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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
同意這兩個字,法律信到哪裡
性自主八格:從壓制、撿現成、年齡、上下關係,一路走到鏡頭後面
你在第一格:有人做了一件事,他侵害了誰。前面幾章的被害人身上多半找得到傷口,命沒了、骨頭斷了、東西被拿走了。這一章第一次讓你面對一種驗傷單照不出來的損害:一個人對自己的身體要不要被碰、被誰碰,那個說了算的權利。
它擺在這個位置有兩個理由。第一,這章的骨架特別乾淨:同一組事實,只要換掉一個變數,狀態誰造的、被害人幾歲、兩人之間有沒有上下關係,罪名就整格移動。你在這裡練出來的「先分格、再論罪」的手感,後面搶奪、強盜、詐欺那幾章會一直吃老本。第二,它是總則的練兵場:動手到哪一步才算開始、押住手腳的人算不算一起做、把人強拉上車那一段要不要另外算一筆,這章每一節都會踩到,等你真的讀到總則時,就不是第一次見面。
往後它通向兩條路:一條是同樣把人當工具、只是換了個部位的妨害自由與妨害秘密;一條是總則裡的著手、共同正犯與罪數。
一個女生去問卦。神棍告訴她,不跟他發生關係,就會被小鬼纏身。她信了,全程沒有掙扎,事後也講不出自己被誰壓住哪裡。
同一天的另一個房間,病人躺在手術台上麻醉昏睡,醫師伸了手。
第三個場景,男的把沾了自己精液的手指,強行塞進女生嘴裡。第四個,一個女生強行把舌頭伸進男生嘴裡。
如果現在請你把這四件事從最惡劣排到最輕,你大概排得出來。但法律問的不是這個。法律問的是:這四件裡,哪一件叫做強制性交?
答案只有一件:神棍那件。另外三件不是沒事,是被送到三個不同的罪名去。理由跟誰比較可惡沒有關係,跟兩件很技術的事情有關:那個動作算不算法律說的「性交」,還有,讓對方無法拒絕的那個狀態,是行為人自己弄出來的,還是他撿到現成的。
再往下一層更彆扭。兩個女生同樣喝到不省人事,酒是被人灌的,罪名在一格;酒是自己喝的,罪名換到另一格。你很可能覺得這對被害人不公平,為什麼我怎麼醉的,會決定他犯什麼罪?
這一章從頭到尾,就是在回答這個問題。
照這個順序讀
緊貼地基讀:它不是新罪,是掛在強制性交上面的一張清單,離開地基一步就講不清楚,晚讀反而會養成看到藥劑、兇器就直接跳的壞習慣。
選擇題考過 11 次、申論考過 1 次(民國 91–113 年間)
這是第二把刀答「狀態本來就在」時掉下來的那一格,也是最容易被認錯的鄰居,要趁地基還熱的時候立刻拿來對照。
選擇題考過 13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0–113 年間)
前三節都預設有人被壓制,這一節把壓制整個拿掉,只剩年齡在決定那句「好」算不算數,先看過「不要被壓掉」,才分得出「好不算數」是完全不同的另一件事。
選擇題考過 8 次、申論考過 1 次(民國 91–113 年間)
壓制沒有、年齡也過關,只剩下一種「不好意思拒絕」;它是同意這條光譜上最後一格,前面幾格都攔不住時才輪得到它,所以排在性交那一排的最後。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1–113 年間)
前五節都在切「手段」,這一節換一個軸切「行為」:手段那排格子原封不動,只把性交換成撫摸、強吻,讓你確認前面建的那張表橫著讀也成立。
選擇題考過 4 次、申論考過 2 次(民國 95–113 年間)
猥褻那條線再往下切一刀,決定那種碰一下就走的一瞬間要不要讓刑法接手,讀完才算把猥褻這一格的下緣封起來。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9–109 年間)
回到開場那幾個房間。
問卦的那間:那份「不從就會出事」的恐懼,是神棍親手造出來的,她的「不要」是被壓掉的,第一格。
手術台旁邊:昏迷不是醫師造成的,是麻醉造成的,他只是伸手撿了現成,換一格。
手指塞進嘴裡、舌頭伸進嘴裡:兩件都夠噁心,但都過不了第一把刀,整組往猥褻那一排移。
至於兩個都醉倒的女生:酒是別人灌的,那杯酒本身就是動手的一部分;酒是自己喝的,行為人是等狀態出現才上場。法律不是在評價她們喝了多少,是在算行為人一共做了幾件事,這就是開場那個「不公平」的答案。
你剛拿下的是一張八格的表,和兩把切表的刀:先問這個動作算什麼,再問讓人無法拒絕的那個狀態從哪裡來。從今以後看到任何性侵情境,你的第一反應不會是急著找罪名,而是先分格。
這一章還故意留了一條尾巴給下一章:強拉上車、關進房間那些為了得手而做的前置動作,到底算不算另外一筆帳。接手它的,是同樣在講「一個人的意思被壓下去」,只是這次被拿走的不是身體的決定權,而是他要去哪裡、要不要開口的那一章。
讀完這一章,你已經能:
- 看到任何性侵情境,先問兩句就能定位:這個動作算不算性交、讓人無法拒絕的狀態是誰弄出來的
- 分得清「他的不要被壓掉」「他來不及說不要」「他說了好但不算數」「他不好意思說不要」是四件不同的事,各有各的格子
- 知道加重的款次永遠是第二個問題,基本罪站不住,款次列得再多也掛不上去
- 把同一張手段的表橫著用一次:行為從進入換成撫摸、強吻,格子不變,罪名跟著換排
- 替一個觸摸動作判斷該進刑法還是留在性騷擾那一邊,而不是憑感覺挑重的答
- 面對沒有身體接觸的私密影像,改問「他當初同意的是哪一件事」,而不是套用舊的流通概念
條文附錄
本章各考點用到的條文,同一條只列一次;內文引用會連回這裡。
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性交的定義)
白話 口腔只配性器:性器進入口腔算性交;手指、舌頭進入口腔不算,因為第二款的客體只有性器與肛門。
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白話 手段是開放式的:列舉四種之外還有「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實務採廣義。
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白話 第一句「犯前條之罪」就是地基:強制性交本身不成立,九款一個都用不上。
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
白話 手段和第 221 條一模一樣,差別只在行為不符性交定義。
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白話 關鍵動詞是「利用」—狀態本來就在,行為人只是搭便車。
刑法第 226 條(加重結果犯)
白話 死亡或重傷的結果要與性侵行為有因果關聯才歸責。
刑法第 226 條之 1(結合犯)
白話 故意殺害走結合犯,非故意的死亡結果走前一條。
刑法第 227 條(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
白話 這條的前提是合意;一旦有違反意願之方法,改走第 221 條。
