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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8 次・申論考過 2 次

洩漏國防以外機密

公務上該保密的東西洩出去:先過主體關,再問洩到了沒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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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秘密掛得上刑法第 132 條嗎?

掛得上
招標底價 戶籍車籍資料 法官評議內容 替代役男
掛不上,換條路
私立中學命題委員 議員亮自己的票 涉國防的密電 還沒洩就先要錢

右欄不是沒事,是要換條路走。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公務員手上永遠有一批跟國防無關、卻不能外流的東西。沒有這一條,外流只是行政責任,而它們在外面有價。

本條把「該保密」升格為刑罰。它原則上是公務員的罪,另有兩個延伸:過失也罰;非公務員也罰,但以「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者為限。

判斷路徑

他是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嗎?

不是→以公務員為主體的瀆職罪名全出局。但別急著放人:因職務或業務知悉的非公務員走第 3 項;與公務員合謀的走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

洩的是「國防以外應秘密」嗎?

比直覺寬,連法官評議內容都算;一涉國防升級刑法第 109 條。反例:議員亮自己的票。

洩到了沒?

既遂=相對人可得知悉狀態。沒送到=沒完成,本條又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所以不成立。

同場還有誰?

收好處才洩=與刑法第 122 條第 2 項想像競合從一重,不是實質競合。

誰在洩 → 洩什麼 → 洩到了沒 → 跟誰一起算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保密這側
秘密外流收不回來,所以連過失都罰、非公務員的內部人也罰。
自由這側
但刑罰有邊界:非公務員限於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者,本罪也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身分閘決定誰扛,既遂閘決定扛到哪一步。

動筆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9 題改寫

甲把工程底價封緘郵寄給廠商 A,信函途中燒毀,A 始終沒收到。甲成立本罪嗎?

三句:客體算不算/行為完成沒/本條罰不罰未遂。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甲不成立本罪。

  • 我先認定底價屬於國防以外應秘密,沒跳過客體。
  • 既遂我寫的是「相對人可得知悉狀態」,不是「一有行為就成立」。
  • 我寫了本條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未完成=不成立。

你剛拿下什麼 四關安檢在手:主體、客體、既遂、競合,判斷公務秘密進不進得了刑法第 132 條;上樓刑法第 109 條,下樓私人秘密。

接著讀 → 刑法公務員概念 第一關就卡在它。

四關實測:成不成立刑法第 132 條

成立本罪不成立本罪(原因)
主體依法令服務於機關、或受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法定職務權限的人私立中學入學考的命題委員,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瀆職罪章整章不適用
客體招標底價、戶籍車籍勞保出入境資料、法官評議內容議員在議長選舉亮自己的票,圈選內容是他自己形成的意思決定,不是因職務知悉的秘密
行為(既遂)秘密到達相對人可得知悉的狀態封緘信函在郵遞途中焚燬、相對人始終未接獲:行為未完成,本罪又無處罰未遂的規定
非公務員替代役男因職務之便取得民眾財稅資料再外洩,落入第 3 項路上撿到機密文件拿去洩,非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持有,不在第 3 項射程
收受秘密的一方與公務員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合謀洩密者,走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單純獲得秘密的相對人:對向的另一方法無處罰明文,不成立共同正犯

三層樓:這份秘密該掛哪一條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秘密屬於哪一層、該掛哪一條(刑度效果不在這張表)

條文誰能當行為人洩的是什麼
刑法第 109 條不以公務員為限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交付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另有加重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刑法第 132 條第 3 項非公務員,但以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者為限同第 1 項的國防以外應秘密
刑法第 316 條醫師、律師、會計師等條文列舉之人及其業務上佐理人(公務員、議員不在名單)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
刑法第 318 條之 1不以身分為限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主體錯置

給非公務員配上瀆職罪名當誘答,私立中學命題委員收紅包洩題(100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三個誘答都是這型)。

解毒劑 先過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再談罪名。順帶記一句:刑法第 137 條限「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私立中學入學考也繞不進去。

秘密範圍誤縮或誤放

把個人資料說成不是應秘密之物(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或把不是秘密的硬套進來(議員亮票,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解毒劑 廣義說+三個實例(底價/個資/評議內容)+一個反例(議員自己的票)。

