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5 站
核心 選擇題考過 5 次・申論考過 2 次

責任能力

年齡、精神、瘖啞三軸定位,出口只有不罰、得減輕、完全責任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3 分鐘
快速跳轉
📌 分類閱讀:

這個字眼,送到哪一格?

不罰
未滿十四歲 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違法或欠缺控制能力
得減輕其刑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滿八十歲 同一原因致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減低 自幼瘖啞
這條路不通
灌酒壯膽 自陷酩酊 二十歲才因病喪失聽語 十七歲起持槍兩年

是「得」減,不是必減。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罪責問的不是「這件事壞不壞」,是「這個人值不值得責備」。

沒有這道門檻,同一把尺會壓上十三歲的孩子和被妄想支配的病人:不法照樣成立,罰的卻是一個聽不懂規則的人。

所以先問行為當時:辨識得了違法嗎?辨識得了,控制得住嗎?出口只有不罰、得減輕其刑、完全責任。

判斷路徑

哪一軸?

年齡→刑法第 18 條;精神障礙、心智缺陷、酒醉→第 19 條;瘖啞→第 20 條。

門檻怎麼對?

年齡看生理年齡,不做實質健康審查;精神看行為時的能力,不看庭上表現;瘖啞以自幼為限,看成因不看狀態。

例外關門了嗎?

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關掉的只是第 19 條這條路,年齡等其他減刑事由仍獨立存在。

先定軸、再對門檻、查例外、追下游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年齡軸一刀切
生理年齡說了算,法官不能各憑印象;代價是心智如十七歲的二十三歲被告,這一軸一分也給不了。
精神軸看實質
真沒有辨識能力才不責備;代價是要重建「行為時」的狀態,只能靠鑑定。

刑法不二選一,兩軸並行:形式軸買明確,實質軸買個案正義;兩軸不互相借道:心智年齡得走精神軸。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何者得減輕其刑?(A) 二十歲因病喪失聽語能力 (B) 九十歲身心健全的人瑞 (C) 十七歲起持槍兩年 (D) 成年後自陷酩酊傷人

四個選項各寫一行:哪一軸→哪一格→得不得減。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公布答案:B。逐項解剖在 b11。

  • (A) 我判的是成因時點:二十歲才因病=非自幼
  • (B) 我沒被「身心健全」拉去做實質判斷
  • (C) 持有兩年已跨過十八歲;(D) 自陷=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

你剛拿下什麼 你會替一個人定位了:定軸→對門檻→查自陷例外。「不罰」不是句點:保安處分還要審,門檻是危險性預測、不是確診。

接著讀 → 原因自由行為 它就是關掉刑法第 19 條第 1、2 項的閥門:「壯膽」一出現,無罪翻有罪。

三軸門檻表(背到反射)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踩到這一格,法律效果是什麼

軸與條號判斷標準法律效果
年齡・刑法第 18 條第 1 項未滿十四歲(生理年齡)不罰
年齡・刑法第 18 條第 2 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得減輕其刑
年齡・刑法第 18 條第 3 項滿八十歲得減輕其刑
精神・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不罰
精神・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得減輕其刑
精神・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前二項之原因係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前二項不適用:不罰與得減同時關閉
瘖啞・刑法第 20 條瘖啞人;依歷屆官方公布答案,實務限於自幼瘖啞得減輕其刑

減得到/減不到實測(依歷屆官方公布答案)

公布答案:得減輕其刑公布答案:減不到
瘖啞(刑法第 20 條)自幼瘖啞大學時因生重病完全喪失聽能及語能、行為時已屬完全瘖啞(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二十歲時因病喪失語能聽能後犯竊盜(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實務看的是成因時點,不是行為時狀態
高齡(刑法第 18 條第 3 項)九十歲的身心健全人瑞犯公然侮辱(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行為時滿八十歲、但體能與心智如一般五十五歲成年人(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年齡軸不做實質健康審查
未成年(刑法第 18 條第 2 項)十七歲、因飲酒致控制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而殺人(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酒醉那條路被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封死,年齡減刑事由仍獨立存在自十七歲開始持有槍械兩年(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精神障礙(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自幼罹患精神疾病,行為時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雖未完全喪失、但已顯著減低(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自陷(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成年後因飲酒自陷酩酊而傷人(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灌酒壯膽後縱火、鑑定為無責任能力(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程度門檻混淆

