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7/12 站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之理論基礎
條文沒寫也能不罰:但這扇門只朝有利被告開
快速跳轉
先翻條文,還是補充層?
為什麼需要它
門票只有四張,值得容許的情形卻寫不完。
少了它,條文沒寫卻不該罰的情形無處安放;違法性是實質判斷。
判斷路徑
四張門票套得上嗎?
是限縮處罰嗎?
走承諾的話有效嗎?
在分配什麼
誰承擔判斷錯誤;門只朝有利被告開。
先寫三行
先自己寫
憑什麼能用刑法沒寫的阻卻違法事由?
寫完了,對照看看
- 違法性是實質判斷
- 罪刑法定禁的是不利被告的類推
- §21 至§24 例示不是列舉
你剛拿下什麼 「憑什麼」你答得出:實質違法性+有利被告續造+例示。
接著讀 → 得被害人承諾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同一句「被害人自己同意」,兩說把它擺在犯罪三階層的哪一階
| 兩說 | 擺哪一階 | 憑什麼 |
|---|---|---|
| 甲說(合意) | 阻卻構成要件 | 妨害自由罪本質上以違反被害人意思為前提,被害人之合意使構成要件自始不該當 |
| 乙說(承諾) | 阻卻違法 | 構成要件仍該當,得被害人承諾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排除違法性 |
應試策略
- 兩說結論相同、層次不同:擇一表態並交代理由即可,不必兩說並陳。
- 考的是「憑什麼可以用條文沒寫的事由」,不是背出幾個超法規事由。
- 歷屆命題只落在二試申論,一試未見;選擇題的準備重心放在鄰站「得被害人承諾」。
秒殺法
沒有條文也能不罰,靠的是方向:限縮處罰可以,反過來拿它創設或加重處罰就不行。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很少當主角,多半坐在「前半問理論、後半給案例」那種題的理由層:你要用它把沒有明文的事由接回罪刑法定。
案例段一定要寫出涵攝支點,別整題只鋪理論。
拆解模板
憑什麼可以引用刑法沒寫的阻卻違法事由?本案乙成立刑法§302 I 嗎?
- 理論段一:實質違法性論,違法性是對法益的實質侵害與法秩序的整體衝突;構成要件該當只是違法的徵表,可以被實質理由推翻。
- 理論段二:罪刑法定的方向性,刑法§1 禁止的是以類推創設或加重處罰;承認超法規事由是限縮處罰、有利被告的法之續造,不牴觸罪刑法定。
- 理論段三:刑法§21 至§24 是例示而非列舉;其共同上位原理(利益衡量/優越利益原則、目的說、社會相當性說)可以操作到未明文的案型。
- 案例段:先涵攝形式上該當「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再點出甲主動要求這個支點,最後擇一說並跑承諾有效性,行動自由屬個人可處分法益、甲有承諾能力、事前明示、出於真意。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承諾存在的時間
- 若甲半夜反悔要求開門而乙拒絕:承諾可隨時撤回,撤回後乙之繼續拘禁即成立本罪。
這一段原題沒有問,是往下延伸的推演。
破關條件
- 默背四個法定阻卻違法事由的條號(刑法§21 至§24)與關鍵句
- 用三塊積木回答「憑什麼可以引用超法規事由」
- 說得出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被告的類推這個限定
- 列出至少三個超法規事由(得被害人承諾、推測承諾、義務衝突)
- 區分合意(阻卻構成要件)與承諾(阻卻違法)兩說,各給一句理由
- 跑完承諾有效性四要件(可處分法益、承諾能力、事前、真意)
- 圖書館案寫得出涵攝支點「被害人主動要求」,而不是直接跳結論不罰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 第一張門票:法令授權你這樣做。
刑法第 22 條 第二張門票:業務範圍內的正當行為。
刑法第 23 條前段 第三張門票:正當防衛。第四張是刑法§24 緊急避難。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 這個考點最常穿的事實皮;本條最後修正公布為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來源
歷屆考過的紀錄: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這個考點是該題的次要考點,配分 25)。
歷屆命題只落在二試申論,一試未見;同卷常一起出現的是「得被害人承諾」與「剝奪行動自由」。
條文引自現行版;這個考點的理論整理屬通說層次,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
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
白話 第一張門票:法令授權你這樣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2 條
白話 第二張門票:業務範圍內的正當行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3 條前段
白話 第三張門票:正當防衛。第四張是刑法§24 緊急避難。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
白話 這個考點最常穿的事實皮;本條最後修正公布為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