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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

沒有東西被拿走,錢卻從一個決定裡漏光,那是背信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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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收銀員替朋友刷低價條碼,沒有人被騙、貨也是合法交出去的,答案卻是背信。

東西進了口袋 → 侵占
受託保管的名畫被變賣私吞 代購的彩券中獎後拿去兌領
沒有特定物、整體財產失血 → 背信
總經理批示、總幹事核貸這種有裁量空間的決定

兩邊撞上時侵占優先,背信讓路。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竊盜、詐欺、侵占管的是東西被拿走;背信管的是沒有東西被拿走,財產卻從一個爛決定裡漏掉。

掌權的人不必碰帳上的錢:捨低價買高價、明知收不回仍核貸,本人的財產照樣從合法的決策形式裡流走。刑法第 342 條接的就是這種受託者的背叛,並以具裁量空間的受託事務為限,純粹機械性勞務不算。

判斷路徑

有沒有一件「特定的東西」被取得?

沒有,只是整體財產從決定裡失血,就跳第三步。

有的話,它是怎麼到手的?

本來就持有而據為己有=侵占;破壞持有取走=竊盜;施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詐欺。例外:用完就還的欠缺不法所有意圖(b8)。

三格都套不進去?

才問:他是不是為他人處理事務、有沒有濫用權限致本人受損。

劃錯這一刀,代價誰付

侵占:東西已在你手上
罰的是把持有中的他人特定物據為己有。
背信:東西沒進過你口袋
罰的是濫用權限讓本人整體財產受損;結果犯,要真的生損害才成立。

原則上兩罪只活一個:侵占是背信的特別規定,撞上就優先論侵占;寫成並列從一重,分就丟了。

先找物、再問手、最後才背信

有物就看手怎麼拿;沒物、只有爛決定=背信。

三分鐘,先寫給自己看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甲為某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見妻舅餐廳生意不好,於公司急覓營業場所時捨其他價格較低之賣場,而批示購買該餐廳。甲成立什麼罪?

限時三分鐘寫三句:有沒有特定物?有沒有人被騙?甲為誰處理什麼事務、違背了什麼?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背信罪。

  • 先問「有沒有特定物被拿走」了嗎?錢是依批示付出去的,不是從保管中吞掉某一筆。
  • 有寫出「找不到陷於錯誤的人」嗎?批示的就是甲自己。
  • 意圖寫的是為第三人(妻舅)不法利益,還是誤寫成為自己?

你剛拿下什麼 你手上有一把定性的刀:先問有沒有特定物、再問東西怎麼到手,三格都套不進去才輪到背信。

接著讀 → 業務侵占 同一個人、同一份工作,一段論侵占、一段論背信,邊界就畫在那裡。

四種誘答長相

T1 用「受託處理事務」的外觀誘你選背信

題幹先把人設成受託者(受託保管名畫、受託代購彩券),你看到「受託」就往背信走:但東西已經在他手上,而且進了自己口袋。

解毒劑 有特定物被據為己有,侵占優先、背信讓路。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都是這一型。

T2 用侵占、詐欺、竊盜三格圍攻背信案型

正解是背信的題目,選項會拿業務侵占、詐欺得利、公務侵占輪流試探。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總經理買妻舅餐廳)、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農會總幹事違規放貸)都這樣設計。

解毒劑 三問各刷掉一格:沒有特定物被據為己有(不是侵占)、沒有人陷於錯誤(不是詐欺)、沒有破壞他人持有(不是竊盜)。農會總幹事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公務侵占那一格連門都沒有。

T3 用完就還,誘你選業務侵占

店員穿了顧客送修的套裝去喜宴,事後寄還(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解毒劑 短暫使用後歸還,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公布答案是不構成犯罪;也沒有致生損害可以歸到背信。

T4 把身分犯、結果要素、意圖範圍、競合打包成一題

不給事實,直接問背信與詐欺、侵占的論罪比較(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解毒劑 四個座標記牢:背信是身分犯、是結果犯、意圖是雙向的(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與侵占、詐欺是法條競合而不是數罪併罰。

四格定性表

這張表在比:同一個受託身分,罪名落在哪一格(罪數與刑度另算)

