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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7 次・申論考過 3 次

禁止錯誤(不法意識)

事實全看懂了,只是以為這樣做不違法,刑法第 16 條的三段式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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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找「他到底搞錯了什麼」那一句

錯在評價=禁止錯誤
認為體罰乃為人師長之本分 完全不知道要有許可文件 以為非疫區不算 專家告以可用武力
看錯世界=構成要件錯誤
不知包裹裡有毒品
錯在容許事由前提=誤想防衛
誤以為乙在追殺丙

左欄=這個考點。中欄阻卻故意、過失另計(刑法第 12、13 條);右欄依實務見解不在這個考點(b11);讀錯法條=包攝錯誤,原則上不阻卻故意(b8)。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他什麼都沒看錯,看錯的是法律。

刑法第 13 條的故意,對象是「構成犯罪之事實」,不含「這樣做違法」的評價,「我以為可以」打不掉故意。

我國採責任理論:禁止錯誤永遠不碰故意,只到罪責層處理。刑法第 16 條分三段,原則上,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例外,「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免除刑事責任;中間帶,可避免的,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是得減不是必減。

三問定性法+效果收尾

搞錯的是事實,還是評價?

看錯眼前的事實=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回刑法第 12 條看過失有無處罰明文。事實全知道、只以為合法,才往下走。

誤認的是容許事由的前提事實嗎?

誤以為有人正在攻擊而反擊=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依實務見解不歸這個考點,走四說戰場(b11)。

是哪一型禁止錯誤?

不知禁令存在(直接);知道規範卻誤認自己在範圍外、或誤認有規範容許自己(間接);把構成要件概念解釋錯=包攝錯誤,原則上不阻卻故意(b8)。

效果接到哪裡?

回 b2 的三段式;故意始終不動。

不知法律的風險算誰的

原則:算行為人的
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責:法秩序不因個人不知而讓步。
例外:留一個出口
「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免除刑事責任;可避免的,得減輕其刑。

尺是查證義務:有懷疑就要向具專業能力之人或機構查詢,做這行越久越要查;學歷不是判準。

錯事實,殺故意;錯評價,找罪責;避不了,才免責

第三句連著背下半句:避得了,只有「得」減輕。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改寫)

甲做資源回收數十年被檢舉無照經營,辯稱中學畢業後就入行,完全不知道要有許可文件。三句話寫完:哪一種錯誤、能否主張無法避免、效果接哪裡。

第一句只寫事實有沒有看錯,第二句只寫查證義務,第三句只寫效果。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第一句是「甲對事實認識無誤」,全文沒出現「阻卻故意」
  • 第二句拿本案事實涵攝查證義務:做這行數十年,難謂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
  • 效果沒對調—可避免=依但書得減輕其刑;免除只留給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的人

你剛拿下什麼 三問跑完,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禁止錯誤各自歸位,故意全程不動。

接著讀 → 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第二問攔下的那條路:四說給四個答案,只有嚴格罪責理論與這個考點相同處理,那是接點。

這段事實,刑法第 16 條管不管得到

歸刑法第 16 條(禁止錯誤)不歸刑法第 16 條(出口在別處)
他搞錯的東西法律的評價:認為體罰乃為人師長之本分(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不知我國禁止持漁槍射魚(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不知本業需許可文件(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眼前的事實:不知包裹裡有毒品;以為落水的是別人的小孩(94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走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後回刑法第 12 條檢查過失處罰明文
誤信有一條規範容許自己知道禁令卻誤認範圍不及於非疫區(93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誤信「法律專家」告以可用武力護古蹟(105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間接禁止錯誤誤以為乙正在追殺丙而丟石塊(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誤認容許事由的前提事實,依實務見解不在本條之內
把構成要件概念解釋錯(包攝錯誤)因概念解釋錯而進一步誤認行為合法時,依禁止錯誤處理單純的包攝錯誤原則上不阻卻故意:以為動物非財物而毒死鸚鵡,是讀錯法條不是看錯世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題幹有沒有寫「他以為合法」要出現「認為○○乃本分/有權如此/以為不算」這類旗語,本條才進得了場擅用他人信紙一張而無罪,靠的是欠缺可罰的違法性(違法性層),不是欠缺違法性的認識可能性(罪責層)(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誤認的方向把違法行為誤想成合法把合法行為誤想成犯罪=誤想犯,根本不成立犯罪,無本條適用餘地(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之 D)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事實/評價互換

