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
他沒碰你一根寒毛
自由這一章,被拿走的東西你都看不見,人、意思、安寧、住處、秘密
你人在第 A 格:有人做了一件事,先問他侵害了誰。前面幾章處理的是看得見的傷,人死了、人受傷了,事實擺在那裡,爭的是歸責。這一章換成看不見的:被害人身上什麼都沒少,卻確確實實被拿走了東西。
為什麼是現在讀?因為自由罪是刑法分則裡「事實最亂、罪名最擠」的一區:同一段事實常常同時碰到三四條,而它們的差別不在手段兇不兇,在拿走的那一塊是什麼。這把尺你在這裡練成,後面才用得上。
它通向哪裡?兩個方向。往前一步,只要把「要錢的意圖」疊上去,這一章的罪就整批升格成財產罪(押人變勒贖、放話變取財、進屋變加重竊盜的建材);往上一步,拘束途中人死了、吸收還是併罰,那些帳要回總則的加重結果與罪數去算。這一章是那兩章的地基。
一個晚上,六件事。
澡堂裡洗到一半,衣服不見了,你光著身子哪裡都去不了。走到停車場,有人把車橫在你的車庫門口,坐在駕駛座不下來。回到家,信箱裡躺著一枚子彈,沒附半個字。門一開,房東拿著備份鑰匙站在你客廳中央,理由是「怕你亂用水電」。你彎腰撿東西,看見車底黏著一台不是你裝的紀錄器,已經跑了三個月。睡前手機跳出訊息,你上週在診間說的那件事,被人原封不動講給別人聽了。
六件事,沒有一件流血,沒有一件少了東西,也沒有一件有人真的碰到你。你當然知道這不對:問題是,不對在哪裡?如果要你替這六件事各配一條罪,你會先問什麼?
先別急著在罪名清單裡挑順眼的。這一章從頭到尾只教你問一件事:他到底拿走了你的哪一塊自由。人、意思、安寧、住處、還是那些你以為只有自己知道的事。問對了,罪名會自己站回位置;問錯了,後面的罪數、競合、程序會一路歪到底。
照這個順序讀
它是全章的量尺:人被困、事被擋、只有話,三格一次分好,而且是這一章考最多、二試最常當配角的一站;尺沒立起來,後面每一站都會互相打架。
選擇題考過 11 次、申論考過 7 次(民國 91–113 年間)
尺的中間那格:人還走得掉,只是某件事被擋住。日常事實九成落在這裡,要件又最開放,其他罪名差一個要件時多半是它接住,所以緊接在基地罪後面看差別最清楚。
選擇題考過 6 次、申論考過 3 次(民國 93–110 年間)
自由從「人身」換到「空間」。它幾乎不當主角,而是別條罪的建材,先學會分辨它這一刻是獨立一條罪還是已經被熔進去,後面的罪數才不會多算一條。
選擇題考過 7 次、申論考過 2 次(民國 92–112 年間)
從實體的門走到看不見的那一層:門沒被打開,人也沒進來,但有人一直在看。近五年年年出現,是這一章目前最熱的一站。
選擇題考過 15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0–113 年間)
同樣是秘密外流,這一次不是被偷看,是你自己交出去的;守門的東西從設備換成身分,判斷路徑整個換一套,所以排在偷看之後、當對照組讀。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10–112 年間)
專門補上一站名單漏掉的那一格,歷屆只露過一次面,放在最後當清點,不是為了考它,是為了在多罪清點時不要整條漏掉。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2–102 年間)
回到那個晚上,六件事現在各自有位置了。
澡堂裡衣服被拿走:沒有繩子也沒有鎖,但你哪裡都去不了,人被困住,第一格。車橫在車庫門口:你隨時可以走路離開,被擋住的只是某一件事,第二格。信箱裡那枚子彈:沒有人動手,只有一個預告,第三格。房東拿備份鑰匙站在客廳,爭點不在他有沒有拿走什麼,而在他有沒有理由跨過那道門。車底那台跑了三個月的紀錄器,門一直是關的,但有人一直在看。診間裡的那句話被講出去,這一次沒人偷看,是你自己交出去的,所以要問的是他憑什麼身分知道、又是從哪條路知道的。
六件事,六個不同的問題,答案卻來自同一把尺:先問他拿走了你的哪一塊,再挑罪名。
你剛拿下的,是自由這一區的分格能力,和一個先後順序:先辨他侵害了哪一塊,再看要不要另外算一筆帳。接下來把「要錢」的意圖疊上去,這一章的每一條都會往上升一級,那是財產罪那一章;而拘束途中出人命、進屋又拿東西該算幾條,帳要回到總則的加重結果與罪數去算。你現在有地基了。
讀完這一章,你已經能:
- 看到一段事實,先問「他拿走了哪一塊自由」,而不是從罪名清單裡挑順眼的
- 分得開人被困、事被擋、只有話這三格,也知道加上要錢的意圖之後它們各自往哪裡升格
- 認得出「進屋」這個動作在題目裡的三種身分:獨立一條罪、別罪的建材、或程序上的測試劑
- 知道秘密外流有兩條完全不同的路,被偷看的,和你自己交出去的,判斷起點各在哪裡
- 在多罪清點時把這一區七條都掃過一遍,不會整條漏掉冷門的那一格
- 寫罪數結論時,後面會自動接一句理由,而不是直接宣告
條文附錄
本章各考點用到的條文,同一條只列一次;內文引用會連回這裡。
刑法第 302 條(剝奪行動自由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三個閱讀重點:「私行拘禁」只是例示,「其他非法方法」是開放概括,手段不設限;本罪是繼續犯,拘束狀態持續中犯罪都還在進行;第 2 項是加重結果犯,門檻在刑法§17 的能預見。
刑法第 302-1 條(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白話 五款有其一,就從刑法§302 升格。修法警示在 b27。
刑法第 303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白話 方向別搞反:被害人是尊親屬(囚禁爸媽)才加重;父親綁兒子不適用—這正是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7 題選項 D 的陷阱。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白話 被拿走的是一次性的意思決定,人本身還走得掉。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白話 只有惡害通知,還沒動手。