危險犯話術包裝

用「危險犯,一實行即成立」蓋掉根本沒到既遂,信函焚燬、相對人未接獲,選項卻說仍成立(102 年律師一試第 19 題)。

解毒劑 既遂=相對人可得知悉狀態;本罪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競合錯置

把想像競合寫成實質競合(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解毒劑 洩密行為本身就是那個「違背職務之行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從一重處斷。

真題解剖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有關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員只要一有洩漏或交付行為,犯罪即已成立
(B) 公務員縱使因過失而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亦成立本罪
✓ (C) 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獲得秘密之相對人應與洩漏秘密之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
(D) 非公務員如非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縱為洩漏或交付,亦不成立本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是應選的錯誤敘述:本罪固然是對向犯結構,但對向的另一方(收受秘密者)法無處罰明文即不罰,不成立共同正犯—同理可推行賄與受賄分開立法的邏輯。
  • (B) 正確:第 2 項明文處罰過失犯,這是瀆職罪章裡罕見的過失處罰,正因罕見才常考。
  • (D) 正確:第 3 項主體以「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持有的非公務員為限,路上撿到機密文件的人不在本條射程。
  • (A) 被判為正確,跟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9 題 (C) 一起讀才不會打架:行為要「完成」到相對人可得知悉,函件焚燬就是沒完成。

秒殺 對向犯選項看到「相對人成立共同正犯」,直接選它。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9 題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為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凡無關國防而於國家政務或公共事務上具利害關係,應保守其內容不得任意使他人知悉者,為國防以外秘密
(B) 書記官將合議庭審判中法官之評議內容洩漏於記者,成立本罪。蓋依法院組織法,法官就案件所為評議之內容,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 (C) 公務員甲以封緘郵寄方式,將政府招標發包之工程底價洩漏於某廠商負責人A,惟由於郵差失誤,該內附有工程底價之信函,竟遭燒燬殆盡,致A始終未接獲該函。甲行為仍應成立本罪。蓋危險犯之特質,一旦實行具危險性之行為,罪即成立
(D) 警員將職務上知悉之涉嫌人,其戶籍、車籍、勞保及出入境資料,交付於記者,成立本罪。蓋該個人資料,與國家內政事務具利害關係,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是應選的錯誤敘述:「危險犯所以一實行就成立」是話術包裝。洩漏要既遂,秘密必須到達相對人可得知悉的狀態;函件半路燒光、A 始終沒收到=行為未完成,本罪又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甲不成立本罪。
  • (A)(B)(D) 三個正確選項合起來,就是「國防以外秘密」的廣義射程圖:抽象定義+法官評議內容+個人資料,可以當三連句直接背。

秒殺 選項裡冒出「蓋危險犯之特質……」這種自帶學理旁白的長句,先懷疑它在掩蓋一個沒過關的要件。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

甲受聘擔任某私立中學入學考試命題委員,收受某家長A所致贈之紅包10萬元後,竟將該年度入學考試之試題卷交付A。A之子B,在難度頗高且競爭激烈下,遂因此順利錄取。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收賄而洩題,應成立刑法第122條第2項之受賄進而違背職務罪
(B) 甲交付應秘密之教育文書,須負刑法第132條所規定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刑責
(C) 甲以非法之方法,使公開舉行之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繩以刑法第137條妨害考試罪之刑責
✓ (D) 甲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瀆職罪章所規定之罪名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私立中學的命題委員,既非依法令服務於機關,也不是受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不是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A)(B) 的受賄、洩密都以公務員(或因職務、業務知悉之人)為主體,主體不合就全數出局。
  • (C) 另有玄機:刑法第 137 條限「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私立中學入學考不在其內—想繞過主體問題也繞不進這一條。

秒殺 看到「私立」二字先審主體;主體垮了,瀆職罪章整章一起垮。

秒殺法

三個一眼殺:看到「相對人成立共同正犯」=錯(法無處罰明文的一方不罰);看到選項自帶「蓋危險犯之特質……」=先查秘密到底送到沒;看到題幹寫「私立」=先審主體。

兩份公布答案看起來打架的地方

「一有行為就成立」到底對不對?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把「公務員只要一有洩漏或交付行為,犯罪即已成立」當成正確敘述;102 年律師一試第 19 題卻把「一旦實行具危險性之行為,罪即成立」(信函焚燬、相對人未接獲)當成錯誤敘述。兩份公布答案並列,字面上像互打。