明明是評價錯誤,卻拿構成要件錯誤/事實錯誤來誘答:教師誤信體罰為法所容許,(A) 構成要件之錯誤、(C) 事實之錯誤都是誘答(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變體是拿包攝錯誤誘答構成要件錯誤(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之 C)。

解毒劑 問一句:他有沒有「看錯」眼前的世界?教師什麼都沒看錯,只是以為可以。

T2 層次互混

拿「可罰的違法性」(違法性層次)與「違法性的認識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罪責層次)互混:擅用他人信紙一張的無罪事由(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解毒劑 先問這個概念住在犯罪三層的哪一層。

T3 出口錯接

阻卻構成要件故意/阻卻違法/阻卻責任故意/阻卻責任四個出口亂接:外國人持漁槍射魚該主張哪個免責事由(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解毒劑 禁止錯誤的出口只有一個:罪責(無違法性之認識可能性→阻卻責任)。

T4 四說效果互換

給嚴格罪責理論安上「阻卻故意」的效果(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之 A)。

解毒劑 記反差:嚴格說最嚴,故意不動;限制罪責理論才動故意。

T5 避免可能性誤植

拿「信賴原則」(過失犯概念)、學歷高低冒充「無法避免」的判準:資源回收數十年業者(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之 C、D)。

解毒劑 判準只有查證義務:有懷疑就要查,做這行更要查。

真題解剖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教師甲認為體罰調皮學生乃為人師長之本分,即使稍微過度亦無妨,乃將不願繳交作業之學生 A 罰以交互蹲跳五十下,致 A 大腿肌肉受傷。若依錯誤理論,甲較有可能主張之免責事由為何?

(A) 構成要件之錯誤
✓ (B) 違法性之錯誤
(C) 事實之錯誤
(D) 客觀可罰性之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甲對事實(罰蹲跳五十下、學生會受傷)認識毫無偏差—(A)(C) 出局。
  • 甲誤在「為人師長可以體罰」這個評價=違法性之錯誤(禁止錯誤)=(B)。
  • (D) 客觀處罰條件的錯誤是純干擾項。

秒殺 「認為○○乃本分/有權如此」=典型評價錯誤的旗語。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甲擅用他人之信紙一張,被法院宣告無罪,其無罪之事由,在學說上稱為:

✓ (A) 欠缺可罰的違法性
(B) 欠缺違法性的認識可能性
(C) 欠缺期待可能性
(D) 原因自由的行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擅用一張信紙=法益侵害極輕微,以「可罰的違法性」欠缺處理(違法性層次的量的門檻)→無罪=(A)。
  • 這個考點考點藏在 (B):「違法性的認識可能性」是禁止錯誤的免責事由,住在罪責層;而且題目從頭到尾沒有「甲以為合法」的情節,用不上。

秒殺 題幹沒寫「誤以為合法」,禁止錯誤的選項直接排除。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甲為外國人,對中華民國法律不甚瞭解,某日於赴綠島觀光時,接受漁民建議持漁槍射海底之魚,因而被訴。甲最可能主張之免責事由為:

(A) 阻卻構成要件故意
(B) 阻卻違法性
(C) 阻卻責任故意
✓ (D) 因無違法性之認識可能性故阻卻責任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甲不知我國法律禁止=直接禁止錯誤。不阻卻構成要件故意 (A)—甲明知自己在射魚;不阻卻違法 (B)—法秩序不因個人不知而讓步;正確出口=「因無違法性之認識可能性故阻卻責任」(D)。
  • (C)「阻卻責任故意」是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處理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專用出口,安在單純不知法律的甲身上是張冠李戴(T3 原型)。

