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7/12 站
核心 選擇題考過 10 次・申論考過 4 次

間接正犯

不動手的人,什麼時候是正犯、什麼時候只是教唆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0 分鐘
快速跳轉
📌 分類閱讀: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往間接正犯走
不知情 誤信、受騙 謊稱、隱瞞 掉包、假手 無自殺或承諾之意思決定能力
把間接正犯推開
明知 知道違法仍照辦 偽證、脫逃、重婚 幕後者非公務員、非從事業務之人 被害人有囑託或承諾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把勝負押在題幹正中央一個詞:「甲雖明知自己偽造文書」,「明知」一出現,幕後下令的乙就不是間接正犯,改走教唆。這一站的勝負,就在這種字眼上分邊。

沒有它,主謀會從網子裡掉出去

刑法§29 的教唆、刑法§30 的幫助,都預設動手的人自己會成立犯罪。動手的人若被蒙在鼓裡、欠缺故意而不成立犯罪,這兩張網就都接不住幕後那個人:他是全局的主人,卻可能整個掉出去。間接正犯補的就是這個洞:幕後者憑「意思支配」把人當工具,直接坐上正犯的位子。它是正犯家族裡唯一沒有專條的成員,考題因此從不考定義,只考個案涵攝。

三個問題定生死

幕後者做了什麼利用行為?

欺騙、隱瞞、下指令、製造錯誤。找不到,後面兩步不必問。

動手的那個人,是不是工具?

工具四型:欠缺故意(受騙、不知情)/欠缺責任能力或意思決定能力/陷於減輕構成要件的錯誤(誤信有囑託)/被害人自己。動手者有完全故意又有罪責時,原則上不是工具,幕後者降為教唆犯(學理上的例外見 b11)。

這個罪,借得了手嗎?

三道牆:己手犯(偽證、脫逃、重婚)?純正身分犯而幕後者無該身分(刑法§213、§215)?法條另設了「使⋯」的罪名(刑法§214)?任一道牆立著,間接正犯此路不通,改找教唆或別的出口。

帳記在誰頭上

動手的人只是延長的手臂;誰製造錯誤、誰支配全局,帳就記在誰頭上。
動手的人能自己作決定,那個決定切斷了幕後者的支配。

算他正犯

算他教唆

在分配的是:動手的那個人還算不算一個自己作決定的人。他有完全故意又有罪責,帳原則上回他身上、幕後者退居教唆(例外見 b11);他被蒙在鼓裡,帳才往幕後移。

一看工具懂不懂,二看幕後有沒有身分,三想這罪借不借得了手。

三句正好對上 b3 的三步。

先寫再看答案

先自己寫

甲為殺住院中的 A,把 A 要服的藥掉包成毒藥;值班護士乙未依醫院給藥規定比對藥物,不知情地把毒藥交給 A 服用,A 毒發身亡。

蓋住選項,用兩句話寫:甲成立什麼罪、什麼參與型態?乙呢?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C):甲是殺人罪的間接正犯,乙成立過失致死罪。幕後者拿走的是故意犯的正犯性,工具的過失帳自己付。

  • 甲那句有沒有寫出「利用不知情的乙」,而不是只寫「甲殺人既遂」?
  • 乙那句有沒有回到他自己的注意義務結算,而不是不知情就沒事?
  • 「乙無殺人故意」你有沒有拿來擋掉共同正犯與幫助犯?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題幹節錄)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到的不是定義,是一把篩子:先看動手的人懂不懂,再看幕後者有沒有那個身分,最後看這罪借不借得了手。

接著讀 → 動手的人明知而照辦,題目翻到教唆犯;被利用的是被害人自己,翻到加工自殺與殺人罪的分界;騙人寫不實文書,翻到登載不實文書那一家。

教唆犯

加工自殺

殺人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只比一件事:這題的幕後者,成不成立間接正犯

這張表在比:這一題的幕後者,成不成立間接正犯?

