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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罪

先問是不是性交,再問不能抗拒的狀態誰造的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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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把四種情境並排問「哪一個成立強制性交」,分岔就兩刀:是性交嗎?狀態誰造成的?

行為人製造的狀態・第 221 條
不從就被小鬼纏身 以告發相脅 下藥 故意灌醉 強抱壓制
既存狀態被利用・第 225 條
趁其酒醉 趁麻醉昏迷 自行服藥後昏睡

旗語只是入口。原則上兩刀切完罪名就定了;合意而年齡不足、監督關係下的屈從是另外兩格,見 b9。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性自主要保的不是「有沒有反抗」,是「這一次要不要,由本人決定」。

法律若只認被打到瘀青的那種「不要」,被恐嚇的、被灌醉的、被嚇到不敢動的人就都不算受害。

所以刑法第 221 條把手段寫成開放式的「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問的不是被害人反抗到什麼程度,而是行為人有沒有動手把她的「不要」壓掉。妨害性自主整章就繞著它畫同心圓。

判斷路徑

這是「性交」嗎?

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畫的圈: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性器以外的身體部位或器物,以進入性器、肛門為限。手指、舌頭進入口腔不在圈內,改走猥褻。

不能抗拒的狀態,是誰造成的?

行為人製造(恐嚇、下藥、灌醉)走第 221 條;狀態本來就在、只是被利用,走第 225 條乘機;合意而未滿十六歲,走第 227 條分齡;在監督關係下利用權勢使人屈從(未達違反意願的程度),走第 228 條。

落在第 221 條之後,還要掃什麼?

逐款掃第 222 條的九種加重情形,但它的第一句是「犯前條之罪」,地基不成立,九款字眼再多也上不去。最後問著手了沒、剝奪行動自由要不要一起結帳。界線見 b8。

先過定義,再問誰造的;地基不穩,九款不加

順序顛倒,就會看到性侵情境直接寫第 221 條。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把「違反其意願」讀窄
要有與強暴、脅迫相當的強制力才算。界線清楚,代價是沒外傷的人自己吞下風險。
把「違反其意願」讀寬
恐嚇、迷信威嚇、灌醉都算。保護伸得到,代價是判斷錯誤的風險移給行為人。

實務站寬的那一邊: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與所列舉的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相當之強制方法為限。但放寬的只有「手段」這一格,性交定義那一關沒有跟著放寬。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甲與乙女聚餐飲酒。情形一:甲以酒灌醉乙,褪去乙的衣物、撫摸全身時被撞見報警。情形二:乙自己喝醉,甲只褪去自己的衣物並戴上保險套,還沒碰到乙就被撞見報警。哪一個不成立強制性交罪的未遂犯?為什麼?

兩句就夠:酒是誰灌的,手碰到被害人了沒。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情形二不成立(原題選項 D)。

  • 我分開回答兩件事:狀態誰造成的、有沒有開始對被害人動手
  • 情形一我認出灌酒本身就是違反其意願方法的實行,已經著手
  • 情形二乙是自己醉的,甲只處置自己的身體,還沒開始利用那個狀態,停在預備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到兩把刀:先過性交定義(進入口腔的,以性器為限),再問不能抗拒的狀態是誰造成的。兩刀切完,妨害性自主那幾格自己會對號入座;加重要成立,地基得先是強制性交本身。

接著讀 → 乘機性交猥褻 它就是第二刀答「本來就在」時掉下去的那一格,也是最常被誤答的鄰居。

落不落在刑法第 221 條,依歷屆公布答案反推

落在第 221 條不落在第 221 條(改走別格)
恐嚇型手段神棍告知不與其性交將被小鬼纏身,被害人信以為真而任由性交(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公布答案為此選項);以告發相脅(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狀態誰製造下安眠藥後性交(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明知對方酒量差而故意灌醉(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醫師趁病患手術麻醉昏迷時侵入(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昏迷狀態係正當醫療所致,非行為人為性交而製造,改走第 225 條乘機;夜店外已酒醉橫躺不醒者被拖走性交(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性交定義以手指沾精液插入口腔、以舌頭插入口腔(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口腔以性器進入為限,改走強制猥褻
著手強抱、拉扯褪去被害人長褲並撫摸下體,即使生理上無法勃起(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以灌酒製造不能抗拒狀態後褪衣撫摸(同題)出於性交犯意強拉上車,距性交尚遠,該段只成立剝奪行動自由(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只褪去自己衣物、戴上保險套,尚未接觸被害人身體(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加重的地基一起吸毒後乙自行昏迷、甲臨時起意性交(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第 221 條不成立,加重的九款一併落空