把「得減」偷換成必減或不罰,或把三軸門檻互相移植:人瑞很健康所以不減?病後失聰算瘖啞?出現在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與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全題。

解毒劑 門檻表(b8)逐格背:滿八十歲=得減,形式標準不看體能;瘖啞限自幼;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得減。

T2 例外遺漏

用「行為與罪責同時存在」原則誘答「爛醉縱火=無罪」,漏掉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出現在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選項 B。

解毒劑 看到「壯膽」「自招」,三秒內想到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

T3 下游要件誤植

把監護處分寫成「確診即宣告」「無責任能力仍可併科徒刑」「期間三年、得裁定延長」。出現在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選項 A、C、D。

解毒劑 門檻=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不罰=根本沒有徒刑可科;期間五年以下。

T4 程序效果

把「承認事實+主張無責任能力」包裝成已經認罪,誘答可行簡式審判。出現在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選項 A、B。

解毒劑 「有罪之陳述」=事實與罪責都認;抗辯罪責=門沒開。

真題解剖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三軸快篩(b6 已先請你寫過)

下列何種行為,甲依我國刑法得減輕其刑?

(A) 甲於 20 歲時,因病喪失語能聽能後犯竊盜罪
✓ (B) 甲為 90 歲,但為身心健全的人瑞,仍犯公然侮辱罪
(C) 甲自 17 歲開始,持有槍械兩年
(D) 甲雖已成年,但因飲酒自陷酩酊而傷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二十歲才因病喪失聽語能力,成因時點不是自幼,實務限縮下不適用刑法第 20 條。
  • (B) 應選:九十歲=滿八十歲,刑法第 18 條第 3 項得減輕其刑。「身心健全的人瑞」是干擾詞—年齡軸是形式標準,不做實質健康審查。
  • (C) 公布答案沒有附理由;本書的重建是:持有屬繼續犯,十七歲起持有兩年,行為一路延續到十九歲已跨入成年,刑法第 18 條第 2 項用不上。
  • (D) 飲酒自陷酩酊而傷人=原因自由行為,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擋掉減輕。

秒殺 四個選項=四軸巡禮(瘖啞/年齡/繼續犯跨成年/原因自由行為)。門檻表背熟,這題三十秒。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反向問「不得」減輕

甲與 A 有金錢糾紛,在情緒激動下持刀將 A 砍殺致死。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甲不得主張減輕其刑?

✓ (A) 甲大學時因生重病導致完全喪失聽能及語能,行為時已屬完全瘖啞之情況
(B) 甲行為時年齡僅 17 歲,因飲酒導致其控制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在酒後失控的狀態下殺人
(C) 甲自幼罹患精神疾病,行為時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雖未完全喪失,但已顯著減低
(D) 甲年輕時為運動健將,行為時雖已滿 80 歲,但體能及心智與一般 55 歲之正常成年人無異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大學才病後瘖啞,非自幼。「行為時已屬完全瘖啞」寫得再完整也沒用—實務看的是成因時點,不是行為時狀態。這是 T1 原型。
  • (B) 得減:十七歲,刑法第 18 條第 2 項。飲酒是干擾項—就算酒醉那條路被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封死,年齡減刑事由仍獨立存在。
  • (C) 得減:辨識能力未完全喪失但顯著減低,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的教科書描述。
  • (D) 得減:滿八十歲,刑法第 18 條第 3 項。「體能如五十五歲」誘你用實質判斷推翻形式標準,年齡軸不吃這套。

秒殺 108 年問「不得」、109 年問「得」—同一張門檻表正反各考一次。作答前先把問號方向圈起來。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原因自由行為疊錯誤論

