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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

必要共犯:法律只罰一邊

兩造都有份卻只罰一方,別再拿教唆幫助補上去

你已經走完這一格的主線:一件事有好幾隻手,總則那三條負責把他們一個個拉進來,共同下手的、把念頭種進別人腦裡的、在旁邊出力的,各有各的算法。那三條的預設是「這個罪本來一個人也做得成,只是這次來了好幾個」。

這一章是同一格裡唯一喊停的地方。有一種罪不長那個樣子:買賣、重婚、行賄收賄、聚眾,條文自己就要求兩造或多人到場,少一邊這件事根本發生不了。人數不是這次的偶然,是寫進構成要件裡的。既然分則自己把人湊齊了,總則那三條原則上就不必再進場。

讀完它,你會被推到兩個地方:一是分則的罪名本身(這個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到底是什麼),二是著手與既未遂的判斷,因為出題人最愛把這兩件事跟共犯結構攪在一起賣給你。

一間外勞仲介公司,老闆跟另一個人談好二十萬,要把自己引進來的女子送到對方那裡賣淫。錢談妥了,人還沒交過去,女子也還沒開始接客。

看到這裡,你腦子裡多半會冒出兩個很自然的念頭。第一個:事情都還沒真的發生,應該只是準備階段吧?第二個:這樁生意兩個人一起做的,一個出人一個出錢,那該怎麼分,誰是主謀、誰算幫忙的?

這兩個念頭,一個會讓你把已經成立的罪判成還沒著手;另一個更麻煩,它會讓你去替立法者補一條他當初刻意沒寫的罪,多罰一個人。

麻煩的地方在於,這兩個錯誤看起來完全不像錯誤,它們看起來就像認真作答。這一章要做的,是把它們拆開來,讓你看清楚哪一個問題該用「事情走到哪」回答,哪一個問題只能用「條文長什麼樣」回答。

照這個順序讀

01

必要共犯

次要

這一章只有它,而它的價值不在自己身上,在於它是一道剎車:前面幾章都在教你怎麼把更多人拉進來,這裡告訴你什麼時候必須把手收住。放在正犯與共犯的最後讀,它才不會被誤讀成又一種擴張,而會被讀成邊界。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4–104 年間)

回到開場那樁生意。

第一個念頭:「事情還沒真的發生」,先問這個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什麼。它罰的是「媒介以營利」,那麼居中撮合、談妥成交,這個動作就已經做完了,罪已經成立。人有沒有交過去、女子有沒有開始接客,那是後面的事,不是這個罪等的事。

第二個念頭:「兩個人一起做的,該怎麼分」,這裡不用分。買賣天生就要有買方和賣方,這是條文自己內建的,不是多來了一個人。所以先看分則怎麼寫、寫進去了誰,就處理誰;沒被寫進條文的那一方,原則上不罰,也不准繞道用教唆、幫助把他拉回來罰。

而最陰險的一種答案,是把這兩個念頭接在一起:因為還沒交人、還沒開始賣淫,所以他們不算天生兩造的關係。這是拿進度回答結構問題,兩把尺混用。看到這種寫法,直接畫掉。

你剛拿下的是一句可以帶著走的話:結構歸結構,進度歸進度。從這裡往前,你會進到專門處理「進度」那一邊的判斷,什麼時候算著手、什麼時候只是準備:以及這樁生意披著的那件分則外皮本身。

讀完這一章,你已經能:

  • 看到一個罪名,能立刻分辨它是條文自己就要兩造多人(買賣人口、重婚、行賄收賄、聚眾),還是本來一人可犯、這次剛好來了多人(殺人、竊盜):前者原則上直接依分則,後者才輪到總則那三條
  • 三個問題定位完畢:一個人做得起來嗎、是同向使力還是相對兩造、條文究竟罰了誰
  • 面對只罰一方的條文,能守住那條線:沒被寫進去的那一方原則上不罰,也不得用教唆、幫助繞回來補罰,並且說得出為什麼那是決定而不是漏洞
  • 一眼識破用「還沒交付、還沒開始」去否定共犯屬性的選項:那是拿事實進度回答條文結構的問題,直接刪
  • 知道這個題目在考場上多半不當主角,而是躲在分則題的最後一兩個選項裡,該用什麼順序分配注意力:先定分則罪名與行為犯性質,再回頭檢查那個談共犯屬性的選項

條文附錄

本章各考點用到的條文,同一條只列一次;內文引用會連回這裡。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白話 一人也犯得成的罪,兩人以上一起下手,各自都算正犯。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白話 把犯意種進別人腦裡,依他被教唆的那個罪處罰。

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白話 在旁邊出力讓別人的犯罪更順,得按正犯之刑減輕。

刑法第 231 條第 1 項(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白話 為營利而引誘、容留或媒介;媒介這個行為做完就成罪。

刑法第 296 條之 1 第 1、2 項(買賣人口罪)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買賣」兩個字本身就要有買方與賣方,兩造是條文內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