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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
故意之外那一層:不小心也罰,但以法律有明文為限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往哪邊想
分水嶺只有一句:確信不發生,還是發生也不違背本意。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若只罰故意,撞死人的駕駛說一句「我不是故意的」就沒事了。
你不想要這個結果、甚至沒想過它會發生,但「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結果來了就得扛。
但這層不准無限擴張: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法條沒寫罰過失,再大的疏忽也不是犯罪(明文清單見 b8)。
判斷路徑
這個結果,法律罰不罰過失?
他心裡是怎麼想的?
他有沒有出口可走?
先找明文、再定主觀、最後找出口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守住自己那一份,別人的違規就不算你的;但你先違規、或對方違規已極明顯而還有時間避免,出口立刻關上。
先自己寫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4 題
甲倒車疏於注意撞傷國中生 A,甲完全不知情繼續開走。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各寫一句。
先問明文,再把注意義務寫具體,最後處理「不知情」。(不知情不等於無過失:無過失的駕駛人逃逸仍成立,只是減免其刑,詳見 b24)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先確認傷害有處罰明文,不是直接寫「成立過失傷害」
- 注意義務寫成「倒車前應確認車後有無人車」,不空喊應注意能注意
- 肇逃先過「知悉事故」門檻:不知情,談不上逃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會判斷:罰不罰過失、心態落哪一格、信賴原則的出口有沒有被三個關卡擋住。
接著讀 →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還要問結果算不算在他頭上。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這個結果罰不罰過失
| 有處罰過失的特別規定 | 沒有明文=直接出局 | |
|---|---|---|
| 他人受傷、重傷 | 刑法§284 過失傷害(致重傷加重) | — |
| 他人死亡 | 刑法§276 過失致死 | — |
| 傾覆現有人火車 | 刑法§183 第 2 項(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正面考) | — |
| 毀損他人之物 | — | 沒有處罰過失的明文,不成立犯罪(101 年律師一試第 32 題:開車分心撞毀路邊車輛)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主觀前提抽換
行為人不知道發生事故,選項照樣掛肇事逃逸(倒車撞到學生完全未察覺,101 年律師一試第 24 題)
解毒劑 肇事逃逸是故意犯,以知悉事故為前提;不知情就沒有逃逸故意
全稱二分
用「非全故意即全過失」「無論如何」把光譜壓成開關(102 年律師一試第 3 題選項 C;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選項 D 反向測試)
解毒劑 主觀要件逐結果、逐行為人各自認定
不完整評價
選項只給一個罪名,漏掉其他結果或其他罪(堵住逃生通道致二人嗆傷,101 年律師一試第 29 題)
解毒劑 數結果數罪名,用刑法§55 想像競合收尾
信賴原則誤用
把信賴原則當入罪理由,或拿來轉嫁核心義務(醫師疏於管理藥師被寫成「依信賴原則構成過失」,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信賴護理師已核對病人故醫師免責,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解毒劑 信賴原則只往免責方向作用;核心親自義務不得轉嫁
鄰罪錯置
有義務/無義務遺棄、湮滅/藏匿錯配組合(肇事者託人善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解毒劑 撞傷人=危險前行為(刑法§15 第 2 項)→保證人→屬有義務遺棄;代藏肇事車=湮滅他人刑事案件之證據(刑法§165)
