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2/12 站
核心 選擇題考過 15 次・申論考過 1 次

保安處分

刑罰算過去,保安處分算未來:對象、時點、期間三格定生死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0 分鐘
快速跳轉
📌 分類閱讀: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刑罰執行的替代方式(刑法§41),不屬於保安處分 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刑法§19 責任能力,出口是監護(刑法§87) 成癮、再犯之虞、再犯之危險;問的是未來危險性而非過去罪責,保安處分這一軌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修正施行前/後;先問關不關人:拘束人身自由的走從舊從輕,非拘束人身自由的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分界在 b8)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問「下列何者不屬於保安處分」,正解是易服社會勞動,勝負在看到某個字的瞬間就分完。

沒有這一軌會出什麼事

但有兩種人刑罰算不到:一種不能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刑法§19 第 1 項明文不罰;一種罰得完卻沒解決:成癮者、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的性犯罪者,刑期屆滿照樣回街上。這兩個缺口由保安處分補上,理由是未來的危險性,這就是雙軌制。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考的正是它的存在理由:消滅行為人之危險性、確保公共安全。

刑罰算完你的過去就必須收手;保安處分處理的是收手之後怎麼辦。

四問走完一題

這是保安處分嗎?

以未來危險性為理由的才進這一軌。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是刑罰執行的替代方式,緩刑、假釋是刑罰權的運作,都不是;但緩刑、假釋可以掛保護管束。

是哪一種?對誰?

對象對號:刑法§19 精障→監護;成癮→禁戒;未滿十四歲不罰或未滿十八歲減刑→感化教育;特定性犯罪加再犯危險→強制治療;外國人→驅逐出境。

時點與期間對嗎?

刑前是禁戒;以刑後為原則的有感化教育、刑法§87 第 2 項監護、強制治療、驅逐出境;刑法§87 第 1 項監護逕付(不罰,無刑可執行)。期間:禁戒一年以下、感化教育三年以下、監護與強制治療五年以下並得延長(全表 b7)。

要件寫了沒?

監護不是有病就關:刑法§87 明寫「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

兩軌在分配誰的自由

刑罰這一軌 算過去,以罪責為上限,罰完就還人自由。代價是:對還會再犯的人,國家在刑期屆滿那天得放手。
保安處分這一軌 算未來,以危險性為理由,可在刑罰之外或之後繼續限制人身自由。代價是:把還沒發生的事當成剝奪自由的根據,而預測會錯。

預測錯了由誰承擔,押在條文的限縮語上:原則上不是有病就關,而是「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才宣告;期間有上限,延長須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並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這些限縮語就是這一軌能站住的理由(b25)。

動筆:先寫再看答案

先自己寫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上所規定「保安處分」之種類?;(A) 驅逐出境;(B) 強制工作;(C) 保護管束;(D) 易服社會勞動

先不看答案,寫兩行:①每個選項你憑哪個字踢掉?②題目若改問「今日仍得宣告的種類」,哪個選項會變成第二個坑?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D;易服社會勞動規定在刑法§41,是易刑處分;(A)(B)(C) 分別是刑法§95、§90、§92 與§93 的保安處分。

  • 我的理由指得出條號:驅逐出境§95、強制工作§90、保護管束§92 與§93、易服社會勞動§41。
  • 我認出易服社會勞動是刑罰執行的替代方式,不是以未來危險性為理由的處分。
  • 第二問我想到強制工作:條文還在,但經釋字第 812 號宣告違憲失效,已不得再宣告。

接著讀 → 責任能力(刑法§19) 監護的入口:不罰走第 1 項、減刑走第 2 項、從舊從輕原則(刑法§1、§2) 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受罪刑法定拘束,新舊法題從這裡出、緩刑與假釋(刑法§93) 保護管束的另一個家

