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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沒收(利得沒收)
先給每個物貼軌道標籤,再問四題:沒收、追徵,還是還給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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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的賄款、基金獲利、送人的鑽錶:先問這個物走哪一軌
三軌的動詞與屬人要件都不一樣:違禁物、犯罪所得是「沒收之」,犯罪物是「得沒收」;門檻互換就是選擇題最愛挖的洞。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犯罪不能划算。
舊法把犯罪所得交給法院裁量,錢留在犯罪人手上是常態。民國 104 年 12 月修正、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新制改成義務沒收: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寫的是「沒收之」,沒有「得」字,法院沒有裁量空間;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錢會跑,所以條文接起整條追錢管線:範圍、第三人、追徵、估算、發還、過苛剎車。
落在犯罪所得這一軌,逐題問下去
它是不是犯罪所得?
它現在在誰手上?
有沒有踩到不沒收的出口?
原物還在嗎?金額算得出來嗎?
先分三軌,利得四問;被害人的錢先還人,其他才進國庫
沒收是在處罰,還是把錢放回原位
在分配的是犯罪的本錢由誰吸收。現行實務採相對總額原則:原則上不扣除犯罪成本,僅特定情形扣除直接對待給付,出自民國 111 年憲判字第 18 號。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限時 6 分鐘|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改寫
公務員乙收受 300 萬元賄款,又長期無償使用行賄人提供的名車(利益 20 萬元);乙拿 100 萬元買基金、1 年後獲利 10 萬元,拿 100 萬元買鑽錶送情婦丙,再拿 100 萬元買骨董花瓶摔碎滅失。請寫:加總多少、鑽錶追不追得到、花瓶怎麼處理。
逐筆列清單並註明條項;沒了的那筆,動詞要換。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挑的就是把加總寫成 320 萬元的那個選項—它漏了基金獲利 10 萬元。
- 加總 330 萬元(300+20+10)—孳息也是犯罪所得,漏掉基金獲利就是坑。
- 鑽錶對丙沒收:贈與=無償取得,落在第三人三款的第二款。
- 花瓶追徵其價額,不是「不予沒收」。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下的是這條追錢管線:先給每個物貼軌道標籤,再用四問決定沒收、追徵,還是先還給被害人。第三人沒收、偵查中扣押、沒收能不能上訴,都疊在這個地基上。
接著讀 → 犯罪物沒收 最常並排的對照組:動詞是「得」,屬人要件也不同。
三軌門檻對照
這張表在比:同一個物,憑什麼被沒收,三軌的門檻差在哪
| 軌 | 條文 | 動詞 | 屬於誰才沒得掉 | 典型例 |
|---|---|---|---|---|
| 違禁物 | 刑法第 38 條第 1 項 | 沒收之(義務) |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但物在第三人手上時,以該第三人有無違禁情形為斷 | 毒品、土製炸藥、非法手槍 |
| 犯罪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 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第 3 項 | 得沒收之(裁量) | 屬於犯罪行為人;物屬於第三人時,須其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 | 兇刀、作案電腦、偽造的借據 |
| 犯罪所得 | 刑法第 38 條之 1 | 沒收之(義務),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屬於犯罪行為人;到第三人手上時以三款為限 | 賄款、詐得款項、殺手酬金 |
| 特別規定插隊 | 刑法第 219 條、第 205 條 |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屬人要件被拿掉,裁量也被拿掉 | 偽造的印章、印文、署押;偽造的信用卡等支付工具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第一型|把被害人的錢送進國庫
題幹裡明明有被害人,選項卻要你宣告沒收贓款;或反過來考「已實際發還」之後還能不能沒收。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借得的 10 萬元不應宣告沒收)、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200 萬元已實際發還→不予沒收)都是這型。
解毒劑 看到「被害人」三個字,先過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5 項,再談沒收。行賄人不是被害人:收賄後把錢還給行賄者,不是「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仍應沒收或追徵。
第二型|三軌的門檻互相錯置
把 A 軌的動詞或屬人要件裝到 B 軌的物上。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問「何者非屬義務沒收」,答案是行為人自己的兇刀,供犯罪所用之物是「得」沒收;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則玩違禁物在第三人手上的情形;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用偷來的汽車考「非屬行為人所有」。