甲因女友乙移情別戀,計畫至乙家縱火洩憤,但缺乏勇氣,遂猛灌一瓶烈酒壯膽後,於深夜拿自製汽油彈至乙住處。因酒醉加上天色昏暗,甲看錯門牌號碼,將丙宅誤認為乙宅而丟擲汽油彈,造成丙宅客廳大部分焚燬,甲當場被逮捕。經鑑定後確認,甲縱火時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3.4‰,無責任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欲燒燬乙宅,行為時卻將丙宅誤認為乙住處,屬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影響甲之縱火故意
✓ (B) 甲縱火時已無責任能力,依罪責原則,行為與罪責需同時存在,故甲無罪
(C) 甲故意飲酒自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且於此狀態下縱火,應屬故意自招的原因自由行為
(D) 甲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時,雖無法操控犯罪的因果歷程,其縱火客體與清醒時想侵害的客體不一致,非屬因果歷程重大偏離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應選(=錯誤敘述):只背原則、忘了例外。「行為與罪責同時存在」確實是原則,但甲故意灌酒壯膽自陷無責任能力,正落在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不罰與得減都被關掉,甲不會無罪。這是 T2 原型。
  • (A) 丙宅誤認為乙宅=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
  • (C) 喝酒壯膽=故意自招的原因自由行為(自陷時對後行為有故意的雙重構造)。
  • (D) 依題目設定,縱火客體與原計畫不一致不屬因果歷程重大偏離。

秒殺 案例出現「壯膽」加上鑑定「無責任能力」=標準原因自由行為劇本;此時寫「無罪」的選項,幾乎就是要你挑的錯誤選項。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監護處分的門檻

法官對於精神障礙之被告判處監護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B)(公布答案)法官必須認定被告之情狀足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之虞,始得判處監護處分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門檻抄自刑法第 87 條「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確診精神病只是入場券,危險性預測才是門檻。
  • (A) 確診不等於當然宣告。
  • (C) 本題出在 106 年,當時沒有延長機制;現行法有延長,但程序是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且監護期間本文為五年以下—「判 3 年再由法官逕行裁定延長」在新舊法都對不上(修法細節在 b24)。
  • (D) 依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不罰者根本無徒刑可科,「既判徒刑 3 年又監護」自相矛盾。

秒殺 看到監護處分,先問危險性預測寫了沒,再問期間有沒有寫成五年以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簡式審判之門

檢察官以被告甲涉嫌殺害甫生產後之嬰兒,構成刑法第 274 條生母殺嬰罪提起公訴。被告甲就被訴事實,承認於分娩後基於羞愧之心,當場殺害剛出生的嬰兒,惟同時主張其於行為時,因長期受精神疾病的困擾,致不能辨識自己行為違法,無責任能力。法院得否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D)(公布答案)不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兩道門分開檢查。罪名門:生母殺嬰罪法定刑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刑法第 274 條第 1 項),不在「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排除之列,過關。
  • 陳述門:甲承認殺嬰事實,但主張行為時不能辨識違法=阻卻責任事由抗辯,不是「有罪之陳述」,卡死在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1 第 1 項。
  • (A)、(B) 誘你只檢查罪名門就放行;(C) 誘你把罪名門檢查錯。

秒殺 「有罪之陳述」=事實與罪責都認;「我有做,但我當時瘋了」=沒認罪。

秒殺法

一試考的不是深論,是三軸門檻背熟沒、例外想到沒。四個選項各講一個人時,就逐項定軸、一格一格對,答案自己會浮出來。

應試策略

  • 一試拿它做「得減不得減」的快篩題:正面問「何者得減輕」、反面問「何者不得主張減輕」,同一張門檻表兩種問法。作答前先把問號方向圈起來。
  • 它會沿兩條支線出題:往下游接保安處分(刑法第 87 條監護),往程序面接簡式審判(主張無責任能力不是「有罪之陳述」)。看到「無責任能力」別停在實體結論。
  • 二試站隊:判斷框架寫生物學基礎加心理學結果的混合判斷,兩層都要涵攝本案;別把學說史攤開,也別把鑑定與法官的分工漏掉。
  • 它在申論能單獨扛一整題,這跟多數只能當收尾的刑總小考點很不一樣,看到設問直接問「法官應如何判斷其罪責」,就知道劑量要開到主菜等級(b14)。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能單獨扛一整題:設問長成「法官應如何判斷其罪責」「得為何種處置」時,責任能力就是主菜,不是收尾。