議員僱工拆公園大門,工人誤信有合法依據;工具欠缺故意,成立毀損罪之間接正犯;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甲掉包毒藥,不知情的護士交給病患服用;利用無故意之工具,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有登載職權的公務員,騙不知情同事把不實事項登載於自己職務上所掌公文;幕後者自己有身分,借得了手,成立刑法§213 之間接正犯;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B);醫師謊稱墮胎藥是營養品,孕婦自己服下;被害人全無墮胎認識,成了工具,走刑法§291;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6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B)
  • 議員僱工拆公園大門,工人誤信有合法依據;工具欠缺故意,成立毀損罪之間接正犯;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
  • 甲掉包毒藥,不知情的護士交給病患服用;利用無故意之工具,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
  • 有登載職權的公務員,騙不知情同事把不實事項登載於自己職務上所掌公文;幕後者自己有身分,借得了手,成立刑法§213 之間接正犯;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B)
  • 醫師謊稱墮胎藥是營養品,孕婦自己服下;被害人全無墮胎認識,成了工具,走刑法§291;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6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B)
科長明知偽造文書違法,仍照長官指示辦;被利用者有完全故意,長官是教唆犯;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偽證、脫逃、重婚這類必須親自才犯得了的罪;己手犯借不了手;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一般人騙醫師開立不實診斷書;醫師欠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幕後者無業務身分,該題公布答案是偽造文書罪章各罪均不成立;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無身分之妻利用有身分的法官丈夫收下賄款;受賄罪是純正身分犯,無身分者難以藉有身分之人成立;該題正解更釜底抽薪:丈夫欠缺主觀受賄故意;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C) 選項)
  • 科長明知偽造文書違法,仍照長官指示辦;被利用者有完全故意,長官是教唆犯;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
  • 偽證、脫逃、重婚這類必須親自才犯得了的罪;己手犯借不了手;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
  • 一般人騙醫師開立不實診斷書;醫師欠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幕後者無業務身分,該題公布答案是偽造文書罪章各罪均不成立;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
  • 無身分之妻利用有身分的法官丈夫收下賄款;受賄罪是純正身分犯,無身分者難以藉有身分之人成立;該題正解更釜底抽薪:丈夫欠缺主觀受賄故意;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C) 選項)

四型誘答

參與型態互換

正解是間接正犯時給你教唆或共同正犯選項,反之亦然 工人誤信有合法依據拆門,是間接正犯不是教唆(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下屬明知違法照辦,長官是教唆不是間接正犯(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解毒劑 工具無故意就往間接正犯走;對方有完全故意就往教唆走

己手犯與身分犯之牆

用借不了手的罪設誘 偽證、脫逃、重婚(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 題);脅迫證人偽證而誘你選間接正犯(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D) 選項);無身分之妻利用法官丈夫收賄(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C) 選項);騙醫師開診斷書(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解毒劑 文書題、偽證題、收賄題先摸牆再作答

被害人當工具+相似罪名

讓被害人自己動手,再用以「囑託或承諾」為前提的輕罪設誘 孕婦受騙服藥、全無墮胎認識,走刑法§291 而非§289、§290(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6 題);極重度智能障礙者無自殺之意思決定能力,走殺人罪而非加工自殺(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解毒劑 檢查被害人有沒有有效的意思:受騙=沒有、無意思決定能力=沒有

釜底抽薪

間接正犯選項只是煙霧,正解繫於別的要件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正解是甲欠缺主觀受賄故意;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正解落在刑事訴訟法§186,未滿十六歲不得令其具結、具結不生效力

解毒劑 先解題幹的主爭點,別被「間接正犯」四個字牽走

己手犯之牆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 題

若堅守「不能成立直接正犯者亦不得成立間接正犯」之命題,下列何種犯罪,可能成立間接正犯?

A;偽證罪
B;脫逃罪
C;重婚罪
✓ D;偽造文書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題幹那句話翻成白話:必須「親自」才犯得了的罪,也借不了別人的手。
  • (A) 偽證罪:須以證人身分於供前或供後具結、親自虛偽陳述,通說歸為己手犯。
  • (B) 脫逃罪:須被拘禁者親自脫離公權力拘束,通說歸為己手犯。
  • (C) 重婚罪:須親自成立婚姻關係,通說歸為己手犯。
  • (D) 偽造文書罪:借不知情之人的手一樣能讓不實內容成形,不是己手犯,因此可能成立—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就是成立的實例。

