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3/5 站
核心 選擇題考過 12 次・申論考過 1 次

犯罪物沒收

一包查扣物,逐樣貼標籤:誰的、哪一條、應沒收還是得沒收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0 分鐘
快速跳轉
📌 分類閱讀: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毒品、槍砲彈藥、炸藥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違禁」是對持有人個別判斷的,物在第三人手上,先問對那個人違不違禁(b8)。
偽造的印章、印文、署押/偽造的信用卡/當場賭博的器具、賭檯上的財物 各罪的專科沒收:不問屬於何人,且排在刑法§38 第 2 項前面。射程以條文字面為限,要逐字對(b8)。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 刑法§38 第 2 項:「得」沒收,法院有裁量;且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賣得、變得之物、利息、孳息、財產上利益/無償送給不知情的人 犯罪所得(刑法§38-1):「沒收之」,是義務不是裁量。先問有沒有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在第三人手上時,無償或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即可沒收,不以明知為要件。
已經花掉、吃掉、找不到原物/緩起訴、不起訴、該部分無罪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緩起訴、不起訴由檢察官向法院單獨聲請;違禁物與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把沒收的實務見解排成四個選項,問你哪個錯。這種題不考沒收的法理,只考你看到清單上一樣物,能不能立刻認出它走哪一條。

它在解決什麼

一把作案的刀、一副賭桌上的麻將、一張偽卡,如果隨判決退回原處,等於國家判完刑又把再犯的本錢還回去;反過來,凡沾到案子的物一概充公,被拿走財產的常常是沒犯罪的人。刑法§38 就是在這兩種難看之間畫線:對誰都不准持有的物,不問屬於誰;只是被拿來犯罪的物,原則上以犯罪行為人自己的為限,而且交給法院裁量。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後,沒收不再附屬於刑,而是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的獨立法律效果,所以判無罪、緩起訴之後,物的下場仍然要單獨交代。

刑罰處理的是人,沒收處理的是案子結束後還留在世界上的那些東西。

每一樣物,依序問自己

這樣物本身是不是任何人都不准持有的?

是(毒品、槍彈、炸藥):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物在第三人手上時,先問對那個人是否違禁。

有沒有哪一條專門為這類物寫了沒收規定?

有(偽造的印章印文署押、偽卡、當場賭博之器具與賭檯財物):依其規定,不問屬於何人;能收多少以條文字面為限。

它是犯罪換來的,還是犯罪用掉、生出來的?

換來的(含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孳息)走刑法§38-1「沒收之」;用掉或生出來的(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走刑法§38 第 2 項「得沒收」。

這樣物屬於誰?

走刑法§38 第 2 項者,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屬於他人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才另行進入射程。犯罪所得在第三人手上時,另看明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為他人實行三種情形。

原物還在嗎?程序走對了嗎?

犯罪所得先問有沒有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則於裁判時併宣告,緩起訴、不起訴則由檢察官向法院單獨聲請。

這一格在分配什麼

違禁物那一端
物本身就不該在流通裡,國家先把它拿掉,連判無罪都攔不住。代價是所有權人就算清白,物也回不來,法律只留一個出口:對他本來就不違禁的,就不是違禁物。
犯罪物那一端
刀、車、手機本來都是合法財產,錯的是使用方式。所以法律把它交給法院裁量(「得」沒收),並原則上以屬於犯罪行為人的物為限,不讓無辜的人替別人的犯罪賠上財產。

考題問的從來不是這東西危不危險,而是這一項的損失該由誰承擔。分線認錯,後面的「應沒收」還是「得沒收」就一起錯。

同一批查扣物,「可能弄錯」的成本由誰吃

違禁看持有人、利得看發還、工具看所有權、程序找法院

違禁看持有人:物在誰手上,就對誰判斷違不違禁

利得看發還:先問有沒有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工具看所有權:刑法§38 第 2 項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

程序找法院:緩起訴、不起訴時要向法院單獨聲請

寫一次再往下看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警察查獲甲所開設之職業賭場,當場於賭桌上扣得麻將 4 副,抽頭金 4 千元,以及賭客 A、B、C、D 之賭資共計 1 萬元。甲經起訴後,法官認定甲觸犯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而聚眾賭博罪。下列關於本案沒收之裁判,何者錯誤?