把易刑處分、緩刑假釋踢出保安處分家族的判準

一條路徑:是不是→哪一種對誰→時點期間→要件寫了沒

一把刀:關不關人,同時決定新舊法怎麼適用

下一步:把 b7 的表練到能默寫。

七種處分:對象、時點、期間

處分條文對象執行時點期間
感化教育刑法§86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以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為原則;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三年以下
監護刑法§87刑法§19 第 1 項不罰者(條文第 1 項);刑法§19 第 2 項減刑者及§20 瘖啞人(條文第 2 項)第 1 項逕付(不罰,無刑可執行);第 2 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為原則,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五年以下;得延長,第一次三年以下、其後每次一年以下
禁戒(毒)刑法§88施用毒品成癮者刑之執行前一年以下
禁戒(酒)刑法§89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刑之執行前一年以下
強制工作刑法§90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刑之執行前三年,得延長一次(不逾一年六月)
保護管束刑法§92、§93代替刑法§86 至§90 之處分者;受緩刑宣告者、假釋出獄者代替型隨原處分;緩刑於緩刑期間、假釋於假釋中代替型三年以下
驅逐出境刑法§95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條文未設期間
強制治療刑法§91-1犯條文所列特定性犯罪之罪,且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刑後(徒刑執行期滿前先鑑定、評估)五年以下;得延長,第一次三年以下、其後每次一年以下

每一種保安處分各自的三個參數(本表不比拘束性,拘束性見 b8)

強制工作那一列只用來讀懂舊題:規定經釋字第 812 號宣告違憲失效,已不得再宣告(b25)。保護管束另有兩層:緩刑原則上「得」付保護管束,但犯刑法§91-1 所列之罪、或執行刑法§74 第 2 項第 5 款至第 8 款所定事項者,「應」於緩刑期間付;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就拿「漏未諭知保護管束尚非違法」設誘,應付而未付即屬違法。

關不關人:新舊法的總開關

這張表在比:這個處分拘不拘束人身自由?答案決定新舊法怎麼適用。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拘束人身自由: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

刑法§1 後段: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罪刑法定)

刑法§2 第 1 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從舊從輕)

非拘束人身自由: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刑法§2 第 2 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8 題整題考這一刀(解剖在 b10)。另一條常被忘記: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依新法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刑法§2 第 3 項)。

誘答模式庫

家族冒充

把刑罰執行的替代方式混進保安處分選單 易服社會勞動出現在種類清單裡(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解毒劑 路徑第一問:刑法§41 姓「易」不姓「保」

對象錯置

監護、禁戒、強制工作、感化教育的對象互換 感化教育的選項給了毒癮者、精障者、遊蕩成習者(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公布答案是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

解毒劑 回 b7 逐格背對象欄

時的效力

誘你答「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不分關不關人 民國 94 年犯罪、96 年判決確定,誘答應依 95 年新法執行強制治療(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8 題)

解毒劑 先分拘束與非拘束(b8),再選法律版本

參數置換

時點、期間數字、義務宣告與裁量宣告互換 強制治療說成裁判前鑑定、治癒為止、三年上限(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監護說成法官得不宣告(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問哪一種是刑後處分(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問誰的執行順序有裁量權(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解毒劑 回 b7 的時點欄與期間欄;刑法§87 的「令入」是義務宣告,要件該當即應宣告

性質混淆

拿保安處分的法律性質設誘 說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得與刑罰互相折抵(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說保護管束是拘束人身自由(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解毒劑 刑法§98 是先執行者已達目的、後執行者得免其執行的調節,不是折抵;保護管束、驅逐出境屬非拘束人身自由

真題解剖:新舊法總開關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8 題

甲於民國 94 年犯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經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審理至 96 年有罪科刑判決確定。關於刑法第 91 條之 1 性罪犯強制治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由於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件法院於 96 年審理終局確定,應依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執行強制治療
(B)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性罪犯強制治療之執行期間最多為 3 年,並得折抵刑期;刑法修正施行後,執行期間則不設限制
(C)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性罪犯刑罰之執行可依一般假釋要件辦理;刑法修正施行後,則增設不得假釋之情形
(D)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性罪犯強制治療採刑前執行;刑法修正施行後,則改採刑後執行

(此題無公布答案紀錄)

  • (A) 敘述錯誤(=應選):強制治療拘束人身自由。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者,以「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為限(刑法§2 第 2 項);拘束人身自由者回到刑法§1 罪刑法定與刑法§2 第 1 項從舊從輕,甲民國 94 年行為時只有舊法。
  • (B)(C)(D) 敘述正確:民國 95 年修法的三處變動—期間三年上限且得折抵刑期改為不設限制、增設不得假釋之情形、刑前執行改為刑後執行。