解毒劑 每個物先貼軌道標籤再選動詞。違禁物的「不問屬於何人」在第三人身上有但書:以該第三人有無違禁情形為斷。
第三型|在範圍與替補鏈上挖洞
沿著「變得之物→孳息→第三人三款→追徵→估算」這條鏈斷一節:已消耗的油品說成「不諭知沒收」(漏追徵)、鑽錶送女友說成「不得沒收」(漏無償取得那一款)、偽造信用卡說成依刑法第 38 條沒收(漏特別規定)。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一次挖三個洞。
解毒劑 刑法第 38 條之 1 的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就是補洞三件套:誰手上、沒了怎麼辦、範圍到哪裡。
第四型|計算漏項與程序後果
計算題漏加孳息或變得之物(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的 320 萬元);程序題改考保全扣押的射程(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固有財產,犯罪前買的別墅照樣扣)與沒收部分能否上訴第三審(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
解毒劑 算錢題列清單逐筆打勾,少一筆的那個選項就是答案;程序題先定位「這是保全、參與,還是救濟」哪一段。
真題解剖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
甲偷刻 A 的印章,又冒用該印章,用以偽造借據,持之向 B 借得 10 萬元,下列何者不應予宣告沒收?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應選:10 萬元是甲詐得的犯罪所得,但這筆錢該回到被害人 B 手上,不是進國庫—被害人優先於國庫。
- (A)(D) 不選:偷刻的印章是偽造之印章、蓋出來的是偽造之印文,刑法第 219 條「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特別規定插隊,秒殺。
- (B) 不選:偽造的借據是犯罪所生、供犯罪所用之物,得沒收;其上印文另依刑法第 219 條處理。
- 版本日期要注意:這題出在新制施行前,當年依舊法「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推理。新制下同一素材改考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5 項—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才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未發還前仍應宣告,再由執行程序發還。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就是新制的正面考法。
秒殺 問「何者不應沒收」,先在題幹裡找被害人的錢。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甲為打點轄區警察,以免被臨檢查緝其經營賭場之事實,按月送加菜金新臺幣(下同)50 萬元給分局長,共給付 12 個月,並招待分局長喝花酒花費 20 萬元。分局長又將加菜金拿出 50 萬元購買鑽戒給情婦,另又拿出 100 萬元存入銀行定存單,取得利息 1 萬元,若以上事實經判決認定屬實,經法院判決宣告沒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應選:它的結論(應沒收)沒錯,錯在定性—定存利息是犯罪所得的孳息,走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4 項;犯罪所生之物是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那一軌,指偽造的文書那類「犯罪製造出來的東西」,不是錢滾出來的錢。標籤貼錯,整句就是錯誤敘述。
- (A) 不選:賄款是犯罪所得,義務沒收。
- (B) 不選:喝花酒是已經消費掉的財產上利益,原物不能沒收,改追徵價額。
- (C) 不選:鑽戒是賄款的變得之物,情婦無償取得,落在第三人三款的第二款。
秒殺 沒收題要連理由一起讀:結論對、條文定性錯,照樣是錯誤敘述。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有關現行實務採「相對總額原則」之利得沒收,下列何者屬司法院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8 號判決之內容?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沒收不是刑罰,性質為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因而不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新制得溯及適用於施行前的犯罪所得。這是這號判決在實務上最有力的一句。
- (B) 不選:「除欲制裁個人犯罪行為外」這半句是加料—判決把制裁性質拿掉了,留下的是回復合法財產秩序。
- (C) 不選:相對總額原則的意思是原則上不扣除犯罪成本,僅特定情形扣除直接對待給付;「須先扣除所有犯罪成本」是淨額原則的說法。
- (D) 不選:信賴保護的對象是善意第三人;「非善意第三人也能主張」一讀就該反。
秒殺 記住一條因果鏈:非刑罰→不受罪刑法定拘束→可溯及。(B)(C)(D) 都是對這條鏈加料或反寫。
秒殺法
三個秒殺動作:問「不應沒收」先找被害人的錢;問金額先數孳息與變得之物在不在裡面;問「非屬義務沒收」先找那把屬於行為人自己的工具。
這個考點怎麼考、你就怎麼準備
- 一試只有兩種活:分類快篩(該不該沒收、走哪一軌)與金額加總。前者靠三軌表,後者靠清單逐筆打勾。
- 刑法第 38 條之 1 的每一項都被單獨做成過選項,義務沒收、第三人三款、追徵、範圍含孳息、發還優先。背條文的層次比背結論管用。
- 民國 111 年憲判字第 18 號之後多了一條實務見解型的燃料: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整題考它的內容。遇到這型題,先把「非刑罰→不受罪刑法定拘束→可溯及」這條鏈擺出來對選項。
