名)。
  3. 共犯逐人檢驗:是教唆還是幫助?對方犯意已決就只能寫幫助;暗中提供助力就是片面幫助。
  4. 從屬性檢驗句明白寫出來:正犯行為已著手、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故教唆(幫助)犯成立於某罪;或者反過來:正犯止於預備、行為不該當,故不成立。
  5. 收尾切割個人事由:中止的減免一身專屬、無責任能力各自論、身分依刑法第 31 條處理、過限的部分不歸共犯。
B 型

理論與學說對立題:舊條文採何種理論、斷鏈之後有沒有間接正犯補位

  1. 把爭點定位成一句話。
  2. 兩說並陳,各附一句理由。
  3. 交代實務或立法理由的立場。
  4. 涵攝回本案事實給結論,不要停在懸空的理論表態。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共犯段開頭先回指正犯的結論,正犯先寫、共犯後寫,順序本身就是分數。
  2. 從屬性檢驗句寫足兩軸:正犯已著手一句、正犯行為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一句。
  3. 正犯止於預備時:先替正犯找處罰預備犯的明文,共犯寫不成立,再補一句幫助預備可罰性的學說對立。
  4. 過限切割:教唆者的責任以其教唆的範圍為限,正犯逾越的部分單獨論。
  5. 片面幫助要點名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後段,正犯不知情,不妨礙幫助犯成立。
  6. 個人事由切割:中止的減免一身專屬;無責任能力的參與者自己不罰,卻不影響其他人,這裡正是限制從屬的展示點。
  7. 斷鏈題兩說並陳:實務因正犯不該當刑法第 165 條而否定教唆犯;有力說追問「利用不罰的犯人」能不能構成間接正犯。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共犯寫在正犯前面 先寫「甲成立教唆殺人」再回頭論乙,從屬的邏輯倒過來,體系分直接沒了。
跳過檢驗句 直接寫「甲為教唆犯」,沒交代正犯已著手、行為該當且違法。結論可能對,論證是空的。
把個人事由當津貼發 正犯中止,教唆者跟著減免;正犯十二歲,共犯跟著無罪,兩個方向都是把「從屬」誤讀成連坐加共享。從屬只要求正犯行為該當且違法,罪責與刑罰的個人事由各算各的。
高分卷長這樣 共犯段第一句回指正犯結論;從屬性檢驗句兩軸齊全;過限與個人事由有明確的切割句;學說對立題兩說並陳之後有自己的取捨。

變形軸

縱軸・犯罪階段:常和「著手實行」「預備犯」「中止未遂」一起考

  • 正犯停在預備:正犯自己看有沒有處罰預備犯的明文;共犯全倒
  • 預備階段也沒有中止犯
  • 正犯已著手:共犯掛上;中止的減免一身專屬,不往共犯流

橫軸・正犯行為的品質:常和「湮滅刑事證據」「藏匿人犯與頂替」一起考

  • 構成要件不該當(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斷鏈:教唆與幫助全倒,申論再加問間接正犯能不能補位
  • 該當且違法但無責(十二歲、精神障礙)=限制從屬:共犯照掛,另闢間接正犯戰場

範圍軸・故意的射程:常和「強盜罪」「教唆犯」「幫助犯」一起考

  • 正犯過限(竊盜變強盜、殺人變重傷取財):教唆者的責任以教唆的範圍為限
  • 片面幫助(暗中破壞門鎖):正犯不知情也照常成立

命題創新幾乎都是軸的組合,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把預備、犯意已決、重傷沒有預備處罰明文三層疊成一題。看到組合題不要慌,一層一層拆,每一層都是你練過的。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正犯走到哪一站 → 正犯的行為合不合格 → 共犯自己的範圍到哪裡

買兇皮

甲僱乙殺 A,乙購刀前往途中被捕。

乙止於預備,論預備殺人罪;甲的教唆因正犯未著手而不成立,甲無罪(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原題;同構事實在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曾有相反的公布答案,見 b12)。

滅證皮

甲犯殺人罪,乙唆使甲快把兇刀丟掉。

甲湮滅的是自己案件的證據,不該當刑法第 165 條的「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乙的教唆無所附麗,不成立(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原題)。申論再加寫間接正犯補位的兩說。

過限皮

甲唆使乙入 A 宅行竊,乙被返家的 A 撞見,施強暴制伏後取走財物。

乙依情形論強盜,或依刑法第 329 條以強盜論;甲仍只論竊盜的教唆犯:逾越的部分是乙自己的新犯意(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原題)。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先站、再格、後範圍」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

規範段(從屬性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乙購得開山刀、尚在前往 A 宅途中」「兇刀是甲自己案件的證據」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寫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破關條件