這一格有沒有特定物被取得取得或濫權的方式歷屆長相
侵占(業務上持有走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有,而且本來就在他手上易持有為所有受託保管的名畫變賣私吞(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
竊盜破壞他人持有而取走在這個考點裡只當誘答,不是正解
詐欺有(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施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找得到那個被騙的人才成立
背信沒有為他人處理事務者濫用權限,致本人整體財產受損總經理批示高價購入(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農會總幹事逕自核貸(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內神通外鬼論什麼罪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

甲與大型賣場之收銀員乙,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甲至該賣場選取價值新臺幣 2000 元之貨品後,經由收銀員乙之櫃檯結帳,而由乙輸入價格僅 200 元之其他低價品價格條碼後,向甲收取 200 元,將該物品交予甲攜出。依實務見解,甲、乙所犯何罪?

(A) 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B) 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的共同正犯
(C) 刑法第 336 條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 (D) 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的共同正犯

考選部公布答案:D 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的共同正犯

  • 不是竊盜:貨品是收銀員結帳後交付的,經有交付權限外觀之人同意,沒有破壞持有。
  • 不是詐欺:賣場的收銀窗口就是乙,乙全程知情,找不到一個陷於錯誤的人。
  • 不是業務侵占:架上的貨不是乙業務上持有之物(持有人是賣場),乙沒有易持有為所有。
  • 三格全滅才進背信格:乙為賣場處理收銀事務,故意輸入低價條碼=違背任務,賣場短收 1800 元=財產損害,圖利甲=為第三人不法利益。甲沒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身分,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與乙成立背信罪之共同正犯。

秒殺 內部人放水讓外部人低價過關—被騙的窗口不存在、東西又是合法交付,只剩背信接得住。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四個抽象考點一次考完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關於背信罪與詐欺罪、侵占罪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背信與侵占罪性質為身分犯
(B) 背信與詐欺罪之成立,以行為致生損害於他人之財產或利益為結果要素
(C) 背信與侵占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僅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為限
(D) 利用受委任處理事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委任人交付財物,應成立背信罪與詐欺罪,兩罪數罪併罰;利用受委任處理事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所持有委任人之物侵占入己,應成立背信罪與侵占罪,兩罪數罪併罰(試題原文如此,本選項含前後兩句)

考選部公布答案:A 背信與侵占罪性質為身分犯

  • (A) 對:背信要「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侵占要「持有他人之物」的人,都要有特定身分才可能是正犯。
  • (B) 錯:「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是背信的結果要素;詐欺條文寫的是使人交付與得利,找不到損害這個字。
  • (C) 錯:兩罪條文都寫「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利益)」,不以為自己為限;背信還多一個「或損害本人之利益」的分支。
  • (D) 錯:利用委任機會詐欺或侵占,實務以法條競合處理、論一罪,不是與背信數罪併罰。

秒殺 看到選項把背信跟侵占、詐欺並排然後說「數罪併罰」,先當它是錯的。

其餘四題,一句話收掉

這張表在比:每一題的正解落在哪一格、為什麼

題目事實一句話考選部公布答案一句話理由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農會總幹事明知借款人無力償還,未經理事會審核逕自核貸 1 億 800 萬元背信核貸是權限內決定的濫用:沒有特定物被據為己有(不是侵占)、沒有人陷於錯誤(自己就是核貸的人,不是詐欺)、農會總幹事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不是公務侵占)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受託保管名畫,擅自變賣私吞價金侵占持有中的特定物易持有為所有,特別關係啟動,背信讓路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店員穿顧客送修的套裝赴喜宴後寄還不構成犯罪用完就還,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也沒有致生損害可以歸到背信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甲受託代購彩券,中獎後交由妻乙兌領侵占罪的共同正犯彩券是甲持有中的他人之物,易持有為所有=侵占而非背信;乙沒有持有身分,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論共同正犯

