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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一道身分門:血親進、姻親不進,其餘全是刑總基本功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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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殺的是誰

進門
生父母 養父母 被收養後的生父母 祖父母
不進門
岳父母 繼父母

以直系血親為限,收養擬制算,姻親除外;只認實際被害人。

解決什麼

它不是獨立罪名,是掛在殺人罪上的加重。

只動刑度,不動構成要件:故意、著手、既未遂、罪數回殺人罪與刑總。

判斷路徑

血親還是姻親?

血親含收養擬制才進門。

走到哪一階段?

同夥已著手,你回不去預備。

幾個行為、幾個人?

先後殺兩人=兩行為,數罪併罰。

在爭什麼

形式血緣
事前查得到。
實際親情
住廿年的岳父,不加重。

法律選查得到的線,情感親疏不算。

先寫再看

動筆

被收養的甲先後砍死養父與生父:誰進門?幾罪?怎麼併?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養父進門,收養擬制。
  • 生父仍進門,收養不刪原來那組。
  • 兩行為,數罪併罰,非想像競合。

你剛拿下什麼 一道身分門,一條「加重只跟實際被害人」。

接著讀 → 殺人罪 其餘在那站判。

身分門:有官方答案背書的三列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個人算不算「直系血親尊親屬」

對象進不進門根據
生父母自然血親;即使被他人收養,天然血親關係也不因收養而消滅,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公布答案 C,被收養的甲砍死生父 B 仍成立
養父母收養=擬制直系血親:同一題砍死養父 A 亦成立
岳父母不進直系「姻親」不是血親;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即以「甲欲殺岳父」設景(那一題的身分疑義見 b11)

其餘稱謂:依民法親屬編歸納,沒有官方答案逐字背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個人算不算「直系血親尊親屬」

對象進不進門根據
祖父母、外祖父母直系血親二親等尊親屬
繼父母不進父或母之配偶=直系姻親,沒有血親擬制
兄姊、伯叔不進旁系血親,各自回普通殺人罪
配偶不進非血親,回普通殺人罪

三題真題解剖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甲欲殺岳父 A,邀乙同往;到場後甲一見 A 立即逃逸,乙揮刀落空也跟著逃。題目要你挑出敘述錯誤的那一個。

✓ (A) 甲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預備犯
(B) 甲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未遂犯
(C) 甲成立殺人罪之中止犯
(此處只摘錄解析用得到的選項)

考選部公布答案:A(應選的錯誤敘述)

  • 命題軸在階段:乙已揮刀=已著手,依刑法§28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甲不可能停留在「預備」,所以 (A) 是錯的敘述。
  • (C) 是最漂亮的誘答:甲轉身就跑、並未防止乙下手,結果不發生是 A 自己閃開—刑法§27 要的是防果或盡力防止,臨陣脫逃不算中止。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甲欲殺父 A,向不知情的乙借美工刀,持刀找尋 A 時誤認 B 為 A,將 B 殺死。問依實務見解甲的罪責。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正解:等價客體錯誤依實務不阻卻故意,甲對 B 成立故意殺人既遂;但 B 不是甲的尊親屬—加重身分看的是實際被害人與行為人的關係,不跟著「想殺的人」走,所以只成立普通殺人罪。
  • (A) 殺人未遂+過失致死是具體符合說的結論,題目問的是實務見解,直接淘汰。
  • (B) 持刀「找尋」A 還停在預備,未著手哪來未遂。
  • (D) 乙不知情=沒有幫助故意,不成立幫助犯;刑法§30 說的「雖他人不知」是指正犯不知道有人在幫(片面幫助),方向剛好相反。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被收養的甲,先後砍斃養父 A 與生父 B。