真題解剖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得主張刑法上「信賴原則」之適用?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不行:自己雖守規,但他人違規已極明顯且有時間避免,第二個關卡擋下。
- (B) 不行:乙自己超速,先違規者無信賴可言。
- (C) 不行:「謹慎小心地」跨越雙黃線還是違規,包裝副詞不改變自己違規的事實。
- (D) 可以:守速限、綠燈、已注意兩側,對向違規超速左轉非其所能預見,三關全過。
秒殺 先刪「自己違規」的(B、C),再刪「看見了還撞上」的(A)。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有關過失犯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錯誤,所以要選它:確認開刀對象是主刀醫師不可轉嫁的核心親自義務,信賴原則到這裡失效。
- (A) 正確:醫療水準依機構等級與地域個案判斷。
- (B) 正確:這是信賴原則第二個關卡的標準句,整句背走,申論直接可用。
- (D) 正確:注意義務(過失層)與作為義務(保證人層)分屬兩層,這句是申論不作為題寫法的官方背書。
秒殺 四個選項就是本考點四大面向:醫療水準/信賴界線/核心義務/雙層結構—這題等於官方幫你畫重點。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4 題
甲以駕駛聯結車為業,某日清晨從公司發車準備前往載運貨櫃,於倒車時,因疏於注意,車尾撞到正騎著腳踏車要去上學的國中生 A,A 跌倒在地,手腳擦傷,但甲卻完全不知情,依舊往前繼續行駛。問甲應如何論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全題只有一個支點:甲完全不知情。肇事逃逸是故意犯,主觀上要知道發生事故才談得上「逃」。
- (C)(D) 是罪數煙霧彈:先誘你把兩罪都成立,再讓你在併罰與想像競合之間空轉—主觀要件先殺一刀,根本輪不到罪數。
- 現行法要翻譯:業務過失傷害已於 108 年修法刪除,今日作答落在刑法§284 前段普通過失傷害(b24)。
秒殺 車禍題先問「他知道自己撞到人嗎」,再問過失,最後才排競合。
秒殺法
信賴原則題先刪「自己違規」的選項,再刪「看見了還撞上」的;車禍題先問知不知情,再問過失,最後才排罪數。
應試策略
- 選擇題不考默寫定義,考的是小案例裡的適用邊界:成不成立、誰救得了他。
- 看到全稱詞(「一律」「無論如何」「非 A 即 B」)先懷疑:主觀要件逐結果、逐行為人各自認定。
- 遇到分工情境(醫療團隊、交通參與者)先跑信賴原則三關卡,別看到分工就寫免責。
- 做民國 108 年以前的舊題,看到「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要自動翻譯成現行法的普通過失(b24)。
- 四個選項橫跨四個面向的綜合題,等於官方畫的重點;把整題四句話都收進申論素材庫。
舊題公布答案與現行法對不起來的地方
業務過失:公布答案還在,罪名已經沒了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4 題的公布答案是「刑法第 284 條第 2 項業務過失傷害罪」,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也還在考業務概念;但刑法§276、§284 於 108 年修法後已無業務過失加重規定,對照現行條文即知。照舊答案背,會背到一個已經不存在的罪名。
考場怎麼辦 舊題只練它的判準(主觀前提、注意義務具體化),罪名一律翻譯成現行法的普通過失致死/過失傷害;從業務身分生出的較高注意程度,現在落在量刑評價那一層。
無過失的駕駛逃逸:舊題爭點已被立法收掉
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的原型爭點是「遵守交通規則卻撞上闖紅燈騎士後離開現場,算不算肇事」;110 年修法改用「發生交通事故」並增訂第 2 項,這個爭點在現行法已經沒有爭執空間。
考場怎麼辦 答題用新法:無過失的駕駛人逃逸仍成立,只是依刑法§185-4 第 2 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不是不成立。
主觀四格對號入座
這張表在比:對這個結果的心態落在哪一格(只比這一件事)
| 格子 | 行為人心裡的樣子 | 條文 | 分水嶺一句話 |
|---|---|---|---|
| 直接故意 |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 刑法§13 第 1 項 | 他要的就是這個結果 |
| 間接故意 |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 | 刑法§13 第 2 項 | 發生也無所謂 |
| 有認識過失 | 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 刑法§14 第 2 項 | 他確信不會發生 |
