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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
一條命最後掛在哪一罪:故意檢驗關門後的接盤手
快速跳轉
有人死了。看到哪些字,往哪邊想?
訊號詞只指路。原則上歸責一斷,過失致死也不成立。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沒有人想殺人,可是人死了,這條命該放哪裡?
故意檢驗一失敗,死亡結果就無處安放:打歪的那一發、菸蒂引起的那場火,都會沒人負責。它是全卷的接盤手。
但它不是無限接盤:因果與歸責斷了,它自己也不成立。
判斷路徑
這條命算不算他的?
有沒有殺人故意?
前面站不站得住故意犯?
過失三件套齊了嗎?
收尾了嗎?
加重結果犯前面,必須站著一個故意犯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分配的是一條命的不幸由誰吸收:不問他違不違規,只問那條規範本來要防什麼。紅線禁停是為了誰?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7 題
甲在病床上抽菸,菸蒂沒熄就睡著,火燒醫院,燒死病人 A,B 焚傷成植物人。
A 的死、B 的重傷,各算哪一罪?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的死=過失致死,因果與歸責沒有斷點。
- B 的重傷=過失致重傷:前面沒有故意基本犯。
- 收尾:同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到的是安放死亡結果的順序:算不算他的、有沒有故意、前面站不站得住故意犯,最後是過失三件套與競合收尾。
接著讀 →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b3 的第一問在那裡展開成完整三問。
死亡結果最後掛在哪一罪
這張表在比:前面站著什麼,這張表只比各罪的前提,不比刑度、不比罪數
| 罪名 | 前提(缺了就掛不上) | 掛不上時掉到哪裡 |
|---|---|---|
| 殺人罪(刑法§271) | 對死者有殺人故意 | 誤想防衛依實務見解阻卻故意 → 過失致死 |
| 傷害致死/致重傷(刑法§277 第 2 項) | 對死者有故意的傷害基本犯,且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 | 對死者無故意基本行為 → 過失致死或過失致重傷(刑法§284) |
| 有義務遺棄致死(刑法§294 第 2 項) | 對棄置無自救力之人有故意,且遺棄與死亡有因果 | 因果斷裂(縱即時送醫亦難免死亡)→ 肇事逃逸與過失致死 |
| 過失致死(刑法§276) |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且結果可歸責 | 歸責斷裂(自我負責、風險未實現)→ 不成立犯罪 |
介入因素出現時,歸責斷不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歸責站得住 | 歸責斷了 | |
|---|---|---|
| 被害人自己的行為 | 他的自主已經受到拘束,而那正是這條規範要防的風險 | 他明知風險仍自行決定承受,自我負責 |
| 第三人的故意行為 | 你違反的那條規範,本來就是為了攔截這種人為介入而設 | 介入帶進來的是規範保護目的以外的風險 |
| 自然力與異常經過 | 仍在生活經驗可預見的範圍內 | 異常到不能期待預見:在預見可能性這一關攔下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鄰罪錯接
車禍後把傷者棄置路旁,選項誘你寫有義務遺棄致死
解毒劑 遺棄致死要「遺棄 → 死亡」有因果。醫囑說救不回的傷=因果斷裂,回到肇事逃逸與過失致死併罰
T2 錯誤論皮
用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結論差異鋪選項,把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疊成雙層
解毒劑 實務見解: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打擊錯誤打歪的那一發論過失,人死了就是過失致死,與故意未遂想像競合
T3 業務概念(歷史考點)
以「主要業務 vs 交通工具」二分誘答,例如養豬戶開小貨車載飼料撞死人
解毒劑 實務見解的業務概念及於附隨的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刪除業務加重之後,此型只以舊題面貌出現
T4 加重結果犯錯裝
案子從頭到尾只有過失,卻端出傷害致死、傷害致重傷的選項
解毒劑 加重結果犯前面必須站著一個故意犯;過失打頭的案子,全程只會出現過失家族的罪名
真題解剖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
甲深夜騎乘重型機車載 A 外出遊玩,不慎撞及行道樹,造成 A 骨折及頭部外傷昏迷。甲因害怕,僅將 A 移置路旁堤防上,隨即騎車離開。A 經路人送醫不治。醫師判斷當時縱然立即送醫治療,亦難以避免最終死亡之結果。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死亡算誰的:撞樹的過失駕駛行為導致 A 死亡,因果與歸責沒有斷點,過失致死在撞擊當下就已經成立。
- 遺棄致死為何出局:題幹那句「縱然立即送醫亦難以避免死亡」是命門—棄置行為與死亡欠缺因果,致死的加重掛不上去。
- 逃逸另計:肇事逃逸與撞擊是兩個行為,與過失致死數罪併罰。
秒殺 看到醫師說怎樣都救不活,那是出題人親手剪斷遺棄與死亡的因果線。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4 題
