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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公眾罪
只嚇生命、身體、財產三樣;冒出『自由、名譽』就是刑法第 30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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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兩次,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民國 105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記住一句:只嚇生命、身體、財產。
被嚇的是一群不特定的人,沒有哪個被害人站得出來。
看到哪個字,走哪邊
判斷路徑
嚇的是誰?
拿什麼嚇?
有公安危險嗎?
嚇公眾不嚇名譽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真意留他心裡,不安由社會扛。
動筆區
民國 105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
甲在網路上揚言要炸行駛中的高鐵列車,致人心惶惶;他其實無意炸車。成立什麼罪?
三行:對象、加害事項、危險結果。
寫完了,對照看看
- 三格點到:公眾、生命身體財產、公安危險。
- 沒寫『自由、名譽』。
- 有寫無意炸車不影響成立—真意非所問。
是
你剛拿下什麼 三格:對象限公眾、加害限生命身體財產、要有公安危險。
接著讀 → 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
同樣叫恐嚇,兩條差在哪
這張表在比:只比兩條的構成要件與法定刑,不比罪數怎麼算
| 比較點 | 刑法第 151 條 恐嚇公眾 | 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 |
|---|---|---|
| 保護法益 | 社會法益(公眾的安全感) | 個人法益(個人的意思自由) |
| 恐嚇對象 | 『公眾』=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 『他人』=特定的個人 |
| 加害事項 | 以生命、身體、財產三種為限 |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種 |
| 結果要素 | 致生危害於公安 | 致生危害於安全 |
| 法定刑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真題解剖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安全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應選(=錯誤敘述):五種客體是刑法第 305 條的清單,刑法第 151 條的加害事項以生命、身體、財產三種為限。
- (A) 正確:本罪保護社會法益,對象以『公眾』(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限;嚇特定某個人請走刑法第 305 條。
- (B) 正確:行為人要對恐嚇內容有『支配可能性』,也就是那件惡害聽起來是他能左右的;至於他心裡想不想做、事後有沒有做,均非所問。
- (C) 正確:『致生危害於公安』=公眾因此心生畏懼、有不安全的感覺即足,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
秒殺 四個選項全繞著要件打,錯的那一個就是把刑法第 305 條的五種客體整包搬過來。
秒殺法
題幹講『恐嚇公眾』,選項裡冒出『自由』或『名譽』,直接把它當錯誤選項。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客體整包搬家
把刑法第 305 條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種,整包塞進刑法第 151 條的敘述裡等你點頭。
解毒劑 刑法第 151 條以生命、身體、財產三種為限;自由、名譽是刑法第 305 條專屬。這就是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D) 的原型。
要等實害發生才算
強調『還沒有任何人受傷、東西也沒炸掉』,誘你說本罪不成立。
解毒劑 公眾心生畏懼、有不安全的感覺即足,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
拿『他根本不想做』脫身
把行為人寫成只是嘴上說說、毫無實現的打算。
解毒劑 行為人對恐嚇內容有支配可能性即可;有無實現真意、事後有無實現,均非所問。
這一條的性質怎麼講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條文寫的是『致生危害於公安』,通說把本罪定性為具體危險犯:必須真的產生公安上的危險,不是把話講完就自動成罪。
- 『具體危險犯』這個定性是通說歸納,歷屆公布的答案只驗證到『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這一句。
這一站怎麼站
- 條文只有一句話,兩條的差異表背熟就結束,是投報率很高的一段。
- 一試考的是要件記不記得:對象、三種加害事項、公安上的危險,先背成反射再看選項。
- 一試與二試考同一個點:『恐嚇內容是否實現,均非所問』在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是 (B) 選項,到了民國 105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就是申論的得分句。
- 本罪在大題裡通常是開場的配角,常跟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加重結果犯、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過失致死排在一起。
『先揚言、後動手』怎麼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民國 105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那種事實:先在網路公開平臺揚言炸車,之後真的動手引爆。
- 開頭先切行為數:揚言與動手的時間、地點、決意都斷開,是兩個行為,分開論罪、數罪併罰。第一句話切乾淨,後面才不會打架。
- 前段涵攝刑法第 151 條三格:公開平臺加上廣泛轉載=對不特定多數人恐嚇;揚言引爆行駛中的列車=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人心惶惶=致生危害於公安的具體危險已生。
- 補上那一句:行為人並無實現的意思,不妨礙本罪成立,恐嚇內容有無實現真意、事後有無實現,均非所問。
- 寫完就收,後段另外論罪,不要在這一段展開。
這道題沒有公布的評分標準,上面的拆法是我們依題目與同一考點的一試公布答案重建的。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民國 105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把本罪擺在三十分大題的開場,它是次考點不是主考點;主菜在後段的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加重結果犯的預見可能性、反常因果歷程的客觀歸責與過失致死。
在前菜寫成論文,就是把分數留在考場。以上的分量是推估,不是官方數字。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 四個關鍵字:對象是『公眾』;加害事項以生命、身體、財產三種為限;要『致生危害於公安』;法定刑只有徒刑一種。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對象是特定的『他人』,加害事項多了自由與名譽兩種—多出來的這兩種,就是兩條最好認的分界。
條文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法第 151 條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來源
選擇題出處: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整題以本罪為主考點。
申論出處:民國 105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三十分大題,本罪是次考點,得分段在前段的網路揚言。
題目全文與考選部公布答案取自歷屆試題。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相關見解以各題公布答案反推,只標年份題號,不補引裁判字號。
b12、b14、b15 屬推估,不是公布的答案,也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
白話 四個關鍵字:對象是『公眾』;加害事項以生命、身體、財產三種為限;要『致生危害於公安』;法定刑只有徒刑一種。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對象是特定的『他人』,加害事項多了自由與名譽兩種—多出來的這兩種,就是兩條最好認的分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