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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
沒有壞人可以打的絕境:犧牲無辜者求生的唯一出口,門檻最高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有一種絕境,沒有壞人可以打。
把人逼到牆角的常常不是壞人,是失火的船、發狂的狗,你要活命只能砍一個無辜的人。不開這個出口,被逼到絕路的人做什麼都是犯罪;開太大,誰都能用一句「我很急」把成本丟給路人。所以刑法§24 門開、門檻最高:出於不得已、要權衡,而且有一種人連門都進不去。
四問決策樹
危難從哪來?
代價落在誰身上?
真的緊急、真的不得已嗎?
他有沒有特別義務?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分配的是:沒有人做錯事的災難,損失歸誰。§24 II 再補一刀,以承擔這種風險為業的人不得轉嫁,但只限他避自己的難。
來源 → 對象 → 不得已 → 義務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船長甲的船起火將沉,乘客都跳海,只有甲沒救生衣;甲奪走乘客 A 的救生圈先跳求生,A 溺斃。甲能主張緊急避難嗎?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寫「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是只寫「他是船長」。
- 我寫出甲奪圈是避免「自己」的危難。漏掉這個限定詞就成了「特別義務者一律不得避難」的錯規則—他救別人仍可主張,正當防衛也不受此限。
- 我沒跳去寫避難過當—甲連刑法§24 I 的門都沒進。
兩分鐘、三句話:卡在哪個要件、限定詞是什麼、結論。
3
你剛拿下什麼 篩子四格:來源決定走哪條、對象決定定性、「不得已」刷掉擋箭牌、特別義務只攔他自己的難。
三句帶著走:法益是列舉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秘密不在其內;避難的人不限法益所有人;過當不是不罰,是罪成立、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界線與誘答在 b9、b10,真題在 b11、b12。
這件事該走§23 還是§24(只比這一件事)
| 正當防衛(刑法§23) | 緊急避難(刑法§24) | |
|---|---|---|
| 人的現在不法之侵害 | 不限人為或非人為:動物自發、天災、事故都算 | 危難/侵害的來源 |
| 侵害者本人,或他手上的工具 | 無辜第三人,甚至落在被救助者自己身上 | 反擊或犧牲落在誰身上 |
| 正對不正,不太計較利益衡量 | 正對正,要求出於不得已並加以權衡 | 門檻嚴度 |
| 無此限制 | 公務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得主張避免自己危難之避難 | 主體有無特別義務條款的限制 |
受唆使的動物是人的侵害工具,走左欄;動物自己發狂,走右欄。這一格是一試最愛的分水嶺。
算不算「緊急危難」且「不得已」(只比這一件事)
這張表在比:這個處境,構不構成刑法§24 I 的「緊急危難」而且「出於不得已」?
- 鄰居飼養的秋田犬突然發狂衝出攻擊,被攻擊者不得已以木棍擊斃該犬,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為緊急避難
- 把正被追打的人拖進暗巷、過程中弄傷他:代價落在被救助者自己身上,仍然是緊急避難,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 危難來自人為因素(例如被追殺而搶路人機車逃命)一樣可以避難,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為 D
- 為了蒐證而長期以 GPS 追蹤他人車輛:蒐證需要不是緊急危難,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 為保住工作而在業務文書上登載不實:失業之虞不是緊急危難,且可檢舉求助,不是不得已,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 上級施壓、明知命令違法仍照做: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 遭恐嚇而作偽證: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誘答四型
T1 危難來源混淆
謊稱「人為危難只能正當防衛」,或「動物攻擊只能緊急避難」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C);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 (C)(受唆使猛犬);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自發秋田犬)
解毒劑 危難來源不限人為或非人為;受唆使的動物是人的侵害工具,走正當防衛;自己發狂的動物,走緊急避難。
T2 主體/客體錯置
謊稱「只有法益所有人才能避難」;或把損害落在受救助者身上的救助行為,誘答成正當防衛或超法規事由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B);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A)、(C)
解毒劑 避難主體不限於法益所有人,為他人避難是條文明文允許的;犧牲對象不是侵害者,就是緊急避難。
T3 特別義務例外玩弄