甲欲殺 A,但因誤認 B 為 A 而下手殺害,殺害時又因槍法欠準而致 B 旁之 C 中彈,C 送醫途中身亡。依我國司法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第一層是客體錯誤:把 B 誤認成 A,等價的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甲對 B 成立殺人罪;B 沒死,所以是未遂。
- 第二層是打擊錯誤:槍法歪掉打中 C,實務見解對打擊錯誤論過失;C 死了就是過失致死,不是過失傷害—(D) 的暗雷在這裡。
- 收尾:一行為觸犯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想像競合。
秒殺 客體錯誤換人不換罪;打擊錯誤打歪的那一發算過失,死了就是致死,不是傷害。
秒殺法
醫師說怎樣都救不活=遺棄與死亡的因果線已被剪斷;打歪的那一發算過失,人死了就是致死不是傷害;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加重規定是接在傷害罪上,掛不到過失致死;失火與過失致死是想像競合,不是法條競合(保護法益不同),也不是加重結果犯(失火罪沒有致死加重);同一行為數個結果寫想像競合;與肇事逃逸是兩個行為,寫數罪併罰
應試策略
- 這一站的一試題型是涵攝快篩:把小案例丟給你,看你能不能把死亡結果安放到正確的罪名。背要件救不了你,跑 b3 的問句鏈才會。
- 題目寫「依實務見解」時,跟著這幾個口徑走: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打擊錯誤打歪的那一發論過失;誤想防衛阻卻故意;業務概念及於附隨的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
- 歷屆的申論考過的紀錄裡,它都不是該題主考點,而是大題中某個人物的刑責檢驗段,結構分拿完就走。
- 題幹要求「附個人見解」時,正反說之後必須有自己的選邊句;沒有管見,就是題目要求沒做完。
- 問「甲、乙應負何刑責」時,每個人物獨立起段,過失段不與故意犯段串著寫。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在申論裡不是題目本身,而是大題裡某個人物的刑責檢驗段,而且常常是最容易寫壞的一段:要嘛結論是無罪(要敢寫),要嘛卡在不作為與遺棄的岔路口。
搶完結構分就走,把時間留給主戰場(故意犯、放火、竊盜、程序)。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過失犯全套檢驗:「甲應如何論罪」裡的過失段
- 客觀構成要件:行為 → 死亡結果 → 條件因果
- 客觀歸責三問: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風險在結果中實現?結果落在規範保護目的內?(異常介入在第二問攤牌)
- 過失:注意義務的來源(法規/業務常規/危險前行為)+預見可能性+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 違法性與罪責沒有特殊事由,短句帶過
- 結論罪名+競合收尾:一行為數結果,過失致死與過失傷害想像競合從一重
- 題目另有故意犯(失火/放火/瀆職)時:先分行為數,再決定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
不作為與遺棄的岔路:危險前行為軸
- 先立作為義務:危險前行為(把醉客留在雨夜的高速公路=自己製造危險)或法令職務(押解者對受拘束人的保護義務)
- 岔路辨析:不作為過失致死 vs 有義務遺棄致死,關鍵在主觀層,對「棄置無自救力之人」有故意走遺棄方向;對整個死亡歷程僅有過失走過失致死方向
- 因果與歸責各自檢驗:遺棄致死的死亡須與遺棄有因果;被害人自主行動要處理自我負責的界線
- 給結論,並交代另一條路為什麼不走(這是分水嶺)
- 競合收尾
歸責否定與交通刑法套餐
- 過失致死全套檢驗,但在客觀歸責處誠實喊停:違規不等於歸責,要問那條規範要防的風險有沒有在結果中實現
- 規範保護目的的反向操作:規範本來就是為了攔截這種介入而設時,第三人的故意行為不切斷歸責(正反說並陳再附管見)
- 交通題加掛肇事逃逸:現行法已把「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並增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寫題用現行法,點一句修法緣由展現體系縱深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死亡結果與條件因果明確認定
- 客觀歸責獨立成段,三問至少走兩問
- 注意義務來源具體指出,不空喊有過失
- 預見可能性獨立檢驗,異常因果在這裡攤牌
- B 型:保證人地位(危險前行為或法令義務)論證+遺棄岔路交代
- C 型:無罪結論敢下,且附規範保護目的的理由
- 競合收尾:想像競合,或與逃逸行為併罰
- 100 分題:正反說之後有個人見解選邊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05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30 分)
甲、乙押解丙,未將丙銬於車內橫桿;丙於快速道路上跳車翻滾,撞上護欄死亡。請寫甲、乙的過失致死檢驗段。
限時 10 分鐘、250 字內。這一題沒有官方擬答可以對照,所以我們不給你結論,只檢查你的結構—結論兩個方向都可以,但要說得出理由。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有論保證人地位:危險前行為或法令上的戒護義務。
- 遺棄致死與過失致死的岔路,我有交代為什麼選這條。
- 被害人自主跳車,我有正反兩說再加管見,不是一句「因果不中斷」帶過。
