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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被害人承諾
法益的主人說可以,刑法就收手,但生命這扇門永遠關著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門開不開
第三欄=條文自帶意願要素,有真實同意即不該當構成要件。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主人自己說可以,國家憑什麼替他出頭?
刑法沒有一條寫它,所以叫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沒有它,本人要求反鎖自己夜讀,管理員也得吃剝奪行動自由罪。它把處分權還給法益主體,但只還一部分:原則上以個人法益為限,生命絕對除外。
判斷路徑
這是誰的法益?
同意寫在哪一層?
四要件過得了嗎?
有沒有特別規定?
誰的法益 → 哪一層同意 → 有無特別規定
跑完三問,答案自現。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分配的是「同意有瑕疵時誰承擔」:放寬歸被害人,收緊歸行為人。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三句
甲取得 7 歲子、4 歲女之同意,讓兩人服安眠藥後自己燒炭;甲獲救,兩人死亡。甲能主張承諾嗎?成立何罪?
一句能力、一句§275 要件、一句罪名。
寫完了,對照看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5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
- 幼童對放棄生命無認識判斷能力,「同意」法律上不存在,不是無效而是根本沒有。
- 承諾不存在,刑法§275「得其承諾」也不滿足:連加工自殺都構不上,「謀為同死」的免刑更談不上。
- 落刑法§271 第一項殺人罪;縱使成年人真摯囑託,生命也不可承諾。
你剛拿下什麼 你能判斷一個「同意」擋不擋得住罪名:生命絕對關門、致死致重傷由刑法§282 接手、受詐欺脅迫者直接無效。
接著讀 → 加工自殺 得承諾而殺為何仍是罪,在那一站。
同一套承諾,換四種法益走一遍
這張表在比:承諾在各法益能不能開門(不比刑度、不比罪數)
| 法益 | 承諾開不開門 | 條文樁 |
|---|---|---|
| 生命 | 絕對關門。得承諾而殺仍成立犯罪,只是刑度較普通殺人罪輕;「謀為同死」僅得免除其刑,前提是罪已成立 | 刑法§271、§275 |
| 身體 | 有條件開門。普通傷害範圍內,考選部公布答案採得阻卻違法(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得承諾傷害而致死、致重傷者,由加工自傷罪接手 | 刑法§277、§282 |
| 自由 | 最順的跑道。本人要求被反鎖夜讀,管理員不成立犯罪;另有有力說認為自由罪的同意直接使「剝奪」不該當構成要件 | 刑法§302 |
| 性自主 | 同意寫在構成要件層:條文自帶「違反其意願」「不能或不知抗拒」,有真實同意即不該當;但未滿十六歲之人的性合意,於刑法§227 範圍內仍罰 | 刑法§224、§225、§227 |
| 社會、國家法益 | 不開門。沒有「主人」可以放棄,個人無從代全體處分 |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選項 C 即以此設誘) |
這個「同意」有效還是無效
| 承諾有效(可主張) | 承諾無效或不存在(罪名照走) | |
|---|---|---|
| 處分權限 | 手腳瘀青這種普通傷害範圍內的身體侵害;本人要求的剝奪行動自由 | 生命(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選項 D「得被害人承諾之範圍可包括生命法益」為錯誤選項);重傷(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選項 D 以「得被害人承諾阻卻重傷罪違法」設誘);社會法益(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選項 C) |
| 承諾能力 | 成年、明知自己在放棄什麼。標準是個案之認識與判斷能力,不以民法行為能力為準(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選項 A 即為正解) | 7 歲、4 歲之子女對放棄生命無認識判斷能力(100 年律師一試第 35 題);5 歲女兒(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同意」在法律上不存在,回歸原罪名 |
| 真實意思 | 出於自由真摯之意思,例如主動要求「狠抽」 | 受詐欺或脅迫而為之承諾,直接無效;不是民法的效力未定、再由被害人事後選擇撤銷(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選項 B 為錯誤選項) |
| 行為時存在 | 行為前或行為時已表示且未撤回 | 事後追認救不了;承諾可隨時撤回,撤回後仍繼續侵害者罪名復活(此要件歷屆未單獨命題) |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T1 幼童假同意