- 命題創新集中在兩處:把條文的某一項單獨做成選項,以及把實體沒收接上程序後果(偵查中扣押、沒收部分能否上訴第三審)。組合題先分三軌、再走四問、最後接程序條文。
- 二試站隊:這個考點的申論考過的紀錄落在程序面,偵查中如何保全將來要沒收的財產,不是實體沒收要件。設問問「能否扣押、應如何為之」,答案主體就要是程序。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個考點的申論考過的紀錄只有一筆,而且考的不是實體沒收:民國 105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3 題,30 分,詐騙集團首腦甲以詐騙所得購買豪宅、名車,豪宅登記在母親乙名下、名車借女友丙使用,問偵查中檢察官能否扣押、應如何為之。實體利得沒收在歷屆申論裡沒有當過主角,但新制條文加上民國 111 年憲判字第 18 號是現成的素材庫,另備一套實體檢驗模板不吃虧。
若它只是複合題的其中一問,按分數等比壓縮;壓的時候先砍實體段,程序段優先保留。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設問問「能否扣押?應如何為之?」
- 實體定性先行:以詐騙所得購買的豪宅、名車=犯罪所得的變得之物(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4 項)。登記在乙名下→檢驗第三人三款(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者,將來得對乙沒收);丙只是借用未取得,名車實質仍屬甲之財產。結論:兩者都是將來得沒收之物或追徵的保全標的。
- 扣押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1 項「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縱使認定有困難,同條第 2 項「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第三人財產明文在射程內,乙的登記名義不是護身符。
- 程序門檻:本件扣押非附隨於搜索(搜索甲宅已結束,豪宅名車是事後查悉),依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之 1 第 1 項,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外,應經法官裁定;偵查中由檢察官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裁定(第 133 條之 2 第 1 項);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扣押,檢察官為之者於三日內陳報法院。
- 執行方法收尾:豪宅是不動產,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4 項);名車實際扣案,或命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提出交付(同條第 3 項)。收一句:扣押是保全手段而非終局剝奪,乙、丙將來得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主張權利。
設問問「所得應如何沒收」,通常附掛在罪責題之後
- 定性:這筆財產是不是犯罪所得。
- 範圍加總:原始所得+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孳息;採相對總額原則,原則上不扣犯罪成本。
- 歸屬:在行為人手上直接沒收;在第三人手上,逐款檢驗三款。
- 例外: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過苛條款得不宣告或酌減。
- 執行替補: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價額;認定顯有困難→估算。
設問對應紀律:問「能否扣押、應如何為之」,答案主體是程序(依據+門檻+方法),實體定性只是入場券,兩三行就夠。把它寫成沒收要件論文=文不對題。
這一題我們認為閱卷會找的東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把豪宅、名車定性為犯罪所得的變得之物(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4 項),而不是與犯罪無關的財產。
- 點破第三人名義不阻卻:乙之取得要過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三款;丙只是借用,不是取得。
- 引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1 項(得沒收之物得扣押)+第 2 項(為保全追徵得酌量扣押,含第三人之財產)。
- 寫出法官保留:非附隨搜索之扣押應經法官裁定(第 133 條之 1 第 1 項);偵查中檢察官書面聲請(第 133 條之 2 第 1 項);急迫時逕行扣押並於三日內陳報法院。
- 執行方法分流:不動產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第 133 條第 4 項),動產扣案或命提出交付(同條第 3 項)。
- 收尾兩句:扣押具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與終局執行之查封;第三人得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換皮不換骨:它會從哪三個方向再來一次
實體軸(三軌互為誘答)
- 左鄰:犯罪物沒收(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第 3 項),動詞是「得」,且有屬人要件,別把利得軌的門檻裝過來。
- 上游:沒收新制總論,沒收非刑罰、得溯及適用、相對總額原則。
- 下游補洞件:第三人沒收與追徵,轉手照追,原物沒了追錢。
- 插隊件:特別規定(刑法第 219 條印章印文署押、第 205 條支付工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義務沒收。
