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3/7 站
恐嚇取財
光譜的正中央:他害怕,但還握著要不要給的決定權
快速跳轉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問過:攜帶兇器犯恐嚇取財,成立加重恐嚇取財罪嗎?先答,再往下看兩欄。
開頭那題的答案:刑法沒有加重恐嚇取財罪,攜帶兇器犯本罪仍是刑法第 346 條,完整選項在 b11。兩欄只列這個考點考過的鄰罪,不是完整清單。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他知道自己正在被剝削,心裡害怕,但要不要交出去,最後那一點決定權還在他手上。
少了中間這一格,法律只剩兩個極端可挑:被騙的人不知道自己受害,被壓制的人想反抗也不能。知情、害怕、卻仍自己把錢遞出去的人會無處安放。
判斷路徑
他有沒有把財物或財產利益交出去?
他為什麼交?
這個惡害,是他自己能實現的嗎?
他被嚇到什麼程度?
他要的這筆錢,有沒有正當來源?
騙、嚇、壓、搶、擄
五個字是被害人交出財物的五種原因。它會在兩處騙你:對方確實害怕卻是被鬼神之說騙進去的,答案是騙;人質是假的,答案仍是嚇。原題在 b9。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分配的是誰承擔「他其實還可以說不」的風險:畫得寬,只要害怕就算被壓制;畫得窄,害怕到發抖的人得自己承擔沒拒絕的後果。考試採後者,門檻在至使不能抗拒。這條線從公布答案反推,學說仍有異見。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
甲因 A 積欠借款 60 萬新臺幣屢催不還,一時氣忿難耐,遂夥同兄弟乙將 A 擄走後,向其家屬 B 要求連本帶利交付 100 萬元。甲的刑責如何?
寫三句:債是真的嗎、要的有沒有超過債、找的是不是債務人本人。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仍成立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本金 60 萬卻喊到 100 萬是超額,對象是家屬 B 不是債務人 A,兩線都越過,不法所有意圖成立。三線都沒越過的反例在 b10。
- 我有分開檢查債權的真偽、範圍、對象,不是一句「他真的欠錢」就結案
- 我沒把債權當免罪符,妨害自由與傷害照樣論罪
- 我有寫出手段尚未達不能抗拒,和強盜切開
你剛拿下什麼 闔上頁面前先答一題:一個人因為害怕而交出財物,你要依序問哪五個問題?第三問和第五問最常漏,想不起來就回 b3。
接著讀 → 擄人勒贖 兩者只差有沒有真的把人擄走,而假人質正是這裡最常設計誘答的地方。
被害人為什麼把財物交出來
這張表在比: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原因,以及意思自由被侵蝕到什麼程度
| 罪名 | 被害人的狀態 | 財物怎麼到行為人手上 |
|---|---|---|
| 刑法第 339 條 詐欺取財 | 陷於錯誤,不知道自己在受害 | 因為誤信而自己交付 |
| 刑法第 346 條 恐嚇取財 | 心生畏懼,仍保有要不要給的決定 | 因為害怕而交付 |
| 刑法第 328 條 強盜 | 至使不能抗拒 | 意思被壓制,被取走或被迫交出 |
| 刑法第 325 條 搶奪 | 來不及抗拒,乘人不備 | 不是交付,是當面被奪走 |
| 刑法第 347 條 擄人勒贖 | 真的有人被擄走 | 為了人質的安全而付贖金 |
| 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 | 心生畏懼 | 沒有財產處分 |
| 刑法第 304 條 強制 | 被迫做沒有義務的事 | 沒有財產處分 |
這張表只回答一件事:被害人為什麼交。罪數怎麼算、和哪些罪競合,在 b16 與 b17。表上只列這個考點歷屆考過的鄰罪,不是財產犯罪的完整清單;各罪的區分標準來自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的實務立場,學說仍有異見,考試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程度門檻
手段其實已經到不能抗拒,選項卻押恐嚇取財。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侵入住宅、用窗簾繩勒住屋主脖子命他交出財物。
解毒劑 過了不能抗拒這道門檻就往光譜右端走。該題還有侵入住宅與攜帶兇器,加重事由清單掛在強盜上,答案是加重強盜。
假人質
人質是虛構的,誘你選擄人勒贖或詐欺。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3 題謊稱小孩被綁要贖金;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謊稱貓在手中將撕票。