妨害性自主六格快篩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段情境落在哪一格罪名

罪名一句話判準題幹裡的旗語
刑法第 221 條 強制性交行為人施加違反意願之方法(廣義:強暴脅迫恐嚇、迷信威嚇、下藥灌醉都算)+性交威脅、恐嚇、灌醉、下藥、壓制
第 222 條 加重強制性交先該當第 221 條,再有九款情形之一二人以上、安眠藥、未滿七歲、攜帶兇器、錄影
第 225 條 乘機性交被害人自己已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行為人只是利用趁其酒醉、趁麻醉昏迷、自行服藥
第 227 條 與未成年人合意性交合意+未滿十六歲(未滿十四歲走第 1 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走第 3 項)合意、交往、援交
第 228 條 利用權勢性交有監督、扶助、照護關係,利用權勢或機會使其屈從(未達違反意願的程度)上司、老師、機構、勉強答應
第 224 條 強制猥褻手段與第 221 條相同,但行為不符性交定義手指入口腔、舌吻、隔衣觸摸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製造當成利用

行為人自己下藥、灌酒,選項卻拿乘機性交來接你。下安眠藥性交誘答乘機(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明知對方酒量差而故意灌醉誘答乘機(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解毒劑 狀態是他製造出來的,就屬「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走第 221 條;第 225 條只留給利用既存狀態的人。

地基抽空

情境裡撒滿藥劑、身心障礙者這類字眼,誘你直接跳加重。一起吸毒後乙自行昏迷、甲臨時起意,選項給加重強制性交(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解毒劑 第 222 條開頭是「犯前條之罪」。第 221 條不成立,九款全部作廢;自願吸毒後昏迷是既存狀態,走第 225 條。

定義縫隙

用「插入」兩個字的直覺,把不是性交的行為包裝成性交。手指沾精液插入口腔、舌頭插入口腔(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解毒劑 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進入口腔的,以性器為限。手指、舌頭入口腔往猥褻線走。

著手前移

把預備包裝成著手(或反過來)。只褪去自己衣物、戴上保險套就被撞見,誘答未遂成立(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強拉上車誘答已著手強制性交(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解毒劑 著手=開始對被害人實施強制或性接觸行為。處置自己的身體是預備;強拉上車離性交尚遠,那一段是剝奪行動自由。

罪數包裝

把妨害自由與強制性交的關係擺成想像競合、吸收、併罰三選一。強拉上車載往山區性侵,想像競合與吸收說並列誘答(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5 題)。

解毒劑 依實務口徑,拘束行動自由不是強制性交的當然部分行為,兩罪數罪併罰。

真題解剖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四條實務線一次收

關於強制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限
(B)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1 款『2 人以上共同犯之者』,無責任能力人亦計算在內
(C)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兇器』,以行為人攜帶之初有行兇意圖為必要
(D) 依實務見解,取得 5 歲幼童之同意而與之性交,不依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處斷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就是廣義說的白話版,整句值得背下來—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的告發相脅、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的神棍恐嚇,都是這一句的應用題。
  • (B) 錯: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以有責任能力的共同實行者計算,無責任能力人不計入。
  • (C) 錯:兇器採客觀說,客觀上足以危害生命身體即可,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意圖為必要。
  • (D) 錯:五歲幼童沒有性自主決定能力,那個「同意」不生效力,仍依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處斷。

秒殺 這題等於四條實務線的總複習,錯哪個選項就回去補哪一條。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性交定義乘上違反意願之方法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中,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

(A) 醫師甲為女病患乙手術時,趁乙麻醉後昏迷時,當場見色心喜,以其手指插入乙之陰道滿足自己性慾
✓ (B) 神棍甲告知前來問卦之乙女,若不與其性交,將被小鬼纏身,乙信以為真,任由甲以陰莖插入乙之陰道
(C) 甲以手指沾上自己之精液,強行插入乙女之口腔內
(D) 甲女強行以其舌頭插入乙男之口腔,欲與乙男舌吻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迷信恐嚇壓住了意思自由,屬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乙形式上「任由」,實質的意思已被恐懼扭曲—這是廣義說最漂亮的一次應用。
  • (A) 麻醉昏迷是既存的不能抗拒狀態,而且是正當醫療造成的,不是甲為性交而製造,甲只是利用,落在第 225 條乘機性交。昏迷的人沒有意願可言,也就談不上違反意願。
  • (C)(D) 手指與舌頭都不是性器,進入口腔不落在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任何一款,往第 224 條強制猥褻走。

秒殺 先過定義(C、D 出局),再問狀態誰造成(A 出局),剩下的就是答案。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著手線(b6 已先請你寫過一次)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未遂犯?

