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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罰之前行為

前一步只是過站:原則上只論後罪,超出的另算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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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先收下工具、先製造器械,後來真的做成了;同一人、前後兩個行為 → 這一站,原則上只論後面的既遂罪 做成之後才拿去用、賣掉;那是「不罰之後行為」,往後收的另一端 為了拿原料,先去偷、先去騙;撞到另一個法益,這部分不被吸收

歷屆只在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申論第 3 題出現過那一次。記住一句:前行為是預告片,預告片不另外賣票。

沒有它會出什麼事

為了偽造而收下整套器械,收受本身就是一條獨立的罪;假鈔真的印出來以後兩條都算,等於同一個人朝同一個法益推進的同一段過程被評價兩次。這個概念就是扣掉重複的那一次,後罪的評價,原則上已經把前一步算進去了。

三個問題走完

前後是兩個行為嗎?同一個人做的嗎?

只有一個行為就換賽道:法條競合、想像競合,對照 b7。

前一步是後一步的必經前站(預備、收受工具、低度參與)嗎?同一個犯意、同一個法益?

前一步有沒有超出後罪已經評價的範圍,另一個法益、另一個被害人?

前兩問是、第三問否,才收在「只論後罪」;超出的那一部分不被吸收,另行成罪。

兩邊在分配什麼

收太寬
刑法§199 這種特地把預備階段提前處罰的規定被整條吃掉,提前處罰就形同虛設。
收太窄
同一個決意推進的一段過程被算兩次,被告為一件事付兩次代價。

分界只有一條:前行為的不法有沒有超出後罪已經算過的範圍。

寫一題再往下

先自己寫

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申論第 3 題(事實摘要):甲欲大量偽造千元新臺幣,委託乙製造器械原料;乙製成後交付甲,甲據以偽造千元鈔完成。問甲、乙各成立何罪。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甲那段有先數行為嗎:收受器械、偽造既遂是兩個行為?
  • 有沒有寫出刑法§199 該當,但不法未逾偽造既遂的評價範圍,所以不另論罪?
  • 乙那段有沒有處理刑法§199 正犯與偽造罪幫助犯這兩個罪名的關係?

甲、乙分兩段寫:先寫各該當哪幾條,再寫最後論幾罪。

寫完再打開對照

接著讀 → 下一站走它的鏡像「不罰之後行為」,以及只有一個行為時的「法條競合」。

同一個人、前後兩個行為、朝同一個法益推進時,前面那條原則上收進後罪,超出的部分另算。

四條賽道怎麼分

情形怎麼看走哪一條
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數只有一個法條競合/想像競合,不是這一站
同一人先預備、後既遂前行為是後行為的必經前站不罰之前行為:原則上只論後罪
同一人做成之後才拿去用、賣掉往後收的那一端不罰之後行為,另一站
為取得原料另去竊盜另一個法益、另一個被害人這部分不被吸收,另行成罪

選擇題部分沒有可對照的歷屆題。真的碰上競合家族,先決定走哪一條。

遇到它怎麼配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選擇題若遇到:先數行為決定賽道,再檢查有沒有超出,兩關過完就選,不必展開。申論遇到:它是收尾段不是主菜,構成要件檢驗做完再短短收掉。

    它在申論裡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坐的是收尾位置:主菜是前面的構成要件檢驗(偽造既遂、刑法§199 該當、幫助的從屬性),競合這一段約 150 字內收掉,別戀戰。

    甲三步、乙兩線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甲(自己做的人)

    收受乙交付的器械原料=意圖供偽造之用而收受,該當刑法§199。

    偽造千元鈔完成=偽造通用紙幣既遂(刑法§195 第 1 項);新臺幣屬國幣,須一併檢驗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 3 條是否優先適用(條文見 b14)。

    競合:主體同一、同一犯意、同一法益(貨幣的公共信用),不法未逾偽造既遂的評價範圍 → 刑法§199 不另論罪,原則上僅論偽造既遂一罪。

    乙(供給器械的人)

    製造並交付器械原料=刑法§199 的正犯(製造、交付都是條文明文的態樣)。

    明知甲的偽造計畫而供給工具,同時該當對刑法§195 的幫助(刑法§30)。

    兩個罪名怎麼收,學理兩說:一說刑法§199 是獨立犯罪,逕依該條論處,幫助偽造的不法已被涵蓋;另一說正犯既遂時幫助偽造貨幣的不法內涵較高,刑法§199 的預備型評價被吸收,應論刑法§195 的幫助犯。兩說並陳、擇一附理由表態即可。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刑法§199 與刑法§195 各自寫完就收,完全沒看到兩個罪名之間有競合問題。
    只寫「不另論罪」的結論,不交代理由(不法未逾後罪已評價的範圍)。
    高分卷長這樣 甲那段把不另論的理由寫出來:主體同一、同一犯意同一法益的階段推進、不法未逾後罪範圍。;乙那段兩說並陳,擇一附理由表態。

    破關檢核

    • 我能一句話講出理由:前行為的不法已被後行為的評價涵蓋。
    • 我記得判準:主體同一/同一犯意同一法益的階段推進/不法未逾後罪範圍。
    • 我分得清它與不罰之後行為(往前收、往後收),以及與法條競合(一個行為、數個行為)的賽道。
    • 我記得刑法§199 的行為態樣包含製造、交付、收受:收受器械的人也是正犯。
    • 看到「先收工具、後偽造既遂」,我會把刑法§199 收掉,原則上只論刑法§195。
    • 看到供給器械的第三人,我會討論刑法§199 正犯與刑法§195 幫助犯的兩說。
    • 偽造新臺幣時,我會檢查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 3 條的特別法優先。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195 第 1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打算拿出去用,而做出假幣或改造真幣,就是這一條。

    刑法§199(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為了偽造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器械原料,這件事本身就是一條罪;收受的人也在裡面。

    刑法§30(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幫別人實行犯罪的是幫助犯;對方不知道自己被幫,也一樣算。

    歷屆出處

    申論: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申論第 3 題(競合罪數,配分 25 分,是該題的次要考點)。

    選擇題:歷屆沒有出現紀錄。

    查閱範圍:民國 92 年至 113 年歷屆試題。

    這個概念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見解以各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民國 96 年律師卷沒有官方解析,b10、b11 的拆解是依條文與通說重建的骨架,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到這裡,所有收攏的工具都用過一輪了:把動作合成一個行為的、把假罪名扣掉的、把數個真罪名只處斷一次的、把多出來那件吸收掉的。全部試完還是收不攏的,才掉進最後一節。它是這一章的終點站:先卡住時點,再把好幾個刑收成一個能執行的數字;也是下一章的入口,因為要不要關、能不能易科、能不能緩刑,全都從那個數字開始算。

    上一個考點

    不罰之後行為

    下一個考點

    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