| 無認識過失 | 根本沒想到,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 刑法§14 第 1 項 |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三件缺一不可 |
| 無故意也無過失 | 想不到也防不了 | 刑法§12 第 1 項 | 不罰 |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不會出「請論述過失」,而是在綜合題塞一個不小心的人(被利用的藥師、疏忽的看管者、打瞌睡的駕駛),設問固定是「甲乙應負何刑責、如何論罪」。過失是你處理其中一個角色或一段行為的工具,不是主秀。
題目主菜若在故意層(間接正犯、對象錯誤),過失角色就是配菜;在配菜上花超過 8 分鐘就是超支,把時間還給主考點。
拆解模板
綜合題裡某個角色欠缺故意(未查證就開藥的主治醫師、撞人後自行敷藥致感染加重的駕駛)
- 處罰明文:本結果有處罰過失的特別規定(刑法§276/§284…),一句帶過
- 客觀構成要件:行為→結果→因果關係+客觀歸責(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風險實現、保護目的範圍內)
- 注意義務違反:寫出義務的來源與具體內容(法令/醫療常規/業務規範/一般生活經驗),再寫違反;信賴原則在這一步當限縮抗辯檢驗
- 主觀定位:預見可能性;無認識(刑法§14 第 1 項)或有認識(刑法§14 第 2 項);必要時與間接故意(刑法§13 第 2 項)劃界
- 罪責:依行為人個人能力能不能注意、能不能避免
- 收尾:與其他罪名或行為的競合(一行為數結果→刑法§55;先後數行為→併罰)
過失×不作為雙層結構(母親未及時送醫、把小孩關進墓園、押解警察未將手銬固定橫桿)
- 先架保證人地位,來源明寫(刑法§15 第 2 項危險前行為/法令/契約/事實承擔)
- 作為可能性+結果避免可能性(鑑定說「及時就醫可避免死亡」就是題目送你的歸責線索)
- 再進過失層:注意義務與預見可能性,聽到呼救卻不知已受傷,有沒有預見可能,這裡是主戰場
- 罪名落點:過失致死(刑法§276)的不純正不作為犯;若對死亡有預見且不違背本意→上跳故意層;若基本行為本身是故意犯(踹擊、關押)→改走加重結果犯(刑法§17 能預見)比較後擇定
- 兩層分開寫,不要混: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選項 D 已把這句寫成官方標準
過失×歸責阻斷(被害人自行敷藥感染致殘、被銬者自行跳車身亡)
- 過失架構照跑,勝負在客觀歸責
- 介入因素:被害人或第三人行為介入時,問原風險是否仍在結果中實現、因果歷程是否異常
- 被害人自我負責:具責任能力者自主決定跳車,死亡可否歸給疏於上銬的警察
- 反面同時寫:戒護規範的保護目的正是防脫逃與自傷,正反並陳後表態,這是那一題 30 分的靈魂
車禍套餐(先後兩段車禍、肇逃+教唆頂替)
- 過失致死傷(刑法§276/§284):注意義務(打瞌睡、疲勞駕駛=違反),或信賴原則(守規撞上闖紅燈者=無過失)
- 肇事逃逸(刑法§185-4):故意犯,知悉事故+離去;110 年修法後無過失之駕駛人也成立,只是依第 2 項減免其刑
- 遺棄線:撞傷人=危險前行為(刑法§15 第 2 項)→對無自救力者負扶助義務→違背義務遺棄(刑法§294)檢驗;已有人送醫或傷勢輕微,無自救力要件就不該當
- 找人扛支線:教唆頂替、湮滅證據(主論述留給偽證藏匿的考點)
- 罪數收尾:過失撞人與故意逃逸是數行為、數罪併罰;一個過失行為造成多人死傷是想像競合(刑法§55)
純理論題,例如行政犯(法定犯)是否不問故意過失一律處罰
- 骨架仍是刑法§12:無故意也無過失不罰;過失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行政刑罰亦同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處罰明文檢查:結果是毀損這類沒有過失犯規定的,明寫不成立
- 注意義務具體化:來源+內容一句寫死,不空喊應注意能注意
- 信賴原則三關卡:自己守規/他人違規未達極明顯/不是不可轉嫁的核心親自義務
- 主觀定位:刑法§14 第 1 項或第 2 項對號入座,必要時與間接故意劃界
- 客觀歸責:介入因素與被害人自我負責,正反並陳後表態
- 不作為題先架保證人地位,再談注意義務,兩層不混
- 罪數收尾:過失+故意逃逸是數行為併罰;一個過失多個結果是刑法§55
- 程序彩蛋:過失傷害須告訴乃論(刑法§287)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明文→注意義務→預見→歸責→收尾。三件外衣各走一遍,寫完檢查三段是否骨架同構、只有事實與義務內容代換。
車禍皮
甲疲勞駕駛追撞機車,騎士昏迷,甲棄車離去。
注意義務=駕駛應保持清醒警覺,疲勞駕駛就是違反;過失傷害(刑法§284)之後,離去是另起的故意肇事逃逸(刑法§185-4),兩段行為的罪數你怎麼收?