(A) 陰莖無法勃起之甲男強抱乙女並用手拉扯欲褪去乙女所穿長褲且用手撫摸乙女陰部
(B) 陰莖無法勃起之甲男強行脫去乙女身上衣物後以陰莖摩擦乙女陰部
(C) 甲男至友人乙女家中以酒灌醉乙女後,褪去其身上衣物並撫摸乙女全身,但被乙女家人撞見報警逮捕
✓ (D) 甲男與友人乙女飲酒聚餐後見乙女喝醉,褪去自己身上衣物並戴上保險套後,正欲撫摸乙陰部前被乙女家人撞見報警逮捕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B) 成立未遂:已經對被害人實行強暴(強抱、強行脫衣),是強制性交的著手;生理上無法勃起不妨礙未遂成立。
  • (C) 成立未遂:甲以灌酒製造乙不能抗拒的狀態,那個動作本身就是違反意願方法的實行,後續褪衣撫摸更已密接性交。
  • (D) 不成立(=應選):乙是自己喝醉的,甲並未灌酒,本應走乘機那條線;而甲只脫了自己的衣服,還沒接觸乙的身體,尚未開始利用該狀態實行密接於性交的行為,停在預備。

秒殺 (C) 與 (D) 的分水嶺就一句話—酒是誰灌的,手碰到被害人了沒。

秒殺法

看到性侵情境先別急著找罪名,先問是不是性交,再問不能抗拒的狀態誰造成的。兩問答完,罪名多半會自己浮出來。

應試策略

  • 一試的面孔很固定:給一段性侵情境,問你落在性自主罪章的哪一格。答題順序永遠是定義→狀態來源→加重款→既未遂與罪數,不要跳。
  • 題目寫「依實務見解」時就站廣義說: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採廣義;未滿七歲的幼童縱使得其「同意」,仍論加重強制性交。
  • 近年命題重心集中在四處: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的廣義解釋、第 221 條與第 225 條的分水嶺、著手時點、與剝奪行動自由的罪數。這四塊先熟,一試的題就吃掉大半。
  • 二試它幾乎不單獨出題,而是多人參與、多罪名綜合題的骨幹:把墨水留給共同正犯升級加重款那一段。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從不單獨出題,而是坐在多人參與、多罪名綜合題的骨幹位置:共同正犯升級加重款、與妨害自由等罪算罪數,或者當程序題的實體背景。

25 分獨立題
全題 22 到 25 分鐘,強制性交本體約 300 到 400 字,其餘留給前後行為與罪數
25 分多人題
一人 6 到 8 分鐘,墨水給共同正犯加上加重款那個人,合意性交那位快進快出
80 分綜合題
強制性交只是實體段的一塊,10 分鐘內解決
怎麼配
手段涵攝 1 到 2 句、加重款連鎖 2 到 3 句、罪數收尾 1 段

在背景考點上超支,是綜合題最常見的自殺法:程序爭點才是主菜,實體段寫爽了,後面就沒時間。

拆解模板

A 型・多人性侵的罪責綜合

設問長成「甲、乙、丙之行為應如何處斷?」,原型是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民國 104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前段。

  1. 分人分段:一人一段,先處理親手為性交的人
  2. 定性行為是性交(過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一句帶過即可)
  3. 手段涵攝:點名本案是強暴、脅迫、恐嚇還是製造不能抗拒,帶到廣義說,收成第 221 條該當
  4. 加重款檢查:壓制被害人手腳的人是分擔強制行為的共同正犯(不以自己為性交為必要),全體升級「二人以上共同犯之」,這一步是歷屆最大的分數槽
  5. 未親自性交的參與者:先論共同正犯(犯意聯絡加行為分擔),才有加重款;若只評價為幫助犯,加重款適不適用要另外交代
  6. 收尾:各自罪名加罪數,前後行為(剝奪行動自由、侵入住宅、毀損)逐一交代併罰或吸收
  7. 回頭對設問:問「應如何處斷」就要答到罪數與處斷結果,不是寫完構成要件就停;多人題一人一結論,不要把甲乙丙攪在同一段
B 型・單人多行為的手段定性

