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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一道身分門:血親進、姻親不進,其餘全是刑總基本功
快速跳轉
被殺的是誰
以直系血親為限,收養擬制算,姻親除外;只認實際被害人。
解決什麼
它不是獨立罪名,是掛在殺人罪上的加重。
只動刑度,不動構成要件:故意、著手、既未遂、罪數回殺人罪與刑總。
判斷路徑
血親還是姻親?
走到哪一階段?
幾個行為、幾個人?
在爭什麼
法律選查得到的線,情感親疏不算。
先寫再看
動筆
被收養的甲先後砍死養父與生父:誰進門?幾罪?怎麼併?
寫完了,對照看看
- 養父進門,收養擬制。
- 生父仍進門,收養不刪原來那組。
- 兩行為,數罪併罰,非想像競合。
你剛拿下什麼 一道身分門,一條「加重只跟實際被害人」。
接著讀 → 殺人罪 其餘在那站判。
身分門:有官方答案背書的三列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個人算不算「直系血親尊親屬」
| 對象 | 進不進門 | 根據 |
|---|---|---|
| 生父母 | 進 | 自然血親;即使被他人收養,天然血親關係也不因收養而消滅,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公布答案 C,被收養的甲砍死生父 B 仍成立 |
| 養父母 | 進 | 收養=擬制直系血親:同一題砍死養父 A 亦成立 |
| 岳父母 | 不進 | 直系「姻親」不是血親;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即以「甲欲殺岳父」設景(那一題的身分疑義見 b11) |
其餘稱謂:依民法親屬編歸納,沒有官方答案逐字背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個人算不算「直系血親尊親屬」
| 對象 | 進不進門 | 根據 |
|---|---|---|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進 | 直系血親二親等尊親屬 |
| 繼父母 | 不進 | 父或母之配偶=直系姻親,沒有血親擬制 |
| 兄姊、伯叔 | 不進 | 旁系血親,各自回普通殺人罪 |
| 配偶 | 不進 | 非血親,回普通殺人罪 |
三題真題解剖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甲欲殺岳父 A,邀乙同往;到場後甲一見 A 立即逃逸,乙揮刀落空也跟著逃。題目要你挑出敘述錯誤的那一個。
考選部公布答案:A(應選的錯誤敘述)
- 命題軸在階段:乙已揮刀=已著手,依刑法§28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甲不可能停留在「預備」,所以 (A) 是錯的敘述。
- (C) 是最漂亮的誘答:甲轉身就跑、並未防止乙下手,結果不發生是 A 自己閃開—刑法§27 要的是防果或盡力防止,臨陣脫逃不算中止。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甲欲殺父 A,向不知情的乙借美工刀,持刀找尋 A 時誤認 B 為 A,將 B 殺死。問依實務見解甲的罪責。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正解:等價客體錯誤依實務不阻卻故意,甲對 B 成立故意殺人既遂;但 B 不是甲的尊親屬—加重身分看的是實際被害人與行為人的關係,不跟著「想殺的人」走,所以只成立普通殺人罪。
- (A) 殺人未遂+過失致死是具體符合說的結論,題目問的是實務見解,直接淘汰。
- (B) 持刀「找尋」A 還停在預備,未著手哪來未遂。
- (D) 乙不知情=沒有幫助故意,不成立幫助犯;刑法§30 說的「雖他人不知」是指正犯不知道有人在幫(片面幫助),方向剛好相反。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被收養的甲,先後砍斃養父 A 與生父 B。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養父、生父都進身分門:收養是擬制血親,天然血親也不因被收養而消滅(名單對照 b7)。
- 先後砍殺兩人=兩個行為兩個罪,走刑法§50 數罪併罰。
- 誘答 (D) 用想像競合包裝—想像競合以一行為為前提,先後兩刀是兩個行為,別被騙走。
五個固定誘答模式
同夥動了手,你卻還停在「預備」
題目讓主角先逃跑,選項就遞給你一個預備犯
解毒劑 刑法§28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同夥著手,全體跨線。
臨陣脫逃冒充中止
主角跑了、結果也真的沒發生,選項就寫中止犯
解毒劑 刑法§27 要的是防果或盡力防止;結果沒發生若是被害人自己閃開,跟他無關。
想像競合包裝數罪
先後殺兩人,選項用一行為的競合收尾
解毒劑 先數行為個數;兩個行為就是數罪併罰。
加重身分跟著「想殺的人」跑
客體錯誤案型,選項把尊親屬身分套在實際被害人身上
解毒劑 加重只看實際被害人與行為人的關係。
不知情的人被當幫助犯
借刀的乙什麼都不知道,選項照樣讓他成立幫助犯
解毒劑 「雖他人不知」是正犯不知道有人在幫;乙自己不知情就沒有幫助故意。