解毒劑 沒有擄人之實,就沒有刑法第 347 條。被害人是因為害怕而交付,不是因為誤信而交付,所以也不是詐欺。兩題都是恐嚇取財。
惡害來源
用超自然的惡害誘你選恐嚇取財。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合成靈異照片,聲稱惡靈作祟將再死一人,屋主害怕而付三萬元請他作法。
解毒劑 人力不能支配的惡害不算恐嚇。被害人是被騙進恐懼裡的,公布答案是詐欺取財。
債權抗辯
討債案誘你把財產犯罪全押或全放。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是真債押人逼款;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是連本帶利向家屬索款。
解毒劑 不法所有意圖跟著債權的真偽、範圍、對象三條線走。前者只剩私行拘禁與傷害的想像競合,後者恐嚇取財成立。
身分包裝
套上公務員或警察的外衣,誘你選收賄或單一詐欺。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公務員以公布申請人私德資訊索款;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假警察稱項鍊是贓物要扣押。
解毒劑 先問這筆錢是不是職務行為的對價,不是就與賄賂無關,前者論恐嚇取財。後者詐術與恐嚇兼具,實務採單一評價,從一重論加重詐欺。
這一格成不成立
| 恐嚇取財成立 | 恐嚇取財不成立 | |
|---|---|---|
| 索討的範圍與對象 | 本金 60 萬卻連本帶利向家屬索 100 萬(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 | 替人討 20 萬真債、只向債務人本人要(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改論私行拘禁與傷害 |
| 人質是真是假 | 謊稱小孩被綁、謊稱貓在手上將撕票(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3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 真的把人擄走再要贖金,論擄人勒贖 |
| 惡害由誰實現 | 揚言自己動手加害,縱使根本不打算做 | 合成靈異照片說惡靈索命(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論詐欺取財 |
| 畏懼與交付的因果 | 因為害怕而交付 | 對方毫不畏懼,出於同情才給(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既遂不成立 |
| 惡害通知發出了沒 | 通知已經發出,對方還沒交付也罰未遂 | 勒索信尚未寄出即被查獲(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連著手都沒有,本罪也沒有處罰預備犯的規定 |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恐嚇取財成不成立。成立之後罪數怎麼算,在 b16。
真題解剖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有關恐嚇取財罪與強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B) 要一組對照著讀,它們是同一條界線的兩面:強盜的手段須壓抑抗拒、奪走意思自由;恐嚇取財容許現在就要加害的惡害,不限於預告將來,但強度必須停在不能抗拒之前。區分點不在時間,在強度。
- (C) 是應選的錯誤敘述。刑法沒有加重恐嚇取財罪,加重事由那份清單只透過刑法第 330 條掛到強盜,攜不攜帶兇器犯本罪都是刑法第 346 條。
- (D) 正確,而且它就是「惡害來源」那一型誘答的法理根據,原題在 b9。
秒殺 選項裡出現加重恐嚇取財這個罪名,直接把它當錯誤敘述處理。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甲知悉 A 家最近死了二人,遂以合成之靈異照片向 A 騙稱,A 之宅內有三個靈魂,近日將再有一人因惡靈作祟而死亡,A 聽完後心生畏懼,乃交付甲三萬元請求甲作法禳解。
考選部公布答案:A,論以詐欺取財罪
- A 明明心生畏懼,為什麼不是恐嚇取財?因為惡靈索命這個惡害不是甲的人力所能支配。甲沒有威脅要對 A 做什麼,而是虛構一個超自然的危險,再把自己擺成解方。A 交錢的本質是買禳解服務,那是陷於錯誤的財產處分,畏懼只是包在錯誤外面的包裝紙。
- 迷信犯的選項不成立:迷信犯是行為人自己想用作法詛咒這類無效手段實現構成要件,手段自始不能才不罰。本題甲是利用被害人的迷信行詐,詐術完全有效。