先不要挑選項。把題目裡的物各寫一行,每行三格:這是哪一類物 → 依哪一條 → 應沒收還是得沒收。寫完再往下對。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A。專科沒收是照條文字面開的清單:當場賭博之器具(麻將)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賭資)在內,賭博「場所」不在那組字裡;抽頭金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的犯罪所得,走犯罪所得那條線。清單之外的物,回頭找刑法§38 第 2 項,仍進不去就是不沒收。反面出現在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運送中、尚未供賭博使用的麻將牌,不是「當場」賭博之器具。

  • 麻將和賭資,我是靠「當場賭博之器具」「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這組字讓它們入列的,不是靠「跟賭博有關」。
  • 抽頭金我貼的標籤是犯罪所得,不是賭博器具—兩者的條文出處不同。
  • 賭博場所我有回去對條文字面確認它不在那組字裡,而不是憑印象覺得賭場當然要沒收。

(A) 應沒收賭博場所

(B) 應沒收麻將 4 副

(C) 應沒收抽頭金 4 千元

(D) 應沒收賭資 1 萬元

接著讀 → 犯罪所得沒收(利得沒收) 這一站只裝了答題夠用的刑法§38-1;所得的範圍怎麼劃、算不出來時怎麼估、過苛條款怎麼收尾,在那一站。、單獨宣告沒收 判無罪、緩起訴之後物怎麼辦: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整題考的就是這條程序尾巴。、沒收新制總論 民國 104 年修正後沒收的定位,以及舊題要怎麼用現行法重解。、賭博罪/偽造盜用印章印文署押 這兩件是查扣清單最常穿的外衣,罪名本身另有一站。

你能把一包查扣物拆成違禁物、專科沒收、犯罪物、犯罪所得四條線,而且知道每條線的「應」與「得」不一樣。

你知道所有權、發還被害人、追徵這三道閘各擋在哪一步,也知道違禁與否要對持有人個別判斷。

同一類物,一線之隔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賭桌上的麻將:當場賭博之器具運送中、尚未供賭博使用的麻將牌:不是「當場」的器具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賭檯上的賭資、兌換籌碼處的財物賭博場所:不在專科沒收的字面清單裡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行為人自己所有、供行竊之用的工具偷來供行竊之用的汽車:不屬於犯罪行為人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一般人不得持有的槍彈、毒品合法申報供採礦之雷管、經合法允許持有之手槍:對該持有人不違禁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無償贈與不知情女友的鑽錶,犯罪所得的變得之物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款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已消耗的油品、花掉的錢: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已交付商店行使之偽造簽帳單,無從諭知沒收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這一樣物進不進得了沒收(或追徵)的射程

進得了

進不了

四型誘答

標籤錯貼

把甲類物寫成乙類,讓錯的法律效果看起來順理成章 定存利息寫成「犯罪所生之物」(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自己的兇刀被混進義務沒收的清單(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偽卡說成犯罪所得之物、依刑法§38 沒收(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解毒劑 先貼對標籤再談效果:孳息屬犯罪所得;自己的兇刀是犯罪工具,走「得」沒收;偽卡是刑法§205 的專科沒收。

所有權門檻

拿不屬於行為人的物來誘你答沒收 偷來的汽車拿去行竊(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A 合法申報之雷管(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第三人合法持有之手槍(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解毒劑 刑法§38 第 2 項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違禁與否對持有人個別判斷。

例外遺漏

把「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專科沒收的字面邊界藏起來 贓款 10 萬(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竊盜變現餘款 12 萬(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已發還的 200 萬(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賭博「場所」(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解毒劑 犯罪所得先問發還;專科沒收逐字讀射程:「當場」賭博之器具、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場所與運送中之物都不在字面內。

第三人不知情

用「不知情」引你答不得沒收 鑽錶贈不知情女友(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鑽戒送情婦(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解毒劑 刑法§38-1 第 2 項第 2 款: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即可沒收,不以明知為要件。