考選部公布答案:A

先問關不關人,再選法律版本。

(B) 描述的「不設限制」只到民國 112 年修正前;現行條文已改為五年以下並設延長機制(b25)。

真題解剖:釋字第 799 號整題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關於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有再犯之危險」、「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作為對性犯罪者宣告及停止強制治療之要件,尚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B) 現行刑法第 91 條之 1 之規定因確保社會大眾安全需求之公共利益,其與受治療者承受之人身自由限制兩者間尚未失衡,未違反比例原則,惟若干特殊情形之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違憲之疑慮
(C) 因強制治療執行機關與刑罰執行機關同一,強制治療執行已有趨近於刑罰執行之可能,悖離刑罰與保安處分應明顯區隔之憲法上要求
(D)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對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修正施行前曾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此題無公布答案紀錄)

  • (D) 敘述錯誤(=應選):該號解釋認為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選項只把結論偷改一個詞。
  • (A)(B)(C) 敘述正確,正好是該號解釋的三塊重點:明確性過關、比例原則大致過關但長期強制治療仍有疑慮、執行實態趨近刑罰遭警告。

考選部公布答案:D

字號題先記結論方向(合憲、違憲、還是警告),再記理由;誘答多半出在結論反轉。

秒殺

看到「易科」「易服」,先把它移出保安處分家族,再讀其他選項。;新舊法題先問關不關人,答案就出來一半。;問期間之前先問是哪一年的法:監護與強制治療的現行答案都是五年以下加延長。;看到「折抵」兩個字要警覺:刑與保安處分之間是免其執行的調節(刑法§98),不是折抵。

公布答案已經過期的地方

強制治療的期間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出於修法前,當年以期間不設限制為正確方向 民國 112 年修正後為五年以下;延長須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第一次三年以下、其後每次一年以下,並每年鑑定評估 這題只當法制史讀;答題與申論用現行參數

強制工作可否宣告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等舊題,仍把強制工作當作可宣告的處分 釋字第 812 號宣告刑法§90 第 1 項等規定違憲失效,已不得宣告 條文知識仍要會(受罪刑法定拘束、期間三年),但不要讓它出現在你的申論結論裡

監護的期間與延長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出於民國 111 年修正前,當年無延長機制 現行為五年以下並得延長,延長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見到舊題的期間數字,先回 b7 對表

以下三處,考選部當年的公布答案在當年正確,依現行條文卻已不成立。做舊題時把兩件事分開放。

一試怎麼跟、二試怎麼站

    這一站的選擇題絕大多數是要件辨識,比的是查表速度:b7 的表默寫得出來,這類題目就是送分題。

    答題順序固定:先踢家族(易刑處分)→ 認對象 → 對時點與期間 → 最後檢查性質陳述(折抵、拘束性、義務或裁量宣告)。

    它不是獨立大題,而是責任能力題的收尾:刑法§19 寫完,用刑法§87 收束才算把題答完(民國 97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設問②問的就是「得為何種處置」)。

    站隊方式:不罰枝與減刑枝兩枝都寫,不要賭一邊;參數用現行法,期間寫錯等於告訴閱卷者你的教材沒更新。

    命題方向的一個判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命題重心近年從背表格移向修法與違憲審查之後的現行狀態;修法後的頭一兩屆最愛考新制參數。

      順著這個方向,民國 111 年修正的監護新制與民國 112 年修正的強制治療新制細節,值得排在背誦順位前面。

      舊題若今日重出,最可能被改動的兩處是「強制治療期間不設限制」與「強制工作得宣告」,兩處都已被修法或違憲宣告推翻。

      申論裡它坐哪裡、寫多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不是獨立題,而是責任能力大題的收尾段(刑法§19 論完之後的處置)

