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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之處罰根據
未遂憑什麼罰:客觀危險是下限,主觀犯意只是入場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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砝碼放哪端?
事實面:「事後發現槍內無子彈」=一般性誤認,走障礙未遂;不能未遂只收「重大無知」。
解決什麼
結果沒發生,憑什麼罰?答不出來,不能未遂、偶然防衛都無從說理。
未遂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判斷路徑
罰危險,還是罰心態?
一般性誤認,還是重大無知?
不罰是無罪還是減刑?
分配什麼
現行法:危險是下限,犯意是入場券;印象說見 b7。
動手寫
先寫
甲開槍殺乙,事後發現槍內沒子彈。為什麼不是不能未遂?
寫完了,對照看看
- 一般性誤認,非重大無知
- 要件: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
- 結論:障礙未遂
你剛拿下什麼 碰到未遂爭點,先問處罰根據放哪端。
接著讀 → 不能未遂
三說各給什麼答案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同一個問題:結果沒發生,憑什麼罰
| 學說 | 罰的是什麼 | 推到底會怎樣 |
|---|---|---|
| 客觀未遂論 | 行為對法益的客觀危險 | 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就不罰,這條路線的實定法落款 |
| 主觀未遂論 | 行為人表露的法敵對意思 | 有犯意即可罰,推到極端連迷信犯都難逃 |
| 印象說(折衷) | 主觀犯意+動搖法秩序信賴的印象 | 常用來解釋未遂「得」減、中止「必」減免的差別待遇 |
真題解剖
109 年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6 題
四個選項是四張理論試紙—以下 A、C 為選項節錄,B、D 為要旨。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是純主觀論的教科書句型,被判為錯—可證現行法不採純主觀論。
- B 偷換「不罰」的定義,被判為錯:刑法第 26 條給的是不成立犯罪,不是減輕或免除其刑。
- C 為正解:開槍後才發現槍內無子彈,仍不構成不能未遂。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純主觀論句型
把處罰根據講成只制裁行為人對法律的敵對心態
解毒劑 現行法不是只罰心態,客觀危險才是下限。
偷換「不罰」
把不能未遂的不罰說成減輕或免除其刑
解毒劑 不罰=不成立犯罪,不是量刑上的優惠。
一般性誤認冒充不能未遂
槍內無子彈、袋中無物這類誤認
解毒劑 窄門只留給「重大無知」等級的誤認,一般性誤認走障礙未遂;另注意「重大無知」是學理與修法理由的用語,不是條文文字。
幻覺犯冒充不能未遂
在捷運上抽菸、誤以為自己犯法
解毒劑 行為根本不該當任何構成要件,連未遂都談不上,更不是不能未遂。
秒殺法
先問選項把砝碼放主觀還是客觀,再拿「客觀危險是處罰下限」當校準器,矛盾的敘述先劃掉。
應試策略
- 它很少自己掛頭牌,多半藏在不能未遂、偶然防衛/偶然避難、正當防衛的題目皮下:看到這幾個鄰居,就把它調出來當理論底盤。
- 一試:它出現時都是學說對立型設問,先辨砝碼放哪端,再用客觀危險下限校準。
- 二試:題目可能直接點名要你「分別就客觀主義刑法理論與主觀主義刑法理論」評價,兩條路都得走一遍,不能只站一隊就收筆。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不當主角。它坐在「否定正當防衛之後,然後呢」那一格,結論是既遂還是未遂,理由要回到處罰根據。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偶然防衛:甲以殺乙之意扣板機,渾然不知乙恰正持槍殺己;題目點名分別就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刑法理論申論
- 定性:偶然防衛=防衛情狀存在+防衛意思欠缺;爭點是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是否要求主觀防衛意思。
- 客觀主義(結果無價值):違法性只看客觀,防衛情狀存在即阻卻違法,甲無罪;記得附批評:懷殺人故意者全身而退,法感情難以接受。
- 主觀主義(行為無價值):阻卻違法須有主觀正當化要素,甲欠缺,正當防衛不成立。
- 然後呢:否定正當防衛後是既遂還是未遂?處罰根據重客觀者,乙本身是不法侵害者,殺害結果的結果不法被抵銷,只剩行為不法→未遂說(通說方向);重主觀者→既遂說。
- 防衛意思內涵:防衛認知說(通說,認識防衛情狀即可)對防衛目的說(須以防衛為目的);本案甲連認知都沒有,兩說皆不成立。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破關條件
- 我能 30 秒講完三說:客觀(危險)/主觀(法敵對意思)/印象(折衷),各自罰的是什麼
- 我能指出刑法第 26 條就是「客觀危險是處罰下限」的實定法證據
- 我記得刑法第 26 條的不罰=不成立犯罪,不是減輕或免除其刑
- 槍內無彈、袋中無物這類一般性誤認,我不會手滑選不能未遂
- 我能區分幻覺犯與不能未遂:前者連構成要件該當都沒有
- 偶然防衛題我會寫滿三層:客觀主義→主觀主義→既遂與未遂的效果,並用處罰根據說理由
- 我能講出防衛認知說與防衛目的說的差別,並標明通說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4年2月2日) 第一項給定義;第二項兩個限制—要罰須有特別規定,而且是「得」減輕,不是必減。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4年2月2日) 兩個條件要同時具備: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這裡的不罰是不成立犯罪,不是減免其刑。
來源
109 年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6 題,選擇題考過的紀錄,考選部公布答案為 C。
9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25 分),申論考過的紀錄;題目點名「分別就客觀主義刑法理論與主觀主義刑法理論」申論偶然防衛,第 2 小題追問防衛之意思的意涵。
條文引自現行版(刑法第 25 條、第 26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4年2月2日)。
題目全文與考選部公布答案自考古題語料逐字調閱;申論結構參照 95 年素材解析(僅結構參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4年2月2日)
白話 第一項給定義;第二項兩個限制—要罰須有特別規定,而且是「得」減輕,不是必減。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4年2月2日)
白話 兩個條件要同時具備: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這裡的不罰是不成立犯罪,不是減免其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