程序軸(保全→參與→救濟)
- 扣押: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1 項、第 2 項,保全追徵得酌量扣押,含第三人之財產。
- 沒收特別程序: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 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或判決有罪時,犯罪所得亦得單獨宣告(刑法第 40 條第 2 項、第 3 項)。
- 救濟: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沒收部分隨本案走(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
計算軸(相對總額原則的應用題)
- 原始所得+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孳息,全部加總。
- 犯罪成本原則上不扣;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的部分扣除。
- 滅失、消耗、轉手的那一筆改追徵;金額認定顯有困難時估算。
出題人視角:新制之後的創新集中在兩處,把條文的某一項單獨做成選項,以及把實體沒收接上程序後果。組合題不必慌,每一層你都單獨練過。
同一副骨架,三件事實皮
骨架 骨架句:犯罪所得(含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孳息)→義務沒收→到第三人手上以三款為限照追→不能沒收改追徵→被害人優先於國庫。三件皮各寫一遍,回頭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同構、只有物件與條項被代換。
收賄皮
公務員收賄 300 萬元、無償使用名車(利益 20 萬元)、賄款買基金獲利 10 萬元、買鑽錶送情婦、骨董花瓶摔碎滅失。
加總 330 萬元全額沒收;鑽錶對情婦沒收(無償取得);花瓶追徵 100 萬元;行賄者不是被害人,事後把賄賂還給行賄人也不阻卻沒收。
詐欺皮
詐騙集團騙得數億元,變成豪宅、名車,分別登記在母親名下、借給女友使用;偵查中要先保全。
豪宅名車是變得之物,第三人過三款;偵查中依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2 項酌量扣押以保全追徵,不動產用扣押登記;詐得款項本體則發還被害人優先。
偽造文書皮
偷刻印章、偽造借據,向被害人借得 10 萬元。
印章、印文依刑法第 219 條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義務沒收(特別規定插隊);借得的 10 萬元是犯罪所得,但該還給被害人,已實際合法發還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反模板警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利得四問」逐問抄一遍會變成清單文,規範段(刑法第 38 條之 1 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財產的血肉。
「登記在母親乙名下的豪宅」「停在丙家車庫的名車」「摔碎的骨董花瓶」,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一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寫進具體財產的句子。
計算題另加一條:一定要把加總算式寫出來,讓閱卷者看得到你怎麼把孳息與變得之物加進去的。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三軌辨識表:條文×動詞×屬人要件,三軌都要有。
- 默寫利得四問,並說出刑法第 38 條之 1 五個項各自的考法。
- 口造一個計算例:原始所得+變得之物+孳息怎麼加總,滅失的那一筆怎麼處理。
- 從三件事實皮裡挑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00 字內擬答,再用一試四問自檢一遍。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把「非刑罰→不受罪刑法定拘束→可溯及」這條鏈說一遍。
沒過怎麼辦:軌道貼錯→回三軌門檻對照(b8)與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b10);計算漏項→回 b6 重列清單;第三人三款背不齊→回條文(b21)逐款念;程序段斷掉→回拆解模板(b14)。另外提醒一句:這張表是自評,自評普遍偏寬,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
修法警示
沒收改為獨立的法律效果(不再是從刑),犯罪所得由裁量沒收升格為義務沒收;第三人沒收、追徵、估算、過苛調節、發還優先一併入法。
影響:民國 105 年之前與之後的題目,推理依據不同。舊法的說法是「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新法是「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都出在新制施行前。放到新制下重解:被害人的錢要走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5 項,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才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未實際發還前,法院仍應宣告沒收,再由執行程序發還。
沒收非刑罰,性質為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目的在回復犯罪前之合法財產秩序。
影響:不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新制得溯及適用於施行前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計算採相對總額原則。