官方答案自己有張力的地方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的 (B)
岳父是直系姻親,甲對 A 根本沒有刑法§272 的加重身分;(B) 卻用「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未遂犯」描述甲,學理上同樣有疑義。考選部公布答案只列 (A)。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看到這個罪名,命題軸幾乎都落在階段與罪數,不在身分,身分門三十秒判完就往下走。
- 同一題裡有兩個瑕疵時,選命題軸上最硬的那個錯(階段錯置最硬),身分疑義別戀戰。
- 複習劑量壓在半小時內:你在這裡真正練的是共同正犯、未遂、中止、客體錯誤與罪數這幾樣刑總基本功。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看到「預備」先問同夥動手了沒,看到「想像競合」先數行為幾個,這兩刀砍完,本考點的選擇題大半就結束了。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在歷屆試題裡只出現在選擇題,沒有留下申論考過的紀錄。所以這裡不給你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把沒有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佔掉你本來該用在別站的時間。
真在申論裡碰到它,它也只是殺人罪答題架構裡的一句加重評價:先成立刑法§271 之罪,再說明依刑法§272 加重其刑。力氣花在故意、著手、既未遂與罪數的認定上;要練申論,去殺人罪那一站。
修法警示
刑法§272 從獨立罪名改成加重規定,條文只留「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影響:加重規定不創設新構成要件;今日答題的正確寫法=成立刑法§271 之罪,依刑法§272 加重其刑。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4、105 年的舊題寫「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舊法用語,考點本身不變,照舊解,只要把結論改寫成今日寫法。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72 條(現行版) 罪名本體在前條(殺人罪),這一條只把刑度往上加。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未遂與預備的處罰都掛在這一條,加重規定跟著它走。
刑法第 28 條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的條文根據—同夥著手,你也跨線了。
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 未遂的入口就是「著手」這條線。
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 中止要的是防果或盡力防止,不是轉身就跑。
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 「雖他人不知」是指正犯不知道有人在幫(片面幫助);幫助者自己不知情,欠缺幫助故意,不成立幫助犯。
來源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65 題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66 題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14 題
語料範圍:民國 95 至 113 年歷屆試題;本考點的考過的紀錄落在民國 104、105 年,全部出在司法官卷。
這個考點寫的實務立場,是從各題公布答案反推,不是引裁判原文逐字。
刑法第 272 條(現行版)
白話 罪名本體在前條(殺人罪),這一條只把刑度往上加。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白話 三項依序是既遂、未遂、預備。行為客體要是有生命之自然人(他人):出生前是胎兒(墮胎罪章),死亡後是屍體(另有侵害屍體的規定)。殺人行為的方法不限,作為與不作為皆可,不作為殺人須有保證人地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 條
白話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的條文根據—同夥著手,你也跨線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
白話 未遂的入口就是「著手」這條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
白話 中止要的是防果或盡力防止,不是轉身就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
白話 「雖他人不知」是指正犯不知道有人在幫(片面幫助);幫助者自己不知情,欠缺幫助故意,不成立幫助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