漏掉刑法§24 II;或反向把§24 II 偷渡到正當防衛去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船長奪救生圈);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A)(謊稱特別義務者不得正當防衛)
解毒劑 刑法§24 II 只擋「避免自己危難」的緊急避難;正當防衛無此限制。
T4 萬用擋箭牌
把非緊急、非不得已的處境包裝成避難:蒐證、保工作、怕長官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C)(GPS 蒐證);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C)、(D)(保住工作);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A)(長官施壓);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B)(遭恐嚇作偽證)
解毒劑 回到 b3 第三問:危難現在嗎?別無他途嗎?兩個都不是,這個避難選項就是餌。
真題解剖|要件總體檢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有關緊急避難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錯:刑法§24 I 明文列舉「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秘密等不在其內。把列舉讀成概括就中招。
- (B) 錯:條文寫「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為他人避難是明文允許的,避難主體不限於法益所有人。
- (C) 錯:人為危難當然也可以避難(例如被追殺者搶路人機車逃命)。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不是互斥的單行道,差別在反擊對象與要件嚴度。
- (D) 對:危難來源不限人為或非人為。
兩題公布答案看起來打架:狗咬人、人打狗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
公務員甲奉命拆除 A 之違章建築時,A 唆使其所飼養之猛犬攻擊甲,甲隨手撿起木棍將猛犬擊斃。
考選部公布答案:B(正當防衛)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甲路過鄰居家門,鄰居飼養的秋田犬突然發狂跑出來攻擊甲,甲不得已以木棍將其擊斃。
考選部公布答案:C(緊急避難)
一樣是狗咬人、人打狗,答案卻一南一北,分水嶺只有一個:狗背後有沒有人。受唆使的猛犬是 A 的侵害工具,甲面對的是人的現在不法侵害,打狗=反擊侵害者的工具,走刑法§23;秋田犬自己發狂,沒有人的不法侵害,只能對「危難」避難,毀損鄰居之犬(財產),走刑法§24。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的誘答 (C)「危難來自動物只能緊急避難」忘了唆使;誘答 (D)「甲為公務員不得避難」則是把刑法§24 II 偷渡到正當防衛,§24 II 擋不到正當防衛。
秒殺法
選項出現「只能」「只有」「凡……均」這種全稱詞,先疑後刪。;看到船長、消防員、執勤中的警察「先救自己」,直接找刑法§24 II 那個選項。;狗咬人的題目,先找有沒有人在背後唆使,這一件事決定走§23 還是§24。;避難選項配上「為了蒐證/保住工作/怕長官/被恐嚇」,先當它是餌。
應試策略
一試的出題面孔有兩種:要件辨識(考條文的限定詞)與涵攝適用(給小案例快篩定性),兩種都要練,不能只背表。近年命題重心已經從「避難成不成立」滑向「避難不成立之後怎麼辦」,107 年之後的考過的紀錄(GPS 蒐證、業務登載不實、恐嚇作偽證)全是拿緊急避難當錯誤選項的餌。看到避難選項,先過 b3 的第三問。
申論從不出「請論述緊急避難」,而是讓行為人自己辯稱緊急避難,逼你逐要件檢驗、然後多半打掉它。站隊方式:不要在避難層戀戰,逐層一句話交代為何不通過,火力集中在真正有爭議的那一層;辯解打掉之後一定要有罪責層的收尾,那裡常常還藏著分數。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配菜段不要展開學說對立(防禦性與攻擊性避難、二元論):寫了不加分,還排擠主菜時間。
主考型:整題的核心辯解,行為人辯稱緊急避難,你要逐要件檢驗,然後多半打掉它,再往罪責層收尾。
配菜型:大題中的一小段,兩三句話走完「危難來源→避難成立與否→結論」,馬上把筆還給主菜(主菜常是保證人地位與不作為犯,或教唆與打擊錯誤)。
以上字數與分鐘為 我們的推估,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各題的實際配分見 b26。
設問類型 → 拆解模板
- 先定位構成要件該當:作為還是不作為?不作為要先立保證人地位(刑法§15)。
- 危難來源定性:有無正當防衛空間?人的不法侵害→先檢§23;否→直接進§24。
- 刑法§24 I 逐要件:緊急危難之現在性→避難意思→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不得已」(別無侵害更小之手段)+利益權衡。
- 刑法§24 II 主體排除:行為人是否公務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其避難是否為避免自己危難?兩個限定都要寫:只有「特別義務者+避自己危難」的交集才被排除。
- 若成立但踰越:避難過當(§24 I 但書)=罪成立、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罪責層備位:避難不成立時,退而檢討期待可能性、禁止錯誤(刑法§16),寫一段,別跳過。
設問長相:「甲以緊急避難辯解之,甲之行為如何論處?」
- 四層篩:依法令(刑法§21)→業務正當(刑法§22)→正當防衛(刑法§23)→緊急避難(刑法§24)。