用「取得幼童同意」誘你答加工自殺或阻卻違法。例:7 歲、4 歲子女「同意」服藥燒炭(100 年律師一試第 35 題);5 歲女兒「同意」服安眠藥(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解毒劑 承諾能力是入場券:幼童對放棄生命無認識與判斷能力,同意不存在,直接回刑法§271 殺人罪。
T2 生命天花板
用「個人自主權」的漂亮話誘你答生命可承諾。例:「基於個人自主權之尊重,得被害人承諾之範圍可包括生命法益」(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選項 D)。
解毒劑 刑法§275 白紙黑字:得承諾而殺仍是罪。自主權在生命這一格沒有票。
T3 特別規定遮蔽
用「他同意了」遮住刑法§227。例:「得到 15 歲之相對人同意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誘你答不涉犯罪(101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選項 C)。
解毒劑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合意猥褻=刑法§227 第四項;該題不涉犯罪的是成年男女合意綑綁性交(選項 D)。
T4 法益錯位+要件互換
把社會法益、重傷、民法概念混進承諾。例:聚眾鬥毆題以「得被害人承諾阻卻重傷罪違法」設誘(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選項 D);「被害人因受行為人詐欺而為承諾者,承諾之效力未定」(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選項 B)。
解毒劑 重傷不可承諾;刑法上的承諾無效就是無效,不套民法的效力未定與撤銷制度。
真題解剖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關於「得被害人之承諾」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承諾能力看的是對「放棄這個法益意味著什麼」的認識與判斷能力,個案認定;這是刑法自己的標準,不借民法行為能力那一套。
- (B) 錯:效力未定+事後撤銷是民法意思表示的劇本。刑法的答案粗暴得多—受詐欺之承諾無效,沒有補正戲份。
- (C) 錯:承諾的正當化根據是法益主體的自主處分;社會法益沒有主人,個人無從代全體放棄。
- (D) 錯:生命是承諾的絕對天花板,刑法§275 得承諾而殺仍成立犯罪即立法明證。
秒殺 四個選項=四要件的四面鏡子;處分權限、承諾能力、真實意思背熟,這題三十秒收工。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5 題
甲失業走投無路,取得 7 歲子 A、4 歲女 B 之同意,先讓 A、B 服下安眠藥,再燒炭自殺。後來甲雖獲救,但 A、B 已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一個事實打三個要件:7 歲、4 歲幼童無承諾能力(對死亡無認識判斷能力)→「同意」不存在→(C) 出局。
- 承諾既不存在,刑法§275 第一項「得其承諾」的要件也不滿足→(A)(B) 連加工自殺都構不上,第四項「謀為同死」的免刑優惠更談不上。
- 甲直接論刑法§271 第一項殺人罪=(D)。
秒殺 幼童+生命題,答案永遠是殺人罪那個選項。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甲對於疼痛具有快感,要求 A 以皮鞭狠抽其身體,A 認為既是甲所同意,樂意為之,乃將甲打得手腳瘀青。試問 A 得甲同意之行為,得否阻卻其傷害之罪責?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手腳瘀青=普通傷害等級,落在身體法益可處分的範圍;甲成年、明知、主動要求,四要件全過,承諾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發揮效力。
- (B) 錯:把德國法的良俗條款思路搬進來設誘—我國法沒有這條明文,考選部公布答案的立場是普通傷害範圍內的承諾有效。
- (C) 錯:瘀青當然是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感受不改變構成要件該當;這個選項在測你會不會把「阻卻違法」誤寫成「不該當」。
- (D) 錯:甲要求的就是狠抽,瘀青在承諾射程內;本選項測的是承諾範圍的個案認定。
秒殺 成年人+輕傷+真實自願=承諾有效,而且命題老師要的定性就是「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秒殺法
幼童+生命題,答案永遠是「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那個選項,同一骨架在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5 題與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各出現過一次。
選擇題怎麼站
- 選項寫「得被害人承諾之範圍可包括生命法益」「尚可包含社會法益」,直接刷掉:處分權限原則上以個人法益為限,生命絕對排除。