- 歸責如果斷了,我敢下無罪結論,並給規範保護目的的理由。
- 我有競合收尾。
變形軸
上游軸(成不成立的閘門)
-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歸責斷裂(自我負責、規範保護目的以外)→ 無罪
- 過失三件套:注意義務或預見可能缺一 → 無罪
介面軸(跟誰搶這條命)
- 殺人罪:有故意走殺人罪;誤想防衛阻卻故意,降回過失
- 加重結果犯:有故意基本犯且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才成立;沒有就回過失致死
- 打擊錯誤:故意未遂與過失致死想像競合
- 遺棄罪:對棄置有故意且被害人無自救力才走遺棄;因果斷裂就回肇事逃逸加過失致死
下游軸(收尾)
- 想像競合:一個過失行為數個結果,從一重
- 肇事逃逸:與過失致死是兩個行為,數罪併罰
出題人的創新幾乎都發生在「介入因素」的花樣:被害人自己跳車、自己灌酒、自己摔車;第三人縱火、掉包毒藥;自然力讓鐵軌彎曲。骨架永遠是同一套檢驗,新皮只是新的介入故事。看到沒見過的介入,不要慌,問它落在歸責三問的哪一問。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死亡結果 → 因果歸責 → 注意義務+預見可能 → 競合收尾
車禍皮
甲夜間駕車撞倒騎士後棄置逃逸,騎士傷重不治,醫囑縱即時送醫亦難救。
過失致死於撞擊時已成立;遺棄致死因果斷裂不成立;加掛肇事逃逸,與過失致死數罪併罰。
火場皮
病床抽菸釀火,燒死 A、把 B 焚傷成植物人。
失火、過失致死、過失致重傷,一行為想像競合;傷害致重傷因為沒有故意基本犯而出局。
專業皮
護士未依給藥規定比對藥物,交付遭掉包的毒藥致病患死亡。
注意義務來源=機構給藥規範;縱有第三人故意介入,比對規定正是為攔截錯誤用藥而設,歸責肯定,過失致死。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把「客觀歸責三問」抄成標題背誦文,是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腔。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防火巷裡那堆紙箱與廢電器」「雨夜高速公路路肩的醉漢」,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歸責否定題的規範保護目的,要用本案的那條法規來寫,不要抄通用句。
破關條件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3 的判斷路徑五步。
- 默寫 b16 的採分點清單,寫出八成以上。
- 默寫刑法§276 與刑法§14 第 1 項全文,並口頭說出刑法§277 第 2 項與刑法§276 的分界(有沒有故意基本犯)。
- b20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50 字內擬答,過 b18 的檢核。
- b10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沒過怎麼辦:採分點缺漏回 b16 逐點補;鄰罪界線錯回 b8 與 b23;歸責寫不出回 b15 的 C 型與 b19 的介入因素;岔路題卡住回 b15 的 B 型。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達標。
修法警示
刪除舊刑法第 276 條第 2 項的業務過失致死加重規定(過失傷害的刑法§284 同步刪除業務加重)。
影響:「業務」不再是加重事由,業務過失致死這個罪名已走入歷史。
舊題要重解:修法前的考古題大量出現業務過失致死與「業務」概念之爭;做舊題時罪名以現行刑法§276 重解,但業務概念的辨識邏輯仍可能換包裝回鍋(回 b10 的 T3)。
肇事逃逸罪把「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並增訂第 2 項: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影響:修法前的爭議是:舊用語「肇事」是否涵蓋駕駛人無過失的事故,語意不明;釋字第777號認此部分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舊題要重解:交通題一律用現行法寫,再點一句修法緣由,展現體系縱深。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條文只有一句話,要件全部長在刑總。
刑法第 14 條(無認識過失與有認識過失) 第 1 項=無認識過失,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三件套缺一不可;第 2 項=有認識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分水嶺:你賭它不會發生(過失),還是無所謂它發生(故意)。
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第 2 項=危險前行為的保證人地位,是申論最愛的引信。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放在這裡是為了劃界:加重結果犯以故意基本犯為前提,行為人對死者根本沒有故意基本行為時,就算死了人也只能回到過失致死。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注意但書:從一重之後,仍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有殺人故意時的世界。
