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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

一條命最後掛在哪一罪:故意檢驗關門後的接盤手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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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死了。看到哪些字,往哪邊想?

往過失家族掉
不慎撞及行道樹 菸蒂忘了熄滅 槍法欠準打中旁人
先停在故意這邊
甲欲殺 A 對死者本有傷害故意 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先別急著寫成立
明知有心血管疾病仍豪飲 縱即時送醫亦難免死亡 紅線違停

訊號詞只指路。原則上歸責一斷,過失致死也不成立。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沒有人想殺人,可是人死了,這條命該放哪裡?

故意檢驗一失敗,死亡結果就無處安放:打歪的那一發、菸蒂引起的那場火,都會沒人負責。它是全卷的接盤手。

但它不是無限接盤:因果與歸責斷了,它自己也不成立。

判斷路徑

這條命算不算他的?

先因果,再客觀歸責。明知風險仍自陷的被害人,原則上自我負責,連過失致死都不成立。

有沒有殺人故意?

有就走殺人罪;誤想防衛依實務見解阻卻故意,降回過失。

前面站不站得住故意犯?

加重結果犯以有故意基本犯為限;沒有,就只能回過失家族。

過失三件套齊了嗎?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缺一不可;注意義務要指名來源。

收尾了嗎?

一行為數個結果,想像競合從一重,但有但書封鎖較輕罪名的最輕本刑;與肇事逃逸是兩個行為,併罰。

加重結果犯前面,必須站著一個故意犯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死亡算給行為人
他違規、他疏忽,人因他而死。代價是違規者要替偶然後果負責。
死亡留給偶然
歸責要求風險落在規範保護目的內。代價是有人死了,卻沒有犯人。

分配的是一條命的不幸由誰吸收:不問他違不違規,只問那條規範本來要防什麼。紅線禁停是為了誰?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7 題

甲在病床上抽菸,菸蒂沒熄就睡著,火燒醫院,燒死病人 A,B 焚傷成植物人。

A 的死、B 的重傷,各算哪一罪?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的死=過失致死,因果與歸責沒有斷點。
  • B 的重傷=過失致重傷:前面沒有故意基本犯。
  • 收尾:同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到的是安放死亡結果的順序:算不算他的、有沒有故意、前面站不站得住故意犯,最後是過失三件套與競合收尾。

接著讀 →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b3 的第一問在那裡展開成完整三問。

死亡結果最後掛在哪一罪

這張表在比:前面站著什麼,這張表只比各罪的前提,不比刑度、不比罪數

罪名前提(缺了就掛不上)掛不上時掉到哪裡
殺人罪(刑法§271)對死者有殺人故意誤想防衛依實務見解阻卻故意 → 過失致死
傷害致死/致重傷(刑法§277 第 2 項)對死者有故意的傷害基本犯,且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對死者無故意基本行為 → 過失致死或過失致重傷(刑法§284)
有義務遺棄致死(刑法§294 第 2 項)對棄置無自救力之人有故意,且遺棄與死亡有因果因果斷裂(縱即時送醫亦難免死亡)→ 肇事逃逸與過失致死
過失致死(刑法§276)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且結果可歸責歸責斷裂(自我負責、風險未實現)→ 不成立犯罪

介入因素出現時,歸責斷不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歸責站得住歸責斷了
被害人自己的行為他的自主已經受到拘束,而那正是這條規範要防的風險他明知風險仍自行決定承受,自我負責
第三人的故意行為你違反的那條規範,本來就是為了攔截這種人為介入而設介入帶進來的是規範保護目的以外的風險
自然力與異常經過仍在生活經驗可預見的範圍內異常到不能期待預見:在預見可能性這一關攔下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鄰罪錯接

車禍後把傷者棄置路旁,選項誘你寫有義務遺棄致死

解毒劑 遺棄致死要「遺棄 → 死亡」有因果。醫囑說救不回的傷=因果斷裂,回到肇事逃逸與過失致死併罰

T2 錯誤論皮

用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結論差異鋪選項,把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疊成雙層

解毒劑 實務見解: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打擊錯誤打歪的那一發論過失,人死了就是過失致死,與故意未遂想像競合

T3 業務概念(歷史考點)

以「主要業務 vs 交通工具」二分誘答,例如養豬戶開小貨車載飼料撞死人

解毒劑 實務見解的業務概念及於附隨的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刪除業務加重之後,此型只以舊題面貌出現

