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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上行為之認定
公務員做的那件事算不算他的職務,瀆職罪整章的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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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門在擋什麼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問:立法委員對國營企業關說換得招待,算不算賄賂罪的「職務上行為」?
這一問決定的不是刑度,是瀆職罪整章開不開門。門開了,受賄、圖利才輪得到談對價;門沒開,公務員頂著身分做的事只是穿制服的私人行為,原則上轉往偽造文書、詐欺,甚至只剩民事糾葛。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這些字決定往哪邊跑,不決定罪名。
五步判斷路徑
他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嗎?
這件事在他的法定職務權限內嗎?
不在職權內:有沒有運用職務或身分的影響力,外觀又像公務活動?
兩關都不過,還剩什麼罪?
時鐘對了嗎?
兩說在分配什麼
實務站後者。
認定不清楚時,錯誤由誰承擔
先問是不是他的事,再問是不是關連事,都不是就轉軌,最後對時鐘。
寫一題
先自己寫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警員甲承辦派出所文具用品之購買業務,表明警察身分而要求文具行老闆A減價打折,A念及警方執法辛苦,應允以成本價供應文具,不料,甲僅支付部分價金,耍賴拒不給付餘款。甲之刑責為何?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先問這是不是他的職務,沒有從罪名倒推。
- 我寫出剋扣以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為限、圖利以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為限,賴帳兩者都對不上。
- 我處理了詐欺:老闆知情讓利,事後不付尾款是債務不履行。
先別挑罪名。寫三到五句:這是不是他的職務?不是的話還剩哪些罪名可試?
是
考選部公布答案:D—民事糾葛,不構成刑事犯罪。
接著讀 → 對價關係 門開之後的第二道閘門。、偽造公文書與詐欺取財罪 門沒開的案子往這裡走。
你已經能在「穿制服」和「職務上」之間畫線,並知道線的兩邊通向哪些罪名。
算不算職務上行為:實測對照
- 立法委員運用身分影響力對國營企業關說,使其與特定廠商訂約,雖非法定職權,實質影響力與公務活動外觀俱備(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 承辦、經辦等法定職務權限內的事:在職權內就成立,不必再走密切關連判準
- 書記官代收易科罰金、緩起訴處分金:當事人繳款走機關收納程序,不透過他個人代收(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
- 警員亮警察身分殺價後賴帳,事情發生在職務場景,不等於那是職務上行為(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這件事算不算他的「職務上行為」
這張表只回答「算不算職務上行為」一件事。落在不算那欄,只表示瀆職罪章關門,不表示這個人沒事,偽造文書、詐欺、侵占仍要逐一檢查。
誘答模式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身分光環
有公務員身分就把所有行為當職務上行為,誘你選收賄、公務侵占、登載不實 書記官代收款項(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公布答案 B)
解毒劑 先問這是不是他的職務;不是,和職務掛鉤的罪名就全滅
民刑攪拌
把職務場景裡的債務不履行包裝成剋扣、圖利或詐欺 警員買文具賴帳(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公布答案 D)
解毒劑 剋扣以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為限;圖利以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為限,還要明知違背法令。都對不上就是民事
時點錯置
替在職者事後索賄貼上準受賄的標籤;或把對價合致當成要求既遂的要件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選項 A、B
解毒劑 準受賄=就任前預收+就任後履行,兩個時點缺一不可;要求一經提出即既遂,不以對方允諾為必要
見解反打
用法定職權說的立場寫「關說非法定職務故不該當職務上行為」,文義看似嚴謹,方向與實務相反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選項 C(=應選的錯誤敘述)
解毒劑 默寫雙判準:實質影響力+公務活動外觀
這幾型是把歷屆誘答選項歸納出來的分類,不是官方分類。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身分光環下的轉軌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
甲為某地檢署書記官,於民國92年5月至94年2月間多次向繳交易科罰金或緩起訴金的案件當事人,謊稱可將款項交給他代辦。由於甲確實具有書記官身分,每次都約在地檢署的停車場付款,當事人信以為真,將款項交給甲,甲拿到錢據為己有後,再將自己所偽造的收據證明文件交給當事人。關於前述甲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破題在路徑第 2 步:代收易科罰金、緩起訴金不是書記官的職務—當事人繳款走機關收納程序。職務上行為不成立,這一題裡和職務掛鉤的罪名就全部出局。
- (A) 收受賄賂:當事人交錢是要繳公款,不是收買職務行為,既無職務上行為也無對價關係。
