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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之逾越
共同責任的天花板,是當初講好的那個圈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的四個選項,就是四條歸責規則;差別全在題幹的那幾個字。
沒有這條規則會怎樣
共同正犯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在講好的範圍內,一人動手等於全體動手。這條連坐鏈若沒有斷點,同伴臨時起意去放火,在外把風的人也成了放火犯。逾越禁止就是那個斷點:一起扛的天花板,是當初講好的那個圈;出圈的部分原則上由動手的人自負,例外是現場又形成新的犯意聯絡(b3 第 3 步)。
三個問題問完,責任清單自己長出來
他們原本講好的是什麼?
眼前這個行為,在圈裡還是圈外?
出圈那一刻,現場有沒有新的犯意聯絡?
先畫圈、再定位、後驗擴圈
少了最後一步,會把當場合意的新共同正犯誤判成逾越。
被抓的那一刻,暴力風險記在誰帳上
兩說在分配同一件事:脫免逮捕那一刻的暴力後果,算「一起計畫的人」的,還是只算「當場動手的人」的。準強盜自身的成立要件,另見「準強盜罪」一站。
多人共謀竊盜,被發現後有人當場動粗、竊盜升級為準強盜:沒動手的人要不要一起升級?
寫一次:三個人、三條責任線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題幹)
甲教唆乙、丙傷害 A,乙、丙於傷害 A 時,因誤認 B 為 A,而將 B 打傷,臨走時乙未與丙商量又傷害目擊者 C。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有先寫出他們講好的圈是「傷害 A」,才開始分責任嗎?
- 打傷 B 這一段,我有沒有把它留在圈內—乙、丙共同負責,甲仍負教唆責任(依實務見解)?
- 傷害 C 這一段,我有沒有只算給乙,並把丙和甲都切開?
先不看選項:把甲、乙、丙各自對 B、對 C 的責任,一人寫一行。
對答案(點開)
是
題目問的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D)「乙、丙需對 C 負共同傷害罪」—傷 C 不在圈內,現場也沒有新的合意,丙不負責。四個選項逐項推理見 b9。
你剛拿下什麼 共同責任的天花板=當初講好的那個圈;出圈的部分原則上由動手的人自負;切割前一定要先做擴圈檢查:現場另形成犯意聯絡,就不是逾越;打錯對象不出圈,臨時加碼才出圈
接著讀 → 共同正犯之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圈內為什麼會全體連坐,是這一站的鏡像、共犯關係之脫離 人想中途退出=管人;逾越=管行為,常同題並考、教唆犯 正犯加碼時,教唆者怎麼被切開
三型誘答與解毒劑
逾越沾鍋
把一人單獨加碼的行為掛到全體頭上 乙單獨傷害目擊者 C,選項寫「乙、丙需對 C 負共同傷害罪」
解毒劑 傷 C 不在「傷害 A」的共同決意圈內,且題幹寫明「未與丙商量」=沒擴圈,乙自己扛
錯誤混淆
拿客體錯誤冒充逾越,誘你把圈內行為也切開 乙、丙誤 B 為 A 而打傷 B,選項寫共同正犯或教唆者對 B 不負責
解毒劑 打錯人仍是在執行原計畫,行為沒出圈;依實務見解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對 B 照樣負責
教唆連坐
正犯逾越教唆內容,誘你讓教唆者一併負責 甲教唆傷害 A,乙加碼傷 C,選項寫甲對 C 負教唆傷害罪
解毒劑 刑法第 29 條第 2 項「依其所教唆之罪」,傷 C 非甲所教唆,甲就這部分不負責
四個選項=四條歸責規則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
- (C) 正確;誤 B 為 A 是等價客體錯誤,行為仍在圈內,依實務見解不阻卻故意,乙、丙對 B 成立共同傷害罪(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
- (A) 正確;正犯的客體錯誤,實務上同樣不影響教唆犯的故意,甲對 B 仍負教唆傷害罪責。
- (B) 正確;同一刀切到教唆線上:傷 C 非「所教唆之罪」,甲對 C 不負教唆責任(刑法第 29 條第 2 項)。
- (D) 錯誤,是應選項;「臨走時乙未與丙商量又傷害目擊者 C」—傷 C 不在圈內、現場也沒擴圈,屬乙的單獨逾越;只有乙對 C 成立傷害罪,丙不負責。
題幹見 b6
秒殺法
題幹出現「未與商量」「臨時起意」,先把那個行為單獨圈出來,它只屬於動手的人;再回頭看哪個選項想把它攤給別人,那個就是要挑的。
三把刀不要拿錯:這一段到底在切什麼
這張表在比:題幹這一段,該用哪一把刀?