設問是「甲應負何刑責?」,一個人做了一連串事,原型是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

  1. 依時間軸切行為段(毀損→擄人上車→威脅→性交)
  2. 每段各自論罪:毀損、剝奪行動自由、以殺害相脅使人屈從而性交屬脅迫,落第 221 條
  3. 罪數:依實務口徑,拘束行動自由與強制性交數罪併罰;恐嚇言論是強制性交的手段行為,不另論罪
  4. 結論列總帳:成立哪些罪、怎麼併罰
  5. 回頭對設問:問「應負何刑責」要把每一段行為的罪名與最後的併罰關係都交代到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手段定性有理由句:點名本案是脅迫、恐嚇還是製造不能抗拒,並帶到廣義說(不以列舉方法為限)
  2. 第 221 條與第 225 條的分水嶺有交代:不能抗拒的狀態是誰製造的
  3. 壓制手腳的人論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並附行為分擔的論證
  4. 共同正犯成立後,讓全體適用「二人以上共同犯之」的加重
  5. 幼年被害人:合意依年齡分格;未滿七歲縱使同意仍論加重;行為人未滿十八歲時檢查減免其刑與告訴乃論
  6. 前後行為的罪數總結算:剝奪行動自由併罰不吸收;侵入時若無性交犯意,不套侵入住宅那一款,另論侵入住居
  7. 共謀範圍逸脫:只共謀偷拍的人,對他人臨時起意的強制性交不負共同正犯責任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壓手腳的寫成幫助犯就走人 只寫「丙幫忙壓腳是幫助犯」,卻沒展開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實益,加重款啟不啟動、刑度從三年起跳變成七年起跳。整題最大的分數槽空著。
罪名對但沒過手段 直接寫「甲成立強制性交罪」,沒有涵攝脅迫或違反意願之方法,等於把爭點當成不證自明。
罪數漏結帳 毀損、妨害自由各自論完,最後沒有一段講併罰關係,閱卷者找不到你的處斷結論。
高分卷長這樣 手段定性引廣義說再嵌本案事實;共同正犯到加重款的連鎖效果寫出來;年齡與告訴乃論這些小條文有掃到;最後有罪數專段收尾。

變形軸

罪名界線軸|六格互換

  • 乘機性交猥褻:最熱的鄰居,分岔在狀態誰製造
  • 與未成年人合意性交:年齡分格:未滿七歲縱使同意仍論加重;未滿十四歲合意走第 227 條第 1 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合意走第 3 項
  • 利用權勢性交:屈從與違反意願之間的光譜;公務員場景再疊凌虐人犯罪與假借職務加重(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 強制猥褻:定義縫隙:非性器進入口腔、偷襲式觸摸

縱深軸|同一罪名往前後拉

  • 著手實行:脫自己衣服是預備,開始施加強制手段才是著手(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 加重結果犯:致死的結果須與性侵行為有因果關聯(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 結合犯:故意殺害與加重結果的界線;客體先死亡則改走侵害屍體罪(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

罪數軸|與其他罪章合考

  • 剝奪行動自由:依實務併罰(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5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
  • 共同正犯:行為分擔到加重款的連鎖(民國 91 年、104 年二試與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出題人視角:命題創新集中在界線案例,神棍、告發相脅、灌酒與自醉之別、勃起障礙。新皮再怪,判準永遠是那兩問:是性交嗎?狀態誰造成的?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行為人以違反意願之方法(含自己製造不能抗拒狀態)→性交→第 221 條該當→再逐款掃第 222 條九款。三件皮寫完,檢查你的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手段與狀態來源被代換。

藥劑皮

甲在十五歲智能不足的 A 女飲料裡摻安眠藥,性侵得逞。

甲製造不能抗拒的狀態,屬違反意願之方法,第 221 條該當;以藥劑犯之,升第 222 條第 1 項第 4 款(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3 題原題)。對照組:依實務口徑酒類不算「藥劑」,故意灌醉走第 221 條本罪,不走這一款。

監所皮

監獄管理員脅迫女受刑人性交,並以菸頭燙其乳頭。

脅迫落第 221 條,不是利用權勢性交,被害人是被壓制,不是屈從;性交以外的凌虐該當凌虐人犯罪;第 221 條不在瀆職章,因此還要處理假借職務加重(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原題)。

深夜自醉皮

夜店外 A 酒醉橫躺不醒,甲拖至暗巷性交。

A 的狀態是既存的,甲只是利用,落第 225 條乘機性交,到不了第 221 條,更到不了第 222 條(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的正確敘述)。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採廣義說」這句規範論述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甲告知不性交將被小鬼纏身,乙因迷信而生恐懼,其同意非出於自由意思」這種把題目事實嵌進判準的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

