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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疑唯輕原則
罪疑唯輕只救事實存疑,法律爭議法院得自己選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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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歷屆只在一道題裡考過:民國 92 年律師二試申論第 2 題。記住一句話就夠:罪疑唯輕只救事實存疑,不救法律爭議。
它在解決什麼
證據調查窮盡後仍留下的疑問,歸被告受益,可能是無罪,也可能只是較輕之罪或較輕之階段。少了這條線,法院一句『說不清楚』就能把風險推回被告。
檢方證不到的部分,代價不該由被告付。
兩步判斷
我不確定的是『發生過什麼』,還是『這樣算不算』?
證據調查窮盡了嗎?
兩邊在分配什麼
把法律爭議塞進罪疑唯輕,等於每有學說分歧就自動從輕,有爭議的要件全塌成最輕。
查不清,歸被告;想不通,法院自己想。
寫寫看
先自己寫
民國 92 年律師二試申論第 2 題(節錄):甲夜間以萬能鑰匙開啟乙宅大門行竊,遭巡邏警撞見,事實均無爭執。辯護人抗辯:著手與否實務學說有疑,應依罪疑唯輕認定僅止於預備。抗辯有無理由?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有沒有指出事實全部確定,爭的是『開門算不算著手』的法律評價?
- 有沒有說罪疑唯輕作用在事實認定,不處理法律見解爭議?
- 有沒有自己選一說把著手涵攝完,而不是停在『抗辯無理由』?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到一條分辨線:查不清的是事實才用罪疑唯輕;爭的是法律怎麼解釋,法院得自己選一說。
接著讀 → 著手實行、這一站唯一的真題,後半篇考的其實是著手:把著手的判準補起來,這題才寫得完。
事實存疑 vs 法律存疑
這張表在比:這個疑問屬於哪一種,決定罪疑唯輕進不進得來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
| 長相 | 證據調查窮盡後,仍查不清『發生過什麼』 | 事實已確定,爭的是『這樣算不算 X』 |
| 例子 | 到底是甲還是乙下的手 | 夜間用萬能鑰匙開門,算著手還是預備 |
| 處理 | 往對被告有利的方向認定 | 法院知法,自行擇一見解裁判 |
事實存疑(罪疑唯輕適用)
法律存疑(罪疑唯輕不適用)
選項是這樣騙人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學說爭議型
「某要件之認定學說實務見解分歧,法院應依罪疑唯輕原則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解毒劑 分歧的是法律評價不是事實,這種敘述打叉。
直接無罪型
把『事實查不清就往輕認定』寫成『有疑問即應諭知無罪』
解毒劑 有利認定不等於無罪,也可能是較輕之罪、較輕之參與形態或較輕之階段。
反向確認型(正確肢)
「證據調查後仍無法確定既遂或未遂,應論以未遂」
解毒劑 這是事實存疑往輕認定,是對的,別因為看到『罪疑唯輕』就反射打叉。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學說爭議』和『罪疑唯輕』出現在同一句,先當錯的看;『證據查不出來』和『論以較輕』同框,才多半是對的。
這一站怎麼投資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一站的出處在申論。選擇題的準備價值來自它是『著手實行』的伴生辨識句型,別單獨背,跟著著手一起記。
二試若出現,通常不是要你論罪疑唯輕本身,而是把它當成一個要被駁掉的抗辯,真正的分數在後面的實體法涵攝。
這型題的三步骨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定性;先講清楚本案事實全部確定,沒有待證事實存疑;辯護人主張的是『開啟大門是否已達刑法第 25 條之著手』的法律評價疑義。把爭點從證據法搬回刑法解釋學,這一步是勝負手。
- 駁回;罪疑唯輕由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導出、作用於事實認定;法律解釋之疑義,法院應依解釋方法自行擇定見解裁判,不得僅以見解分歧為由從輕。否則有學說爭議的要件都會崩向最輕認定。結論:抗辯無理由。
- 涵攝到底;法院既然必須自己選說,就示範選一次:依實質客觀說(與構成要件行為具直接密切關聯、法益已受直接危險),夜間以萬能鑰匙開啟住宅大門,已對住宅內財產法益與居住安寧形成直接危險,可認已著手。有這一段,答案才從『駁抗辯』升級成『完整裁判』。
閱卷者會找的東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把爭點定性為法律評價,而非待證事實
- 說明罪疑唯輕的作用範圍限於事實認定
- 指出若見解分歧即從輕,有爭議的要件都會塌成最輕認定
- 明確下結論:抗辯無理由
- 自行擇一著手學說並完成涵攝
- 收出罪名結論:加重竊盜未遂(刑法第 321 條第 2 項)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能全部打勾才算過
- 能講出罪疑唯輕的實定法根據:由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的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主義導出,本身無明文
- 能一句話說出適用邊界:只救事實存疑,不救法律爭議
- 看到『學說有爭議所以從輕認定』的主張,反射動作是定性為法律問題並駁回
- 能各舉一例說明有利認定的三種形式:罪之有無、罪之高低、階段(預備而非未遂)
- 能默寫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的未遂犯定義(原文見 b16)
- 寫 92 年這型題會走三步:定性抗辯 → 講邊界駁回 → 自己把著手涵攝完
- 記得加重竊盜有處罰未遂的明文(刑法第 321 條第 2 項),而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寫舊題前先看日期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
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
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
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
這一站唯一的真題出在民國 92 年,早於刑法第 25 條與第 321 條後來的修正公布日。重寫這題時一律以 b16 的現行條文作答,不要照抄當年的解答用語。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主義) 罪疑唯輕的根據地。檢方要把犯罪事實證到毫無合理懷疑,證不到就不能認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第 1 項給未遂的定義;第 2 項限縮:沒有特別規定的罪,未遂不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第 2 項 這就是加重竊盜的『特別規定』,所以 92 年那題的未遂才有處罰依據。
歷屆出處
民國 92 年律師二試申論第 2 題;本題以罪疑唯輕為主要爭點;25 分;涵攝適用;考的正是事實存疑與法律存疑的邊界:辯護人以『著手時點學說有爭議』主張罪疑唯輕,問抗辯有無理由。
同題一起考的考點:著手實行。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因此不列實務見解字號;本題亦無官方解析可對照,第 3 層的拆解與採分點屬教學推估,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主義)
白話 罪疑唯輕的根據地。檢方要把犯罪事實證到毫無合理懷疑,證不到就不能認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白話 第 1 項給未遂的定義;第 2 項限縮:沒有特別規定的罪,未遂不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第 2 項
白話 這就是加重竊盜的『特別規定』,所以 92 年那題的未遂才有處罰依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