✓ (C) 二個殺害尊親屬罪,數罪併罰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養父、生父都進身分門:收養是擬制血親,天然血親也不因被收養而消滅(名單對照 b7)。
  • 先後砍殺兩人=兩個行為兩個罪,走刑法§50 數罪併罰。
  • 誘答 (D) 用想像競合包裝—想像競合以一行為為前提,先後兩刀是兩個行為,別被騙走。

五個固定誘答模式

同夥動了手,你卻還停在「預備」

題目讓主角先逃跑,選項就遞給你一個預備犯

解毒劑 刑法§28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同夥著手,全體跨線。

臨陣脫逃冒充中止

主角跑了、結果也真的沒發生,選項就寫中止犯

解毒劑 刑法§27 要的是防果或盡力防止;結果沒發生若是被害人自己閃開,跟他無關。

想像競合包裝數罪

先後殺兩人,選項用一行為的競合收尾

解毒劑 先數行為個數;兩個行為就是數罪併罰。

加重身分跟著「想殺的人」跑

客體錯誤案型,選項把尊親屬身分套在實際被害人身上

解毒劑 加重只看實際被害人與行為人的關係。

不知情的人被當幫助犯

借刀的乙什麼都不知道,選項照樣讓他成立幫助犯

解毒劑 「雖他人不知」是正犯不知道有人在幫;乙自己不知情就沒有幫助故意。

官方答案自己有張力的地方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的 (B)

岳父是直系姻親,甲對 A 根本沒有刑法§272 的加重身分;(B) 卻用「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未遂犯」描述甲,學理上同樣有疑義。考選部公布答案只列 (A)。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看到這個罪名,命題軸幾乎都落在階段與罪數,不在身分,身分門三十秒判完就往下走。
  • 同一題裡有兩個瑕疵時,選命題軸上最硬的那個錯(階段錯置最硬),身分疑義別戀戰。
  • 複習劑量壓在半小時內:你在這裡真正練的是共同正犯、未遂、中止、客體錯誤與罪數這幾樣刑總基本功。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看到「預備」先問同夥動手了沒,看到「想像競合」先數行為幾個,這兩刀砍完,本考點的選擇題大半就結束了。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在歷屆試題裡只出現在選擇題,沒有留下申論考過的紀錄。所以這裡不給你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把沒有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佔掉你本來該用在別站的時間。

真在申論裡碰到它,它也只是殺人罪答題架構裡的一句加重評價:先成立刑法§271 之罪,再說明依刑法§272 加重其刑。力氣花在故意、著手、既未遂與罪數的認定上;要練申論,去殺人罪那一站。

修法警示

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

刑法§272 從獨立罪名改成加重規定,條文只留「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影響:加重規定不創設新構成要件;今日答題的正確寫法=成立刑法§271 之罪,依刑法§272 加重其刑。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4、105 年的舊題寫「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舊法用語,考點本身不變,照舊解,只要把結論改寫成今日寫法。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72 條(現行版) 罪名本體在前條(殺人罪),這一條只把刑度往上加。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未遂與預備的處罰都掛在這一條,加重規定跟著它走。

刑法第 28 條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的條文根據—同夥著手,你也跨線了。

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 未遂的入口就是「著手」這條線。

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 中止要的是防果或盡力防止,不是轉身就跑。

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 「雖他人不知」是指正犯不知道有人在幫(片面幫助);幫助者自己不知情,欠缺幫助故意,不成立幫助犯。

來源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65 題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66 題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14 題

語料範圍:民國 95 至 113 年歷屆試題;本考點的考過的紀錄落在民國 104、105 年,全部出在司法官卷。

這個考點寫的實務立場,是從各題公布答案反推,不是引裁判原文逐字。

上一節是關係讓刑度往上,這一節是同一種血緣、反過來讓刑度往下。兩節必須貼著讀,才看得出法律的算盤:它在意的不是誰跟誰比較親,而是誰在什麼處境、什麼時間點動的手。你會發現這兩道門的鑰匙其實是同一把。

上一個考點

加工自殺

下一個考點

生母殺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