醫療皮
主任建議開不當處方,主治醫師未查證就照開,病患死亡。
注意義務=開立處方前依醫療常規查證;權威建議能不能拿來信賴?自己臨床經驗不足時更該查核,往過失致死(刑法§276)方向把義務內容寫具體。
看管皮
警察押解通緝犯僅銬雙手未固定橫桿,犯人於快速道路跳車撞護欄死亡。
注意義務=依戒護規範將手銬固定車內;爭點移到歸責:自主跳車算不算被害人自我負責,而戒護規範的保護目的正是防脫逃與自傷,正反並陳後你站哪一邊?
變形軸
主觀光譜軸(考劃線)
- 直接故意(刑法§13 第 1 項)↔ 間接故意(刑法§13 第 2 項)↔ 有認識過失(刑法§14 第 2 項)↔ 無認識過失(刑法§14 第 1 項)↔ 無過失不罰(刑法§12 第 1 項)
- 誤想防衛→阻卻故意、成立過失傷害(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疊加軸(考組合)
- ×不純正不作為犯(刑法§15 保證人)→ 雙層檢驗(b16 的 B 型)
- ×加重結果犯(刑法§17 能預見)→ 故意基本行為+過失加重結果
- ×共同正犯 → 公布答案反推:過失犯無共同正犯、各自論罪;共同正犯射程只及故意範圍,夥伴的個人疏失自己扛(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 ×想像競合(刑法§55)→ 一個過失行為撞出數個死傷
車禍套餐軸(考菜單完整度)
- 過失致死傷 → 肇事逃逸(刑法§185-4,110 年修法)→ 遺棄(刑法§294)→ 頂替、湮滅證據(找人扛)
出題人視角:過失自己撐不起一題,命題永遠靠組合。選擇題把組合裝進選項(四個選項四個面向),申論把組合裝進角色(一個故意主角配一個過失配角)。看到多角色題先做角色分工表:誰有故意、誰只是不小心、誰可以主張信賴,分完工,題目就拆掉一半。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抄一百遍不會得分,閱卷者要看的是這個行為人在這個情境下的注意義務長什麼樣子:「倒車前應確認車後有無人車」「調劑前應核對藥名與處方」「上銬應固定於車內橫桿」。義務寫得越具體,過失那一段越值錢。每個過失角色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義務句。
破關條件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三步決策樹與信賴原則三關卡
- 寫出 b17 的得分點,至少要有七項
- 默寫刑法§14 兩項全文,並口頭說出它與間接故意的分水嶺
- b19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300 字內擬答,並過一遍 b6 的檢核
- b9 的五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本閘門是純自評版,而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其)。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過不了就回頭:明文與主觀分不清→b3、b14;信賴關卡記不全→b10;不作為層次混→b16 的 B 型;歸責寫不出→b16 的 C 型;車禍菜單漏道→b16 的 D 型。
修法警示
刑法§276、§284 修正後,已無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的加重規定。
影響:舊考題滿場的「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在現行法已不存在,一律回到普通過失。
舊題要重解:做 108 年以前的舊題(例如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4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罪名要自動翻譯成現行法的普通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
刑法§185-4 修正:構成要件從舊法的「肇事」改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並增訂第 2 項,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影響:無過失的駕駛人逃逸仍然成立本罪,只是減免其刑,而不是不成立。
舊題要重解:凡車禍題一律用修法後的條文作答;舊題裡「無過失算不算肇事」的爭論,已被立法收掉。
這兩次修法的背景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指出舊法「肇事」一詞是否涵蓋無過失之駕駛人並不明確,違反法律明確性;情節輕微者一律重罰亦屬過苛。
影響:直接催生 110 年刑法§185-4 修法:改用「發生交通事故」並增訂第 2 項無過失者減免其刑。
舊題要重解:字號經核實存在;上述要旨與修法因果為 我們重建,寫進申論前請以解釋原文為準。另:108 年刪除業務過失加重後,從業務身分生出的較高注意程度,改在量刑評價層面處理。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2 條(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第 1 項=無故意也無過失就不罰;第 2 項=過失犯的入場券檢查,先找處罰明文,找不到就出局。
刑法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過失的上界。第 2 項的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只隔一句話:發生也不違背本意,還是確信不會發生。
刑法第 14 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第 1 項無認識過失=根本沒想到,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三件套;第 2 項有認識過失=想到了但確信不會發生。
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 過失×不作為的接口。第 2 項的危險前行為,是車禍題保證人地位最常見的來源。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故意基本行為+過失加重結果之間的橋;不能預見就不適用加重。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一個過失行為撞出數個結果時的收尾工具。