值幾分
整題主考點時約 25 分
寫多長
700 到 900 字
花多久
22 到 25 分鐘
怎麼配
判斷方法與涵攝約六成、鑑定分工約兩成、下游處置約兩成

反向警戒:若設問只問「甲應如何論罪」,精神狀況只是案例一句帶過,責任能力就退回配菜,縮成三到四句(軸、門檻、結論)。設問決定劑量;看到精神病史就把整套方法論倒出來,會排擠真正的主考點。

拆解模板

A 型・責任能力判斷本體

設問長成「法官應如何判斷其罪責?」「法官認為……是否有理?」

  1. 定位一句話:罪責=對行為人個人的非難可能性,責任能力是罪責的第一要件。一句進場,別寫教科書開場白
  2. 分軸:年齡軸(刑法第 18 條)是生理年齡的形式標準,明確、不容個案實質判斷混入;精神軸(刑法第 19 條)是實質判斷。兩軸平行、不可互相借道:心智年齡不能借年齡軸減刑
  3. 展開混合判斷:先寫生物學基礎(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醫學事實),再寫心理學結果(行為時辨識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不能或顯著減低)。兩層都要涵攝本案事實
  4. 法官與鑑定的分工:法官是最終判斷者,但不得僅憑庭上外觀印象(應答如流不等於行為時有辨識能力)跳過或恣意推翻鑑定;應囑託精神鑑定,再綜合鑑定結果、犯案動機與行為模式整體判斷
  5. 效果分岔收尾:不能辨識或欠缺控制能力→不罰;顯著減低→得減輕其刑;同場檢查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有無自陷情事
  6. 回頭對設問:設問有幾個問號,答案就有幾個區塊。題目若多問一句「何謂罪責」,就必須先給定義段
B 型・下游處置

設問長成「得為何種處置?」

  1. 定性:無罪或減刑不等於社會防衛歸零,保安處分接手
  2. 要件分項:因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原因而不罰者,走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有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及第 20 條之原因者,走第 2 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為之,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3. 門檻:兩項都是「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不是確診即宣告
  4. 期間與程序:五年以下;111 年修法後得延長,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第一次延長三年以下,且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5. 別接錯下游:精神軸不罰接監護;年齡軸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接的是刑法第 86 條第 1 項的感化教育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一句話定位罪責與責任能力的體系位置(非難可能性)
  2. 刑法第 18 條是生理年齡的形式標準,並交代立法理由(明確性、避免個案不確定)
  3. 刑法第 18 條與第 19 條是平行制度:心智年齡不得借道年齡軸,應走精神軸做實質判斷
  4. 混合判斷法兩層檢驗寫全:生物學基礎加心理學結果
  5. 基準時點是行為時;庭審表現不等於行為時狀態
  6. 鑑定與法官的分工:不得憑印象跳過或恣意推翻鑑定
  7. 效果分岔,並接上刑法第 87 條監護的門檻與期間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只答年齡軸 「二十三歲就是成年人,不能減刑」,寫完就收,整條刑法第 19 條的實質判斷路徑沒開,後面約一半的分數直接蒸發。
有精神病就減刑 生物學基礎直接跳結論,心理學那層(行為時辨識或控制能力是否顯著減低)一個字都沒寫,二元判斷只走了一元。
看起來正常就不減 讓法官用庭上印象取代鑑定,妄想潑酸那型題目就是設計來釣這個錯的。
高分卷長這樣 形式軸與實質軸分開處理、互不越界;判斷方法兩層都有本案涵攝;鑑定的程序角色有交代;結論保留分岔(視鑑定結果定第 1 項或第 2 項),不武斷。

變形軸

實體軸(罪責章內變形)

  • 原因自由行為:例外閥門:一出現「自陷」,整題從無罪翻成有罪;申論版要展開自陷時對後行為有故意的雙重構造
  • 未成年人之責任能力:年齡階梯,加上繼續犯跨過成年的切割(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選項 C)
  • 客體錯誤與因果歷程錯誤,錯誤論疊加皮:一題疊三層(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是原型)