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傷害致死)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第 2 項的加重結果,前面站著的是故意傷害。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沒有故意基本犯的重傷,落在這裡。
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第 2 項的致死加重,要求遺棄與死亡之間有因果。
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逃逸)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5 月 28 日。與過失致死是兩個行為,數罪併罰。
來源
一試考過的紀錄:100 年律師一試第 22、24、34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27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12、31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二試考過的紀錄:94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97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105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第 2 題;107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110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判分依據:所有選擇題的對錯一律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逐字引用(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釋字第777號:字號經核實存在;解釋要旨與適用脈絡為本書重建,未經解釋文逐字核對。
這個考點除釋字第777號外不具引其他裁判字號,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實務見解的口徑由各題公布答案反推。
97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與 105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沒有官方解析,本書的拆解是結構重建,結論尚未回查出處,僅供練結構用。
掛「◆ 我們的推估」眉標的區塊(b9、b14、b15、b16、b17、b18)=本書重建的應試判斷,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白話 光譜最左端的對照組:連傷害故意都沒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4 條(無認識過失與有認識過失)
白話 第 1 項=無認識過失,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三件套缺一不可;第 2 項=有認識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分水嶺:你賭它不會發生(過失),還是無所謂它發生(故意)。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
白話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第 2 項=危險前行為的保證人地位,是申論最愛的引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現行版
白話 加重結果要算到他頭上,前提是他「能預見」;不能預見就不適用加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白話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注意但書:從一重之後,仍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白話 三項依序是既遂、未遂、預備。行為客體要是有生命之自然人(他人):出生前是胎兒(墮胎罪章),死亡後是屍體(另有侵害屍體的規定)。殺人行為的方法不限,作為與不作為皆可,不作為殺人須有保證人地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傷害致死)
白話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第 2 項的加重結果,前面站著的是故意傷害。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
白話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沒有故意基本犯的重傷,落在這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白話 第 2 項的致死加重,要求遺棄與死亡之間有因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逃逸)
白話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5 月 28 日。與過失致死是兩個行為,數罪併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