舊題要重解: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整題考這號判決的內容,修法與大法官解釋之後的第一個考季,往往就是命題熱區。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8 條之 1(犯罪所得之沒收) 一項一個考點:第 1 項義務沒收(沒有「得」字)+但書出口;第 2 項第三人沒收三款;第 3 項追徵;第 4 項範圍最大化,計算題全靠它;第 5 項發還優先。
刑法第 38 條(犯罪物之沒收) 對照組。違禁物是義務沒收且不問屬於何人;犯罪物是「得」沒收,還要過屬人要件。誘答大多從這裡搬門檻。
刑法第 38 條之 2(估算與過苛調節) 第 1 項是算不清楚時的估算;第 2 項是義務沒收的剎車片。
刑法第 40 條(宣告時點與單獨宣告) 人跑了、死了、不起訴,錢還是追得到—單獨宣告沒收的依據。
刑法第 219 條(偽造印章印文署押之沒收) 特別規定的實例之一:把裁量升格為義務,並把屬人要件拿掉。
刑法第 205 條(偽造支付工具等之沒收) 偽造信用卡走這條,不是繞道刑法第 38 條—選擇題很愛在這裡設陷。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扣押與保全追徵) 申論題的主戰場。第 2 項明文把第三人之財產放進射程,登記名義擋不住保全。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第六款是背信罪,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的題設罪名。沒收部分隨本案,本案不得上訴三審,沒收部分也上不去。
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4 項 同一題的干擾項出處:檢察官的上訴權不是只能對被告不利。
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以它為主角)
選擇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選擇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選擇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選擇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以它為主角)、第 12 題
選擇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
選擇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以它為主角)
選擇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第 59 題
選擇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選擇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以它為主角)
申論題:民國 105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3 題,30 分
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引文逐字。
答案:歷屆試題與考選部公布答案;這個考點的判分以公布答案為準。
實務見解:司法院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8 號、司法院釋字第 752 號,字號經核對存在;判決要旨的歸納由我們依歷屆題目與公布答案重建,未逐字比對判決原文。
申論題的拆解、得分點與高低分判斷由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刑法第 38 條之 1(犯罪所得之沒收)
白話 一項一個考點:第 1 項義務沒收(沒有「得」字)+但書出口;第 2 項第三人沒收三款;第 3 項追徵;第 4 項範圍最大化,計算題全靠它;第 5 項發還優先。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8 條(犯罪物之沒收)
白話 對照組。違禁物是義務沒收且不問屬於何人;犯罪物是「得」沒收,還要過屬人要件。誘答大多從這裡搬門檻。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8 條之 2(估算與過苛調節)
白話 第 1 項是算不清楚時的估算;第 2 項是義務沒收的剎車片。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40 條(宣告時點與單獨宣告)
白話 人跑了、死了、不起訴,錢還是追得到—單獨宣告沒收的依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9 條(偽造印章印文署押之沒收)
白話 特別規定的實例之一:把裁量升格為義務,並把屬人要件拿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05 條(偽造支付工具等之沒收)
白話 偽造信用卡走這條,不是繞道刑法第 38 條—選擇題很愛在這裡設陷。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扣押與保全追徵)
白話 申論題的主戰場。第 2 項明文把第三人之財產放進射程,登記名義擋不住保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白話 第六款是背信罪,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的題設罪名。沒收部分隨本案,本案不得上訴三審,沒收部分也上不去。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4 項
白話 同一題的干擾項出處:檢察官的上訴權不是只能對被告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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