秒殺 禁止錯誤住罪責層,動的是「責任」,永遠不是「故意」。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甲經營資源回收事業數十年,被同業檢舉無照經營。……甲辯稱,自己中學畢業後,就從事資源回收事業,完全不知道有許可文件方得經營之。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有罪,因甲從事廢棄物清理數十年,有保證人地位
✓ (B) 甲有罪,難謂甲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不知法律
(C) 甲無罪,因甲從事廢棄物清理數十年,得主張信賴原則
(D) 甲無罪,因甲僅中學畢業,故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責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不知本業需許可=直接禁止錯誤,戰場全在「有無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實務的尺很緊:做這行數十年,查證義務只會更高,難謂無法避免→有罪,但得依刑法第 16 條但書減刑=(B)。
  • (C)「信賴原則」是過失犯(尤其交通事故)劃注意義務界限的概念,跟不知法律無關(T5)。
  • (D) 學歷不是判準—中學畢業不是免罪金牌(T5)。
  • (A)「保證人地位」是不作為犯概念,純亂入。

秒殺 行業年資越久,「無法避免」越說不出口。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甲……知道損壞他人財物是犯罪行為而不敢下手。……心想乙平日愛鳥成痴,若將寵物鳥毒死,因動物非財物,非損壞乙財物的行為,於是……毒死鸚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本書未收錄四個選項全文,以下直接解剖各選項的考點。
  • 甲的不法意識健在(知道法律禁止毀損財物),只是把「動物非財物」這個概念解釋搞錯=包攝錯誤=(D)。鸚鵡屬刑法第 354 條的「他人之物」。
  • (C) 誘答構成要件錯誤:構成要件錯誤要求對事實認識錯誤—甲對「毒死乙的鸚鵡」清清楚楚,錯的是法條解讀,不阻卻故意(T1 變體)。

秒殺 分辨「看錯世界」(構成要件錯誤)與「讀錯法條」(包攝錯誤)。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有關刑法第 16 條規定,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本書未收錄四個選項全文,以下直接解剖各選項的考點。
  • (B) 正確:對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懷疑,必要時有向具專業能力之人或機構查詢的義務—實務為「無法避免」立的操作標準。
  • (A) 錯:把本條說成「誤認與阻卻違法事由相關之事實」,那是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不歸本條管。
  • (C) 錯:效果倒置—「無正當理由而屬可避免」對應的是得減輕,不是免除;免除保留給「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
  • (D) 錯:「誤想犯」(把合法行為誤想成犯罪)根本不成立犯罪,無本條適用餘地。

秒殺 效果對調是本條最便宜的陷阱—默寫得出三段式就免疫。

誤想防衛的四說:只比一件事,故意動不動

這張表在比:甲誤以為乙在追殺丙而砸傷乙,事後發現是拍電影的演員。題目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考選部公布答案:A。

學說對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怎麼處理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對應選項
嚴格罪責理論視同禁止錯誤:故意不動,僅依避免可能性處理罪責(A) 前半正確,後半卻寫「甲不具備傷害故意,僅能成立過失傷害罪」,自爆,就是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阻卻違法事由=負面構成要件要素,誤認其存在=欠缺整體不法認識→無主觀不法,有過失另論過失(B) 敘述正確
限制罪責理論與構成要件錯誤相似→類推處理→阻卻故意,最多過失(C) 敘述正確
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構成要件故意仍在,阻卻的是「故意罪責」→最多論過失(D) 敘述正確

秒殺法

題幹沒寫「他以為這樣做合法」,禁止錯誤的選項直接排除;寫了,就再問他有沒有看錯眼前的世界,沒看錯才是這個考點,出口永遠在罪責不在故意。最後一刀在效果:無法避免才免除,可避免只有得減輕,把兩者對調是本條最便宜的陷阱。