- 選項把承諾套上民法劇本(效力未定、事後撤銷、行為能力),刷掉:受詐欺脅迫的承諾就是無效,承諾能力依個案之認識與判斷能力定。
- 題目搬出「有違善良風俗」來否定普通傷害的承諾,依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得阻卻),這條路在我國法沒有明文可依。
- 看到年齡先定位:未滿十四歲、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都在刑法§227 射程內,「他同意了」不是答案。
- 看到重傷或致死,承諾就退場:刑法§282 接手,這一格不必再爭四要件。
- 二試站隊:理論題(其理何在)主菜是論證不是名詞,案例題主菜是涵攝、四要件都要沾到本案事實。寫多長見 b14。
申論裡它坐哪、寫多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承諾在申論卷有兩張面孔。一種是主考點的理論直球(「制定法沒有規定的事由,法律人為什麼仍可援用?」+一個小案例,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原型);另一種是大題裡的檢查站(先問被害人到底有沒有同意,答案是沒有,於是回到構成要件該當,再處理行為人的誤信,104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原型)。
超過 5 分鐘還在寫「他到底有沒有同意」,就是在檢查站紮營,主菜(間接正犯、擄人勒贖)會沒時間寫。
兩種設問,兩個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理論直球+小案例(「其理何在?」+圖書館反鎖案:甲要求管理員乙把他關在館內夜讀)
- 點名地位:得被害人承諾=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法無明文但學說實務承認。
- 給理據(理論題的主菜):①違法性判斷是整體法秩序的實質判斷,法定阻卻違法事由非封閉列舉;②正當化根據=法益主體自主處分,個人法益因主體放棄而失去保護必要(利益闕如);③罪刑法定禁止的是不利被告的類推,超法規阻卻違法有利被告,不受禁止。
- 立要件:處分權限(限個人法益;生命、重大身體傷害除外)/承諾能力/真實意思/行為時存在,四個逐一定義。
- 涵攝:乙鎖門使甲整夜無法離開,該當刑法§302 第一項剝奪行動自由(構成要件層先誠實認定);甲為法益主體、成年有承諾能力、主動要求(真實意思)、行為前已表示:四要件全過,乙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可加寫:有力說認為自由法益之同意直接使「剝奪」不該當構成要件,兩說結論相同、層次不同。
- 收尾點一句界線:若甲中途要求開門而乙拒絕,即承諾撤回後的繼續拘禁,罪名復活,展示你懂第四個要件。
承諾檢查站(假綁架真擄人:甲騙乙說富家子丁自導自演綁架戲碼,乙信以為真將丁強行架走,向丁父丙取贖;問甲、乙有何刑責)
- 先誠實檢查有無承諾:丁未參與計畫→現實承諾不存在,乙強行架走丁該當刑法§302/刑法§347 擄人勒贖的構成要件(本題主戰場在後者)。
- 再處理行為人的誤信:乙誤以為丁同意演戲=誤想承諾(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通說(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阻卻故意罪責,構成要件故意仍在,視有無過失處罰規定論過失。
- 幕後者收網:甲製造並利用乙的錯誤而支配全局=利用他人錯誤之間接正犯,論刑法§347 擄人勒贖罪。
- 設問對應:問「甲、乙有何刑責」=兩人分開、逐罪檢驗、罪數收尾;承諾檢查站只是乙這條線的一個路口,200 字內通過,不要紮營。
設問對應紀律:理論題要的是論證不是背名詞,「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寫十遍,不如把「法益自主處分+有利被告類推不禁止」講清楚一遍;案例題要的是涵攝,每個要件都要沾到本案事實。
採分點清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點名「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並說出法無明文仍可援用的理由(實質違法性/有利被告之類推不禁止)
- 承諾的正當化根據=法益主體自主處分(利益闕如)
- 四要件完整立出並逐一涵攝:處分權限/承諾能力/真實意思/行為時存在
- 生命不可承諾,並用刑法§275「得承諾而殺仍成立犯罪」當立法明證
- 兩層區分:阻卻構成要件的同意 vs 阻卻違法的承諾,並指出本案罪名屬哪一層
- 特別規定掃描不遺漏:刑法§227(未滿十六歲之性合意)、§275、§282
- 承諾不存在與誤信承諾之處理:現實無承諾→構成要件該當;誤想承諾→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地圖(換皮不換骨)
法益軸(同一套四要件,換法益走一遍)
- 生命:絕對關門:刑法§271/§275,幼童假同意是最愛考的皮
- 身體:有條件開門:刑法§277 的可承諾範圍,上限在§282(皮鞭皮)
- 自由:全開:刑法§302(圖書館反鎖皮)
- 性自主:同意內建在構成要件,另有§227 特別規定(年齡皮)
層次軸(同意放哪一層,學說對立的礦脈)
- 阻卻構成要件的同意:條文自帶意願要素(刑法§221、§224、§225)