T4 加重結果犯錯裝

案子從頭到尾只有過失,卻端出傷害致死、傷害致重傷的選項

解毒劑 加重結果犯前面必須站著一個故意犯;過失打頭的案子,全程只會出現過失家族的罪名

真題解剖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

甲深夜騎乘重型機車載 A 外出遊玩,不慎撞及行道樹,造成 A 骨折及頭部外傷昏迷。甲因害怕,僅將 A 移置路旁堤防上,隨即騎車離開。A 經路人送醫不治。醫師判斷當時縱然立即送醫治療,亦難以避免最終死亡之結果。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A) 不成立肇事逃逸罪,但成立有義務遺棄致死罪
(B) 成立肇事逃逸罪與有義務遺棄致死罪,數罪併罰
(C) 不成立肇事逃逸罪,但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
✓ (D) 成立肇事逃逸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數罪併罰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死亡算誰的:撞樹的過失駕駛行為導致 A 死亡,因果與歸責沒有斷點,過失致死在撞擊當下就已經成立。
  • 遺棄致死為何出局:題幹那句「縱然立即送醫亦難以避免死亡」是命門—棄置行為與死亡欠缺因果,致死的加重掛不上去。
  • 逃逸另計:肇事逃逸與撞擊是兩個行為,與過失致死數罪併罰。

秒殺 看到醫師說怎樣都救不活,那是出題人親手剪斷遺棄與死亡的因果線。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4 題

甲欲殺 A,但因誤認 B 為 A 而下手殺害,殺害時又因槍法欠準而致 B 旁之 C 中彈,C 送醫途中身亡。依我國司法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 甲僅需對 C 負殺人未遂罪
✓ (B) 甲需對 B 負殺人未遂罪,對 C 負過失致人於死罪,兩罪依想像競合犯處理
(C) 甲對 C 之死亡依相當因果關係說不需負責
(D) 甲需對 A 負殺人未遂罪,對 B 負殺人未遂罪,對 C 負過失傷害罪,三罪依想像競合犯處理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第一層是客體錯誤:把 B 誤認成 A,等價的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甲對 B 成立殺人罪;B 沒死,所以是未遂。
  • 第二層是打擊錯誤:槍法歪掉打中 C,實務見解對打擊錯誤論過失;C 死了就是過失致死,不是過失傷害—(D) 的暗雷在這裡。
  • 收尾:一行為觸犯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想像競合。

秒殺 客體錯誤換人不換罪;打擊錯誤打歪的那一發算過失,死了就是致死,不是傷害。

秒殺法

醫師說怎樣都救不活=遺棄與死亡的因果線已被剪斷;打歪的那一發算過失,人死了就是致死不是傷害;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加重規定是接在傷害罪上,掛不到過失致死;失火與過失致死是想像競合,不是法條競合(保護法益不同),也不是加重結果犯(失火罪沒有致死加重);同一行為數個結果寫想像競合;與肇事逃逸是兩個行為,寫數罪併罰

應試策略

  • 這一站的一試題型是涵攝快篩:把小案例丟給你,看你能不能把死亡結果安放到正確的罪名。背要件救不了你,跑 b3 的問句鏈才會。
  • 題目寫「依實務見解」時,跟著這幾個口徑走: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打擊錯誤打歪的那一發論過失;誤想防衛阻卻故意;業務概念及於附隨的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
  • 歷屆的申論考過的紀錄裡,它都不是該題主考點,而是大題中某個人物的刑責檢驗段,結構分拿完就走。
  • 題幹要求「附個人見解」時,正反說之後必須有自己的選邊句;沒有管見,就是題目要求沒做完。
  • 問「甲、乙應負何刑責」時,每個人物獨立起段,過失段不與故意犯段串著寫。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在申論裡不是題目本身,而是大題裡某個人物的刑責檢驗段,而且常常是最容易寫壞的一段:要嘛結論是無罪(要敢寫),要嘛卡在不作為與遺棄的岔路口。

25–30 分題的過失段
250–350 字、5–7 分鐘:因果一句、歸責兩三句(含介入因素)、過失三件套兩句、結論加競合一句
100 分綜合題的一個人物
500–700 字、15–20 分鐘:正反說在歸責段展開

搶完結構分就走,把時間留給主戰場(故意犯、放火、竊盜、程序)。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A 型