- 分水嶺一句話:惡害掛在行為人自己頭上就是嚇,掛在鬼神天命頭上就是騙。對照組是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的假貓綁架,甲聲稱自己將撕票,縱屬虛構仍論恐嚇取財。
秒殺 宗教、命理收費解厄的題目,先往詐欺想。
官方答案自己打架的地方
一個行為同時有詐術也有恐嚇,走哪一條競合?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假警察謊稱項鍊是贓物要扣押)與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指向同一個結論:不並列兩罪,從一重處斷,107 年那題論加重詐欺。但從一重是走法條競合還是走想像競合,公布答案只給了結論,沒有給路徑。
考場怎麼辦 選擇題認得結論是單一評價就夠。申論先把兩種性質兼具的事實認定寫清楚,再擇一條路走到底並交代理由,不要中途換路,更不要把兩罪並列。
秒殺法
加重家族只有加重竊盜(刑法第 321 條)、加重強盜(刑法第 330 條)、加重詐欺(刑法第 339 條之 4)三個門牌,沒有加重恐嚇取財這一戶。攜帶兇器犯恐嚇取財,仍然只成立刑法第 346 條。
應試策略
- 一試拿到財產犯罪的事實題,先問被害人為什麼交出財物,不要先背要件。這個考點的選擇題多半落在要件辨識上,而且幾乎每題都把強盜、詐欺、擄人勒贖擺在同一組選項裡當鄰居。
- 題幹寫「依實務見解」時,用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出來的那條線作答;沒寫的時候才有空間談學說。
- 二試它幾乎不單獨當大題。歷屆的二試紀錄裡,只有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以它為主角,其餘都躲在「甲、乙、丙之刑責如何」的綜合題裡當其中一顆星。定性、意圖、罪數三件事寫到位就走。
拆解模板
「甲之刑責如何」,恐嚇取財只是其中一罪。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的六合彩討彩金、民國 99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的警察索保護費都屬這一型。
- 指出哪一句話或哪個動作是惡害通知,並檢查它是不是行為人人力可支配的惡害。民國 91 年那題放話「再不給付要給你教訓」,是加害身體的暗示,足以使人心生畏懼。
- 寫一句光譜定位:被害人心生畏懼,但手段尚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這一句就把強盜切開了。
- 把因果鏈寫明:因為畏懼而交付財物,或處分財產上的利益。
- 檢查不法所有意圖,遇到債權主張就走真偽、範圍、對象三條線。先問這筆債法律上有沒有請求權,六合彩彩金這種沒有請求權的債,別把它當成能阻卻意圖的債權。
- 收尾交代既遂未遂與罪數競合。惡害通知發出才算著手,本罪沒有處罰預備犯的規定。
罪數題與結構包裝題怎麼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網捕三位鴿主的賽鴿之後,分別打電話勒贖。
- 先切行為。竊取賽鴿是一段,事後打電話勒贖是另行起意的另一段,兩段數罪併罰,別寫成想像競合。結夥三人捕鴿另該當加重竊盜的事由。
- 再算恐嚇取財的罪數。以被害人人數乘上恐嚇行為次數起算,對同一個被害人多次通知的,接著檢查能不能論接續犯。
- 收尾交代每個參與者各自的共同正犯範圍。只參與捕鴿、不知道要勒贖的人,不擔恐嚇取財。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假債權轉讓加上暴力討債。
- 先拆人再拆罪。每個人主觀上以為自己在做什麼,決定他成立什麼罪。善意受讓一筆並不存在的債權的人,催討時主觀上認為債權存在,不法所有意圖就成為爭點。
- 揚言三日內不還債就讓被害人與其父黃泉路上結伴同行,而被害人毫不畏懼、也沒有交付:惡害通知已經發出,著手有了,畏懼與交付都沒有,往恐嚇取財未遂的方向寫。
- 兩日後挾持被害人到郊外、持木棍逼他簽本票,強度已經到不能抗拒,這一段要換成強盜得利的方向定性。
申論逐點檢查(每一點都有歷屆出處)
- 指出哪一句是惡害通知,並檢查惡害是不是人力可支配(民國 101 年、110 年、111 年司法官一試反覆考過這一格)
- 寫出畏懼到交付的因果鏈。對方毫不畏懼、出於同情才給的,既遂就斷在這裡(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 明寫手段尚未達於不能抗拒,把它與強盜切開(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 不法所有意圖的債權檢查,走真偽、範圍、對象三條線(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 罪數以被害人人數乘上行為次數起算,再檢查接續犯(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