- 全滅之後進罪責層:禁止錯誤(刑法§16)與期待可能性。
- 紀律:順序寫、每層一句話交代為何不通過、火力集中在真正有爭議的那一層。
設問長相:「甲乙丙的辯解能否阻卻違法或罪責?」
- 兩三句話完成「危難來源→避難成立與否→結論」,然後把筆還給主菜。
大題中的一小段
設問對應紀律:問「如何論處」就要走完罪名結論;問「辯解能否阻卻違法或罪責」就分違法性與罪責兩層回答。動詞決定文體。
歷屆申論題骨架示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以下為 我們重建的答題骨架,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也未經解析原文逐字對表;教學或背誦前請自行回查出處。
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主考)
警察甲長期向賭場索保護費,某日著制服到場收款,適乙之仇家丙舉槍殺乙,甲不制止反而臥倒躲避,乙亡;甲辯稱緊急避難。
甲為執勤外觀之警察,對現場危害有防止義務(保證人地位),不制止即不作為該當。
丙之侵害針對乙,甲臥倒並非對侵害者反擊,無正當防衛空間。
甲面臨槍擊之危難固屬現在。
但甲屬公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且臥倒係避免自己之危難,刑法§24 II 雙限定俱足,避難排除。
罪責層:面對持槍者是否欠缺期待可能性,可論但實務不輕易採;收保護費部分另獨立成罪。
105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配菜,辯解小題)
護樹居民以身阻擋怪手並以石塊擊傷司機,辯稱曾請教專家、獲告知可用武力保護古蹟。
套 b16 的 B 型四層篩,本題逐層打掉:依法令不通過(無法令依據)。
正當防衛不通過(鄉公所依法拆除非不法侵害)。
緊急避難不通過:拆除係預定之公權力行使、另有行政爭訟途徑而非「不得已」,且以傷人保樹權衡過當。
罪責層:專家意見屬禁止錯誤,依刑法§16 非「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至多得減輕其刑。
9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配菜)
兩犬打鬥,甲以杖擊斃乙犬;後段乙僱丙殺甲,丙一槍貫穿甲頸復擊中路過之丁,甲未死丁死。
擊犬段:動物自發攻擊為非人之侵害,甲為自己財產(飼犬)避難,犧牲乙之財產(乙犬),權衡相當,刑法§24 阻卻違法。
主菜在後半:乙僱丙殺甲為教唆殺人(刑法§29);丙一槍貫甲而致丁死屬打擊錯誤,對甲成立殺人未遂(刑法§271 II),對丁論過失致死(刑法§276)。
97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配菜)
乙酒醉中屢次抓行進中計程車之方向盤,甲為免失控肇事,於雨夜命乙在高速公路下車,乙墜溝死亡。
命乙下車段:乙抓方向盤為人之現在不法侵害,甲可主張正當防衛,或論以避免全車危難之緊急避難,該段阻卻違法有據。
主菜在下車之後:甲之逐客行為屬危險前行為(刑法§15 II),成立保證人地位;棄置醉客於雨夜高速公路旁,能防止而不防止,往不作為過失致死(刑法§276)方向檢討。
本題拆解沒有對照解析可比對,方向性最弱,使用前務必另行查證。
採分點清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危難來源定性,並交代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岔路(人與非人、唆使與自發)。
- 「緊急危難」現在性有涵攝:把蒐證、保工作、長官施壓不是危難這件事明白寫出來。
- 「不得已」有涵攝:指出本案有沒有其他更溫和的手段。
- 刑法§24 II 的雙限定:特別義務者+避免自己危難,兩個都點到。
- 避難過當(§24 I 但書)=罪成立、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層次不與「不成立」混寫。
- 避難被打掉之後,罪責層的退路(期待可能性、刑法§16)補一段。
- 參與鏈聯動:正犯阻卻違法時,教唆或幫助依限制從屬性連動(刑法§29)。
以下「哪裡有分」為 我們重建的判斷,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哪幾年考過屬可查證資訊,列在 b26。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高低分判斷為 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地圖(換皮不換骨)
違法性軸|阻卻事由家族內互換
- 正當防衛:危難來源一變(唆使或自發),整題就在§23 與§24 之間翻面。
- 依法令之行為:公務員題型的標配,刑法§21 II 但書「明知命令違法」要先檢。
- 避難過當:§24 I 但書,成立但踰越→得減免,層次獨立。
罪責軸|避難被打掉之後的退路
- 期待可能性:脅迫題型(老闆逼造假、遭恐嚇作偽證)的第二戰場。
- 禁止錯誤(刑法§16):「專家說可以」題型。
參與/不作為軸|避難牽動別人的罪
- 教唆犯(刑法§29):正犯若阻卻違法,教唆犯依限制從屬性連動而垮。
- 保證人地位(刑法§15):雨夜逐客、警察臥倒兩題,避難只是前菜,不作為犯才是主菜。
事實皮輪替|同一骨架最常穿的外衣
- 動物攻擊皮
- 特別義務皮
- 職場脅迫皮
- 蒐證越界皮(GPS 追蹤加妨害秘密)
同骨架 × 三種事實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危難來源 → 犧牲對象 → 不得已+權衡 → 刑法§24 II 檢查
動物皮
野狗撲咬路人甲,甲抄起攤販乙的遮陽傘格擋,傘毀。
非人之侵害→緊急避難;犧牲的是無辜第三人乙之財產(攻擊性避難)→權衡從嚴,但傘毀救身體仍屬相當→刑法§24 I 不罰。 若野狗是丙放出來咬甲的,甲打狗=正當防衛(反擊丙的工具),毀傘部分仍是緊急避難,一題雙軌。另一種變奏:甲打的若是那隻製造危難的狗本身,屬防禦性緊急避難,權衡從寬。