- (C) 公務員登載不實:那份收據不是他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他本來就無權製作—不是有權者寫假的,是無權者做出一份。
- (D) 公務侵占:錢是騙來的,自始不是基於公務持有,沒有持有關係可以易持有為所有。
- (B) 正確:冒用書記官職務上文書的外觀做出假收據=偽造公文書;謊稱可代辦使當事人交付款項=詐欺取財。
考選部只公布答案,不公布理由;上面的推理是依題面與條文所作的說明。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判準全文送到你手上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有關公務員賄賂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正確:這就是職務密切關連行為的判準。實質上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或不為;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兩個判準俱備,雖非法定職權內之行為,仍屬職務上行為。
- (A) 錯:時點對不上。甲全程在職,只是收錢在違法發包之後;準受賄的主體要件是行為時尚未為公務員。事後就已為之違背職務行為索賄,戰場在刑法第 122 條。
- (B) 錯:要求、期約、收受三種態樣各自獨立成罪,要求一經提出即既遂,不以對方允諾、對價合致為必要。
- (D) 錯:把賄賂返還行賄人,不是合法發還被害人,犯罪所得仍得沒收。
這題一次驗四個面:時點(A)、既遂點(B)、職務行為範圍(C)、沒收(D)。
考選部只公布答案,不公布理由;上面的推理是依題面與條文所作的說明。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同一句話反著考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甲為立法委員,在承諾民間廠商幫助其取得和國營企業的契約後,利用其身分的影響力對國營企業關說,國營企業迫於壓力,於是和該民間廠商訂約,甲因此接受廠商提供的性招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是錯誤敘述,所以要選它:對國營企業關說雖非立法委員的法定職務,但實質上運用身分地位影響力、形式上具公務活動性質,依密切關連判準該當職務上行為。選項的方向與實務相反。
- (A) 正確:立法委員是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 (B) 正確:不正利益不以金錢為限,一切足供需要或滿足慾望的有形無形利益都在內,性招待在內。
- (D) 正確:性招待對價於關說—給好處換做事情。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拿這句話當正確敘述,民國 113 年把它反過來當錯誤敘述。同一句話連著兩年出現,正著問反著問都不能倒。
考選部只公布答案,不公布理由;上面的推理是依題面與條文所作的說明。
門沒開之後,轉軌罪名各自的前提
| 罪名 | 前提是什麼 | 本考點踩在哪 |
|---|---|---|
| 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 213 條) | 對自己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寫入不實事項,有權製作而寫假的 | 書記官對那份收據本來就無權製作,對不上 |
| 偽造公文書(刑法第 211 條) | 本來無權製作,卻做出一份具公務員職務上製作外觀的文書 |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公布答案的正解方向 |
| 公務侵占(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 | 先有公務上持有關係,再易持有為所有 | 用詐術騙來的錢自始不是公務上持有 |
| 詐欺取財罪(刑法第 339 條) | 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 | 謊稱可以代辦、代收,使當事人交錢 |
| 違法剋扣(刑法第 129 條第 2 項) | 以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為限 | 積欠買賣價金是契約之債,不是發給款項 |
| 公務員圖利(刑法第 131 條) | 以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為限,且須明知違背法令、因而獲得利益 | 賴帳難以指出所違背之法令 |
這張表只比「前提是什麼」一件事,不處理罪數與競合。
秒殺法
看到公務員收錢,先別挑罪名,先問這是不是他的職務。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與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的公布答案,都是排除瀆職罪名的方向。
兩份公布答案,方向不一樣
民意代表的非法定職權行為,算不算職務上行為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
以「選舉議長非議員之職務行為」為正確敘述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立法委員運用身分影響力關說,否定其該當職務上行為的選項被列為錯誤敘述
這不是其中一份出錯,是口徑在這十餘年間收斂到密切關連判準。做舊題以題面與該題公布答案為準,答新題以密切關連判準為準;心裡標上年份,不要拿舊題結論回答新題。
應試站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答新題站實務這邊:不要用法定職權說的文義立場去否定關說、施壓型行為。
- 做舊題站題面這邊:以該題公布答案為準,並在心裡標上年份。
- 別只練入罪端。看到公務員收錢就往瀆職套,會在出罪型題目上整題掉。
- 套密切關連判準前先寫連結事實:他運用了什麼影響力、對誰、外觀哪裡像公務活動。少了這幾句,見解背得再熟也只是貼標籤。