      劑量
      刑法§19 主戰場十五到十八分鐘;收尾一段話講完條號、要件、時點與期間

      在二十五分的責任能力題裡,收尾約值五到八分

      一百五十到二百五十字

      三到五分鐘

      收尾段不要寫成制度論文:雙軌制、特別預防這類理論詞一句帶過就好。

      「得為何種處置」型:五步拆解

      責任能力 → 監護收尾
      1. 1;先解刑法§19:二元混合判斷,生物學基礎(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存否,倚賴精神醫學鑑定)加心理學基礎(辨識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欠缺、顯著減低,由法官規範判斷);判斷時點是行為時。
      2. 2;表態事實爭點:不得僅憑審判中應答如流的事後印象,否定行為時受妄想支配之可能;應先囑託精神鑑定,再綜合鑑定結果、犯行動機與行為模式整體判斷。
      3. 3;分岔給結論:刑法§19 第 1 項不罰→無罪判決,並依刑法§87 第 1 項逕付監護;刑法§19 第 2 項減刑→科刑,並依刑法§87 第 2 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4. 4;要件明寫:「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不是有病就關。
      5. 5;參數收尾:期間五年以下,延長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並依刑法§96 於裁判時併宣告(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91-1 的刑後鑑定評估就是例外)。

      值得寫進去的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刑法§19 的二元混合判斷法,並點明以行為時為準
      2. 鑑定與法官判斷的分工:不得僅憑法庭上的印象定案
      3. 不罰對刑法§87 第 1 項、減刑對第 2 項,對號不錯格
      4. 把「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這個要件明寫出來
      5. 期間五年以下加延長程序,用現行法參數
      6. 依刑法§96 於裁判時併宣告

      以下是這一段該長出哪些東西的判斷,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句話收尾:「甲送醫院監護五年」,沒寫要件、沒分第 1 項與第 2 項、沒寫程序,三個位置全空。
      與刑法§19 斷鏈:花大半時間論證不罰,然後收筆。題目問的是得為何種處置,不罰不是終點,監護才是。
      用舊法參數:寫「監護三年、法官得逕行裁定延長」,現行是五年以下,延長須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
      高分卷長這樣 兩枝都寫:不罰枝與減刑枝各給一個結論;要件、時點、期間、程序四個參數齊全;對鑑定與法官判斷的分工有明確表態

      換皮不換骨:四條變形軸

      制度軸(刑總內部)

      • 責任能力(刑法§19):不罰或減刑,決定監護走第 1 項或第 2 項
      • 從舊從輕原則(刑法§1、§2):拘束與非拘束的二分決定新舊法
      • 緩刑、假釋(刑法§93):保護管束的另一個家
      •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刑法§41):永遠的反面教材

      程序軸(跨到刑訴)

      • 不利益變更禁止(刑訴§370):保安處分納入刑的整體評價

      罪名皮(分則掛鉤)

      • 加重強制性交、公然猥褻等,是刑法§91-1 前提罪名清單的成員(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就一題雙掛)

      時事軸

      • 釋字第 799 號 → 民國 112 年修法
      • 釋字第 812 號 → 強制工作退場

      同一副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對象+要件+時點+期間

      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否骨架句同構、只有處分種類與參數在代換。不同構就回 b7 查表。

      精障皮

      思覺失調患者受幻聽指示殺人,辨識能力顯著減低

      刑法§19 第 2 項得減輕其刑,並依刑法§87 第 2 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監護、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期間五年以下並得延長

      性犯罪皮

      加重強制性交受刑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

      刑法§91-1 刑後強制治療;五年以下並得延長,每年鑑定評估,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

      上訴皮

      一審判四年徒刑並沒收工具,僅被告上訴,二審能否改判三年徒刑並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刑訴§370 第 1 項: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刑期雖降,加計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整體觀察,實質更為不利,不得諭知(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的事實圈;該題原本用的是強制工作,今日已不得宣告)

      表格是彈藥,不是答案

      一試可以純查表;二試把 b7 整張表抄進答案就是災難。

      申論只需要題目那一種處分的四個參數(對象、要件、時點、期間),其他種類一個字都不要出現。涵攝段要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甲行為時受妄想支配」「徒刑執行期滿前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離站前的破關條件

      • 闔上書,我能默寫 b7 的表:處分、對象、時點、期間四欄大致無誤
      • 我能口述刑法§87 三項的結構:第 1 項誰、第 2 項誰加何時、第 3 項多久加誰聲請延長
      • 我能一句話說出釋字第 799 號通向民國 112 年修法、釋字第 812 號讓強制工作退場
      • 我能說出哪兩種處分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以及這個差別在新舊法題上的效果
      • 我能秒答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為什麼不屬於保安處分
      • b21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八分鐘內寫出兩百字內的收尾段
      • 我的收尾段有先完成刑法§19 判斷才進入處置討論,且不罰對第 1 項、減刑對第 2 項沒對錯格
      • 我的收尾段明寫了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期間與延長用的是現行法參數
      • b9 的每一型誘答,我都能講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