- 阻卻違法的承諾:條文沉默(刑法§277、§302)
- 誤想承諾=容許構成要件錯誤(104 年律師二試已考);推定承諾則歷屆尚未見考過的紀錄,屬預備變形
組合軸(與鄰站合體,命題創新發生處)
-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互換設誘(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選項 C)
- +聚眾鬥毆的「在場助勢 vs 下手實施」(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選項 A)
-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之誤想承諾(104 年律師二試)
出題人視角:本考點的命題創新從不發明新要件,只是把四要件之一藏進更曲折的事實(假綁架、親子悲劇、SM 場景),或跟鄰站疊合。看到組合題不要慌,先回「誰的法益→哪一層同意→有無特別規定」,每一層都是你練過的。
同骨架 × 三種事實皮
骨架 法益歸屬 → 層次定位 → 四要件 → 特別規定掃描 → 結論
圖書館皮(自由,承諾生效)
甲要求管理員乙反鎖自己夜讀。
自由=個人法益可處分;刑法§302 條文未內建意願要素→承諾在違法性層運作(或依有力說直接不該當);成年、真摯、事前表示→四要件過;無特別規定→乙不成立犯罪。
皮鞭皮(身體,承諾生效但有上限)
甲要求 A 以皮鞭狠抽,致手腳瘀青。
身體法益於普通傷害範圍內可處分→承諾阻卻違法,A 不罰。變奏:若 A 失手抽瞎甲一眼(重傷),即超出可處分範圍,刑法§282 意旨+重傷不可承諾→A 不能再躲在承諾後面。
安眠藥皮(生命,承諾失效)
甲取得 5 歲女兒「同意」使其服安眠藥後開瓦斯。
幼童無承諾能力,同意不存在;縱屬成年人真摯囑託,生命也不可承諾(至多落到刑法§275)→甲論刑法§271 殺人罪。
自我測試: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否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法益與結論代換。是=你已擁有這個考點;否=回 b3 重跑判斷路徑。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四要件名稱默背如流不值分,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7 歲」「手腳瘀青」「反鎖在圖書館一整夜」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理論題則相反:「其理何在」要的是法理論證,此時堆事實不堆理由才是死穴。認題型,換武器。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3 的判斷路徑與四要件(名稱+各自的失敗後果)。
- 默寫 b16 的採分點,至少寫出其中八成。
- 口頭說明「為什麼刑法§275 是生命不可承諾的立法明證」,一分鐘內講完,且必須提到「得承諾而殺仍成立犯罪」。
- b19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00 字內擬答,b6 的三條對照檢核全過。
- b10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本閘門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未過怎麼辦:四要件缺漏→回 b9 逐格補;生命題滑到加工自殺→回 b11 第二題+b22 的刑法§275;同意放錯層→回 b8;理論題講不出理據→回 b15 的 A 型第二步。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承諾失效時的落點:幼童假同意題的標準答案就寫在第一項。
刑法第 275 條(加工自殺罪) 這個考點最硬的天花板:得承諾而殺仍然是罪,只是比刑法§271 輕—這就是生命法益不可承諾放棄的條文證據。第四項「謀為同死」只是得免除其刑,前提是罪已成立。隱藏開關:受囑託或得承諾的被害人必須有自由決意能力,幼童沒有,其「同意」在法律上不存在。
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 承諾的主戰場:普通傷害通說承認可承諾(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採得阻卻)。
刑法第 282 條(加工自傷罪) 身體法益的上限閥:得承諾傷害而致死或致重傷時本條接手—立法者在重大身體侵害處收回了處分權。
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 本條處罰的是在場助勢之人,下手實施者依傷害罪章處理(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正面考此點);鬥毆場面混入公共秩序面向,「大家同意打架」救不了誰。
刑法第 302 條(剝奪行動自由罪) 自由是個人法益的模範生:本人要求被鎖進圖書館夜讀,管理員不罰。理論上兩條路—承諾阻卻違法,或依有力說認為自由罪的同意直接使「剝奪」不該當構成要件。
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 條文自己寫了「違反其意願」—有真實同意,構成要件直接不該當,輪不到超法規承諾出場。
