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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

他有鑰匙,但那不是他的門

東西一樣沒壞、電腦照常開機,卻已經有人受了損:門、資料、功能三層各守一條線;沒上鎖的自己承擔,跨過去的人從那一秒起負責。

你在全書第一格:有人做了一件事,先認出他侵害了誰。這一章是這一格裡最年輕的一塊,民國 92 年才增訂,因為原本的條文接不住:闖進別人的電腦看私訊,不是開拆封緘信函;把主機癱瘓,機器一樣沒壞,毀損罪也構不上。它是補在幾條老罪名縫隙裡的東西,所以讀它最好的方式,是隨時拿旁邊的罪來對照。

往左是毀損:動的是機器本體,就出章。往右是妨害秘密、偽造文書、詐欺:拿到資料之後又做了什麼,才輪到它們,而歷屆最愛問的正是「哪一條被你漏掉了」。往後是「算一件還是好幾件」那一格,這一章的題目幾乎每一題都在數罪名。

還有一個提醒:你在總則養成的反射,這裡要調一下。這一章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事情沒做完就是不成立,不是未遂。看到選項寫「未遂」,先警戒。

離職那天,公司給的帳號就停了。可是那些客戶是他一家一家跑出來的,每一份保單背後,都是他自己請的假、自己貼的油錢。

幾個月後,他在自己家裡打開電腦,輸入還在職的老同事的帳號密碼,登進前公司的系統,把當年自己招募的一位客戶的汽車保險資料查出來、列印下來,然後打電話給那位客戶本人:保費快到期了,要不要考慮換一家?

先別急著找罪名,先回答直覺問題。他沒有拿走任何一樣看得見的東西,公司的電腦照常開機、系統照常運作;資料他一個字也沒改;他把查來的資料用在誰身上?資料的本人。那麼,他到底侵害了誰?

再看第二個場面。同一個人,某天坐在朋友家客廳,隨手拿起茶几上那台沒設密碼的筆電上網。一樣是用了不屬於自己的電腦,一樣沒經過同意。

考卷上的答案是:第一個場面成立兩條罪,門一條、資料一條;第二個場面,一條都不成立。

差別不在他心裡想什麼,也不在他跟那些客戶有多深的淵源。「那本來就是我的客戶」這句話,在考卷上永遠是誘餌,能不能進來,是系統的主人決定的,不是你跟裡面的東西是什麼關係決定的;離職那天,權限就歸零了。真正的分水嶺是另一件更冷的事:第一台電腦上了鎖,而他用鑰匙把它打開了;第二台從頭到尾沒鎖。

這一章的三條條文,就是照這個順序排的:有人把門打開、有人把裡面的資料拿走或改掉、有人讓整台機器動不了。門、資料、功能,一層一條。旁邊還有一道外牆:拿鐵鎚砸、用高壓電燒,東西是真的壞了,反而不歸這裡管,那是毀損。

考場上這三條幾乎從不單獨出現。一題四個選項,常常一個踩門、一個踩資料、一個踩功能,再擺一個把日常行為講得像犯罪的,逼你一格一格對號入座。所以這一章不能只修一條,要三條一起修,修完一次,歷屆那幾題一起收。

照這個順序讀

01

無故入侵電腦

核心

它是案例的第一道門,判斷也最乾淨:手段只認三種、門開了就算做完、不必問有沒有人受損。先在這裡把「授權是系統的主人給的」這句話立起來,後面兩節都靠它吃飯。歷屆五次考過的紀錄全在選擇題,題目通常先驗你進不進得了門,再問進門之後撞出幾條罪。

選擇題考過 5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0–112 年間)

全章最厚、也最重的一節:歷屆九次考過的紀錄,唯一寫過申論的兩題都落在這裡,刑度也是章內最高。它是三層的中間格,破門之後最常接的下一步;同時是下游罪名的入口:冒名寄信、洩漏給第三人、改錢的紀錄再拿錢,都從這裡分出去。放第二,是因為它必須站在第一節的門判斷之上,才不會把「有帳號」誤當成「有正當理由」。

選擇題考過 7 次、申論考過 2 次(民國 100–112 年間)

03

干擾電腦系統

核心

排最後不是因為冷(三次考過的紀錄,全在司法官卷),而是因為它的題目全部拿這三條互相當誘答,等於整章的期末考:把變更帳號密碼說成干擾、把砸壞筆電說成刪除紀錄、把洗版留言說成癱瘓系統。前兩節已經給了你格子,這一節讓你回頭互相校準,順便把章的外牆補上,物理下手的方式,從一開始就不在這一章裡。

選擇題考過 3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6–110 年間)

回到那位打電話給老客戶的業務員,照順序走一遍。

他是拿什麼把門打開的?輸入還在職同事的帳號密碼,三種手段的第一種,門開了,第一條成立,不必再問有沒有人受損。他有沒有正當理由?離職那天權限就歸零,「那是我的客戶」講的是他跟資料的關係,不是系統主人給的授權。進門之後他做了什麼?把保戶資料查出來、印出來:資料被拿走了,公司受了損,第二條成立。系統有沒有跑不動?沒有,第三條不出場。最後再看一眼題幹有沒有寫「提出告訴」,那不是廢話,是在補訴追條件。

