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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原則
守規矩的人,不必預先把別人的違規算進自己的注意義務
快速跳轉
哪些字代表它上場,哪些字代表它不在場
先問戰場,再過三關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沒有它,別人闖紅燈撞上你,你還得回答「為什麼沒想到有人會違規」,注意義務沒有邊界。
參與交通或分工的人,只要自己遵守規則,原則上可以信賴其他參與者也會遵守,無須把他人違規預先算進自己該注意的範圍。
它只做一件事:否定過失。別的罪不跟著消失:守規駕駛人仍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b16);分工中仍有不可轉嫁的核心安全義務(b8)。
判斷路徑
這題在吵注意義務嗎?
主張的人自己乾淨嗎?
他人違規看得出來嗎?
還躲得掉嗎?
三關全過呢?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分配的是「別人違規的風險由誰扛」:原則上歸違規者;你已預見、或明顯到躲得掉還直行,才回到你身上。
自己乾淨、看不出來、躲不掉
三關全過,才談得上信賴原則。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
甲依速限直行,老早看到少年違規穿越,本有時間閃避卻仍直行撞上。甲得否主張信賴原則?三句:戰場、三關、結論。
限時 60 秒。
寫完了,對照看看
第一關過(速限內);但看得見又躲得掉,第二、三關雙殺→不得主張。
- 我先確認這題吵的是過失注意義務
- 三關我逐一檢查,沒有只答一關
- 結論寫出方向:一關卡住就不得主張
你剛拿下什麼 你能先分辨信賴原則該不該上場,再用三道門檻決定它成不成立。
接著讀 →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三關卡住回到一般過失,下一問是結果算不算你的。
界線實測對照
這張表在比:同一件事:這個人得不得主張信賴原則
| 得主張 | 不得主張 | |
|---|---|---|
| 速限內、綠燈、已注意兩側,遭超速違規左轉的機車撞上 | 三關全過;對向的違規在得信賴的範圍內 | — |
| 早就看見少年違規穿越、本有時間閃避,仍依速限直行 | — | 看得見又躲得掉,第二、三關雙殺 |
| 一路超速直行,兒童突然從人行道衝出 | — | 自身違規,第一關就出局 |
| 為超車而「謹慎小心地」跨越雙黃線 | — | 心態再好,跨雙黃線仍是違規 |
| 醫師依醫療常規正確開藥,藥師調劑時拿錯藥 | 水平分工下,醫師得信賴藥師依專業正確調劑 | — |
| 主刀醫師開刀前未再核對病人身分,說信賴護理師已確認 | — | 此一說法被考選部公布答案認定為錯誤:人別確認不得轉嫁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T1|自己違規還照樣主張
讓違規的人理直氣壯談信賴:一路超速撞上衝出的兒童;「謹慎小心地」跨雙黃線超車。
解毒劑 自己不乾淨就免談;小心地違規還是違規。
T2|看得見還主張
早就看見對方違規穿越、本有時間閃避仍直行;違規事實極為明顯且有充足時間避免。
解毒劑 信賴以「看不出來、躲不掉」為前提。
T3|概念錯位(換戰場)
經營數十年不知要許可,卻談信賴原則;故意傷人後拿信賴原則躲加重結果;醫師拿信賴護理師迴避核對病人。
解毒劑 先問第一關:這是過失注意義務的戰場嗎。
T4|新舊法混淆
用修法前的刑法第 185-4 條印象命題:主張無過失、或非重傷就不成立逃逸罪。
解毒劑 110 年修法後:無過失仍成立,只是減輕或免除其刑;致人傷害即足。
真題解剖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得主張刑法上「信賴原則」之適用?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速限內=自己乾淨,但「早就看見」加「本有時間閃避」,第二、三關雙殺。
- (B) 自己超速,第一關就陣亡;兒童突然衝出看似看不出來,但違規者無信賴可言。
- (C)「謹慎小心地」是包裝過的違規—形容詞是煙霧彈。
- (D) 速限內+綠燈+已注意兩側=三關全過;對向超速違規左轉,屬得信賴範圍外的他人違規。
秒殺 把每個選項拆成「自己?看見?時間?」三格,三格全綠的那個就是答案。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甲為診所開業醫師,乙則為受僱於甲之藥師。某日丙前來就醫,經甲診治之後,依據醫療常規開立A藥,並交予乙調劑,乙一時未予注意,不小心拿成B藥,丙服用B藥後發生嚴重腹瀉脫水。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B(本題選錯誤者)
- (B) 錯在方向:甲依醫療常規正確開藥=自己乾淨,水平分工下得信賴藥師正確調劑;而信賴原則的效果是否定過失,這個選項卻寫成「依信賴原則……構成過失致傷害罪」。
- (A) 嚴重腹瀉脫水=身體健康受侵害,屬普通傷害結果。
- (C) 乙違反仔細調劑的注意義務,就丙之傷害成立過失。
- (D) 依本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此為正確陳述。
秒殺 選項寫成「依信賴原則……構成過失」就是自打嘴巴,直接選它。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有關過失犯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C(本題選錯誤者)
- (C) 錯:病人人別確認是手術安全的底線義務,主刀醫師仍須親自核對。107 年考「醫師得信賴藥師」,113 年反手考「醫師不能無限信賴護理師」。
- (B) 對:三關口訣的官方背書—違規極為明顯又有充足時間避免,就不能主張。
- (A)(D) 對:醫療水準依個案與層級認定;注意義務與作為義務分屬不同層次。
秒殺 兩個談信賴的選項對著看:講界限的對,講無限上綱的錯。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一題真正的戰場是哪個考點
| 題目在問什麼 | 真正的戰場 | 信賴原則在這題的角色 |
|---|---|---|
| 無照經營數十年,辯稱不知道要許可文件 | 罪責層次的不知法律(刑法第 16 條) | 煙霧彈:這題沒有「他人違規」,它根本沒開場 |