應試策略

  • 一試考的是分揀不是背條文:命題重心是「給你一段小案例,問這是哪種錯誤/效果接哪個出口」,辨識表要比條文更熟。
  • 特別法只是事實皮:廢棄物清理法的無許可經營廢棄物處理業之罪(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懲治走私條例的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93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管制品項由行政院公告=空白刑法適例),真正考的都是刑法第 16 條。申論時特別法構成要件一句帶過,火力集中在錯誤定性與避免可能性。
  • 這張卡的理論二十年沒變,命題創新全部發生在「避免可能性」的事實變奏,行業年資、禁令明確度、諮詢對象、外國人身分。看到新皮先跑三問定性法,最後都會落在查證義務這一個涵攝點。
  • 二試站隊:問「有無罪責」就聚焦罪責層,構成要件與違法性快步通過;問「刑事責任如何」才做全套三階。設問動詞決定劑量。
  • 二試從不考背誦四說全文,考的是「定性→學說一句→避免可能性涵攝」三件套。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是罪責層的收尾關卡,位置固定在「故意成立」之後。次考點時只是大題內的一段,主考點時可以撐起錯誤論的半壁。無論哪種,寫的都是「定性→學說一句→避免可能性涵攝」三件套。

當題內一段(次考點)
150–250 字、4–6 分鐘:定性 2 句、刑法第 16 條三段 1–2 句、涵攝 2–3 句、效果 1 句
當大題主菜(主考點)
400–600 字、12–15 分鐘:定性與避免可能性當主菜細寫,學說對立點到為止

除非題目就是誤想防衛,否則不要搬出四種罪責理論全面開火,單純禁止錯誤題寫四說=答非所問+時間爆炸。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A 型

錯誤定性+效果題:題幹埋一句「甲認為……」,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93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105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

  1. 先走完客觀構成要件+主觀故意,明寫「甲對構成犯罪之事實認識無誤,故意成立」,這一步就甩開一半考生
  2. 定性:事實錯誤 vs 評價錯誤,一句話給理由;需要時再細分直接/間接/包攝
  3. 學說一句到位:我國刑法第 16 條採責任理論,不法意識是獨立罪責要素,禁止錯誤不阻卻故意
  4. 避免可能性涵攝(主戰場):查證義務、行業經驗、禁令範圍明確性、諮詢對象可信度,逐一吃進本案事實
  5. 效果收尾:無法避免→免除刑事責任;可避免→依刑法第 16 條但書「得減輕其刑」,別漏掉「得減」這半格分數
B 型

不作為+雙重錯誤對照題,同一場景兩種誤認(94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

  1. 先立保證人地位(刑法第 15 條)
  2. (a) 誤認前提事實(以為落水的是別人的小孩=保證人地位的事實基礎誤認)=構成要件(等價)錯誤→阻卻不作為故意,檢討過失
  3. (b) 事實全知但確信自己無救助義務=誡命錯誤(禁止錯誤的不作為鏡像)→回到刑法第 16 條做避免可能性判斷
  4. 兩小題明寫對照關係:同一場景,一個錯在事實、一個錯在評價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明寫「甲對事實認識無誤,故意不受影響」
  2. 事實錯誤 vs 評價錯誤的定性理由句
  3. 刑法第 16 條拆成「原則不免責/無法避免免責/可避免得減刑」三段
  4. 避免可能性的具體涵攝:查證義務、行業經驗、禁令明確性、意見可信度
  5. 需要時標出直接/間接(含誤認容許規範)/包攝的細分類
  6. 不作為題:保證人地位的事實誤認 vs 義務評價誤認,兩者的對照
  7. 收尾帶到但書「得減輕其刑」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跳過定性直接判罪 「甲明知禁止進口還進口,就是違法」,構成要件錯誤 or 禁止錯誤這一刀沒切,後面整段懸空。
把禁止錯誤寫成阻卻故意 最貴的一個詞用錯:寫出「甲欠缺故意」=把我國法明文的責任理論踩掉,定性分直接歸零。
避免可能性一句帶過 「甲不知法律故可免責」,免責門檻是「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不涵攝查證義務等於沒答。
高分卷長這樣 定性有理由句;三段式效果完整;避免可能性吃進本案事實(數十年業者/禁令以國別為單位/專家意見顯然悖於法秩序);不作為題寫得出對照結構。