至於朋友家那台沒鎖的筆電,走到第一步就停了:沒有帳密可輸、沒有防護可破、沒有漏洞可鑽,三種手段一個都對不上,他根本沒走到這一章的門口。

你剛拿下的是一套很短、卻幾乎不會失手的順序:先問下手的方式是敲鍵盤還是動拳頭,再問打在門、資料還是功能,最後問有沒有造成損害、有沒有人提告。這套順序會帶你往兩個方向走,往旁邊,是拿到資料之後又做了什麼:冒名寄信、說給第三人聽、改掉錢的紀錄再把錢領走,那些是別章的地盤;往後,是同一組事實到底要記幾筆帳、怎麼併,那是「算一件還是好幾件」那一格在等你的問題。

讀完這一章,你已經能:

  • 看到「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利用系統漏洞」,你能立刻判門開了沒;看到「未設密碼的電腦」「密碼輸錯」,你知道事情還沒走到這一章的門口。
  • 把一組事實分進門、資料、功能三格,並說得出為什麼改掉別人的帳號密碼是動資料、不是癱瘓系統。
  • 把動拳頭的事實踢出這一章:砸壞筆電、用高壓電燒主機板,都回毀損那一邊。
  • 三件配套會自動跳出來:這一章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看到「未遂」選項先當它是錯的)、對公務機關的電腦下手加重、這幾條要有人提告才辦(題幹寫「提出告訴」是在餵你條件)。
  • 遇到「他本來就有權限」「他是配偶」「那是他的客戶」,你不會因此放手:先寫授權範圍,再寫有沒有超出授權的目的。
  • 罪名清單題不再漏項:逐個動作點名,先數罪名,競合最後再說。
  • 申論題知道分寸:這一章多半是入口,兩三句認定完就往下游走;只有「有權限卻超出目的」那種題型,它自己才吃分。

條文附錄

本章各考點用到的條文,同一條只列一次;內文引用會連回這裡。

刑法第358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三種手段擇一,加上入侵他人的電腦或相關設備,就成立;不必造成損害。

刑法第359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動的是資料,而且要致生損害。

刑法第360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動的是系統運作,而且要致生損害。

刑法第361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2年6月25日)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 客體是公務機關的電腦,加重。

刑法第362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處罰的是「製作」程式,不是從網路下載來用。

刑法第363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2年6月25日)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白話 題幹寫「提出告訴」,就是在補訴追條件。

刑法第10條第6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12年2月8日)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白話 已經存好的私訊、郵件、檔案都在這個範圍。

刑法第220條第2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4年2月2日)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白話 冒名寄信、冒名轉寄走這條,成立偽造準私文書並行使。

刑法第318條之1(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取得之後再說出去,多這一條。

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3年1月15日)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白話 抓的是進行中的活動與談話,不是已經存好的紀錄。

刑法第315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白話 客體是實體的封緘信函,電子郵件與私訊不在射程。

刑法第317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主體限有守密義務的人,而且要有洩漏行為。

刑法第337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拾得金融卡取走,就是易持有為所有。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第3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3年6月18日)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提款機案型的正主,而且這一條罰未遂。

刑法第354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砸壞硬體走這裡,不進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三個行為(取得、刪除、變更)+一個門檻(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條文裡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刑法第 10 條第 6 項(電磁紀錄之定義)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白話 客體那一格的判準:只要是供電腦處理的紀錄就算,帳號密碼、存款數額、遊戲幣都在內。

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手段以條文列的三種為限,而且它不要求致生損害。

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系統)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它管的是系統跑不跑得動,不是資料本身。

刑法第 362 條(製作犯罪電腦程式)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罰的是「製作」,下載別人寫好的工具不在這一條。

刑法第 220 條第 2 項(準文書)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白話 冒名寄出的電子郵件走這裡:偽造準私文書,寄出去就是行使。

刑法第 318 條之 1(無故洩漏利用電腦知悉他人秘密)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查到之後再說出去,才輪到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之 3 第 1 項(電腦詐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改的必須是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且要實際取得財產。

刑法第 317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誘答常客:把資料拿去打電話給客戶本人,沒有洩漏給第三人,走不到這一條。

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罪)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手段限定在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物理破壞進不來;行為核心是妨害功能運作,不是動它的資料;還要有具體損害。

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入侵手段以條文寫的三種為限;條文裡沒有「致生損害」這個要件。

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章內刑度最重。行為對象是電磁紀錄,帳號密碼本身就是一筆電磁紀錄,所以變更他人帳密落在這一條。

刑法第 362 條(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罰的是造武器的人: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的程式,並供自己或他人犯罪。

刑法第 361 條(公務機關加重)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 加重只掛在刑法§358 至§360 這三條上。

刑法第 363 條(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白話 程序面的尾巴:這三條都要告訴才辦。

刑法第 354 條(普通毀損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物理手段的歸宿:高壓電、鐵鎚、剪線都走這一條,不進第 36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