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
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擄人勒贖罪)
白話 =刑法§302 的行為加上不法所有意圖的結合體。所以討債題的勝負手全在意圖。
刑法第 348-1 條(準擄人勒贖)
白話 先押人、後起意要錢,一樣進刑法§347 的世界。
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白話 刑法§302 第 2 項致死致重傷的總開關:檢驗的是客觀上能不能預見,不是有沒有殺人故意。
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依法令之行為)
白話 現行犯逮捕(刑事訴訟法§88)是人民合法拘束他人的窗口,但原則上只到「即送警察機關」為止;抓住小偷後綁在地上兩小時等朋友回來教訓,已逾越授權範圍,照樣成立刑法§302。
刑法第 201 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白話 討債押人逼簽票據時會撞到:逼簽他人名義=強制他人偽造;逼簽自己名義=本人名義文書、不是偽造,走恐嚇得利或強制罪的路。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白話 惡害通知到達被害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就成立,不要求對方做什麼;嚇是為了逼對方做某件事時,重心移到意思實現自由,走第 304 條。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剝奪行動自由罪)
白話 針對整個人身移動自由的持續、全面拘束;強制罪是逼你做一件事或擋你一條路,人身整體仍能自由行動。
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恐嚇取財罪)
白話 比強制罪多了不法所有意圖與財物交付。用嚇的拿錢走這裡,用嚇的逼你做事(不涉取財)走第 304 條。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白話 保護的是名譽(社會評價)。逼人自辱而重心在強使其行為時,實務落在第 304 條;在公然場合以強暴逼人自辱,第 2 項與強制罪有想像競合的空間。
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之加重)
白話 強制罪不在瀆職章,也沒有因公務員身分另定刑度,所以但書擋不住—值勤員警假借配槍、職權犯強制罪要加重。
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白話 壅塞的客體必須是公眾往來的通路。堵住私宅車庫出入口,堵的是一個人的出路,不是公眾的路。
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白話 脅迫他人在本票上偽填第三人為發票人,是利用被脅迫者當工具,施壓者自己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並與強制罪併罰。
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
白話 對象是公眾,客體只到三項,保護的是公共安全。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
白話 貶損現在的名譽;恐嚇則是預告將來的加害。
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之處罰)
白話 寄符咒殺人是迷信犯,連著手的品質都不具備。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
白話 撤回只在告訴乃論之罪才有意義;恐嚇危害安全罪不在其列。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
白話 告訴不可分要逐罪、逐共犯關係分析,不是一句話全案打包。
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
白話 第 1 項是侵入型,第 2 項是隱匿型與留滯型;「無故」=欠缺正當理由,得居住權人同意進入就不該當。
刑法第 308 條(告訴乃論)
白話 沒有合法告訴,訴追條件就欠缺。
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追訴權時效之起算)
白話 但書就是繼續犯的碼錶開關:人還賴在屋裡,行為沒終了,時效還沒開始跑。
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未遂犯)
白話 門開了不等於竊盜著手;還沒物色財物,這條線就還沒跨過。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加重竊盜.侵入住宅款)
白話 「而犯之」要求侵入時就懷著行竊犯意;符合了,侵入住宅就被熔進加重竊盜。
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加重強盜)
白話 數個加重款同時該當,仍然只是一個加重強盜罪。
刑法第 344 條之 1 第 1 項(加重重利)
白話 侵入住宅是本罪明列的方法之一,不另論第 306 條。
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公訴不可分)
白話 前提是兩個事實屬於同一案件;另行起意的另一事實不在裡面。
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訴外裁判之禁止)
