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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
刑罰算過去,保安處分算未來:對象、時點、期間三格定生死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問「下列何者不屬於保安處分」,正解是易服社會勞動,勝負在看到某個字的瞬間就分完。
沒有這一軌會出什麼事
但有兩種人刑罰算不到:一種不能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刑法§19 第 1 項明文不罰;一種罰得完卻沒解決:成癮者、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的性犯罪者,刑期屆滿照樣回街上。這兩個缺口由保安處分補上,理由是未來的危險性,這就是雙軌制。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考的正是它的存在理由:消滅行為人之危險性、確保公共安全。
刑罰算完你的過去就必須收手;保安處分處理的是收手之後怎麼辦。
四問走完一題
這是保安處分嗎?
是哪一種?對誰?
時點與期間對嗎?
要件寫了沒?
兩軌在分配誰的自由
預測錯了由誰承擔,押在條文的限縮語上:原則上不是有病就關,而是「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才宣告;期間有上限,延長須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並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這些限縮語就是這一軌能站住的理由(b25)。
動筆:先寫再看答案
先自己寫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上所規定「保安處分」之種類?;(A) 驅逐出境;(B) 強制工作;(C) 保護管束;(D) 易服社會勞動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D;易服社會勞動規定在刑法§41,是易刑處分;(A)(B)(C) 分別是刑法§95、§90、§92 與§93 的保安處分。
- 我的理由指得出條號:驅逐出境§95、強制工作§90、保護管束§92 與§93、易服社會勞動§41。
- 我認出易服社會勞動是刑罰執行的替代方式,不是以未來危險性為理由的處分。
- 第二問我想到強制工作:條文還在,但經釋字第 812 號宣告違憲失效,已不得再宣告。
接著讀 → 責任能力(刑法§19) 監護的入口:不罰走第 1 項、減刑走第 2 項、從舊從輕原則(刑法§1、§2) 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受罪刑法定拘束,新舊法題從這裡出、緩刑與假釋(刑法§93) 保護管束的另一個家
把易刑處分、緩刑假釋踢出保安處分家族的判準
一條路徑:是不是→哪一種對誰→時點期間→要件寫了沒
一把刀:關不關人,同時決定新舊法怎麼適用
下一步:把 b7 的表練到能默寫。
七種處分:對象、時點、期間
| 處分 | 條文 | 對象 | 執行時點 | 期間 |
|---|---|---|---|---|
| 感化教育 | 刑法§86 | 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 | 以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為原則;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 三年以下 |
| 監護 | 刑法§87 | 刑法§19 第 1 項不罰者(條文第 1 項);刑法§19 第 2 項減刑者及§20 瘖啞人(條文第 2 項) | 第 1 項逕付(不罰,無刑可執行);第 2 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為原則,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 五年以下;得延長,第一次三年以下、其後每次一年以下 |
| 禁戒(毒) | 刑法§88 | 施用毒品成癮者 | 刑之執行前 | 一年以下 |
| 禁戒(酒) | 刑法§89 |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 | 刑之執行前 | 一年以下 |
| 強制工作 | 刑法§90 |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 | 刑之執行前 | 三年,得延長一次(不逾一年六月) |
| 保護管束 | 刑法§92、§93 | 代替刑法§86 至§90 之處分者;受緩刑宣告者、假釋出獄者 | 代替型隨原處分;緩刑於緩刑期間、假釋於假釋中 | 代替型三年以下 |
| 驅逐出境 | 刑法§95 |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條文未設期間 |
| 強制治療 | 刑法§91-1 | 犯條文所列特定性犯罪之罪,且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刑後(徒刑執行期滿前先鑑定、評估) | 五年以下;得延長,第一次三年以下、其後每次一年以下 |
每一種保安處分各自的三個參數(本表不比拘束性,拘束性見 b8)
強制工作那一列只用來讀懂舊題:規定經釋字第 812 號宣告違憲失效,已不得再宣告(b25)。保護管束另有兩層:緩刑原則上「得」付保護管束,但犯刑法§91-1 所列之罪、或執行刑法§74 第 2 項第 5 款至第 8 款所定事項者,「應」於緩刑期間付;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就拿「漏未諭知保護管束尚非違法」設誘,應付而未付即屬違法。
關不關人:新舊法的總開關
這張表在比:這個處分拘不拘束人身自由?答案決定新舊法怎麼適用。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拘束人身自由: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
刑法§1 後段: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罪刑法定)
刑法§2 第 1 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從舊從輕)
非拘束人身自由: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刑法§2 第 2 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8 題整題考這一刀(解剖在 b10)。另一條常被忘記: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依新法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刑法§2 第 3 項)。
誘答模式庫
家族冒充
把刑罰執行的替代方式混進保安處分選單 易服社會勞動出現在種類清單裡(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解毒劑 路徑第一問:刑法§41 姓「易」不姓「保」
對象錯置