過失犯全套檢驗:「甲應如何論罪」裡的過失段

  1. 客觀構成要件:行為 → 死亡結果 → 條件因果
  2. 客觀歸責三問: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風險在結果中實現?結果落在規範保護目的內?(異常介入在第二問攤牌)
  3. 過失:注意義務的來源(法規/業務常規/危險前行為)+預見可能性+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4. 違法性與罪責沒有特殊事由,短句帶過
  5. 結論罪名+競合收尾:一行為數結果,過失致死與過失傷害想像競合從一重
  6. 題目另有故意犯(失火/放火/瀆職)時:先分行為數,再決定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
B 型

不作為與遺棄的岔路:危險前行為軸

  1. 先立作為義務:危險前行為(把醉客留在雨夜的高速公路=自己製造危險)或法令職務(押解者對受拘束人的保護義務)
  2. 岔路辨析:不作為過失致死 vs 有義務遺棄致死,關鍵在主觀層,對「棄置無自救力之人」有故意走遺棄方向;對整個死亡歷程僅有過失走過失致死方向
  3. 因果與歸責各自檢驗:遺棄致死的死亡須與遺棄有因果;被害人自主行動要處理自我負責的界線
  4. 給結論,並交代另一條路為什麼不走(這是分水嶺)
  5. 競合收尾
C 型

歸責否定與交通刑法套餐

  1. 過失致死全套檢驗,但在客觀歸責處誠實喊停:違規不等於歸責,要問那條規範要防的風險有沒有在結果中實現
  2. 規範保護目的的反向操作:規範本來就是為了攔截這種介入而設時,第三人的故意行為不切斷歸責(正反說並陳再附管見)
  3. 交通題加掛肇事逃逸:現行法已把「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並增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寫題用現行法,點一句修法緣由展現體系縱深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死亡結果與條件因果明確認定
  2. 客觀歸責獨立成段,三問至少走兩問
  3. 注意義務來源具體指出,不空喊有過失
  4. 預見可能性獨立檢驗,異常因果在這裡攤牌
  5. B 型:保證人地位(危險前行為或法令義務)論證+遺棄岔路交代
  6. C 型:無罪結論敢下,且附規範保護目的的理由
  7. 競合收尾:想像競合,或與逃逸行為併罰
  8. 100 分題:正反說之後有個人見解選邊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有因果就有過失 寫完條件因果直接跳結論,客觀歸責與注意義務兩段全空。
岔路不交代 只寫遺棄致死或只寫過失致死,對另一條路隻字不提,閱卷者無從知道你是「選擇」,還是「只想到一條」。
無罪不敢寫 歸責明明斷裂,硬湊成立過失致死,結論錯還倒貼時間。
介入因素一句帶過 第三人縱火、被害人自主跳車、鐵軌高溫,這些是題眼;只寫「因果不中斷」就把整題最值錢的段落丟掉了。
高分卷長這樣 歸責三問有標題感;注意義務指名來源;介入因素正反說加管見;結論後競合收尾一句不漏。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05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30 分)

甲、乙押解丙,未將丙銬於車內橫桿;丙於快速道路上跳車翻滾,撞上護欄死亡。請寫甲、乙的過失致死檢驗段。

限時 10 分鐘、250 字內。這一題沒有官方擬答可以對照,所以我們不給你結論,只檢查你的結構—結論兩個方向都可以,但要說得出理由。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有論保證人地位:危險前行為或法令上的戒護義務。
  • 遺棄致死與過失致死的岔路,我有交代為什麼選這條。
  • 被害人自主跳車,我有正反兩說再加管見,不是一句「因果不中斷」帶過。
  • 歸責如果斷了,我敢下無罪結論,並給規範保護目的的理由。
  • 我有競合收尾。

變形軸

上游軸(成不成立的閘門)

  •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歸責斷裂(自我負責、規範保護目的以外)→ 無罪
  • 過失三件套:注意義務或預見可能缺一 → 無罪

介面軸(跟誰搶這條命)

  • 殺人罪:有故意走殺人罪;誤想防衛阻卻故意,降回過失
  • 加重結果犯:有故意基本犯且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才成立;沒有就回過失致死
  • 打擊錯誤:故意未遂與過失致死想像競合
  • 遺棄罪:對棄置有故意且被害人無自救力才走遺棄;因果斷裂就回肇事逃逸加過失致死

下游軸(收尾)

  • 想像競合:一個過失行為數個結果,從一重
  • 肇事逃逸:與過失致死是兩個行為,數罪併罰

出題人的創新幾乎都發生在「介入因素」的花樣:被害人自己跳車、自己灌酒、自己摔車;第三人縱火、掉包毒藥;自然力讓鐵軌彎曲。骨架永遠是同一套檢驗,新皮只是新的介入故事。看到沒見過的介入,不要慌,問它落在歸責三問的哪一問。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死亡結果 → 因果歸責 → 注意義務+預見可能 → 競合收尾