下游軸(罪責判完之後)

  • 保安處分:精神軸不罰接監護(刑法第 87 條);年齡軸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接感化教育(刑法第 86 條第 1 項)。兩條下游別接錯

程序軸(刑訴卷變形)

  • 簡式審判程序:主張無責任能力不是有罪之陳述(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 鑑定:法官與鑑定人的分工,是 97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的題眼

出題人視角:這一站的創新都發生在「軸的疊加」,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把原因自由行為、客體錯誤、因果歷程一次疊滿;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把實體抗辯翻譯成程序效果。看到疊加題不要慌:一層一層拆,每層都是你練過的。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定軸→對門檻→查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的自陷例外→效果分岔(不罰/得減輕)→接下游。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否骨架句同構、只有事實與條號代換。

心智年齡皮(9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

被告生理年齡 23 歲,但智商與判斷力如 17 歲。

年齡軸不通:刑法第 18 條看生理年齡,二十三歲不落在十四以上未滿十八→轉軌精神軸:「心智如十七歲」若源於智能不足等心智缺陷,且致辨識或控制能力不能或顯著減低,依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處理→應囑託鑑定,結論保留分岔。

妄想潑酸皮(97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

甲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病,幻想遭鄰居謀害而潑硫酸;法官以其庭上應答如流、態度冷靜,認定精神正常。

生物學基礎已具(就醫診斷加犯行出於妄想)→戰場在行為時的心理學結果:妄想系統以外的認知功能可能正常,庭上表現不能反推行為時的辨識能力→法官逕以印象排除刑法第 19 條、未送鑑定,有重大疑義→依鑑定結果走不罰或得減,兩條路都要接著檢查刑法第 87 條監護(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期間五年以下)。

醉酒縱火皮(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甲缺乏勇氣,猛灌烈酒壯膽後持自製汽油彈縱火,看錯門牌燒了丙宅;鑑定血液酒精濃度達 3.4‰,行為時無責任能力。

燒錯房子照論故意(等價客體錯誤)→鑑定雖認無責任能力,但屬故意自招→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關閥,不罰與得減都用不上→照放火既遂處理。

反模板警告

混合判斷法是檢核架構,不是咒語。閱卷最厭的寫法,是把「生物學基礎加心理學結果」名詞抄一遍就直接下結論,兩層都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心智年齡皮要寫「智商如十七歲是否即屬心智缺陷、有無達顯著減低之程度、應如何鑑定」;妄想潑酸皮要寫「妄想內容與犯行的關聯、庭上冷靜何以不能反推行為時狀態」。方法論一句、涵攝三句:比例反過來就是模板文。

自我測試:三件事實皮各寫一遍,若三段的骨架句不同構,代表你還在憑印象作答,回 b3 的判斷路徑重走。

寫完擬答,逐項勾:勾不下去的回去重寫

  • 我有先一句話定位罪責是非難可能性,才進入條文(b15 A 型第 1 步)
  • 我有分軸處理:年齡軸形式標準、精神軸實質判斷,沒有混用(b16 第 2、3 點)
  • 我有把混合判斷寫成兩層,且各層都涵攝本案事實(b15 A 型第 3 步)
  • 我有寫基準時點是行為時,並區分行為時與庭審時(b16 第 5 點)
  • 我有交代鑑定與法官的分工,沒讓法官憑印象定案(b15 A 型第 4 步)
  • 我有檢查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的自陷例外(b10 的 T2)
  • 我的結論分岔(不罰/得減輕)跟著鑑定結果走,沒有武斷二選一(b15 A 型第 5 步)
  • 無罪或減刑之後,我有想到保安處分,沒有寫完罪責就收筆(b15 B 型第 1 步)
  • 監護門檻我寫的是危險性預測(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不是確診即宣告(b15 B 型第 3 步)
  • 期間五年以下,加上 111 年修法後的延長程序我有寫對(b15 B 型第 4 步)
  • 題目涉及簡式審判時,我有分開檢查罪名門與陳述門(b11 最後一題)