與教唆犯的分水嶺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某行政機關科長甲,因涉嫌偽造文書,經檢察官偵查。對此,甲供稱,當時直屬長官乙命令自己實行該行為,甲雖明知自己偽造文書,但無奈乙宣稱會負責一切責任,甲不得已只好照辦。經查,甲所述屬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主張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B;甲得主張無期待可能性,阻卻責任
C;乙是偽造文書罪的間接正犯
✓ D;乙是偽造文書罪的教唆犯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不對:刑法§21 第 2 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甲明知違法,但書直接關門。
  • (B) 不對:長官施壓不等於欠缺期待可能性,甲仍可拒絕、反映或檢舉。
  • (C) 不對:間接正犯要求被利用者欠缺故意或不知違法;甲全程明知並照辦,不是工具。
  • (D) 正確:乙使原無犯意的甲萌生犯意並實行,正是刑法§29 的「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

學說彩蛋:德國學理另有「正犯後正犯」(組織支配型—利用有故意的體制成員仍可能算正犯)。本題公布答案站在傳統立場:被利用者有完全罪責時,幕後者退居教唆。一試跟著公布答案走,二試遇到可以兩說並陳後表態。

騙人寫下不實內容,這一家的罪借不借得了手

這張表在比:騙人寫下不實內容,能不能借手成立?

條文主體限誰罰的是誰的動作幕後者無該身分時真題
刑法§213 公文書不實登載公務員(純正身分犯)自己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幕後者若自己就是有登載職權的公務員,借不知情同事的手仍成立間接正犯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B)
刑法§214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不限身分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這一條本來就是為「使人登載」而設,不必繞道間接正犯
刑法§215 業務登載不實從事業務之人(純正身分犯)自己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翻不過身分犯的牆,而刑法沒有「使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的罪名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

身分是總開關。同一個「騙人寫字」的動作,開關一撥,結局就從成立翻到不成立。

秒殺法

偽證、重婚、脫逃是教科書上的己手犯三兄弟,看到就把間接正犯的選項放到最後再看。;文書題先問幕後者有沒有那個身分,再問法條有沒有「使⋯」的罪名,兩問都落空就往不成立想。;被害人自己動手的題,先檢查他的意思有沒有效:受騙=沒有,無意思決定能力=沒有。;間接正犯成立之後,回頭再替工具算一次過失帳。

一試跟哪個方向、二試怎麼站隊

  •  一試 被利用者有完全故意時,跟著公布答案的立場走,幕後者是教唆犯(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  一試 先解題幹的主爭點,別被「間接正犯」四個字牽走: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的正解落在甲欠缺受賄故意,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的正解落在刑事訴訟法§186。
  •  一試 這個考點的問法偏愛「不成立/另有出路」的方向,看到「利用」不要反射性肯定。
  •  二試 遇到「正犯後正犯」這類可爭之處,兩說並陳後必須表態;題目明文要求附具個人意見而不表態,就是丟分。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劑量
單點小題:抓 8–10 分鐘、250–350 字,b16 的 A 型四步走完就是骨架。;多人中型題:全題抓 25–27 分鐘;間接正犯結構加錯誤論約 300–400 字,工具責任結算約 200 字,幕後與工具各半,別把墨水全灌給幕後者。;長篇綜合題:間接正犯加錯誤論約佔四到五成篇幅,其餘留給文書線與不作為線。;學理鋪陳(間接正犯為何存在)不超過 3 行,考的是涵攝,不是共筆。

單點檢驗題:一個小題只問一件事,直接問「甲是否構成某罪之間接正犯」(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第 2 小題屬之)。

多人參與大題:它是藏在「甲乙丙有何刑責」裡的定性轉軸,一步定性錯,全題方向跟著翻車(民國 104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民國 106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屬之)。

以上劑量是教練重建的建議,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兩種設問,兩張拆解表

A 型|工具鏈單點檢驗

「甲是否構成偽造文書之間接正犯?」

  1. 被利用者自己成不成立該罪?(醫師不知情,欠缺刑法§215「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的主觀要件,不成立)
  2. 幕後者翻不翻得過牆?(己手犯?純正身分犯?幕後者非從事業務之人,不能成立刑法§215 之間接正犯)
  3. 有沒有替代條文?(刑法§214 只處罰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使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法無明文)
  4. 結論加一句立法論:偽造文書部分不成立,此為處罰漏洞,罪刑法定原則下不得類推補洞
B 型|多人參與的定位戰