這個考點還有一個專屬的反模板:不要看到性侵案就自動寫第 221 條。先過定義、再問狀態來源,六格各有各的主人。

破關條件

  • 闔上書,十五分鐘內默寫六格快篩表(罪名加一句話判準)
  • 寫出七個得分點中的至少六個
  • 默寫刑法第 221 條全文,並口述第 222 條九款中的至少六款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十分鐘內寫 250 字內擬答
  • 五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口述灌酒與自醉那組對照:同樣是酒醉,罪名為什麼一個在第 221 條、一個在第 225 條

沒過怎麼辦:快篩表缺格,回 b9 的六格快篩;著手判斷錯,回 b11 的第三題;第 221 條與第 225 條的界線錯了,回誘答陷阱的第一型;共同正犯的連鎖忘了,回採分點清單;罪數錯,回變形軸的罪數軸。這道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其嚴重,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達標。

修法警示

民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刑法第 222 條最後修正公布日為此日。

影響:這個考點的舊題(例如民國 101 年、103 年、108 年那幾題)作答年代的加重款次,與現行條文可能對不上。

舊題要重解:重解舊題時款次以現行條文為準;寫申論引款次前,先確認你背的是現行版。

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性交定義)最後修正公布日為此日。

影響:性交定義是這個考點的第一道關卡,定義動過,早年題目的判斷基準就未必等同現行。

舊題要重解:以現行定義作答:性器進入性器、肛門或口腔;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或器物,以進入性器、肛門為限。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性交的定義) 口腔只配性器:性器進入口腔算性交;手指、舌頭進入口腔不算,因為第二款的客體只有性器與肛門。

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手段是開放式的:列舉四種之外還有「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實務採廣義。

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第一句「犯前條之罪」就是地基:強制性交本身不成立,九款一個都用不上。

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 手段和第 221 條一模一樣,差別只在行為不符性交定義。

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關鍵動詞是「利用」—狀態本來就在,行為人只是搭便車。

刑法第 226 條(加重結果犯) 死亡或重傷的結果要與性侵行為有因果關聯才歸責。

刑法第 226 條之 1(結合犯) 故意殺害走結合犯,非故意的死亡結果走前一條。

刑法第 227 條(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 這條的前提是合意;一旦有違反意願之方法,改走第 221 條。

刑法第 227 條之 1 行為人自己也年輕時的減免條款,申論題的隱藏分常埋在這裡。

刑法第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被害人是在關係壓力下屈從,不是被壓制到不能抗拒—這是它跟第 221 條的分界。

刑法第 229 條之 1(告訴乃論) 兩種情形才告訴乃論;申論題寫年齡時順手掃這一條。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著手是未遂的入場券;第 221 條與第 222 條都有「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壓制手腳也是分擔實行,不必親自為性交—這一句一路通到加重款。

刑法第 302 條(剝奪行動自由罪) 強拉上車那一段落在這裡;依實務與強制性交併罰。

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侵害屍體罪) 客體已經是屍體時,性自主的主體不存在,改由這一條接手。

刑法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 監所場景的常客,與性交行為分開評價。

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之加重) 第 221 條不在瀆職章,所以公務員假借職務犯本罪要走這一條加重。

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3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5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第 26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第 27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第 23 題、第 30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第 30 題

【申論題】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25 分)|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25 分)|民國 104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80 分綜合題)

【題目語料範圍】民國 91 年至 113 年;民國 114 年的檔案在本書寫作時零讀取

【條文來源】全數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所引各條均無民國 114 至 115 年修正紀錄

【實務見解的可靠程度】書中所稱的實務口徑(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採廣義說、未滿七歲幼童縱使同意仍論加重強制性交),方向與歷屆公布答案完全吻合,屬可查證;但支撐它們的兩則刑事庭會議決議,其字號與原文並未經本書的字號索引核實(該索引只收大法庭裁定、憲法法庭判決與解釋),引用到書面上之前請自行調閱原文

【擬答骨架的出處】民國 91 年那題的共同正犯連鎖與年齡條文漏洞,取材自本書自行重建的解析素材,僅供結構參照;民國 93 年、104 年兩題沒有現成解析,骨架是我們重建的,結論待進一步查證後才適合當成標準答案使用

【本書不負責的部分】哪一個得分點值幾分、高分卷長什麼樣,全部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判斷: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你剛學會把一個情境放進強制性交這一格。但真實案件很少只有一個人、一種手段:多一個人壓住手腳、多一把刀、多一顆藥,刑度就整個換一個檔次。下一節講的,就是掛在你剛蓋好的那塊地基上面的清單。順序不能顛倒的理由,你等一下會親眼看到:那一節整節的第一句話,就是指著上一節說「先有它才有我」。

上一個考點

妨害信用

下一個考點

加重強制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