特別義務皮
消防員甲入火場救人,火勢轉烈,甲棄被困住戶奪窗先逃。
業務上特別義務者+避免自己危難→刑法§24 II 排除,不得主張避難。 甲若是抱起住戶乙破窗跳落致乙骨折,係避免他人之危難,§24 II 不擋,回到§24 I 的權衡。
職場脅迫皮
會計乙被老闆甲以解僱要脅而作假帳。
失業之虞不是緊急危難、亦可檢舉求助而非不得已→避難不成立;罪責層期待可能性實務不輕易採→乙成立業務登載不實(刑法§215),甲成立教唆(刑法§29)。
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代換。是=你已經擁有這個考點;否=回 b3。
以下三題為依這個考點骨架自撰的練習用事實,非歷屆真題,結論亦非官方見解。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四層篩拿去逐層默寫、每層展開三行學說,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
規範段(§24 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
「雨夜、滂沱大雨、高速公路旁的排水溝」「沒有救生衣的船長」,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不通過的層一句話帶過,不佔版面。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限時無提示重現: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3 的判斷路徑。
- 採分點清單(b18)至少答出六項。
- 刑法§24 全條默寫(含但書與第二項),並口頭說出§24 II 的雙限定。
- 變奏實作:b21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200 字以內擬答。
- 誘答免疫:b10 的四型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 兩犬對照組(b12)能在 30 秒內說清分水嶺。
危難來源定性錯 → 回 b12 兩犬對照組。;刑法§24 II 寫不全 → 回 b6 與 b18。;罪責層漏寫 → 回 b16 的 B 型模板與 b20 罪責軸。;法益列舉背不出 → 回 b24 條文逐字。
門檻數字為 我們設定的初值,會依科目校準;本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單元,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的加重規定。
影響:以「業務過失致死」為主戰場的舊題,該罪名已走入歷史。
舊題要重解:做舊題一律以現行條文重解,計程車司機肇事致死,現在論刑法§276 過失致死。
刑法第 276 條
這個考點核心條文(刑法§24、§23、§21)查無逐條修正記錄,無其他修法警示事項。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 第一項前段藏著要件:緊急危難(現在性,來源不限人為或非人為)、避難意思、為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是列舉,不是所有法益)、出於不得已(沒有其他侵害更小的手段)並加以權衡。但書=避難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罪還是成立。第二項=特別義務者條款,兩個限定:只擋「避免自己危難」的避難(救別人仍可主張)、只擋緊急避難(正當防衛不受此限)。
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 關鍵字「現在不法之侵害」=人的侵害。動物自己發狂是非人之侵害,只能走緊急避難;動物受人唆使,是人的侵害工具,回到正當防衛。
刑法第 21 條(依法令之行為) 辯解鏈的第一層;公務員題型必先過這一關。
刑法第 16 條(法律之不知與減刑) 問過法律專家就以為合法,是禁止錯誤,通常只到「得減輕」,到不了無罪。
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 避難辯解被打掉之後,題目真正要的常是保證人地位加不作為犯。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被教唆者若能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教唆犯依限制從屬性也跟著垮—避難成不成立會牽動整條參與鏈。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高頻事實皮罪名之一。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 高頻事實皮罪名之一;修法警示見 b25。
刑法第 315-1 條(妨害秘密罪) GPS 蒐證題的本罪;緊急避難在該題是被打掉的辯解。
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 職場脅迫題的本罪;「為保住工作」的避難辯解在該題同樣被打掉。
歷屆考過的紀錄與資料來源
題目全文與考選部公布答案:歷屆司法官、律師試題語料,按題號逐題調取。
條文逐字:現行版中華民國刑法(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語料範圍:民國 113 年以前之歷屆試題(這個考點實際考過的紀錄落在 93 至 112 年)。