「甲、乙有何刑責?」「乙、丙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1. 從工具寫起:逐一確定每個動手者的主觀,知道什麼、誤信什麼。這一步決定全題走向
  2. 工具定性推出幕後者的正犯型態:無故意工具、減輕故意工具、被害人工具都往間接正犯走;完全故意就往教唆犯走,並給出分水嶺的理由
  3. 錯誤論交叉:幕後者的等價客體錯誤(法定符合說下不阻卻故意);工具誤信有囑託的減輕構成要件錯誤(依其主觀認識論罪)
  4. 工具責任獨立結算:過失、輕罪故意各歸各的帳
  5. 幕後者的其他罪名加競合收尾

問「有何刑責」=每一個出場人物都要有罪名結論;問「應如何論處/處斷」=正犯型態與競合一起交代;單點題就只答那一個點,不要把全案重寫一遍。

閱卷會找的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間接正犯結構三要素明寫:利用行為+工具欠缺故意(或責任)+意思支配
  2. 工具的主觀逐一認定(知道什麼、誤信什麼),不是一句「不知情」帶過
  3. 三道牆檢查:己手犯、純正身分犯、有無替代條文
  4. 工具責任獨立結算:過失致死、傷害致死不因幕後者成立間接正犯而消失
  5. 錯誤論交叉正確接線:等價客體錯誤、誤信囑託的減輕構成要件錯誤
  6. 與教唆犯的分水嶺要給理由:被利用者有完全故意時,幕後者退居教唆
  7. 結論句三件套:罪名+既未遂+正犯型態

這是教練重建的採分點,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低分怎麼死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正犯型態零交代:只寫「甲成立殺人既遂」,利用了誰、怎麼支配、為何是正犯而不是教唆,三個空格全空。
把工具全寫成「不知情所以不成罪」:工具有三種下場,不成罪、過失、輕罪故意。被告知「藥量加倍會使 A 嚴重腹瀉」的人對傷害有認識,死亡結果疊上去要往傷害致死(刑法§277 第 2 項)走;未加查證就開立不適當處方的人則是過失。
錯誤論漏接:想殺 B 卻誤認 A 的等價客體錯誤要正面論(法定符合說下故意不阻卻),跳過去等於核心爭點蒸發。
見「利用」就寫成立:看到「利用不知情醫師」反射性肯定間接正犯,沒摸身分犯的牆,方向整個反掉,那題的正解是不成立。
高分卷長這樣 工具先行、逐人結算;間接正犯三要素句寫出來;摸牆留下痕跡;錯誤論接線明確;結論三件套:罪名+既未遂+正犯型態

高低分的判斷是教練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換皮不換骨的五條軸

參與型態軸

    工具有完全故意,幕後者降級為教唆犯;共同正犯要犯意聯絡、幫助犯要幫助故意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的 (A)(B) 選項

    被害人工具軸

      加工自殺(刑法§275)與殺人罪(刑法§271)之間,看被害人有無自殺之意思決定能力;墮胎家族(刑法§289 與§291)之間,看有無囑託或承諾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6 題

      身分犯漏洞軸

        刑法§213 與§214,有身分才借得到手;刑法§215:無身分又沒有「使⋯」的明文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

        工具責任軸

          刑法§14 與§276,工具自己的帳自己付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

          錯誤論軸

            幕後者的客體錯誤、工具誤信有囑託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民國 106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

            出題人視角:命題創新幾乎都發生在「軸的組合」,不是新考點,間接正犯乘上客體錯誤再乘上工具過失,或間接正犯乘上減輕構成要件錯誤再併偽造文書線。看到組合題不要慌,一層一層拆,每層都是你練過的。

            同一副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幕後者利用工具 → 工具定性 → 摸牆 → 幕後者正犯型態+工具責任

            醫療皮

            甲掉包病患藥物,護士乙未比對即交付,病患死亡

            乙無殺人故意,是工具;甲成立刑法§271 殺人既遂之間接正犯;乙違反給藥規定,走刑法§276 過失致死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文書皮(雙結局)