申論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民國 100 年到 113 年之間,這個考點在律師與司法官考試留下的題目全部是一試選擇題,沒有一次以申論題出現。所以本書不替它編答題模板和採分點,歷屆沒出過的東西,寫出來也只是讓你背一份沒有來源的格式。要練,就拿第一層那一題和第二層的原題,把五步路徑寫成完整句子。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公務員定義 三種人: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第 1 款兩型都綁著「法定職務權限」,這也是職務上行為認定之爭的文本起點。
公文書定義 公文書的定義同樣掛在職務概念上—冒充的若是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外觀,動到的就是公文書。
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要求、期約、收受三種態樣各自獨立成罪。
違背職務受賄罪 對象換成違背職務之行為,刑度大幅提高。
準受賄罪 兩個時點要件缺一不可:行為時尚未為公務員、為公務員後履行。
違法徵收與抑留剋扣罪 第 2 項剋扣的對象,以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為限。
公務員圖利罪 以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為限,還要明知違背法令並因而獲得利益。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本來無權製作卻做出一份。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有權製作而寫假的,且限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寫的人是公務員,騙他寫的是外人。
公務侵占罪 前提是先有合法的公務上持有關係,才談得上易持有為所有。
普通詐欺罪 職務認定失敗後最常接手的一條。
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瀆職章以外的罪要加重;但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歷屆題目與來源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條文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這個考點引用的條文沒有民國 114 年以後的修正,因此沒有修法警示。
職務密切關連行為的判準文字,取自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正確選項原文。
相關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217 號。要在答案卷上引用要旨之前,請自行核對裁定原文。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
公布答案 B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
公布答案 C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公布答案 D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公布答案 C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公布答案 C
公務員定義
白話 三種人: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第 1 款兩型都綁著「法定職務權限」,這也是職務上行為認定之爭的文本起點。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公文書定義
白話 公文書的定義同樣掛在職務概念上—冒充的若是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外觀,動到的就是公文書。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白話 要求、期約、收受三種態樣各自獨立成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違背職務受賄罪
白話 對象換成違背職務之行為,刑度大幅提高。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準受賄罪
白話 兩個時點要件缺一不可:行為時尚未為公務員、為公務員後履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違法徵收與抑留剋扣罪
白話 第 2 項剋扣的對象,以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為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公務員圖利罪
白話 以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為限,還要明知違背法令並因而獲得利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白話 本來無權製作卻做出一份。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白話 有權製作而寫假的,且限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白話 寫的人是公務員,騙他寫的是外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公務侵占罪
白話 前提是先有合法的公務上持有關係,才談得上易持有為所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普通詐欺罪
白話 職務認定失敗後最常接手的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白話 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瀆職章以外的罪要加重;但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