| 刀 | 題幹長什麼樣 | 這一段在處理什麼 |
|---|---|---|
| 逾越 | 一人臨時起意、未與他人商量,多做了一件事 | 行為跑出圈:那一段原則上只算動手的人 |
| 共犯關係之脫離 | 有人表明退出、先行離去、不想再參與 | 人想離開圈:要表明退出並有效解消先前的因果貢獻 |
| 等價客體錯誤 | 照原計畫動手,只是認錯了對象 | 根本沒出圈:依實務見解不阻卻故意,全體對實際被害人負責 |
先判斷題目在問哪一把,再套要件;拿脫離的要件去答逾越,是體系混亂的明顯痕跡。
一試怎麼站、二試怎麼站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選擇題 題目寫「依實務見解」就照實務走: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正犯打錯人,教唆者仍負教唆責任。不要把學說異說帶進來選答案。
- 二試申論 同一點,學說上有「對教唆者屬打擊錯誤」的有力異說,遇到才展開兩說;準強盜轉化那一段,兩說都交代並表明管見,只寫單邊會被看成不知道有爭議。
多人分工+現場升級(這一站歷屆唯一題型)
- 1;畫圈;認定共同決意的內容與成員:謀議什麼罪、怎麼分工(把風、銷贓、駕車也是行為分擔,未下手實行者依共謀共同正犯/功能性犯罪支配仍入圈)、帶了什麼工具。
- 2;圈內結算;全體先就圈內既遂/未遂同負其責,加重要件(如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各款)一併檢驗,含未親自侵入者是否分擔「結夥三人」的爭議。
- 3;逐一標記圈外行為;誰、臨時做了什麼、其他人當下的反應(在場愣住?在旁配合?根本不在場?):題目給的每一個反應描述都是線索。
- 4;對每個圈外行為跑三道檢查;(a) 擴圈檢查:現場有無新犯意聯絡?明示合意或相互利用之默示合致=擴圈;單純在場、愣住、未反對,依通說不認合致。(b) 典型發展檢查(限竊盜轉準強盜):強暴脅迫是否為共同決意的可預見典型發展,兩說對立見 b5。(c) 幫助犯補刀:認定不成立共同正犯後,再驗原分工(把風、駕車)對逾越行為有無因果助力、有無幫助故意;兩者皆無才算切乾淨。
- 5;分人收尾;每人罪名分開列、罪數各自算(如準強盜與傷害想像競合、逾越罪與圈內罪數罪併罰),最後檢查有無不罰後行為(竊盜共同正犯事後銷贓,依通說不另論贓物罪)。
設問清一色是「甲、乙、丙……之刑事責任如何」的多人綜合題:先讓一群人謀議一個罪(通常是加重竊盜),再讓其中一人在現場加碼。
閱卷者在找的七件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用事實界定共同決意的範圍(謀議內容+分工+工具),不是直接宣告結論
- 點名法理:相互歸責以共同行為決意為前提,逾越部分由實行者自負
- 做擴圈檢查:對「在場愣住/未反對/配合動作」給出明示或默示合致的定性
- 竊盜轉準強盜題:可預見說與嚴格共謀範圍說兩說並陳,並表明管見
- 教唆者、共謀者對逾越部分不負責,用刑法第 29 條第 2 項或共謀範圍論證
- 切割共同正犯之後補驗幫助犯:因果助力與幫助故意雙重否定
- 分人分罪收尾:各人罪名清單+各自罪數
四種低分死法,對照高分卷長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寫多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逾越從不單獨出題,它是綜合題裡切分各人責任的那把刀。
配速警訊:逾越論述不該早於圈內結算出現。先讓全體就共謀的罪定罪定階段,再切逾越;順序倒了,閱卷者會覺得體系混亂。
25 分題(逾越是配角,主菜通常是準強盜要件或脫離)
逾越段 200–300 字、4–6 分鐘:大前提一句、圈內外定位一到兩句、兩說+管見三到四句、結論一句。
80–100 分綜合題(逾越是核心爭點)
400–600 字、10–15 分鐘:逐人跑完 b13 第 4 步的三道檢查,「愣住定性」與「幫助犯補刀」是這個量級的分差來源。
同一句骨架,穿三件外衣
骨架 共同決意畫圈 → 行為出圈 → 擴圈檢查 → 逾越自負+他人切割
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否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代換。不是的話,回 b3 重跑三步。
竊盜升級皮
多人共謀行竊,一人被發現後當場動粗,竊盜轉準強盜
先驗現場合致(在場共同施暴者擴圈),未在場者再跑可預見兩說並站隊
民國 93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民國 99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的原題事實
性侵加碼皮
共謀侵入偷拍,現場一人起意性交、一人配合壓制
對事先不知情的謀議者是逾越、切割;對現場合意的兩人則因新犯意聯絡,成立「二人以上共同犯之」的加重構成,同一行為,一刀兩面
民國 104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的原題事實
教唆加碼皮
教唆傷害特定人,正犯認錯對象照打,臨走又加碼打目擊者
認錯對象在圈內(客體錯誤,教唆者照負責);加碼打目擊者在圈外(逾越,教唆者與另一正犯均切割)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的原題事實
歷屆和它一起出現的考點
升級軸(現場暴力升級鏈,也是兩說戰場)
加重竊盜(侵入住宅/攜帶兇器/結夥三人)→ 準強盜罪(被發現後當場施暴,轉化算不算逾越)→ 加重強盜(升級到頂,對未參與的人多半落在圈外)
共犯軸(誰被切割)
共謀共同正犯(未在場的謀議者)→ 教唆犯(刑法第 29 條第 2 項,超出教唆內容即切割)→ 把風/駕車者(切割後補驗幫助犯,並與脫離分流)→ 贓物罪(竊盜共同正犯事後銷贓,依通說為不罰後行為)
錯誤軸(圈內圈外的對照組)
等價客體錯誤(誤 B 為 A),打錯人不出圈,全體照負責,常與逾越同題並考製造反差
命題創新全在「其他人當下的反應」怎麼寫:愣住、未與商量、事先不知情、根本不在場、先行逃離,每一種反應對應一條不同的分析路徑。讀題時把每個角色在關鍵時刻的反應圈起來,那就是得分線。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共同正犯之相互歸責以共同行為決意為前提」這句大前提可以複用,但圈的內容與反應的定性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