  • 闔上書,十五分鐘內默寫三步判斷路徑(站→格→範圍)。
  • 把採分點清單默寫出來,最多漏一項。
  • 默寫刑法第 29 條全文,並口述「使之實行」這四個字怎麼封殺失敗教唆與無效教唆。
  • 從三件事實皮裡挑一件沒寫過的,十分鐘內寫出 250 字以內的共犯段,寫完對照 b17、b18 自評。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並說得出「教唆預備」公布答案打架的是哪兩題、你的考場預設是什麼。

這道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其),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沒過怎麼辦:階段判斷錯,回 b6 與 b10;斷鏈題卡住,回 b9 的第四型與 b24 的刑法第 165 條;過限與個人事由切割亂,回 b9 的第二、三型。

申論真正的分水嶺(本書重建的骨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斷鏈之後,間接正犯能不能補位

甲下毒宴客未遂又自行湮滅證據;乙安排甲避風頭,並提醒甲「妥善處理」毒藥。乙藏匿犯人的部分成立刑法第 164 條;提醒滅證的部分,正犯甲湮滅的是自己案件的證據,不該當刑法第 165 條,乙的教唆無所附麗(實務)。有力說則追問:乙利用不罰的甲,滅的正是「關係他人(也就是甲)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能不能成立刑法第 165 條的間接正犯?

考場怎麼辦 兩說並陳之後擇一結論,是這一小題的靈魂。這份骨架是我們重建的,不是官方擬答;考場上把爭點點破、正反並陳,比硬押一邊安全。

修法警示

民國 94 年

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改為「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立法理由明示改採共犯從屬性的限制從屬形式;同時刪除舊法第 3 項,被教唆人沒有去犯罪時,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的備位處罰。

影響:被教唆人根本沒著手,教唆犯不成立,而且沒有備位處罰可以退:失敗教唆(對方拒絕)與無效教唆(答應了卻沒動手),在現行法下都不罰。

舊題要重解: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直接印出修法前的舊條文,要考生判定它採哪一種理論。修法後的等價變形是:「甲教唆乙殺人,乙不為所動,甲是否成立犯罪?」答案已經翻轉為無罪。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四個字定生死:「使之實行」。教唆犯繫於正犯的實行,被教唆人根本沒著手,教唆犯就不成立。

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同樣掛在「實行」二字上。第 1 項後段是片面幫助的依據—正犯不知道有人在幫,幫助犯照樣成立。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著手」是從屬性的總開關:正犯著手,共犯可掛;未著手,正犯自己看有沒有預備罪的明文,共犯原則上全倒。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兩個考點:中止以「已著手」為前提,所以預備階段沒有中止犯;中止的減免是個人的刑罰減免事由,只給親自中止或防止結果的人。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對照組。出錢僱人、出主意都不是「共同實行」—誘答選項最愛把「僱請殺手」包裝成共同正犯。

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關鍵在「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犯人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構成要件不該當,於是「唆使犯人滅自己的證據」成了構成要件斷鏈的經典事實皮。

刑法第 164 條(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罪) 滅證斷鏈題常搭配這條:滅證的部分掛不上,藏匿的部分照樣成立。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第 3 項是這個考點最常用的舞台:殺人有處罰預備犯,所以「買兇殺人、殺手止於預備」的題目裡,正犯自己有罪可論,教唆者卻掛不上。

刑法第 278 條(重傷罪) 對照第 271 條:重傷罪沒有處罰預備犯的明文。所以「持刀埋伏斷人腳筋、動手前被捕」,正犯連預備罪都沒有。

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 「教唆竊盜、正犯變強盜」的過限題常以這條為轉軸。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民國 91 至 111 年):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1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93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96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96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99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102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

實務見解: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多半不繫於特定裁判字號,而是繫於題幹的「依實務見解/依立法理由」與考選部公布答案;書中所稱實務立場,指該年度該題公布答案所採的方向,並標明年份題號。另準強盜的轉軸題脈絡涉及司法院釋字第 630 號解釋。

取材範圍:試題與拆解凍結於民國 113 年(含)以前。

給分面聲明:關於採分點、字數與時間劑量、高低分特徵的判斷,都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掛勾裝好了,你學會的是往前看:動手的人走到哪一站、他做的事合不合格、你自己的範圍到哪裡。但同一根掛勾也把人綁死了,掛上去之後,別人往下做的事會一路算到你頭上。那想中途下車的人怎麼辦?從屬性只告訴你跟著誰,沒告訴你怎麼分開。下一節處理的正是這個反方向的問題,而且是這章近五年被問得最兇的地方。

下一個考點

共犯關係之脫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