實務見解四面向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關於沒收的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違禁物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但該物如果屬第三人所有,則其是否違禁,即應視該第三人有無違禁情形為斷
(B) 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強制性交罪,該交通工具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予以沒收
✓ (C) 犯罪工具之沒收係因行為人背離其使用財產的合理限度或有濫權使用財產之情形,故不論故意或過失犯罪,均應沒收
(D) 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其部分損害,法院仍得就犯罪所得或所生利益超過實際賠償部分予以宣告沒收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正確;違禁物條款雖不問屬於何人,但物在第三人手上時,先問對該第三人是否違禁—民國 104 年的雷管題、民國 106 年的手槍題都站在這句話上。
  • (B);正確;交通工具屬於犯罪行為人、又供犯罪所用,落在刑法§38 第 2 項的「得沒收」。
  • (C);錯誤(=應選);兩個錯點疊在一起:條文寫的是「得沒收」,不是「均應沒收」;而且工具沒收建立在行為人濫用自己財產之上,公布答案把過失犯排除在外。
  • (D);正確;和解只抵掉已實際合法發還的部分,超過實際賠償的犯罪所得仍得宣告沒收。

偽卡一條龍的四樣物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甲偽造信用卡,為測試功能先持偽卡至加油站自助加油,成功盜刷 800 元。翌日,甲再持該偽卡簽帳消費購買一隻鑽錶,贈送不知情的女友乙。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該偽造信用卡係犯偽造支付工具罪所得之物,屬於甲所有,應依刑法第 38 條予以沒收
(B) 所加油品係犯罪所得之物,因已消耗無法扣案,不諭知沒收
✓ (C) 該偽造簽帳單係犯罪所生之物,因已交付商店行使,無從諭知沒收
(D) 鑽錶係犯罪所得之物,乙非明知甲之詐欺行為,故不得沒收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錯誤;偽卡的標籤是犯罪所生之物,且刑法§205 有專科沒收—特別規定優先,不走刑法§38。
  • (B);錯誤;油品是犯罪所得、已消耗,屬不能沒收,應追徵其價額,不是不諭知。
  • (C);正確(=應選);簽帳單是犯罪所生之物,已交付商店行使,無從諭知沒收。
  • (D);錯誤;鑽錶是犯罪所得的變得之物,乙無償取得即在刑法§38-1 第 2 項第 2 款射程內,不以明知為要件。

這一題四個選項=四張標籤各卡一道不同的閘門,是這類清單題最完整的原型。

秒殺法

選項裡同時出現「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這種雙重絕對化,先高度懷疑,再回條文核對寫的是「得」還是「沒收之」。;專科沒收的條文是逐字開的清單:射程之外回頭找刑法§38 第 2 項,還是進不去就是不沒收。;看到「不知情」就想放它走之前,先問取得是不是無償或顯不相當之對價。;原物花掉了、找不到了,答案通常不是不沒收,是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的選項,先掃有沒有「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這幾個字。

四條線的構成要件對表

依據管哪類物應沒收還是得沒收誰的物不能沒收時
刑法§38 第 1 項違禁物沒收之(義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但違禁與否對持有人個別判斷條文的追徵規定寫的是「前二項之沒收」,接的是第 2、3 項
刑法§38 第 2 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得沒收(裁量)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追徵其價額
刑法§38 第 3 項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得沒收(裁量)須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追徵其價額
刑法§38-1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沒收之(義務)屬於犯罪行為人;第三人限明知、無償或顯不相當之對價、為他人實行三種情形追徵其價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各罪專科沒收(刑法§219 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刑法§205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信用卡等、刑法§266 第 4 項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條文逐字列舉的物沒收之不問屬於犯人(犯罪行為人)與否射程以條文字面為限

刑法§38-2 第 2 項是收尾的保險絲: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這一站怎麼投資時間

    一試:跟「貼標籤的速度」,不跟法理

    歷屆出現的樣子高度一致,給一包查扣清單,逐物問標籤。把刑法§38 四項與刑法§38-1 的結構背成一張表(誰的物、應或得、哪道閘門),比讀十頁沒收本質有用。

    二試:它是配菜不是主菜

    歷屆唯一一次寫進申論,是刑法綜合題末尾的一小段清點。策略是主菜(罪責)沒寫完就不要先清點,但也不要留白,這一段條文對號就能寫,沒有學說纏鬥。

    用語考古:別把原文當錯字

    刑法§38 新制用「犯罪行為人」,刑法§205、§219 保留舊用語「犯人」。題目照抄條文原文,兩種寫法都不是陷阱。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刑法綜合題的收尾段:罪責與程序處理完之後,用一小段清點查扣物。