申論:9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25 分,配菜);97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25 分,配菜);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25 分,主考點);105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全題 80 分,其中辯解小題 20 分,配菜)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要件辨識)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要件辨識)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涵攝適用)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涵攝適用)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涵攝適用)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涵攝適用)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要件辨識)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涵攝適用)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要件辨識)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要件辨識)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要件辨識)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的具結爭點屬刑事訴訟法§186 範疇,於該考點處理。
實務見解(要旨為 我們重建)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判決;掛在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GPS 追蹤)的脈絡下;長期以 GPS 追蹤他人車輛所勾稽之行蹤軌跡屬「非公開之活動」,無故竊錄該當刑法§315-1;且蒐證需要不構成緊急危難,無從主張刑法§24 阻卻違法。
字號來源可查,但以下要旨為 我們重建,未經判決原文逐字驗證,引用前請調原文比對。
受唆使之動物攻擊=人之現在不法侵害,得正當防衛(自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公布答案反推)。
動物自發攻擊,反擊僅得主張緊急避難(自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公布答案反推)。
船長屬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得主張避免自己危難之緊急避難(自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公布答案反推)。
明知上級命令違法者不得依刑法§21 II 阻卻違法,亦無緊急避難空間(自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公布答案反推)。
誤想防衛依實務阻卻故意、可能成立過失(自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公布答案反推)。
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
白話 危難不限來自人,但要「不得已」;而且第 2 項的特別義務限制,只針對避免『自己』的危難。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
白話 侵害正在進行、你為自己或別人反擊,不罰;反擊過了頭,罪還是成立,只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 條(依法令之行為)
白話 有法令依據就不罰;依上級命令執行職務也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6 條(法律之不知與減刑)
白話 問過法律專家就以為合法,是禁止錯誤,通常只到「得減輕」,到不了無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
白話 第 2 項是自動裝置題的隱藏後半場:過當的防衛行為=危險前行為,生保證人地位,接不純正不作為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白話 被教唆者若能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教唆犯依限制從屬性也跟著垮—避難成不成立會牽動整條參與鏈。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白話 防衛題常見的事實皮之一,未遂與預備都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
白話 高頻事實皮罪名之一;修法警示見 b25。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5-1 條(妨害秘密罪)
白話 GPS 蒐證題的本罪;緊急避難在該題是被打掉的辯解。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
白話 職場脅迫題的本罪;「為保住工作」的避難辯解在該題同樣被打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