監護、禁戒、強制工作、感化教育的對象互換 感化教育的選項給了毒癮者、精障者、遊蕩成習者(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公布答案是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
解毒劑 回 b7 逐格背對象欄
時的效力
誘你答「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不分關不關人 民國 94 年犯罪、96 年判決確定,誘答應依 95 年新法執行強制治療(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8 題)
解毒劑 先分拘束與非拘束(b8),再選法律版本
參數置換
時點、期間數字、義務宣告與裁量宣告互換 強制治療說成裁判前鑑定、治癒為止、三年上限(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監護說成法官得不宣告(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問哪一種是刑後處分(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問誰的執行順序有裁量權(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解毒劑 回 b7 的時點欄與期間欄;刑法§87 的「令入」是義務宣告,要件該當即應宣告
性質混淆
拿保安處分的法律性質設誘 說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得與刑罰互相折抵(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說保護管束是拘束人身自由(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解毒劑 刑法§98 是先執行者已達目的、後執行者得免其執行的調節,不是折抵;保護管束、驅逐出境屬非拘束人身自由
真題解剖:新舊法總開關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8 題
甲於民國 94 年犯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經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審理至 96 年有罪科刑判決確定。關於刑法第 91 條之 1 性罪犯強制治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此題無公布答案紀錄)
- (A) 敘述錯誤(=應選):強制治療拘束人身自由。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者,以「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為限(刑法§2 第 2 項);拘束人身自由者回到刑法§1 罪刑法定與刑法§2 第 1 項從舊從輕,甲民國 94 年行為時只有舊法。
- (B)(C)(D) 敘述正確:民國 95 年修法的三處變動—期間三年上限且得折抵刑期改為不設限制、增設不得假釋之情形、刑前執行改為刑後執行。
考選部公布答案:A
先問關不關人,再選法律版本。
(B) 描述的「不設限制」只到民國 112 年修正前;現行條文已改為五年以下並設延長機制(b25)。
真題解剖:釋字第 799 號整題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關於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此題無公布答案紀錄)
- (D) 敘述錯誤(=應選):該號解釋認為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選項只把結論偷改一個詞。
- (A)(B)(C) 敘述正確,正好是該號解釋的三塊重點:明確性過關、比例原則大致過關但長期強制治療仍有疑慮、執行實態趨近刑罰遭警告。
考選部公布答案:D
字號題先記結論方向(合憲、違憲、還是警告),再記理由;誘答多半出在結論反轉。
秒殺
看到「易科」「易服」,先把它移出保安處分家族,再讀其他選項。;新舊法題先問關不關人,答案就出來一半。;問期間之前先問是哪一年的法:監護與強制治療的現行答案都是五年以下加延長。;看到「折抵」兩個字要警覺:刑與保安處分之間是免其執行的調節(刑法§98),不是折抵。
公布答案已經過期的地方
強制治療的期間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出於修法前,當年以期間不設限制為正確方向 民國 112 年修正後為五年以下;延長須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第一次三年以下、其後每次一年以下,並每年鑑定評估 這題只當法制史讀;答題與申論用現行參數
強制工作可否宣告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等舊題,仍把強制工作當作可宣告的處分 釋字第 812 號宣告刑法§90 第 1 項等規定違憲失效,已不得宣告 條文知識仍要會(受罪刑法定拘束、期間三年),但不要讓它出現在你的申論結論裡
監護的期間與延長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出於民國 111 年修正前,當年無延長機制 現行為五年以下並得延長,延長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見到舊題的期間數字,先回 b7 對表
以下三處,考選部當年的公布答案在當年正確,依現行條文卻已不成立。做舊題時把兩件事分開放。
一試怎麼跟、二試怎麼站
這一站的選擇題絕大多數是要件辨識,比的是查表速度:b7 的表默寫得出來,這類題目就是送分題。
答題順序固定:先踢家族(易刑處分)→ 認對象 → 對時點與期間 → 最後檢查性質陳述(折抵、拘束性、義務或裁量宣告)。
它不是獨立大題,而是責任能力題的收尾:刑法§19 寫完,用刑法§87 收束才算把題答完(民國 97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設問②問的就是「得為何種處置」)。
站隊方式:不罰枝與減刑枝兩枝都寫,不要賭一邊;參數用現行法,期間寫錯等於告訴閱卷者你的教材沒更新。
命題方向的一個判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命題重心近年從背表格移向修法與違憲審查之後的現行狀態;修法後的頭一兩屆最愛考新制參數。
順著這個方向,民國 111 年修正的監護新制與民國 112 年修正的強制治療新制細節,值得排在背誦順位前面。
舊題若今日重出,最可能被改動的兩處是「強制治療期間不設限制」與「強制工作得宣告」,兩處都已被修法或違憲宣告推翻。
申論裡它坐哪裡、寫多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不是獨立題,而是責任能力大題的收尾段(刑法§19 論完之後的處置)
在二十五分的責任能力題裡,收尾約值五到八分
一百五十到二百五十字
三到五分鐘
收尾段不要寫成制度論文:雙軌制、特別預防這類理論詞一句帶過就好。
「得為何種處置」型:五步拆解
- 1;先解刑法§19:二元混合判斷,生物學基礎(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存否,倚賴精神醫學鑑定)加心理學基礎(辨識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欠缺、顯著減低,由法官規範判斷);判斷時點是行為時。