| 毆傷他人,被害人騎車逃離自摔遭輾斃,死亡要不要算 | 加重結果犯(刑法第 17 條)的客觀能預見 | 煙霧彈:故意傷人的人談不上信賴 |
| 守規駕駛人被闖紅燈者撞上後離開現場 | 肇事逃逸(刑法第 185-4 條)的成立與減免 | 救得了過失致傷,救不了逃逸罪的成立 |
| 守規駕駛人被違規者撞上,要不要負過失責任 | 過失犯的客觀注意義務 | 正戲:三道門檻上場 |
秒殺法
四情境快篩題:每個選項拆成「自己?看見?時間?」三格,三格全綠就是它;選項寫成「依信賴原則……構成過失」=自打嘴巴,直接選;兩個都談信賴的選項擺一起:講界限的對,講無限上綱的錯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看到「信賴原則」四個字先問戰場,再過三關,這張卡的命題創新幾乎都發生在換戰場,賭你看到熟詞就選。
- 它的歷屆考過的紀錄集中在司法官卷的過失犯題:一半正面問誰得主張,一半當別的考點的誘答;所以要練的是「會用」加「會認出不該用」兩套動作。
- 限時策略:看到信賴原則出現在選項,先花 10 秒答出這題的真戰場是哪個考點,再決定要不要進三關,認錯戰場,三關再熟也沒用。
申論裡它坐哪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申論零考過的紀錄。因此這個考點不提供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有出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要練申論,請到「過失」與「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兩站。
修法警示
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逃逸修正
影響:①成立不以駕駛人有過失為前提,無過失者仍成立本罪,只依第二項減輕或免除其刑;②致人受傷害即足,不以重傷為要件。
舊題要重解:凡用修法前印象作答的舊題全部重解。與信賴原則的接點一句話:救得了過失致傷,救不了逃逸罪的成立。
刑法第 284 條刪除業務過失加重規定
影響:業務過失傷害的加重刑度不再存在。
舊題要重解:舊題出現「業務過失傷害」,以現行條文重解。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4 條(無認識與有認識之過失) 信賴原則動的是第一項的「應注意」:得主張時,他人違規所致的結果不在你應注意的範圍內,即無過失。信賴原則本身沒有明文條文,是實務與學說為過失犯發展出的法理。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 車禍題、醫療分工題的罪名皮:信賴原則成立,本罪即不成立。
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逃逸) 成立不以駕駛人有過失為前提;無過失者依第二項減輕或免除其刑。致人受傷害即足,不以重傷為要件。
刑法第 16 條(法律之不知與減刑) 跟信賴原則分屬不同樓層:這裡處理的是罪責層次的「不知法律」,不是注意義務層次的「信賴他人守規」。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加重結果犯的門檻是客觀上能不能預見,與信賴原則無關。
刑法第 277 條(傷害) 傷害致死題常把信賴原則丟進選項堆當煙霧彈。
來源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本考點為該題主考點),醫療水平分工;考選部公布答案:B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本考點為該題主考點),四情境快篩;考選部公布答案:D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本考點為該題主考點),分工的界限;考選部公布答案:C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本考點在此題僅為誘答,真戰場是刑法第 16 條);考選部公布答案:B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本考點在此題僅為誘答,真戰場是刑法第 185-4 條);考選部公布答案:A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本考點在此題僅為誘答,真戰場是刑法第 17 條);考選部公布答案:B
二試申論:歷屆無考過的紀錄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版中華民國刑法(第 14、16、17、185-4、277、284 條)
釋字第 777 號:字號經查驗存在,掛在刑法第 185-4 條的修法脈絡;其要旨為本書重建,未與解釋文逐字比對
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的罪名皮,僅作題目脈絡引用,未逐字驗證
刑法第 14 條(無認識與有認識之過失)
白話 信賴原則動的是第一項的「應注意」:得主張時,他人違規所致的結果不在你應注意的範圍內,即無過失。信賴原則本身沒有明文條文,是實務與學說為過失犯發展出的法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
白話 車禍題、醫療分工題的罪名皮:信賴原則成立,本罪即不成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逃逸)
白話 成立不以駕駛人有過失為前提;無過失者依第二項減輕或免除其刑。致人受傷害即足,不以重傷為要件。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6 條(法律之不知與減刑)
白話 跟信賴原則分屬不同樓層:這裡處理的是罪責層次的「不知法律」,不是注意義務層次的「信賴他人守規」。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白話 三岔路:對加重結果有預見且容任→直接論該結果的故意犯;能預見而未預見→加重結果犯;不能預見→不適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7 條(傷害)
白話 傷害致死題常把信賴原則丟進選項堆當煙霧彈。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