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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益侵占
判準是這東西為什麼在他手上,不是他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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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判的是這東西為什麼在他手上,不是他是誰。
沒有這道分級,經管公款的出納和借相機不還的鄰居就同罪。
先圈出「這東西怎麼到他手上」
都不是→刑法§335。
判斷路徑
為什麼在他手上?
公務或公益嗎?
那是業務嗎?
在分配什麼
加重的是被辜負的託付。
先自己寫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
里長為抗爭活動向里民募得 50 萬,挪用 10 萬以自己名義捐廟。哪一款侵占?
先寫這筆錢為什麼在他手上。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C:公益上所持有之物。
- 寫的是持有原因,還是頭銜?
- 募抗爭經費是里長的職掌嗎?
- 一次性募款算業務嗎?
你剛拿下什麼 看到侵占題,先問這東西為什麼在他手上,再挑罪名。
接著讀 → 業務侵占 常跟公益擺在同一組選項。
真題解剖: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
甲為某里里長,為支應該里抗爭興建垃圾掩埋場活動之經費,向里民募得新臺幣 50 萬元,挪用其中 10 萬元以自己名義捐贈某寺廟修建用。問甲應負何刑責?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應選;為地方抗爭活動向里民募款,是基於公益目的而持有這 50 萬元;挪用 10 萬元以自己名義捐廟,把持有變成所有,不法所有意圖也寫死了—刑法§336 第 1 項。
- (B);錯(本題的靈魂陷阱);看到「里長」就想到公務員。但募集抗爭經費不是里長的公務職掌,這筆錢不是基於公務而持有;身分不能取代持有原因的檢驗。
- (A);錯;持有既然有公益原因,就適用加重款;普通侵占被排擠,不再並列。
- (D);錯;一次性的募款活動不是反覆從事之業務。
秒殺 四個選項就是四個家族成員時,答案由題幹裡那個講「錢怎麼來的」的動詞決定:募得→公益。
四個家族成員,按持有原因排隊
這張表在比:持有原因(不是行為人身分)
| 罪名 | 持有原因 | 典型例 | 法定刑 |
|---|---|---|---|
| 公務侵占(刑法§336 第 1 項前段) | 基於公務職務而持有 | 出納公務員經管之公款、警員扣案保管之贓物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 公益侵占(刑法§336 第 1 項後段) | 基於公益目的而持有 | 賑災募款、為社區公共事務向居民募得之款項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 業務侵占(刑法§336 第 2 項) | 基於反覆從事之業務而持有 | 公司會計經手之貨款、貨運司機承運之貨物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 普通侵占(刑法§335 第 1 項) | 以上皆非的單純持有 | 借用他人相機後拒不返還 | 五年以下 |
這張表只回答一件事:持有原因把它分到哪一款。
三種騙法,各有解毒劑
用頭銜換答案
題幹放一個里長、村長、公務員,把你推向公務侵占: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的 (B)。
解毒劑 問這筆錢是不是基於他的公務職掌而持有。募集抗爭經費不是職掌,所以是公益不是公務。反過來也一樣:公益侵占的主體不以公務員為限,任何人募款而持有都能成立。
把一次性活動說成業務
只要看到「經手款項」就選業務侵占,同題的 (D)。
解毒劑 業務指反覆從事同種類之事務。一次性的募款活動不算。
加重款成立還去並列普通侵占
答案寫成同時成立刑法§335 與§336,同題的 (A)。
解毒劑 兩者是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持有原因該當加重款時,普通侵占被排擠,只論加重款。
秒殺法
選項是四個侵占罪名時,別讀行為,先讀「錢怎麼到他手上」:募得、勸募、賑災→公益;經管、職務保管→公務;會計、司機、受僱經手→業務;都不是→刑法§335。
這一站值得投多少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個考點薄、天花板低:把刑度階梯(公務公益 1–7 年>業務 6 月–5 年>普通 5 年以下)和一句判準背起來就收手。
- 別單獨讀:出題者習慣把四個家族擺成四個選項,一題測完分類力,所以它和業務侵占、侵占罪要排在同一輪讀完。
- 帶進考場的反射只要一條:先定持有原因,再定罪名。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在歷屆留下的出題紀錄全部落在選擇題,申論沒有出現過。所以這裡不給申論的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寫出來只能是編的。要練,就把第 1 層那三個問題練到不用想;它和業務侵占、侵占罪常一起出現,排在同一輪讀完更划算。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普通侵占) 基本款:東西本來就在你手上,你把它變成自己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6 條(公務、公益、業務侵占) 第 1 項把公務與公益兩種持有原因綁在同一個刑度;第 2 項是業務;第 3 項罰未遂。加重的鑰匙是「對於什麼所持有之物」,不是行為人是誰。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逐字引自現行版條文(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歷屆紀錄與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綜合法學一)第 21 題,以這個考點為主角,考的是要件辨識,考選部公布答案 C。
申論:歷屆沒有申論題紀錄。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所以這裡的實務立場都從各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明年份題號。
上一個考點
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罪之加重規定下一個考點
罪刑法定原則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普通侵占)
白話 基本款:東西本來就在你手上,你把它變成自己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6 條(公務、公益、業務侵占)
白話 第 1 項把公務與公益兩種持有原因綁在同一個刑度;第 2 項是業務;第 3 項罰未遂。加重的鑰匙是「對於什麼所持有之物」,不是行為人是誰。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