- 2;表態事實爭點:不得僅憑審判中應答如流的事後印象,否定行為時受妄想支配之可能;應先囑託精神鑑定,再綜合鑑定結果、犯行動機與行為模式整體判斷。
- 3;分岔給結論:刑法§19 第 1 項不罰→無罪判決,並依刑法§87 第 1 項逕付監護;刑法§19 第 2 項減刑→科刑,並依刑法§87 第 2 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 4;要件明寫:「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不是有病就關。
- 5;參數收尾:期間五年以下,延長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並依刑法§96 於裁判時併宣告(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91-1 的刑後鑑定評估就是例外)。
值得寫進去的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刑法§19 的二元混合判斷法,並點明以行為時為準
- 鑑定與法官判斷的分工:不得僅憑法庭上的印象定案
- 不罰對刑法§87 第 1 項、減刑對第 2 項,對號不錯格
- 把「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這個要件明寫出來
- 期間五年以下加延長程序,用現行法參數
- 依刑法§96 於裁判時併宣告
以下是這一段該長出哪些東西的判斷,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換皮不換骨:四條變形軸
制度軸(刑總內部)
- 責任能力(刑法§19):不罰或減刑,決定監護走第 1 項或第 2 項
- 從舊從輕原則(刑法§1、§2):拘束與非拘束的二分決定新舊法
- 緩刑、假釋(刑法§93):保護管束的另一個家
-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刑法§41):永遠的反面教材
程序軸(跨到刑訴)
- 不利益變更禁止(刑訴§370):保安處分納入刑的整體評價
罪名皮(分則掛鉤)
- 加重強制性交、公然猥褻等,是刑法§91-1 前提罪名清單的成員(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就一題雙掛)
時事軸
- 釋字第 799 號 → 民國 112 年修法
- 釋字第 812 號 → 強制工作退場
同一副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對象+要件+時點+期間
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否骨架句同構、只有處分種類與參數在代換。不同構就回 b7 查表。
精障皮
思覺失調患者受幻聽指示殺人,辨識能力顯著減低
刑法§19 第 2 項得減輕其刑,並依刑法§87 第 2 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監護、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期間五年以下並得延長
性犯罪皮
加重強制性交受刑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
刑法§91-1 刑後強制治療;五年以下並得延長,每年鑑定評估,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
上訴皮
一審判四年徒刑並沒收工具,僅被告上訴,二審能否改判三年徒刑並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刑訴§370 第 1 項: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刑期雖降,加計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整體觀察,實質更為不利,不得諭知(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的事實圈;該題原本用的是強制工作,今日已不得宣告)
表格是彈藥,不是答案
一試可以純查表;二試把 b7 整張表抄進答案就是災難。
申論只需要題目那一種處分的四個參數(對象、要件、時點、期間),其他種類一個字都不要出現。涵攝段要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甲行為時受妄想支配」「徒刑執行期滿前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離站前的破關條件
- 闔上書,我能默寫 b7 的表:處分、對象、時點、期間四欄大致無誤
- 我能口述刑法§87 三項的結構:第 1 項誰、第 2 項誰加何時、第 3 項多久加誰聲請延長
- 我能一句話說出釋字第 799 號通向民國 112 年修法、釋字第 812 號讓強制工作退場
- 我能說出哪兩種處分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以及這個差別在新舊法題上的效果
- 我能秒答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為什麼不屬於保安處分
- b21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八分鐘內寫出兩百字內的收尾段
- 我的收尾段有先完成刑法§19 判斷才進入處置討論,且不罰對第 1 項、減刑對第 2 項沒對錯格
- 我的收尾段明寫了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期間與延長用的是現行法參數
- b9 的每一型誘答,我都能講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
這裡是自評。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自評普遍偏寬。
表格破洞 → 回 b7 逐格補
新舊法答錯 → 回 b8 兩條地基,再做 b10
參數過期 → 回 b25 時間軸
收尾斷鏈 → 回 b17 的第 3 到第 5 步
修法警示:哪些舊答案已經不能用
強制治療(刑法§91-1)
民國 95 年修正前:刑前執行、期間最長三年、得折抵刑期
民國 95 年修正後:改刑後執行、期間不設限制、增設不得假釋之情形(這三點就是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8 題 (B)(C)(D) 三個正確選項的內容)
民國 109 年釋字第 799 號作成(該號解釋的重點,可直接讀 b11 的四個選項原文)
民國 112 年修正(現行):五年以下、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延長、每年鑑定評估、增設停止治療機制
監護(刑法§87)
民國 111 年修正前:期間五年以下,無延長機制
民國 111 年修正(現行):五年以下並得延長(第一次三年以下、其後每次一年以下)、增訂「或以適當方式」的多元處遇、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
強制工作(刑法§90)
釋字第 812 號宣告刑法§90 第 1 項等規定違憲、失其效力,此後不得再宣告強制工作