    劑量
    一物一行,標籤+條號+結論;200–300 字、5 分鐘以內收掉。

    這種段落的性價比高在它不需要學說鋪陳,條文對號就能落筆。

    主菜沒寫完不要先清點;但也絕不留白。

    清點型:「本案應沒收何物?」

    1. 定性;開場一句: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
    2. 清點;掃過題目事實,把所有的物列出來,包含無形的財產上利益與孳息。
    3. 貼標籤;逐物歸線:違禁物/專科沒收/犯罪物(供犯罪所用、預備、所生)/犯罪所得。
    4. 過閘;每張標籤過三道閘:屬於誰(行為人?第三人的哪一種情形?)→ 有沒有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5. 下結論;逐物給處置:應沒收/得沒收/不予宣告沒收/追徵價額。

    歷屆唯一一次寫進申論的樣子:民國 10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80 分綜合題)中的沒收子題,設問原文只有一句,「又本案應沒收何物?」

    要練手,直接用 b19 的三件事實皮各跑一遍,檢查骨架句是不是同一句。

    落筆時逐項對號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逐物清點不漏項:題目有幾樣物就寫幾行,含無形利益與孳息。
    2. 專科沒收優先於刑法§38 第 2 項,條號寫對。
    3. 所有權閘門:不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物,擋在刑法§38 第 2 項門外。
    4. 犯罪所得先問有沒有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5.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寫追徵價額,不是就此不提。
    6. 「應沒收」與「得沒收」用語逐處分清楚。

    這是拆解歷屆題型後整理的落筆清單,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低分死法與高分長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漏物 只寫最顯眼的那一樣,漏掉署押、單據、手機:清點題漏一項就少一項。
     標籤一鍋端 全部寫「依刑法§38 沒收」。專科沒收、犯罪所得、犯罪物三類的條文出處各不相同,條號錯等於沒寫。
     應得不分 把裁量沒收寫成應沒收,或反過來,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整題就在等這個。
    高分卷長這樣 逐物一行,不合併不省略。;標籤、條號、閘門檢查三件齊。;發還被害人與追徵都有交代。;行為人的物與第三人的物分開處理。

    同一副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逐物貼標籤 → 過三道閘(所有權/發還/追徵)→ 逐物給處置

    三件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物與條號被代換。是,代表你握住這個考點;不是,回 b3 重跑一次。

    賭場皮

    警察抄職業賭場,扣得桌上麻將、抽頭金、賭資;老闆倉庫另有整批未拆封新麻將。

    當場的麻將(賭博器具)與賭資(賭檯財物)依刑法§266 第 4 項專科沒收;抽頭金是犯罪所得;倉庫的新麻將不是「當場」的器具,也不是違禁物,不在射程內。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偽造文書皮

    甲偷刻 A 的印章、偽造借據向 B 借得 10 萬。

    偽造之印章與印文依刑法§219 專科沒收,依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公布答案的方向,印章縱未經尋獲仍應宣告沒收;借得的 10 萬是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 B 者,不予宣告沒收。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違禁物皮

    甲開偷來的汽車行竊,車上查獲安非他命與自購的行竊工具。

    毒品是違禁物,沒收之;汽車不屬於甲,不走刑法§38 第 2 項;行竊工具屬甲所有,得沒收。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它會往哪三個方向長

    利得軸

      犯罪所得沒收(利得沒收):刑法§38-1 全量,所得範圍、估算、過苛條款;沒收新制總論:獨立法律效果的定位、新舊法適用

      第三人軸

        第三人沒收:刑法§38 第 3 項與刑法§38-1 第 2 項三款,加上第三人參與沒收的程序

        程序軸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40 第 2、3 項)與緩起訴後的單獨聲請(刑訴§259-1):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整題在這

          命題創新不在新法理,而在「物的種類 × 閘門」的排列組合,一題塞四樣物,每樣各卡一道不同的閘。看到沒見過的查扣清單不必慌:物再怪,閘門就是那幾道。

          事實外衣最常見三件:賭博罪、偽造文書(印章印文署押)、違禁物(毒品槍彈炸藥)。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清點段最怕寫成條文默寫大會。