- 著手時點:惡害通知發出才算著手。沒發出,而且本罪沒有處罰預備犯的規定,這一段就不罰(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
- 競合收尾:與私行拘禁等自由罪名想像競合,與詐欺兼具時單一評價(民國 107 年、108 年司法官一試)
這幾點在歷屆真題反覆出現,每一點都能回查題號。至於閱卷時每一點各給多少分,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本書不做這種宣稱。
寫多長、什麼時候該收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當它只是綜合題裡的一顆星時,把它壓成一小段:惡害通知一句、畏懼與交付的因果一句、不法所有意圖含債權檢查一到兩句、罪名結論與競合一句。
省下的時間留給該題的主菜,那通常是間接正犯、偽造有價證券或中止犯。這一格是我們對篇幅的建議,b17 那幾點才是可以回查題號的部分。
這三種寫法最容易失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失分版的樣子是我們用歷屆題目模擬出來的,不是真實考卷。
變形軸
光譜軸,變因是交付的原因與手段強度
- 把手段推強:越過不能抗拒就變強盜,再加上侵入住宅或攜帶兇器就是加重強盜
- 把惡害推虛:惡害不由行為人實現,就掉回詐欺
人質軸,變因是有沒有真的擄人
- 人質是假的,留在恐嚇取財
- 真的把人擄走再要贖金,換成擄人勒贖
債權軸,討債案的標配
- 真債、範圍內、找債務人本人:財產犯罪退場,剩下私行拘禁與傷害這一包
- 金額灌水、轉向家屬,或根本是賭債:恐嚇取財回來
主觀軸,二試的主戰場
- 不法所有意圖是債權抗辯的檢查格
- 迷信犯與利用他人迷信行詐的差別,是騙與嚇分水嶺的邊角料
這個考點很少自己當主角,它的用處是當光譜的中點,逼你替每一個事實定位。命題的變化幾乎都發生在邊界推擠上:把手段推強一點、把惡害推虛一點、把人質變成假的、把債權變成真的。拿到沒見過的題,先問它在推哪一條邊界。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惡害通知,心生畏懼但尚未達於不能抗拒,因畏懼而交付,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該當刑法第 346 條。
假綁架皮
甲謊稱乙的貓或小孩在自己手上,不付錢就撕票,乙害怕而付款。
惡害掛在甲自己頭上,縱屬虛構仍是恐嚇;沒有擄人之實,不是刑法第 347 條;因畏懼而非因錯誤而交付,不是詐欺。恐嚇取財既遂。
討債皮
甲對欠 60 萬的 A 的家屬 B 連本帶利索 100 萬,揚言不給就讓 A 好看。
金額超額加上索討對象是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成立,論恐嚇取財。若改成只向 A 本人討 60 萬,意圖被阻卻,剩下的是妨害自由的問題。
升級皮
甲向乙說不交錶就斷你手腳,乙害怕交錶;改成持刀抵住乙的脖子;再加上侵入住宅或攜帶兇器。
同一句「交出財物」,手段強度每爬一階就換一個罪名:恐嚇取財、強盜、加重強盜。
三件寫完,檢查三段的骨架句是不是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被代換。不同構就回 b3 再走一次判斷路徑。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把光譜表整張默背再抄進考卷,是閱卷委員最容易認出來的補習班文。
規範段可以複用:恐嚇的定義、不能抗拒的門檻。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像是「本金只有 60 萬,卻連本帶利喊到 100 萬」「對方毫不畏懼,是基於同情才交付」,這些字才是分數所在。每一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破關條件
- 闔上書,十五分鐘內默寫 b8 的七個罪名,各配一句被害人的狀態。
- 寫出 b17 那幾點裡的至少六點。
- 默寫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全文,並口頭說出四個檢驗格。
- 從 b21 的三件事實皮裡挑一件沒寫過的,十分鐘內寫兩百字擬答,再回頭對 b6 的三條檢核。
- b9 的五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和一句解毒劑。
- 不查資料直接答出三題:攜帶兇器犯恐嚇取財成立什麼罪?真債範圍內押人討債成立什麼?靈異照片收的那筆錢是什麼罪?