      這裡是自評。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自評普遍偏寬。

      表格破洞 → 回 b7 逐格補

      新舊法答錯 → 回 b8 兩條地基,再做 b10

      參數過期 → 回 b25 時間軸

      收尾斷鏈 → 回 b17 的第 3 到第 5 步

      修法警示:哪些舊答案已經不能用

      強制治療(刑法§91-1)

      民國 95 年修正前:刑前執行、期間最長三年、得折抵刑期

      民國 95 年修正後:改刑後執行、期間不設限制、增設不得假釋之情形(這三點就是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8 題 (B)(C)(D) 三個正確選項的內容)

      民國 109 年釋字第 799 號作成(該號解釋的重點,可直接讀 b11 的四個選項原文)

      民國 112 年修正(現行):五年以下、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延長、每年鑑定評估、增設停止治療機制

      監護(刑法§87)

      民國 111 年修正前:期間五年以下,無延長機制

      民國 111 年修正(現行):五年以下並得延長(第一次三年以下、其後每次一年以下)、增訂「或以適當方式」的多元處遇、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

      強制工作(刑法§90)

      釋字第 812 號宣告刑法§90 第 1 項等規定違憲、失其效力,此後不得再宣告強制工作

      做舊題見到期間數字,先回 b7 對表;三處具體的過期點列在 b13。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 條 後面那一句是這一站的地基:關人的保安處分跟刑罰一樣受罪刑法定拘束。

      刑法第 2 條 第 2 項的「非拘束人身自由」幾個字,就是新舊法題的分水嶺。

      刑法第 19 條 第 1 項不罰對應監護第 1 項,第 2 項減刑對應監護第 2 項。第 3 項是原因自由行為的排除規定。

      刑法第 86 條第 2 項 第 1 項對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亦得施以感化教育;期間三年以下。

      刑法第 87 條 「令入」是義務宣告:要件該當,法官即應宣告,不是想不想的問題。

      刑法第 88 條第 1 項、第 89 條第 1 項 兩者期間均一年以下,都是刑前執行。酒癮那條多一個「有再犯之虞」的要件。

      刑法第 90 條第 1 項 條文仍在法典中,但經釋字第 812 號宣告違憲失效,已不得宣告。

      刑法第 91-1 條第 1、2 項 第 3 至 5 項另定:停止治療後再犯危險重現者得令繼續治療、期間合併計算、每年鑑定評估。時點寫在「徒刑執行期滿前」,所以是刑後處分。

      刑法第 92 條第 1 項、第 93 條 代替型期間三年以下,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仍執行原處分。緩刑原則上「得」付,上開兩種情形「應」付;假釋則在假釋中付。

      刑法第 95 條 主體限外國人;具雙重國籍者仍有本國籍,無本條之適用(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選項 C)。

      刑法第 96 條、第 98 條、第 99 條 第 98 條是免其執行的調節機制,不是折抵—選項拿「折抵」設誘就是錯的。

      歷屆出處與資料來源

      條文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現行條文

      選擇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釋字第 799 號、第 812 號:字號經解釋索引核實;解釋要旨的細部敘述以 b11 引用的題目選項原文為準

      配分、字數與時間劑量、高低分判斷: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保安處分之種類)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感化教育之對象)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8 題(強制治療新舊法)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監護為義務宣告)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強制治療期間)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刑法§91-1 前提罪名)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不利益變更禁止與保安處分)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保安處分之目的)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執行順序之裁量)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何者為刑後處分)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監護之要件與期間)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折抵、驅逐出境主體、保護管束性質)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拘束人身自由之判別)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釋字第 799 號)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緩刑應付保護管束而漏未諭知)

      民國 97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二十五分):妄想型思覺失調患者潑硫酸重傷鄰居;設問①法官憑其應答如流、犯行經精心策劃而認定精神正常,是否有理;設問②若認精神狀況異常,得為何種處置

      上一個考點

      累犯

      下一個考點

      追訴權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