秒殺法

有權的人亂花公司的錢又圖利自己人=背信的原型;找得到被騙的人才是詐欺,找得到被吞的特定物才是侵占。

一試怎麼跟、二試怎麼站隊

  • 一試:這個考點的題目幾乎都在問「這到底是背信、侵占、詐欺還是竊盜」,很少考單純的要件背誦。看到受託身分先跑定性三問,別急著背條文。
  • 二試:背信少當主菜,多半躲在財產犯罪綜合題裡當定性段,跟侵占同臺。寫的時候一定要留一句特別關係檢查,把門關上。
  • 冷卻期怎麼看:它最近一次在考題裡現身是民國 108 年,近五年沒有再考。但侵占、詐欺題隨時可以把背信拉回來當誘答選項,定性的基本功不會因為冷卻而打折。

申論裡它坐哪、寫多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背信少當申論主菜。它的活法是躲在財產犯罪綜合題裡當定性段,跟侵占同臺:同一個人,一段把持有中的帳款吞掉論業務侵占,一段以高價簽約論背信,逼你把兩罪邊界劃出來。

在 25 分綜合題裡
背信這一段大約 8 到 9 分
字數
250 到 350 字
時間
6 到 8 分鐘
怎麼分配
主體、違背任務、損害各 1 到 2 句,意圖 1 句,特別關係檢查 1 到 2 句

不要在背信段展開侵占罪的全部要件,侵占段自己會出現,這裡只需要一句排除句。也別硬掰判決字號,分數押在涵攝密度。

綜合罪責題的背信段:五步

試問甲成立何罪

民國 9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甲受僱於某公司擔任會計,為了支應自己的財務危機,數度將公司應得帳款轉入妻兒戶頭。甲同時擔任大樓管理委員會的主委,刻意以高於市場行情一年約五萬元的價格,與某清潔公司簽訂契約。甲偏袒某清潔公司的行徑,被住戶乙發覺,揚言予以揭穿;甲則先下手為強,捏造事實,在大樓的公告欄張貼,聲稱乙有詐欺前科,希望住戶小心,提防不要受騙。試問甲成立何罪?

  1. 主體:先認定行為人為本人處理事務,並說一句這件事務有裁量空間(主委代管委會決定跟誰簽約、簽多少)。
  2. 違背任務:把題目的具體事實搬進來涵攝,明知行情仍以每年高出約五萬元的價格簽約,這就是「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3. 損害:本人的整體財產受損(每年多支出約五萬元),並點明背信是結果犯。
  4. 意圖:雙向意圖擇一即可,圖利清潔公司(第三人)或損害管委會,題目事實通常兩條都通。
  5. 收尾必做特別關係檢查:這一段有沒有特定物被據為己有?有就改論侵占;沒有才寫「侵占為背信之特別規定,本件無易持有為所有之情形,故論背信」,把門關上。
  6. 全題收尾:會計把帳款轉進妻兒戶頭那一段是業務侵占,主委高價簽約這一段才是背信,公告欄張貼不實內容另涉誹謗;三段行為分別評價後再交代罪數。

背信段的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為他人處理事務」明確認定,並附上事務具裁量性的理由。
  2. 違背任務的涵攝帶進題目的具體事實與數字,不抽象宣告。
  3. 致生損害的結果與因果有交代,沒有跳過。
  4. 意圖寫到正確的分支:為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
  5. 背信與侵占的區分標準(有沒有特定物被據為己有)明白寫出來。
  6. 多段行為的罪數收尾。

低分怎麼死的、高分長什麼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句話定罪 「甲犯侵占、背信、誹謗」寫完就收:五個要件零涵攝,閱卷的人看不到你會什麼。
背信侵占互換 會計吞帳款寫成背信(帳款是持有中的特定物,入袋就是業務侵占)、主委高價簽約寫成侵占(沒有任何特定物入袋,是整體財產失血=背信)。兩段互換,定性全錯,這是這裡最貴的一種死法。
漏掉區分那把刀 全篇沒出現「有沒有據為己有」「特別關係」這些字,兩罪邊界形同沒劃,該拿的那一點整點蒸發。
高分卷長這樣 每個要件一句涵攝,句句帶題目的事實與數字(每年五萬元、1 億 800 萬元);特別關係檢查明白寫出來;收尾交代數行為數罪併罰。