變形軸

定性軸(上游三岔路:申論的第一刀)

  • 構成要件錯誤與包攝錯誤,「看錯世界」vs「讀錯法條」:定性一變,出口就從刑法第 12、13 條換成刑法第 16 條
  • 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第三條路:誤在容許事由的前提事實→四說戰場(b11);四說之中只有嚴格罪責理論與這個考點相同處理,那是兩站的接點

罪責章鄰居軸(一試誘答倉庫)

  • 可罰的違法性:住違法性層,別被拉進罪責層(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 期待可能性/原因自由行為,罪責層鄰居,概念名互換設誘
  • 信賴原則:過失犯概念,被誤植成「無法避免」的判準(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事實皮輪替(同一骨架最常穿的三件外衣)

  • 毀損罪:毒鸚鵡的包攝錯誤(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 空白刑法+行政管制:走私(93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廢棄物清理法(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 專家意見背書:老樹抗爭(105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

出題人視角:這張卡的理論二十年沒變過,創新全發生在避免可能性的事實變奏。看到新皮不要慌:先跑三問定性法(b3),最後都會落在「查證義務」這一個涵攝點上。

同骨架三事實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甲對事實認識無誤 → 誤認行為合法=禁止錯誤 → 刑法第 16 條:避免可能性涵攝 → 可避免則不免責、得減刑

外國人皮

外國觀光客受當地人慫恿持漁槍射魚,不知我國法律禁止(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直接禁止錯誤→身為外國人對地主國管制法規查證可能性較低,但觀光活動涉自然資源採捕本有懷疑空間→避免可能性個案判斷,可主張「因無違法性之認識可能性阻卻責任」。

老行業皮

資源回收業者數十年不知需許可文件(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直接禁止錯誤→行業經驗墊高查證義務,難謂無法避免→有罪、得減刑。

專家背書皮

抗爭者徵詢「法律專家」告以可用武力護古蹟(105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

誤信容許規範存在=間接禁止錯誤→意見內容顯然悖於基本法秩序,信賴不足以構成「無法避免」→不免責、至多減刑。本題的拆解是本書重建的骨架,結論須另行回查出處後才可當定論引用。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我國採責任理論,禁止錯誤不阻卻故意」這種規範句可以複用;避免可能性那一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做資源回收數十年」「禁令以國別為單位不分疫區」「以石塊傷人顯然悖於基本法秩序」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尤其別把四說表默寫進單純禁止錯誤題,那是誤想防衛的專屬彈藥。

寫完之後自己批(先限時寫完擬答,再逐項對照)

  • A 型:我有先確認甲對「事實」認識無誤、故意照常成立(b15 A 型第 1 步)
  • A 型:我有用一句話定性「事實錯誤 or 評價錯誤」並給理由(b16 第 2 點)
  • A 型:需要細分時我有標直接/間接/包攝(b16 第 5 點)
  • A 型:刑法第 16 條我拆成三段寫,沒把免除跟減輕對調(b16 第 3 點)
  • A 型:避免可能性我有涵攝本案事實,不是一句「不知者無罪」(b16 第 4 點)
  • A 型:我全文沒有出現「禁止錯誤阻卻故意」這種句子(b17 第 2 種死法)
  • A 型:收尾有帶到但書「得減輕其刑」(b16 第 7 點)
  • B 型:我有先判斷這是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還是禁止錯誤(b3 第 2 問)
  • B 型:四說只在題目真的是誤想防衛時展開(b14 的劑量紀律)
  • B 型:寫嚴格罪責理論時我寫的是「故意不動」(b9 的 T4)
  • B 型:不作為題我有寫出「事實誤認 vs 評價誤認」的對照結構(b15 B 型)

