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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行賄罪

開口就成罪:買票罪拆主體、相對人、時間三軸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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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認邊先認動詞。

行求、交付=買票方(刑法§144)
樁腳送錢
要求、收受=賣票方(刑法§143)
選民要錢

『期約』兩邊共用,看身分:有投票權之人=受賄。

沒有這條會怎樣

沒有這條,得等對方收錢、照著投才罰得到。它把成罪時點推到行求:開口就算;但對象以有投票權之人為限。

判斷路徑

誰開的口?

條文沒設身分要件,不必是候選人。

開給誰?

必須是有投票權之人;認定時點兩說在 b4。

走到哪一步?

行求、期約、交付任一階段成罪,不待允諾或收受。

兩說在爭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形式說
以選舉人名冊登載為準,名冊確定前買票不落這條。
實質說
行賄時相對人依法將取得投票權即足。

分配的是公告前買票的風險誰扛;條文沒鎖死,選邊給理由。

先寫再看

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

我國刑法中之投票行賄罪,在行為主體、行為之相對人、行為之時間三方面,應為如何之認定?

照設問分三段:條文→爭點→兩說→選邊。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主體寫了不限身分嗎?
  • 兩說攤開了嗎?
  • 時間軸扣回你選的那說了嗎?

你剛拿下什麼 賄選題你已經會拆:誰開口、開給誰、走到哪一步。

接著讀 → 對向犯 為何不套總則共犯,在那一站。

同一場買票,兩條各管哪一邊

這張表在比:行賄與受賄兩條的構成要件與法定刑

投票行賄(刑法§144)投票受賄(刑法§143)
誰能當行為人不限身分:不必是候選人,也不必自己有投票權以有投票權之人為限
行為態樣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約定內容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選擇題怎麼站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選擇題方向沒有考過的紀錄,下面是我們依歷屆題目歸納的預測,不是考過的題目。
  • 真要現身,快篩落在三點:主體不限候選人、行求即成罪不待交付、相對人認定時點。
  • 賄選主戰場在選罷法的特別條款,刑法§144 在國考久未重出;但這三軸是賄選題的共同骨架,寫特別法的題目照樣用得上。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設問怎麼切,答案就怎麼切,三段各自成段,不合併、不重排。

三段配比
大致等分,別讓主體那段吃掉篇幅
每段節奏
條文文字→爭點→兩說→選邊給理由
收尾
補一句對向犯結構,展示罪章全景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三段各寫各的 主體、相對人、時間分頭寫完就收,三段之間沒有一句互相咬住。
只寫結論 直接寫「採實質說」卻不交代兩說差在哪,等於把爭點藏起來。
高分卷長這樣 把相對人和時間勾起來:採實質說,公告前、名冊確定前的買票一樣落網;採形式說,就出現處罰空窗,寫出這個連動才顯體系。實質說較能貼合賄選提前佈局的現實。

出考場前自己過一次

  • 我能默寫刑法§144 前段(原文在 b12)。
  • 我記得主體沒有身分限制,不必是候選人、不必自己有投票權。
  • 我講得出相對人認定的兩說,也講得出差別:公告前買票罰不罰。
  • 我記得行求是單方表示就成罪,不以允諾或交付為必要。
  • 我分得清行賄是刑法§144、受賄是刑法§143,各自明文,不適用總則的共犯規定。
  • 我會照設問順序作答,段內走條文→爭點→兩說→結論。

兩說那一條打不了勾,回 b4 再看一次。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44 條(投票行賄罪) 對有投票權的人開口、談定或給錢,換他不投或照你的意思投。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法第 143 條(投票受賄罪)—對向的另一半 收的那一邊,行為人以有投票權之人為限。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來源

一試:沒有考過的紀錄。

二試: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申論),這個考點就是整題的主角,25 分,考的是要件辨識。

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現行版(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因此不列字號。收錄範圍到民國 113 年。

錢這條線到這裡走完了。買票之所以有效,靠的是一件事:買的人得能確認你真的照約定投了,不然給錢的人怎麼放心?這一問把你直接推到下一條線上。無記名投票制度存在的理由,就是讓任何人都無從確認別人投了誰;而一旦有人開始想辦法確認,法律要不要出手、出手到什麼程度,就是接下來要處理的事。從錢轉到秘密,這一步不是換題目,是同一件事的背面。

上一個考點

投票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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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投票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