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
他有鑰匙,但那不是他的門
東西一樣沒壞、電腦照常開機,卻已經有人受了損:門、資料、功能三層各守一條線;沒上鎖的自己承擔,跨過去的人從那一秒起負責。
你在全書第一格:有人做了一件事,先認出他侵害了誰。這一章是這一格裡最年輕的一塊,民國 92 年才增訂,因為原本的條文接不住:闖進別人的電腦看私訊,不是開拆封緘信函;把主機癱瘓,機器一樣沒壞,毀損罪也構不上。它是補在幾條老罪名縫隙裡的東西,所以讀它最好的方式,是隨時拿旁邊的罪來對照。
往左是毀損:動的是機器本體,就出章。往右是妨害秘密、偽造文書、詐欺:拿到資料之後又做了什麼,才輪到它們,而歷屆最愛問的正是「哪一條被你漏掉了」。往後是「算一件還是好幾件」那一格,這一章的題目幾乎每一題都在數罪名。
還有一個提醒:你在總則養成的反射,這裡要調一下。這一章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事情沒做完就是不成立,不是未遂。看到選項寫「未遂」,先警戒。
離職那天,公司給的帳號就停了。可是那些客戶是他一家一家跑出來的,每一份保單背後,都是他自己請的假、自己貼的油錢。
幾個月後,他在自己家裡打開電腦,輸入還在職的老同事的帳號密碼,登進前公司的系統,把當年自己招募的一位客戶的汽車保險資料查出來、列印下來,然後打電話給那位客戶本人:保費快到期了,要不要考慮換一家?
先別急著找罪名,先回答直覺問題。他沒有拿走任何一樣看得見的東西,公司的電腦照常開機、系統照常運作;資料他一個字也沒改;他把查來的資料用在誰身上?資料的本人。那麼,他到底侵害了誰?
再看第二個場面。同一個人,某天坐在朋友家客廳,隨手拿起茶几上那台沒設密碼的筆電上網。一樣是用了不屬於自己的電腦,一樣沒經過同意。
考卷上的答案是:第一個場面成立兩條罪,門一條、資料一條;第二個場面,一條都不成立。
差別不在他心裡想什麼,也不在他跟那些客戶有多深的淵源。「那本來就是我的客戶」這句話,在考卷上永遠是誘餌,能不能進來,是系統的主人決定的,不是你跟裡面的東西是什麼關係決定的;離職那天,權限就歸零了。真正的分水嶺是另一件更冷的事:第一台電腦上了鎖,而他用鑰匙把它打開了;第二台從頭到尾沒鎖。
這一章的三條條文,就是照這個順序排的:有人把門打開、有人把裡面的資料拿走或改掉、有人讓整台機器動不了。門、資料、功能,一層一條。旁邊還有一道外牆:拿鐵鎚砸、用高壓電燒,東西是真的壞了,反而不歸這裡管,那是毀損。
考場上這三條幾乎從不單獨出現。一題四個選項,常常一個踩門、一個踩資料、一個踩功能,再擺一個把日常行為講得像犯罪的,逼你一格一格對號入座。所以這一章不能只修一條,要三條一起修,修完一次,歷屆那幾題一起收。
照這個順序讀
它是案例的第一道門,判斷也最乾淨:手段只認三種、門開了就算做完、不必問有沒有人受損。先在這裡把「授權是系統的主人給的」這句話立起來,後面兩節都靠它吃飯。歷屆五次考過的紀錄全在選擇題,題目通常先驗你進不進得了門,再問進門之後撞出幾條罪。
選擇題考過 5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0–112 年間)
全章最厚、也最重的一節:歷屆九次考過的紀錄,唯一寫過申論的兩題都落在這裡,刑度也是章內最高。它是三層的中間格,破門之後最常接的下一步;同時是下游罪名的入口:冒名寄信、洩漏給第三人、改錢的紀錄再拿錢,都從這裡分出去。放第二,是因為它必須站在第一節的門判斷之上,才不會把「有帳號」誤當成「有正當理由」。
選擇題考過 7 次、申論考過 2 次(民國 100–112 年間)
排最後不是因為冷(三次考過的紀錄,全在司法官卷),而是因為它的題目全部拿這三條互相當誘答,等於整章的期末考:把變更帳號密碼說成干擾、把砸壞筆電說成刪除紀錄、把洗版留言說成癱瘓系統。前兩節已經給了你格子,這一節讓你回頭互相校準,順便把章的外牆補上,物理下手的方式,從一開始就不在這一章裡。
選擇題考過 3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6–110 年間)
回到那位打電話給老客戶的業務員,照順序走一遍。
他是拿什麼把門打開的?輸入還在職同事的帳號密碼,三種手段的第一種,門開了,第一條成立,不必再問有沒有人受損。他有沒有正當理由?離職那天權限就歸零,「那是我的客戶」講的是他跟資料的關係,不是系統主人給的授權。進門之後他做了什麼?把保戶資料查出來、印出來:資料被拿走了,公司受了損,第二條成立。系統有沒有跑不動?沒有,第三條不出場。最後再看一眼題幹有沒有寫「提出告訴」,那不是廢話,是在補訴追條件。
至於朋友家那台沒鎖的筆電,走到第一步就停了:沒有帳密可輸、沒有防護可破、沒有漏洞可鑽,三種手段一個都對不上,他根本沒走到這一章的門口。
你剛拿下的是一套很短、卻幾乎不會失手的順序:先問下手的方式是敲鍵盤還是動拳頭,再問打在門、資料還是功能,最後問有沒有造成損害、有沒有人提告。這套順序會帶你往兩個方向走,往旁邊,是拿到資料之後又做了什麼:冒名寄信、說給第三人聽、改掉錢的紀錄再把錢領走,那些是別章的地盤;往後,是同一組事實到底要記幾筆帳、怎麼併,那是「算一件還是好幾件」那一格在等你的問題。
讀完這一章,你已經能:
- 看到「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利用系統漏洞」,你能立刻判門開了沒;看到「未設密碼的電腦」「密碼輸錯」,你知道事情還沒走到這一章的門口。
- 把一組事實分進門、資料、功能三格,並說得出為什麼改掉別人的帳號密碼是動資料、不是癱瘓系統。
- 把動拳頭的事實踢出這一章:砸壞筆電、用高壓電燒主機板,都回毀損那一邊。
- 三件配套會自動跳出來:這一章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看到「未遂」選項先當它是錯的)、對公務機關的電腦下手加重、這幾條要有人提告才辦(題幹寫「提出告訴」是在餵你條件)。
- 遇到「他本來就有權限」「他是配偶」「那是他的客戶」,你不會因此放手:先寫授權範圍,再寫有沒有超出授權的目的。
- 罪名清單題不再漏項:逐個動作點名,先數罪名,競合最後再說。
- 申論題知道分寸:這一章多半是入口,兩三句認定完就往下游走;只有「有權限卻超出目的」那種題型,它自己才吃分。
條文附錄
本章各考點用到的條文,同一條只列一次;內文引用會連回這裡。
刑法第358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白話 三種手段擇一,加上入侵他人的電腦或相關設備,就成立;不必造成損害。