車禍皮

甲夜間駕車撞倒騎士後棄置逃逸,騎士傷重不治,醫囑縱即時送醫亦難救。

過失致死於撞擊時已成立;遺棄致死因果斷裂不成立;加掛肇事逃逸,與過失致死數罪併罰。

火場皮

病床抽菸釀火,燒死 A、把 B 焚傷成植物人。

失火、過失致死、過失致重傷,一行為想像競合;傷害致重傷因為沒有故意基本犯而出局。

專業皮

護士未依給藥規定比對藥物,交付遭掉包的毒藥致病患死亡。

注意義務來源=機構給藥規範;縱有第三人故意介入,比對規定正是為攔截錯誤用藥而設,歸責肯定,過失致死。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把「客觀歸責三問」抄成標題背誦文,是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腔。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防火巷裡那堆紙箱與廢電器」「雨夜高速公路路肩的醉漢」,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歸責否定題的規範保護目的,要用本案的那條法規來寫,不要抄通用句。

破關條件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3 的判斷路徑五步。
  • 默寫 b16 的採分點清單,寫出八成以上。
  • 默寫刑法§276 與刑法§14 第 1 項全文,並口頭說出刑法§277 第 2 項與刑法§276 的分界(有沒有故意基本犯)。
  • b20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50 字內擬答,過 b18 的檢核。
  • b10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沒過怎麼辦:採分點缺漏回 b16 逐點補;鄰罪界線錯回 b8 與 b23;歸責寫不出回 b15 的 C 型與 b19 的介入因素;岔路題卡住回 b15 的 B 型。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達標。

修法警示

民國 108 年修法

刪除舊刑法第 276 條第 2 項的業務過失致死加重規定(過失傷害的刑法§284 同步刪除業務加重)。

影響:「業務」不再是加重事由,業務過失致死這個罪名已走入歷史。

舊題要重解:修法前的考古題大量出現業務過失致死與「業務」概念之爭;做舊題時罪名以現行刑法§276 重解,但業務概念的辨識邏輯仍可能換包裝回鍋(回 b10 的 T3)。

民國 110 年修法

肇事逃逸罪把「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並增訂第 2 項: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影響:修法前的爭議是:舊用語「肇事」是否涵蓋駕駛人無過失的事故,語意不明;釋字第777號認此部分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舊題要重解:交通題一律用現行法寫,再點一句修法緣由,展現體系縱深。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條文只有一句話,要件全部長在刑總。

刑法第 14 條(無認識過失與有認識過失) 第 1 項=無認識過失,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三件套缺一不可;第 2 項=有認識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分水嶺:你賭它不會發生(過失),還是無所謂它發生(故意)。

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第 2 項=危險前行為的保證人地位,是申論最愛的引信。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放在這裡是為了劃界:加重結果犯以故意基本犯為前提,行為人對死者根本沒有故意基本行為時,就算死了人也只能回到過失致死。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注意但書:從一重之後,仍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有殺人故意時的世界。

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傷害致死)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第 2 項的加重結果,前面站著的是故意傷害。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沒有故意基本犯的重傷,落在這裡。

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第 2 項的致死加重,要求遺棄與死亡之間有因果。

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逃逸)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5 月 28 日。與過失致死是兩個行為,數罪併罰。

來源

一試考過的紀錄:100 年律師一試第 22、24、34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27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12、31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二試考過的紀錄:94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97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105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第 2 題;107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110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判分依據:所有選擇題的對錯一律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逐字引用(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釋字第777號:字號經核實存在;解釋要旨與適用脈絡為本書重建,未經解釋文逐字核對。

這個考點除釋字第777號外不具引其他裁判字號,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實務見解的口徑由各題公布答案反推。

97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與 105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沒有官方解析,本書的拆解是結構重建,結論尚未回查出處,僅供練結構用。

掛「◆ 我們的推估」眉標的區塊(b9、b14、b15、b16、b17、b18)=本書重建的應試判斷,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上一節問的是他做錯了什麼,接下來要問的是他什麼都沒做。轉身走開稱不上是個動作,可是有些人一轉身就要負責,有些人站著看到最後也不必。差別不在心軟不心軟,在義務打哪來,這是本章第一次讓身分直接決定成敗,後面還會再遇到兩次。

上一個考點

重傷罪

下一個考點

遺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