留白自寫區:把這次擬答中對不上的項目,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寫下來。下次遇到同型題之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精熟閘門(全部達成才可離開這個考點)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三問定性法,含禁止錯誤的直接/間接/包攝三型
  • 寫出 b16 得分點清單裡至少八成的項目
  • 默寫刑法第 16 條全文,並口頭說出三段式效果,以及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之 C 的陷阱在哪
  • b19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8 分鐘內寫 200 字以內的擬答,再過 b21 的 A 型全項
  • b9 的五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 追加快問:「嚴格罪責理論阻卻故意嗎?」,答錯回 b11

未過怎麼辦:定性錯→回 b3 與 b10 的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出口接錯→回 b10 的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效果三段背反→回 b23 的刑法第 16 條與 b10 的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避免可能性寫空→回 b16 第 4 點與 b10 的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本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民國 94 年

刑法第 16 條修正,把責任理論寫進條文

影響:現行條文成為「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原則、例外、中間帶三段的順序與措辭因此固定下來,也成了一試最愛設誘的地方:把「可避免」對應到免除、把「無法避免」對應到減輕,就是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之 C 的作法。同年修正的還有刑法第 15 條,是不作為型申論題的接口。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6 條(法律之不知與減刑) 一句條文拆三段讀:原則—不知法律,不免責;例外—「除……外」的反面,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免除刑事責任;中間帶—可避免的禁止錯誤,依但書「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是得減不是必減。三段的順序與措辭本身就是一試的直考點。

刑法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故意的認識對象是「構成犯罪之事實」,不包括「這樣做違法」的評價。這就是禁止錯誤不阻卻故意的條文根據—評價錯誤根本不在本條射程內,只能到罪責層找刑法第 16 條。

刑法第 12 條(犯罪之責任要件) 構成要件錯誤的出口:事實認錯→阻卻故意→回頭檢查過失有沒有處罰明文。禁止錯誤不走這條路。

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 誤想防衛的參照點:把不存在的「現在不法之侵害」誤認為存在(拍電影被當成真行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它不是禁止錯誤,但一試會拿四種罪責理論的處理結果考你(b11)。

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 不作為型申論題的接口:先立保證人地位,才談得上「誤認保證人地位的事實基礎」與「確信自己無救助義務」這兩種誤認的分流(b15 B 型)。

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罪) 毒鸚鵡題的事實皮:鸚鵡屬本條的「他人之物」,「以為動物不是財物」錯的是概念解釋,不是事實認識。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第 28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第 6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3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25 分,次考點);94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25 分,次考點);105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80 分,主考點,錯誤論撐起大題半壁)。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無許可經營廢棄物處理業之罪)、懲治走私條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不在法規庫範圍,這個考點未逐字引用、僅標定位;兩題真正考的都是刑法第 16 條。

實務見解: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字號索引為空。書中所稱「實務見解」,指該年度該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所採的立場,並標明年份題號。

語料範圍:試題與解析取材凍結於民國 113 年(含)以前。

給分面聲明:這個考點關於得分點、字數與時間劑量、高低分特徵的判斷,均為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105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老樹抗爭)與 94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幼童落水)無對應的既有解析,站內拆解屬本書重建的骨架,結論須另行回查出處後才可當定論引用。

前面四節問的都是這個人自己:幾歲、清不清醒、知不知道。最後一節把周圍的世界放進來。同樣是一個清醒的、也知道這樣不行的人,如果當時的處境讓一般人處在他的位置上也很難做別的選擇,法律要不要收手?這是罪責的最後一道門,也是開場那位母親所在的位置。它出現的十二次裡沒有一次是自己開題的,所以別把它當一節去背,把它當一把刀去用:先讀完前面四節,你才有東西可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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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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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