白話 檢察官漏的,法院不能替他補。
刑法第 315 條之 1(妨害秘密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白話 客體只有活動、言論、談話、身體隱私部位四種,而且要「非公開」。第 1 款的窺視竊聽以「利用工具或設備」為限,第 2 款的手段則是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本條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刑法第 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開拆即既遂,不以知悉內容為必要—蒸氣拆信但看不懂外文,照樣是既遂,不是未遂。本條也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刑法第 315 條之 2(加重妨害秘密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白話 第 3 項散布的客體以「竊錄之內容」為限—合意拍攝的影像不是竊錄之內容,事後散布不成立本條。第 4 項是本罪章唯一罰未遂的地方。
刑法第 315 條之 3|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
白話 沒收特則:不問是不是犯人的,都沒收。
刑法第 319 條(告訴乃論)|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
白話 盯著缺口看:刑法§315-2 不在這份清單裡,所以它不是告訴乃論。
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洩密罪群看身分與來源:主體以條文列舉的職業(含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為限。
刑法第 318 條之 1|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用他人帳號密碼查到資料再交出去,洩漏面走的是這一條。
刑法第 318 條之 2(加重其刑)|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6 年 10 月 8 日
白話 加重的射程以刑法§316 至§318 之罪為限。
刑法第 358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拿帳密開門的那一條。
刑法第 359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動到電磁紀錄本體的那一條,還要「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變更他人帳號密碼就是變更電磁紀錄,走這一條。本條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刑法第 360 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干擾運作的那一條,同樣要致生損害。
刑法第 363 條(告訴乃論)|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6 月 25 日
白話 電腦章的告訴乃論範圍以刑法§358 至§360 為限。
刑法第 319 條之 1(第 1 項、第 4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
白話 性影像的攝錄搬到這裡,而且這一章罰未遂—這是它跟刑法§315-1 最大的差別。
刑法第 319 條之 3(第 1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
白話 散布性影像不再需要繞道誹謗或散布猥褻物,而且它不要求客體是「竊錄之內容」。
刑法第 22 條(業務上正當行為)
白話 「無故」審查裡唯一的合法活門—例如醫護人員為測量體溫所為之醫療處置。
刑法第 317 條
白話 客體換成工商秘密的那條路;主體不看名單,看有沒有法令或契約上的守密義務。
刑法第 318 條
白話 公務員洩漏工商秘密走這條。
刑法第 132 條
白話 公務員不在本罪名單內,走這條;第 3 項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的非公務員也拉進來。
刑法第 318 條之 1(無故洩漏利用電腦知悉他人秘密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主體是任何人;客體是他人之秘密,營業秘密也算;秘密的來源綁定電腦。
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對照組:主體是列舉制。
刑法第 318 條之 2(加重其刑)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6 年 10 月 8 日
白話 加重的前提是行為人本來就該當第 316 條至第 318 條的主體。
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駭信箱案型的第一塊拼圖。
刑法第 359 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第二塊:動了信箱裡的郵件。
刑法第 220 條第 2 項(準文書)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第三塊:以他人名義發電子郵件,實務慣行上以偽造準私文書處理,寄出即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