刑法第 227 條之 1
白話 行為人自己也年輕時的減免條款,申論題的隱藏分常埋在這裡。
刑法第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白話 被害人是在關係壓力下屈從,不是被壓制到不能抗拒—這是它跟第 221 條的分界。
刑法第 229 條之 1(告訴乃論)
白話 兩種情形才告訴乃論;申論題寫年齡時順手掃這一條。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白話 著手是未遂的入場券;第 221 條與第 222 條都有「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白話 壓制手腳也是分擔實行,不必親自為性交—這一句一路通到加重款。
刑法第 302 條(剝奪行動自由罪)
白話 強拉上車那一段落在這裡;依實務與強制性交併罰。
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侵害屍體罪)
白話 客體已經是屍體時,性自主的主體不存在,改由這一條接手。
刑法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
白話 監所場景的常客,與性交行為分開評價。
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之加重)
白話 第 221 條不在瀆職章,所以公務員假借職務犯本罪要走這一條加重。
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性交之定義)
白話 手指、器物侵入也是性交。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的六歲女童案,行為人打算以手指侵入,即屬加重強制性交之著手。
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乘機性交罪)
白話 與強制性交的分水嶺只有一句話:不能抗拒的狀態是誰造成的。被害人自己醉倒、行為人加以利用=乘機;行為人下藥、灌酒製造狀態=強制,甚至加重。
刑法第 227-1 條(減刑或免刑)
白話 「十八歲以下」依刑法第 10 條第 1 項連本數計算,含十八歲。
刑法第 229-1 條(告訴乃論)
白話 這裡寫的是「未滿十八歲」,不含十八歲。同一個十八歲的行為人,可以主張減免、卻不是告訴乃論—申論收尾的雙門檻精度就在這一組字。
刑法第 224-1 條(加重強制猥褻罪)
白話 九款是共用零件:強制猥褻配同一組款次就是加重強制猥褻。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白話 共同正犯之一想中止,必須防止結果發生或已盡力防止;單純自己收手、結果仍由同夥完成,不成立中止(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連考兩次)。
刑法第 91-1 條第 1 項第 1 款(強制治療)
白話 犯性自主罪章之罪而有此情形,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選項 C 考過)。
刑法第 227-1 條(減刑或免刑,俗稱兩小無猜條款)
白話 門檻寫『十八歲以下』—含剛滿 18 歲的人。這是行為人端第一道檢查。
刑法第 10 條第 1 項(名詞定義)
白話 『十八歲以下』含 18 歲整的依據。申論寫§227-1 時把這一條當依據寫出來,是精確度的分野。
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第 1 項(預防性羈押,節錄本文與第二款)
白話 刑法§227 之罪明列在清單內,所以『不屬於預防性羈押之罪名』是錯的說法;擋住羈押的是這一款的但書。
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
白話 手段一旦違反意願,就升到這一條,不必再談監督關係。
刑法第 227 條第 1、3 項(與幼年男女性交罪)
白話 年齡到了門檻就接手,不問對方有沒有同意。
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犯罪之加重)
白話 公務員拿職務當工具犯瀆職章以外的罪,加重一半;但身分已經寫進刑度的罪名除外。
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加重事由清單,透過第 224-1 條整包適用)
白話 一試最愛第 1 款(二人以上共同)與第 2 款(未滿十四歲)。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白話 內側備位:強制手段成立、但「猥褻」該當性被否定時的退路。
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強盜結合犯)
白話 清單裡只有強制性交,沒有強制猥褻—強盜中猥褻不成立結合犯,分論併罰。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
白話 手段違反意願,行為停在猥褻。
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
白話 同一組手段,行為升級到性交。
刑法第225條第2項(乘機猥褻)
白話 不是製造狀態,是利用既有的狀態。
刑法第228條(權勢性交/猥褻)
白話 先要有監督、扶助、照護關係,還要利用了權勢或機會。
刑法第10條第5項(性交定義)
白話 門檻動詞是進入或接合,且以非基於正當目的者為限。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
白話 關鍵在「乘人不及抗拒」—對方還來不及反應。
刑法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
白話 偷拍型。
刑法第 319 條之 2 第 1 項
白話 強制攝錄型。
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
白話 外流型,這個考點主角。第2項至第5項按素材來源與營利意圖遞升刑度,並罰未遂。
刑法第 319 條之 6
白話 告訴乃論以這兩個基本型及其未遂為限;強制攝錄與各加重型均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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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倒下去之後,帳算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