            公務員甲騙同事把不實事項登載於甲職務上所掌公文/一般人甲騙醫師開不實診斷書

            前者甲有身分,成立刑法§213 之間接正犯;後者醫師欠缺明知、甲無業務身分、法無「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罪,該題公布答案是偽造文書罪章各罪均不成立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被害人皮

            醫師謊稱墮胎藥是營養品讓孕婦自己服下/甲帶無自殺意思決定能力之子跳海

            前者孕婦全無墮胎認識,走刑法§291;後者刑法§275 第 2 項以被害人有自殺之意思決定能力為前提,故走刑法§271 殺人罪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6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三皮寫完,檢查你的三段是否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代換。是,這個考點就是你的;不是,回 b3 重走一次。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利用行為+欠缺故意+意思支配」這三要素句拿去每題照抄,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

            規範段(間接正犯為何是正犯)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未依醫院給藥規定比對藥物」「摹仿 A 的字跡捏造求死信」「極重度智能障礙」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工具的主觀認定尤其要引題目原文的事實。

            過了才走下一站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是自評版的關卡;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其如此。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3 的三問決策樹與三道牆

              默寫 b17 的採分點,漏不超過一項

              口頭講一遍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與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為何一成一敗(關鍵詞:身分、明知、替代條文)

              b20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250 字擬答

              b9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分水嶺判斷錯 → 回 b11

              牆漏摸 → 回 b10 與 b12

              工具責任漏算 → 回 b6 與 b17 第 4 點

              錯誤論斷線 → 回 b16 的 B 型第 3 步

              讀舊題舊書要留意的年份

              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刑法§29 教唆犯條文最後修正公布,現行條文寫的是「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

              影響:被教唆的人要去實行犯罪行為,教唆犯才有依附的對象。動手的人若欠缺故意而不成立犯罪,教唆與幫助都接不住幕後者,這正是間接正犯被推到台前的位置。

              讀民國 94 年以前的舊題與舊教材時,先確認它談的是修正前還是修正後的條文。

              民國 108 年

              刑法§275 於 5 月 29 日、刑法§214 與§215 於 12 月 25 日最後修正公布。

              影響:罰金數額與文字經過調整。

              年代較早的題目所引條文文字可能與現行版不同,對照時以現行條文為準。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一起下手的都是正犯。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被教唆的人要去實行犯罪行為,教唆犯才有依附的對象。

              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也要有一個在實行犯罪的人可以依附。

              刑法第 31 條(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第 1 項只寫了共同實行、教唆、幫助,沒有寫「利用」—無身分者利用有身分之人能不能擠進純正身分犯,題目就從這個縫隙長出來。

              刑法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判斷誰是工具,第一把尺。

              刑法第 14 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工具沒有故意不等於工具沒事—違反注意義務就自己成立過失犯。

              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依命令之行為) 但書一開,明知違法還照辦的下屬就擋不住了。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被害人工具軸的其中一個出口。

              刑法第 275 條 第 2 項的加工自殺以被害人有自殺之意思決定能力為前提;利用沒有這個能力的人走向死亡,是把被害人自己當工具,走刑法§271。

              刑法第 276 條 工具自己那筆帳最常落腳的地方。

              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主體以公務員為限,是純正身分犯。

              刑法第 214 條 法律只為「使公務員登載」開了這一道門。

              刑法第 215 條 主體以從事業務之人為限;刑法沒有「使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的罪名,這個立法空洞就是考點。

              刑法第 291 條(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 孕婦全無墮胎認識時的落點。

              歷屆出處與資料來源

              條文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訴訟法§186 僅引條號。

              選擇題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立場由各題公布答案反推,並標明年份與題號。

              這個考點取材的歷屆範圍為民國 94 年至 113 年。

              申論: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第 2 小題,10 分);民國 104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30 分);民國 104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30 分);民國 106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100 分)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 題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6 題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上一節的分水嶺只有兩個字:明知。動手的人被蒙在鼓裡,幕後那個坐上正犯的位子;動手的人心知肚明還是照辦,那個位子當場被收走,幕後的人往下掉一格,掉到哪一格,就是下一節。同一段事實、同一個幕後者,只因為題幹多了兩個字,整題換邊。

              下一個考點

              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