同一句骨架,換三件外衣

骨架 為他人處理事務 → 違背任務 → 致生本人財產損害 → 檢查特別關係 → 背信

公司決策皮

總經理捨價格較低的賣場,批示高價購入妻舅的餐廳(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為公司處理採購事務+捨低價買高價=違背任務+公司多付價金=損害+意圖為第三人(妻舅)不法利益;沒有特定物入袋、沒有人陷於錯誤,論背信。

金融放貸皮

農會總幹事明知借款人無力償還,未經理事會審核逕自核貸(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為農會處理放貸事務+違背審核任務+貸款無法全數清償致農會受損;核貸是權限內行為的濫用,不是易持有為所有、也沒有詐術,論背信。

內神通外鬼皮

收銀員與顧客串通刷低價條碼放走高價貨(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

為賣場處理收銀事務+違背結帳任務+賣場短收價金;被騙的窗口不存在、貨又是合法交付,論背信,顧客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成立共同正犯。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任務、致生損害」三句空話連寫,在閱卷者眼中就是補習班罐頭。涵攝段要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捨其他價格較低之賣場」「未經理事會審核」「輸入 200 元低價條碼」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另一種罐頭病:不分青紅皂白把侵占與背信「並列成立、從一重」。先做特別關係檢查,兩罪幾乎只會活一個。

出題人的創新幾乎都發生在「換一個受託身分」:總經理、總幹事、主委、收銀員,明天可以是基金經理人或代購網紅。身分換了,骨架句不動:為他人處理有裁量性的事務、濫用權限、整體財產受損、沒有特定物入袋。

寫完後逐項勾,凡是「否」就回去重讀

  • 定性關:我有先問「有沒有特定物被取得」,才開始選罪名。
  • 定性關:有特定物時,我有分辨取得方式,持有中吞掉/偷走/騙來。
  • 定性關:遇到用完就還的情形,我有檢查不法所有意圖在不在。
  • 定性關:侵占與背信撞上時,我讓侵占優先。
  • 定性關:我確認找不到陷於錯誤的人,才排除詐欺。
  • 申論關:「為他人處理事務」我有認定,也給了裁量性的理由。
  • 申論關:違背任務的涵攝帶進題目的具體事實與數字。
  • 申論關:損害結果與因果我有交代,沒有跳過。
  • 申論關:意圖寫到「為第三人」或「損害本人」的正確分支。
  • 申論關:特別關係檢查那一句我有寫。
  • 申論關:沒有身分的共同行為人,我有走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不是直接宣告共同正犯。
  • 申論關:罪數收尾我有交代(數行為併罰/同一段落法條競合擇一)。
  • 變奏關: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8 分鐘內寫出 300 字以內的背信段,三段的骨架句要完全同構,只有身分與事實代換。

這份閘門目前是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剛開始練的人尤其明顯),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達標。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 五個檢查點,考場順序:①為他人處理事務(身分要件,指有裁量空間的受託事務,純粹機械性勞務不算)②違背任務之行為(濫用權限、違背信託義務)③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結果犯,未遂另有處罰)④雙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兩個「或」字都要看見,圖利妻舅也中,單純想坑本人也中 ⑤故意。

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 「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是入場券:東西本來就在他手上,才談得上易持有為所有。

刑法第 336 條(公務、公益、業務侵占罪) 受託處理事務的人把持有中的他人特定物據為己有,優先論這一條的第 2 項(業務上持有),背信退位—這就是「侵占是背信的特別規定」的落點。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破壞他人持有而取走。背信案型裡通常找不到這個「取走」的動作。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要有一個陷於錯誤而交付的人。行為人自己就是決策者時,這個人找不到。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參與形式的第一格。

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背信與侵占都是身分犯。沒有「為他人處理事務」身分的人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仍以正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收銀員與顧客那題、代購彩券夫妻那題,底層都是這一條。

歷屆出處與資料來源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民國 9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

實務見解: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各題「依實務見解」的定性結論是從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的,背後的裁判依據未經原文核對,考卷上不要具引字號。

資料來源:題目全文與公布答案為歷年司法官、律師考試試題與考選部公布答案;條文逐字取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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