「乙見屋主現身當場愣住,此驚愕之瞬間反應,難認係對甲持刀行為之默示同意」,把題目給的字揉進論證,才是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個角色的切割段,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引用該角色具體反應的句子。
寫完自己勾一次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我有先用事實寫出共同決意的內容(謀議+分工+工具),才開始定罪(b13 第 1 步)
- 我有先做圈內結算,才處理圈外行為(b13 第 2 步、b16 配速警訊)
- 每個「臨時起意」的行為,我都寫出了逾越法理的大前提,不是直覺宣告
- 我有做擴圈檢查:對「在場愣住/未反對/配合動作」給出合致與否的定性(b13 第 4 步 a)
- 竊盜轉準強盜的題,我有兩說並陳+管見站隊,沒有只寫單邊(b5)
- 切割共同正犯之後,我有補驗幫助犯:因果助力+幫助故意(b13 第 4 步 c)
- 我有分清楚這一段在答脫離還是逾越(b11)
- 收尾時每個人有自己的罪名清單與罪數,沒有混寫(b13 第 5 步)
- 教唆題我有用刑法第 29 條第 2 項切割教唆者對逾越部分的責任(b9)
這是自評;自評普遍偏寬,全勾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凡勾「否」的項目,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下次遇到同型題前先讀自己那幾句。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8 條 整套逾越法理都藏在「共同」兩個字:相互歸責的基礎是共同的行為決意,超出共同決意的行為欠缺歸責基礎。(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刑法第 29 條 第 2 項「依其所教唆之罪」=教唆責任的圈;正犯逾越教唆內容的部分不在圈內。(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刑法第 30 條 切割共同正犯之後的收尾條文:再驗一次幫助犯不成立,責任才切乾淨。(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節引) 加重竊盜:逾越題的標準開場,一群人先犯這條,再由其中一人在現場升級。(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法第 329 條 最重要的升級條文:共謀竊盜的人裡有人被發現後當場動手,竊盜轉準強盜—這個轉化算不算逾越,是 b5 的戰場。
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節引) 現場臨時形成新犯意聯絡的加重構成:對圈外人叫逾越,對現場合意的人叫新的共同正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的事實皮。(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歷屆考過的題目與來源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教唆傷害 A、誤 B 為 A、臨走加碼傷目擊者 C;一題同時裝下客體錯誤與單獨逾越。
民國 93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25 分);四人共謀竊盜,甲乙持螺絲起子、西瓜刀入宅行竊,被發現後為脫免逮捕當場殺傷追捕之屋主父子;丙丁依謀議負責銷贓、未在場。
民國 99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25 分);三人竊工地鋼筋,屋主持刀制止,甲駕車載贓物先逃,乙持木樁作勢揮打、丙搶刀割傷屋主;脫離與逾越同題並考。
民國 104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80 分);甲與乙丙共謀,推由乙丙侵入前女友 A 住處偷拍;乙臨時起意要求丙壓制 A 而對 A 性交得逞,甲事先完全不知情。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100 分);甲乙翻牆入別墅行竊、丙在外把風;屋主現身乙愣住,甲取菜刀逼交財物,其後性侵、砍傷,甲事後又單獨折返放火。
題目與答案:歷屆試題全文+考選部公布答案。
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本,引文逐字。
釋字第 630 號的存在性經檢索核實;其要旨方向未經解釋文逐字比對,這個考點未據以立論。
上一個考點
相續(承繼)共同正犯下一個考點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刑法第 28 條
白話 整套逾越法理都藏在「共同」兩個字:相互歸責的基礎是共同的行為決意,超出共同決意的行為欠缺歸責基礎。(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9 條
白話 第 2 項「依其所教唆之罪」=教唆責任的圈;正犯逾越教唆內容的部分不在圈內。(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 條
白話 切割共同正犯之後的收尾條文:再驗一次幫助犯不成立,責任才切乾淨。(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節引)
白話 加重竊盜:逾越題的標準開場,一群人先犯這條,再由其中一人在現場升級。(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9 條
白話 最重要的升級條文:共謀竊盜的人裡有人被發現後當場動手,竊盜轉準強盜—這個轉化算不算逾越,是 b5 的戰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節引)
白話 現場臨時形成新犯意聯絡的加重構成:對圈外人叫逾越,對現場合意的人叫新的共同正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
白話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的事實皮。(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