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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之處罰根據

未遂憑什麼罰:客觀危險是下限,主觀犯意只是入場券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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砝碼放哪端?

客觀端
客觀危險 法益
主觀端
法敵對意思 表露犯意

事實面:「事後發現槍內無子彈」=一般性誤認,走障礙未遂;不能未遂只收「重大無知」。

解決什麼

結果沒發生,憑什麼罰?答不出來,不能未遂、偶然防衛都無從說理。

未遂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判斷路徑

罰危險,還是罰心態?

現行法不採純主觀。

一般性誤認,還是重大無知?

須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才不罰。

不罰是無罪還是減刑?

無罪。

分配什麼

客觀端
沒危險就不罰,有殺意也脫身。
主觀端
罰敵對意思,刑罰進內心。

現行法:危險是下限,犯意是入場券;印象說見 b7。

動手寫

先寫

甲開槍殺乙,事後發現槍內沒子彈。為什麼不是不能未遂?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一般性誤認,非重大無知
  • 要件: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
  • 結論:障礙未遂

你剛拿下什麼 碰到未遂爭點,先問處罰根據放哪端。

接著讀 → 不能未遂

三說各給什麼答案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同一個問題:結果沒發生,憑什麼罰

學說罰的是什麼推到底會怎樣
客觀未遂論行為對法益的客觀危險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就不罰,這條路線的實定法落款
主觀未遂論行為人表露的法敵對意思有犯意即可罰,推到極端連迷信犯都難逃
印象說(折衷)主觀犯意+動搖法秩序信賴的印象常用來解釋未遂「得」減、中止「必」減免的差別待遇

真題解剖

109 年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6 題

四個選項是四張理論試紙—以下 A、C 為選項節錄,B、D 為要旨。

A(節錄)僅係制裁行為人表露其主觀心態對法律之敵對性
B(要旨)把不能未遂的「不罰」講成減輕或免除其刑
✓ C(節錄)甲開槍射殺仇人乙,於開槍後,始發現槍內無子彈,甲的行為不構成不能未遂
D(要旨)在捷運上抽菸、誤以為自己犯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是純主觀論的教科書句型,被判為錯—可證現行法不採純主觀論。
  • B 偷換「不罰」的定義,被判為錯:刑法第 26 條給的是不成立犯罪,不是減輕或免除其刑。
  • C 為正解:開槍後才發現槍內無子彈,仍不構成不能未遂。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純主觀論句型

把處罰根據講成只制裁行為人對法律的敵對心態

解毒劑 現行法不是只罰心態,客觀危險才是下限。

偷換「不罰」

把不能未遂的不罰說成減輕或免除其刑

解毒劑 不罰=不成立犯罪,不是量刑上的優惠。

一般性誤認冒充不能未遂

槍內無子彈、袋中無物這類誤認

解毒劑 窄門只留給「重大無知」等級的誤認,一般性誤認走障礙未遂;另注意「重大無知」是學理與修法理由的用語,不是條文文字。

幻覺犯冒充不能未遂

在捷運上抽菸、誤以為自己犯法

解毒劑 行為根本不該當任何構成要件,連未遂都談不上,更不是不能未遂。

秒殺法

先問選項把砝碼放主觀還是客觀,再拿「客觀危險是處罰下限」當校準器,矛盾的敘述先劃掉。

應試策略

  • 它很少自己掛頭牌,多半藏在不能未遂、偶然防衛/偶然避難、正當防衛的題目皮下:看到這幾個鄰居,就把它調出來當理論底盤。
  • 一試:它出現時都是學說對立型設問,先辨砝碼放哪端,再用客觀危險下限校準。
  • 二試:題目可能直接點名要你「分別就客觀主義刑法理論與主觀主義刑法理論」評價,兩條路都得走一遍,不能只站一隊就收筆。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不當主角。它坐在「否定正當防衛之後,然後呢」那一格,結論是既遂還是未遂,理由要回到處罰根據。

位置
第二層論理,接在阻卻違法判斷之後
篇幅
一小段,兩三句把理由講完
收尾
明講你選哪一說,以及既遂或未遂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學說對立型

偶然防衛:甲以殺乙之意扣板機,渾然不知乙恰正持槍殺己;題目點名分別就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刑法理論申論

  1. 定性:偶然防衛=防衛情狀存在+防衛意思欠缺;爭點是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是否要求主觀防衛意思。
  2. 客觀主義(結果無價值):違法性只看客觀,防衛情狀存在即阻卻違法,甲無罪;記得附批評:懷殺人故意者全身而退,法感情難以接受。
  3. 主觀主義(行為無價值):阻卻違法須有主觀正當化要素,甲欠缺,正當防衛不成立。
  4. 然後呢:否定正當防衛後是既遂還是未遂?處罰根據重客觀者,乙本身是不法侵害者,殺害結果的結果不法被抵銷,只剩行為不法→未遂說(通說方向);重主觀者→既遂說。
  5. 防衛意思內涵:防衛認知說(通說,認識防衛情狀即可)對防衛目的說(須以防衛為目的);本案甲連認知都沒有,兩說皆不成立。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站一隊就收筆 一句「通說要防衛意思所以不成立」就結束,客觀主義整段蒸發、既未遂效果不論,大分題白丟大半。
高分卷長這樣 分水嶺在「然後呢」:否定正當防衛之後,用處罰根據把既遂或未遂的結論說出來,並交代防衛意思兩說。

破關條件

  • 我能 30 秒講完三說:客觀(危險)/主觀(法敵對意思)/印象(折衷),各自罰的是什麼
  • 我能指出刑法第 26 條就是「客觀危險是處罰下限」的實定法證據
  • 我記得刑法第 26 條的不罰=不成立犯罪,不是減輕或免除其刑
  • 槍內無彈、袋中無物這類一般性誤認,我不會手滑選不能未遂
  • 我能區分幻覺犯與不能未遂:前者連構成要件該當都沒有
  • 偶然防衛題我會寫滿三層:客觀主義→主觀主義→既遂與未遂的效果,並用處罰根據說理由
  • 我能講出防衛認知說與防衛目的說的差別,並標明通說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4年2月2日) 第一項給定義;第二項兩個限制—要罰須有特別規定,而且是「得」減輕,不是必減。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4年2月2日) 兩個條件要同時具備: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這裡的不罰是不成立犯罪,不是減免其刑。

來源

109 年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6 題,選擇題考過的紀錄,考選部公布答案為 C。

9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25 分),申論考過的紀錄;題目點名「分別就客觀主義刑法理論與主觀主義刑法理論」申論偶然防衛,第 2 小題追問防衛之意思的意涵。

條文引自現行版(刑法第 25 條、第 26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4年2月2日)。

題目全文與考選部公布答案自考古題語料逐字調閱;申論結構參照 95 年素材解析(僅結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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