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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罪之加重規定
六個罪章寫了對尊親屬加重,妨害名譽章沒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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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站在解決什麼
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罪的加重,不是總則一條打通全部,而是散在各罪章各寫一句;哪一章寫了才加重,沒寫的罪章不得比附援引補上,依普通罪處斷。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加重是各罪章自己寫的,妨害名譽章沒有寫。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會痛的加重,罵人的不加重
記憶用的歸納,不是條文文義;真正要對的還是條文有沒有寫。
三步判斷
這個行為落在哪一罪章?
這一章有沒有寫對尊親屬加重?
條文說的對象是誰?
條文沒寫到的地方,誰吃虧
分配的是『誰有權設加重』:立法者,不是審判者。
動手寫一題
先自己寫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對尊親屬犯罪,法定刑有加重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之?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A) 誣告有刑法§170、(B) 剝奪行動自由有刑法§303、(C) 侵害屍體墳墓有刑法§250;(D) 妨害名譽罪章查無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加重規定。
- 我要找的是『沒有加重』的那一個,不是有加重的。
- 四個選項我都能歸到罪章,不是靠語感排除。
- 我選的那一章是條文查無加重,不是我覺得不該加重。
(A) 誣告直系血親尊親屬
(B) 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
(C) 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
(D) 侮辱、誹謗直系血親尊親屬
你剛拿下什麼 你現在能分出哪一章有加重、哪一章沒有,也說得出沒有的那一章為什麼不能補。
接著讀 → 接著補各罪本體:殺人、傷害、剝奪行動自由、遺棄,加重掛在本罪上,本罪不成立就沒有加重可談。
六有一無:哪一章寫了加重
| 罪章 | 加重規定 | 有沒有加重 |
|---|---|---|
| 殺人 | 刑法§272 | 有 |
| 傷害 | 刑法§280 | 有 |
| 妨害自由(剝奪行動自由) | 刑法§303 | 有 |
| 遺棄 | 刑法§295 | 有 |
| 侵害屍體、墳墓 | 刑法§250 | 有 |
| 誣告 | 刑法§170 | 有 |
| 妨害名譽(公然侮辱、誹謗) | 條文查無 | 沒有 |
這張表只回答一件事:這一章有沒有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加重規定。選擇題要找的,通常就是最後一列。
兩條的射程要讀準
| 條文 | 加重的射程 |
|---|---|
| 刑法§170(誣告) | 看的是『意圖陷害』指向直系血親尊親屬,不是把尊親屬當行為客體;效果同樣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刑法§303(妨害自由) | 以刑法§302、刑法§302-1 的第 1 項或第 2 項為限 |
這兩條的寫法跟其他四條不一樣,讀的時候要停一下。
秒殺法
清單題先找那個『沒有』的:妨害名譽章查無加重規定;常見選項裡其餘幾乎都有。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例外遺漏型
賭你只背過殺尊親屬(刑法§272)這種明星條文,冷門的屍體墳墓、誣告沒掃到,更沒注意妨害名譽章是一片空白。
解毒劑 正面背清單不如背那個例外,把『名譽章沒有』記死,其餘逐項對照 b8 的表打勾。
一試怎麼下手
題幹問『不屬之』時,先在題目上圈起來,免得選到有加重的那一個。
四個選項逐一歸章,對照 b8 的表打勾,不憑『聽起來合理』直選。
如果問的是該怎麼處斷:妨害名譽章不得類推加重,依普通侮辱、誹謗罪處斷。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是一題選擇題;申論卷沒有出現紀錄。
所以這一站不給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扣分寫法:沒發生過的事寫出來,只會害你把時間分配錯。要練,就練 b6 那一題的清點手續。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加重誣告罪 誣告時,想陷害的是自己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刑度往上加,加重幅度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 侵害尊親屬的屍體、墳墓,刑度往上加,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害尊親屬,在普通殺人罪的刑度上往上加,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傷害或重傷尊親屬,刑度往上加,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遺棄尊親屬,刑度往上加,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妨害自由罪之加重 剝奪尊親屬行動自由,且落在刑法§302、刑法§302-1 的第 1 項或第 2 項,刑度往上加,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歷屆出現紀錄與來源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這個考點歷屆唯一一次出現,題型為選擇題,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
條文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標年份題號。
加重誣告罪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白話 誣告時,想陷害的是自己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刑度往上加,加重幅度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白話 侵害尊親屬的屍體、墳墓,刑度往上加,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白話 殺害尊親屬,在普通殺人罪的刑度上往上加,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白話 傷害或重傷尊親屬,刑度往上加,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9 年 1 月 27 日
白話 遺棄尊親屬,刑度往上加,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妨害自由罪之加重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白話 剝奪尊親屬行動自由,且落在刑法§302、刑法§302-1 的第 1 項或第 2 項,刑度往上加,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