刑法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現行條文已無業務過失的加重規定。
刑法第 284 條 過失傷害。須告訴乃論(刑法§287);現行條文同樣沒有業務過失加重。
刑法第 185 條之 4 車禍套餐的固定配菜。故意犯,前提是知悉發生事故;無過失的駕駛人不是不成立,而是依第 2 項減輕或免除其刑。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1 年律師一試第 24、29、32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3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19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未逐題解剖者速記:102 年律師一試第 3 題(全稱二分)、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車禍鄰罪組合)、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業務概念,108 年修法後改讀)、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信賴原則誤用+過失無共同正犯)、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共同正犯射程不及過失)、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護理人員未比對給藥致死)、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誤想防衛→阻卻故意、成立過失傷害)、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過失傾覆之特別規定)、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守規者無過失+修法後肇事逃逸)。
申論考過的紀錄: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1 題;94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98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1 題;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102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訴第 2 題;103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訴第 1 題;10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訴第 2 題;105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訴第 1 題。八題全部是次要考點,掛分 25–30 分。
題目與考過的紀錄範圍:民國 93 至 113 年,更新的年度保留作為回測與盲測用。
條文: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逐字對照。
給分面、高低分特徵、時間與字數劑量:均為 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掛有「◆ 我們的推估」眉標的區塊即屬此類。
上一個考點
意圖犯與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下一個考點
信賴原則刑法第 12 條(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白話 第 1 項=無故意也無過失就不罰;第 2 項=過失犯的入場券檢查,先找處罰明文,找不到就出局。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白話 過失的上界。第 2 項的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只隔一句話:發生也不違背本意,還是確信不會發生。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4 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白話 第 1 項無認識過失=根本沒想到,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三件套;第 2 項有認識過失=想到了但確信不會發生。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
白話 過失×不作為的接口。第 2 項的危險前行為,是車禍題保證人地位最常見的來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白話 三岔路:對加重結果有預見且容任→直接論該結果的故意犯;能預見而未預見→加重結果犯;不能預見→不適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白話 一個過失行為撞出數個結果時的收尾工具。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6 條
白話 故意不成立時的過失出口—前提是這個罪有過失處罰規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4 條
白話 過失傷害。須告訴乃論(刑法§287);現行條文同樣沒有業務過失加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85 條之 4
白話 車禍套餐的固定配菜。故意犯,前提是知悉發生事故;無過失的駕駛人不是不成立,而是依第 2 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