做舊題見到期間數字,先回 b7 對表;三處具體的過期點列在 b13。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 條 後面那一句是這一站的地基:關人的保安處分跟刑罰一樣受罪刑法定拘束。
刑法第 2 條 第 2 項的「非拘束人身自由」幾個字,就是新舊法題的分水嶺。
刑法第 19 條 第 1 項不罰對應監護第 1 項,第 2 項減刑對應監護第 2 項。第 3 項是原因自由行為的排除規定。
刑法第 86 條第 2 項 第 1 項對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亦得施以感化教育;期間三年以下。
刑法第 87 條 「令入」是義務宣告:要件該當,法官即應宣告,不是想不想的問題。
刑法第 88 條第 1 項、第 89 條第 1 項 兩者期間均一年以下,都是刑前執行。酒癮那條多一個「有再犯之虞」的要件。
刑法第 90 條第 1 項 條文仍在法典中,但經釋字第 812 號宣告違憲失效,已不得宣告。
刑法第 91-1 條第 1、2 項 第 3 至 5 項另定:停止治療後再犯危險重現者得令繼續治療、期間合併計算、每年鑑定評估。時點寫在「徒刑執行期滿前」,所以是刑後處分。
刑法第 92 條第 1 項、第 93 條 代替型期間三年以下,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仍執行原處分。緩刑原則上「得」付,上開兩種情形「應」付;假釋則在假釋中付。
刑法第 95 條 主體限外國人;具雙重國籍者仍有本國籍,無本條之適用(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選項 C)。
刑法第 96 條、第 98 條、第 99 條 第 98 條是免其執行的調節機制,不是折抵—選項拿「折抵」設誘就是錯的。
歷屆出處與資料來源
條文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現行條文
選擇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釋字第 799 號、第 812 號:字號經解釋索引核實;解釋要旨的細部敘述以 b11 引用的題目選項原文為準
配分、字數與時間劑量、高低分判斷: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保安處分之種類)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感化教育之對象)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8 題(強制治療新舊法)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監護為義務宣告)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強制治療期間)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刑法§91-1 前提罪名)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不利益變更禁止與保安處分)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保安處分之目的)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執行順序之裁量)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何者為刑後處分)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監護之要件與期間)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折抵、驅逐出境主體、保護管束性質)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拘束人身自由之判別)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釋字第 799 號)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緩刑應付保護管束而漏未諭知)
民國 97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二十五分):妄想型思覺失調患者潑硫酸重傷鄰居;設問①法官憑其應答如流、犯行經精心策劃而認定精神正常,是否有理;設問②若認精神狀況異常,得為何種處置
刑法第 1 條
白話 後面那一句是這一站的地基:關人的保安處分跟刑罰一樣受罪刑法定拘束。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 條
白話 第 2 項的「非拘束人身自由」幾個字,就是新舊法題的分水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9 條
白話 第 1 項不罰對應監護第 1 項,第 2 項減刑對應監護第 2 項。第 3 項是原因自由行為的排除規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86 條第 2 項
白話 第 1 項對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亦得施以感化教育;期間三年以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87 條
白話 「令入」是義務宣告:要件該當,法官即應宣告,不是想不想的問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88 條第 1 項、第 89 條第 1 項
白話 兩者期間均一年以下,都是刑前執行。酒癮那條多一個「有再犯之虞」的要件。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90 條第 1 項
白話 條文仍在法典中,但經釋字第 812 號宣告違憲失效,已不得宣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91-1 條第 1、2 項
白話 第 3 至 5 項另定:停止治療後再犯危險重現者得令繼續治療、期間合併計算、每年鑑定評估。時點寫在「徒刑執行期滿前」,所以是刑後處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92 條第 1 項、第 93 條
白話 代替型期間三年以下,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仍執行原處分。緩刑原則上「得」付,上開兩種情形「應」付;假釋則在假釋中付。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95 條
白話 主體限外國人;具雙重國籍者仍有本國籍,無本條之適用(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選項 C)。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96 條、第 98 條、第 99 條
白話 第 98 條是免其執行的調節機制,不是折抵—選項拿「折抵」設誘就是錯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