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同上:「不能或不知抗拒」是意願要素的另一種寫法,這是「阻卻構成要件的同意」與「阻卻違法的承諾」兩層區分最好教的例子。
刑法第 227 條(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 特別規定的天花板:立法者直接宣告未滿十六歲之人的性同意於本條範圍內無阻卻效力,「他同意了」在這裡不是答案而是陷阱(101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正面考)。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0 年律師一試第 35 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申論考過的紀錄: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25 分,主考點,理論直球+圖書館反鎖案);104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30 分,次考點,假綁架真擄人)。
題目原文與考選部公布答案=歷屆考題語料逐題撈取,未憑記憶重建任何題幹或選項;語料範圍 91 至 113 年。
條文逐字=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這個考點引用之條文均無近年新修正紀錄,故無修法警示。
實務見解:本考點之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全文未具引任何裁判字號,實務立場一律以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年份題號。答題時不需要、也不應該憑記憶丟裁判字號:把四要件寫對,比引一個記錯的字號值錢得多。
91 年、104 年兩題申論的官方解析檔案均為司法官卷,與這個考點兩個律師卷申論考過的紀錄不對應:b14 至 b17 的申論拆解、採分點與高低分判斷為 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上一個考點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之理論基礎下一個考點
自救行為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白話 防衛題常見的事實皮之一,未遂與預備都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5 條(加工自殺罪)
白話 這個考點最硬的天花板:得承諾而殺仍然是罪,只是比刑法§271 輕—這就是生命法益不可承諾放棄的條文證據。第四項「謀為同死」只是得免除其刑,前提是罪已成立。隱藏開關:受囑託或得承諾的被害人必須有自由決意能力,幼童沒有,其「同意」在法律上不存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
白話 承諾的主戰場:普通傷害通說承認可承諾(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採得阻卻)。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2 條(加工自傷罪)
白話 身體法益的上限閥:得承諾傷害而致死或致重傷時本條接手—立法者在重大身體侵害處收回了處分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
白話 本條處罰的是在場助勢之人,下手實施者依傷害罪章處理(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正面考此點);鬥毆場面混入公共秩序面向,「大家同意打架」救不了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2 條(剝奪行動自由罪)
白話 自由是個人法益的模範生:本人要求被鎖進圖書館夜讀,管理員不罰。理論上兩條路—承諾阻卻違法,或依有力說認為自由罪的同意直接使「剝奪」不該當構成要件。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
白話 條文自己寫了「違反其意願」—有真實同意,構成要件直接不該當,輪不到超法規承諾出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白話 同上:「不能或不知抗拒」是意願要素的另一種寫法,這是「阻卻構成要件的同意」與「阻卻違法的承諾」兩層區分最好教的例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27 條(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
白話 特別規定的天花板:立法者直接宣告未滿十六歲之人的性同意於本條範圍內無阻卻效力,「他同意了」在這裡不是答案而是陷阱(101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正面考)。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