答不出來的回頭路:光譜記不住回 b8,債權檢查漏掉回 b6,著手時點錯回 b10,誘答中招回 b9。這一關只有你自己在打分,通過代表可以往下一個考點走,還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
修法警示
本條的罰金數額為三萬元以下。
影響:民國 91 年前後的題目與坊間舊解寫的是「一千元以下罰金」,那是修法前的數額。
舊題要重解:做舊題時把罰金數額換成三萬元以下再對答案。構成要件本身沒有變動,舊題的定性結論不受影響。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得利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四個檢驗格:一、恐嚇行為,也就是惡害通知,將來或現在的惡害都可以,內容須是人力所能支配的惡害;二、被害人心生畏懼,但尚未達於不能抗拒;三、因畏懼而交付財物,或處分財產上的利益,第 2 項的得利型包含免掉車資、被逼簽本票;四、不法所有意圖,債權抗辯在這一格檢查。第 3 項罰未遂,著手的時點是惡害通知發出,本條沒有處罰預備犯的規定。
刑法第 328 條(普通強盜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與恐嚇取財的分界在「至使不能抗拒」這幾個要件字,而且強盜罰預備。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被害人交付的原因是陷於錯誤,不是害怕。
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要有擄人之實。人質是虛構的就回到恐嚇取財。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嚇了,但沒有財產處分。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逼人做事而不是取財,例如逼人下跪學狗爬。
刑法第 302 條(剝奪行動自由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真債討債案裡剩下來的那一包罪名,主角就是它。
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 加重事由那份清單透過本條掛到強盜,掛不到恐嚇取財。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競合收尾常用,真債押人那型的私行拘禁與傷害就走這一條。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
來源
一試: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第 28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第 11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3 題、第 34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二試: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以它為主角);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民國 99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民國 104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內文所稱的實務立場都是從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的,學說仍有異見,考試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民國 104 年律師二試那題沒有可對照的解析素材,因此沒有寫進拆解模板。
上一個考點
財產上不法利益(得利罪)下一個考點
擄人勒贖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得利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四個檢驗格:一、恐嚇行為,也就是惡害通知,將來或現在的惡害都可以,內容須是人力所能支配的惡害;二、被害人心生畏懼,但尚未達於不能抗拒;三、因畏懼而交付財物,或處分財產上的利益,第 2 項的得利型包含免掉車資、被逼簽本票;四、不法所有意圖,債權抗辯在這一格檢查。第 3 項罰未遂,著手的時點是惡害通知發出,本條沒有處罰預備犯的規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8 條(普通強盜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與恐嚇取財的分界在「至使不能抗拒」這幾個要件字,而且強盜罰預備。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白話 被害人交付的原因是陷於錯誤,不是害怕。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白話 要有擄人之實。人質是虛構的就回到恐嚇取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嚇了,但沒有財產處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逼人做事而不是取財,例如逼人下跪學狗爬。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2 條(剝奪行動自由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真債討債案裡剩下來的那一包罪名,主角就是它。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
白話 加重事由那份清單透過本條掛到強盜,掛不到恐嚇取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競合收尾常用,真債押人那型的私行拘禁與傷害就走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