          規範句(哪一條管哪一類物)可以複用,涵攝句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像「本件雷管係 A 合法申報供採礦之用,對 A 而言即無違禁情形」這種把題目事實塞進閘門的句子,才是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一樣物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帶著具體事實的話。

          離開這一站前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自評普遍失準。過了這一關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等於考場水準已達標。

            闔上書,12 分鐘內默寫出逐物判斷的問題序列與口訣。

            口述刑法§38 各項與刑法§38-1 的結構:誰的物、應沒收還是得沒收、卡哪一道閘。

            寫出 b17 的落筆清單,至少命中五項。

            b19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8 分鐘內寫成 200 字清點擬答。

            b9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與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標籤貼錯 → 回 b3 與 b11。

            應沒收與得沒收分不清 → 回 b13 與 b18。

            漏掉發還或追徵 → 回 b9 與 b17。

            程序走錯 → 回 b23 的刑法§40、刑訴§259-1。

            修法警示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沒收新制)

            影響:沒收從刑的附屬品變成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的獨立法律效果;犯罪所得自立門戶(刑法§38-1),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不予宣告沒收的條款明文化。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1 至 104 年的舊題全部誕生在舊法時代。結論方向多半不變,但論證路徑走現行法:舊解說寫「贓物應發還被害人不得沒收」,現在的出處是刑法§38-1 第 5 項。

            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修正公布(刑法§266)

            影響:網路賭博入罪;專科沒收自第 2 項移列第 4 項,並加入彩券。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1、103 年的賭場題引的是修正前的條項,做舊題時以現行條文重解,條號不要照抄舊解析。

            用語

            影響:刑法§38 新制用「犯罪行為人」,刑法§205、§219 仍保留「犯人」。

            舊題要重解:題目抄的是條文原文,兩種用語都不是錯字陷阱。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8 條(沒收物) 第 1 項違禁物是義務沒收、不問屬於何人;第 2 項犯罪物是裁量沒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第 3 項把第三人之物在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時拉進來;第 4 項的追徵接的是第 2、3 項。

            刑法第 38-1 條(犯罪所得之沒收) 利得沒收寫的是「沒收之」,跟刑法§38 第 2 項的「得」不同;第三人無償取得即可沒收,不以明知為要件;孳息算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的,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 38-2 條第 2 項(過苛調節) 申論收尾的保險絲:符合這幾種情形時,得不宣告或酌減。

            刑法第 40 條(沒收之宣告) 原則隨判決一起宣告;違禁物與專科沒收之物可以單獨宣告;追訴不到人或判不了有罪時,犯罪物與犯罪所得也可以單獨宣告。

            刑法第 219 條(沒收之特例) 印章印文署押的專科沒收,跳過刑法§38 第 2 項的所有權門檻。

            刑法第 205 條(沒收物) 偽卡走這一條,不是走刑法§38。

            刑法第 266 條第 4 項(賭博器具與賭資之專科沒收) 「當場」「賭檯或兌換籌碼處」是逐字的射程限制,場所與運送中之物都不在字面內。

            刑法第 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事實外衣常用的罪名;注意存款單儲戶欄填寫他人姓名屬文書內容之一部,不是署押。

            刑事訴訟法第 259-1 條(緩起訴後之單獨聲請沒收) 緩起訴確定就沒有判決可以「併宣告」,而沒收是法院的裁判權—檢察官的正解是向法院單獨聲請。

            歷屆出處與資料來源

            題目全文與正確答案:考選部公布之試題與答案。

            條文: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現行條文逐字。

            這個考點未引任何裁判字號;歷屆的實務立場一律以各題公布答案反推,並標明年份題號。

            選擇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申論:民國 10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80 分綜合題中的沒收子題,設問為「又本案應沒收何物?」)

            到這裡你手上有兩條完整的軌,但兩條都站在同一個假設上:東西還在犯人身邊。實務裡這個假設常常不成立,考題裡更是一定不成立,錶送人了、房子登記到母親名下、車借給了女友。前面兩節其實各自都在條文裡留了一道通往別人的門,只是門檻的寫法不同;兩軌都站穩之後,你才分得出這兩道門各自守的是什麼。下一節就是把它們並排打開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