把勾了「否」的項目,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留著。下次遇到同型題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精熟閘門:全部達成才可離開這個考點

  • 闔上書,十五分鐘內默寫三軸門檻表:條號、動詞、數字(十四/十八/八十;不罰/得減輕;自幼瘖啞;刑法第 19 條第 1、2、3 項)
  • 默寫刑法第 19 條全文(三項都要),並口頭造一個原因自由行為的實例
  • 寫出 b16 採分點中的至少六項
  • b19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十分鐘寫 250 字內擬答,再過 b21 全項
  • b10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沒過怎麼辦:門檻表錯→回 b8;判斷方法斷層→回 b15 A 型第 3、4 步;自陷例外漏→回 b11 的縱火題;下游斷→回 b15 B 型;程序斷→回 b11 的簡式審判題。本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民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法第 87 條最後修正公布,新增監護處分的延長機制與定期評估: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有延長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一年以下;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影響:106 年以前的舊題是在沒有延長機制的舊法下出的。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的誘答選項「判 3 年後由法官逕行裁定延長」,在舊法與現行法都對不上。

舊題要重解:做舊題一律用現行條文重解:監護期間本文仍是五年以下;延長要走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不是法官逕行裁定。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8 條(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三段式階梯,標準是生理年齡(實際年齡),不是心智年齡。注意動詞:未滿十四歲是「不罰」,其餘兩級都只是「得」減輕,不是必減;而且這是形式標準,人瑞身心再健全也照樣適用。

刑法第 19 條(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第 1 項與第 2 項的分水嶺是「不能辨識」對「顯著減低」:完全喪失→不罰;只是顯著下降→得減輕。第 3 項是原因自由行為的例外閥門—注意它寫的是「故意或過失」,不是只有故意。

刑法第 20 條(瘖啞人之責任能力) 條文只有一句,考點全在實務限縮:限於自幼瘖啞,成年後才因病喪失聽能語能不適用。這個限縮不在條文裡,是從歷屆官方公布答案反推出來的。

刑法第 87 條(監護處分) 宣告門檻不是「確診精神病」,是「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期間五年以下。第 2 項還有一個常被漏掉的但書:原則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為之,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刑法第 86 條第 1 項(感化教育) 年齡軸的不罰接感化教育,精神軸的不罰接監護。兩條下游別接錯。

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1 第 1 項(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兩道門:罪名門(重罪與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排除)加陳述門(要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承認殺人事實但主張行為時無責任能力,是阻卻責任事由抗辯,不是有罪之陳述,門不開。

刑法第 274 條第 1 項(生母殺嬰罪,簡式審判題的罪名門) 法定刑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不在「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排除之列—罪名門過得了,卡的是陳述門。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第 5 題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25 分)|97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25 分)。兩題都是整題主考點,全部落在司法官卷。

【題目語料範圍】民國 92 至 109 年;語料凍結於民國 113 年

【條文來源】全數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訴訟法,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實務見解的性質】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全站不引任何裁判字號。「瘖啞限自幼」「監護以危險性預測為門檻」「自陷者不得主張減免」「主張無責任能力非有罪之陳述」等立場,是依各題官方公布答案反推重建的,年份、題號與公布答案屬可查證事實,反推出來的理由構成是本書的重建

【生物學加心理學混合判斷】屬通說整理與本書依語料歸納,非官方明文

【給分面的性質】b14 的分數與時間劑量、b16 的採分點、b17 的高低分特徵,全部是本書 我們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92 年與 97 年兩題的高低分對照僅取材自本書解析素材,供結構參照

三條軸裡最好記的是年齡,數字就寫在條文上,不必判斷。但真正的分數不在那三行條文裡。下一個考點把年齡軸單獨拉出來放大:它幾乎不自己開題,出現時都在別人的題目裡當一個外掛判準,要你先定完這個人有沒有責任能力,再回頭重算主罪的要件。你在上一節拿到的「三軸平行、互不推翻」那把尺,這一節第一次拿去量別的罪名。順序不能對調:先有尺,才知道要量什麼。

上一個考點

客觀處罰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