刑法第359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白話 動的是資料,而且要致生損害。
刑法第360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白話 動的是系統運作,而且要致生損害。
刑法第361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2年6月25日)
白話 客體是公務機關的電腦,加重。
刑法第362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白話 處罰的是「製作」程式,不是從網路下載來用。
刑法第363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2年6月25日)
白話 題幹寫「提出告訴」,就是在補訴追條件。
刑法第10條第6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12年2月8日)
白話 已經存好的私訊、郵件、檔案都在這個範圍。
刑法第220條第2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4年2月2日)
白話 冒名寄信、冒名轉寄走這條,成立偽造準私文書並行使。
刑法第318條之1(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白話 取得之後再說出去,多這一條。
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3年1月15日)
白話 抓的是進行中的活動與談話,不是已經存好的紀錄。
刑法第315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白話 客體是實體的封緘信函,電子郵件與私訊不在射程。
刑法第317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白話 主體限有守密義務的人,而且要有洩漏行為。
刑法第337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白話 拾得金融卡取走,就是易持有為所有。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第3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3年6月18日)
白話 提款機案型的正主,而且這一條罰未遂。
刑法第354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白話 砸壞硬體走這裡,不進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
白話 三個行為(取得、刪除、變更)+一個門檻(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條文裡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刑法第 10 條第 6 項(電磁紀錄之定義)
白話 客體那一格的判準:只要是供電腦處理的紀錄就算,帳號密碼、存款數額、遊戲幣都在內。
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
白話 手段以條文列的三種為限,而且它不要求致生損害。
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系統)
白話 它管的是系統跑不跑得動,不是資料本身。
刑法第 362 條(製作犯罪電腦程式)
白話 罰的是「製作」,下載別人寫好的工具不在這一條。
刑法第 220 條第 2 項(準文書)
白話 冒名寄出的電子郵件走這裡:偽造準私文書,寄出去就是行使。
刑法第 318 條之 1(無故洩漏利用電腦知悉他人秘密)
白話 查到之後再說出去,才輪到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之 3 第 1 項(電腦詐欺)
白話 改的必須是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且要實際取得財產。
刑法第 317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
白話 誘答常客:把資料拿去打電話給客戶本人,沒有洩漏給第三人,走不到這一條。
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罪)
白話 手段限定在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物理破壞進不來;行為核心是妨害功能運作,不是動它的資料;還要有具體損害。
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白話 入侵手段以條文寫的三種為限;條文裡沒有「致生損害」這個要件。
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白話 章內刑度最重。行為對象是電磁紀錄,帳號密碼本身就是一筆電磁紀錄,所以變更他人帳密落在這一條。
刑法第 362 條(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白話 罰的是造武器的人: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的程式,並供自己或他人犯罪。
刑法第 361 條(公務機關加重)
白話 加重只掛在刑法§358 至§360 這三條上。
刑法第 363 條(告訴乃論)
白話 程序面的尾巴:這三條都要告訴才辦。
刑法第 354 條(普通毀損罪)
白話 物理手段的歸宿:高壓電、鐵鎚、剪線都走這一條,不進第 36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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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有人得利的瀆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