考場怎麼辦 錨定在條文:本罪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所以那個「行為」指的是完成到相對人可得知悉的狀態,完成了就既遂;沒完成就既不是既遂,也沒有未遂可罰。兩句話的差別只在「送到了沒」。

應試策略

  • 一試跟「要件辨識」走:這一站的選擇題多半在問「這個人、這份資料、這個動作進不進得了本條」,練四關安檢比背條號有用。
  • 它很少單飛:常和違背職務受賄、圖利、違法徵收、越權受理併成一題四選項的章節聯考;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概念是整章的進場門票,先把它練熟。
  • 同章一起考時記兩個現成答案:圖利罪是結果犯,「不論有無得利皆構成」的選項必錯;違法徵收看的是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動機是否為支應公務在所不問。
  • 二試站隊:先決定客體走刑法第 109 條還是第 132 條,這一步定了,共犯、罪數、競合才有得寫。
  • 本罪也可能只是程序題的扳機:問「法院應如何判決」就答判決種類,不要把構成要件重講一遍。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兩種坐法。一是當主菜:100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80 分)的共諜案,公務員甲與非公務員乙合謀,甲分次把政策策略書、外交預算、駐外使館加密電報交給乙,乙攜往國外交付外國官員,前兩小題問罪名與法律適用,後兩小題轉刑事訴訟法。二是當扳機:103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30 分),檢察官以外患罪起訴,法院審理後認為只構成本罪,真正要答的是管轄與判決種類。

設問對應紀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就答判決種類,本罪在那一題只是前提,火力要留給管轄推論。

寫多少、花多久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當主考點
甲乙罪名+共犯+罪數約 600–800 字、15–18 分鐘,程序小題另計
當次考點
本罪成立與否 2–3 句帶過,字數留給管轄推論

題目已經明說「公務員甲」時,主體檢驗一句話就好,別在送分的前提上寫半頁。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A 型

洩密案的實體罪名檢驗(100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那種)

  1. 客體分流(這個考點靈魂步):資料涉國防(政策策略、外交電報)→先檢驗刑法第 109 條,交付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再看加重;認定非國防→退回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兩條路都擺出來、寫明取捨理由。
  2. 公務員甲:身分+故意洩漏或交付,構成要件該當,再檢查有無阻卻事由。
  3. 非公務員乙:本罪是身分犯,引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者,雖無公務員身分仍以共同正犯論,但得減輕其刑(「但得減輕其刑」不能省)。
  4. 罪數與新舊法:行為橫跨修法前後時,就分次洩密是否出於概括犯意、連續犯刪除後應否數罪併罰,做從舊從輕比較。
  5. 程序小題:共同被告乙的陳述,對甲的案件而言是被告以外之人的陳述,須具結與交互詰問(分離調查證據);且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
B 型

本罪只是程序題的扳機(103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那種)。這一題我們找不到可對照的解析,以下是重建的思考順序,結論請自行回查出處後再用於答題。

  1. 洩密的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法院原則上得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2. 但變更後的本罪是地方法院管轄之罪,不在內亂、外患、妨害國交這類由高等法院管第一審的例外之內。
  3. 無管轄權→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4. 相牽連案件:一人犯數罪固然相牽連,但兩案繫屬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議庭,不是「數法院」的裁定移送情形,走法院內部事務分配。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主體檢驗有過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行為人不是公務員時,明點轉第 3 項或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
  2. 客體做「國防/國防以外」分流,並附取捨理由
  3. 非公務員參與:引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論共同正犯,並寫到「但得減輕其刑」
  4. 既遂認定:相對人可得知悉狀態,並點出本罪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5. 競合:受賄後洩密=刑法第 122 條第 2 項與本罪想像競合、從一重
  6. 程序型設問:事實同一→變更法條→管轄檢查→判決種類,四步順序不亂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罪名不分流 只寫「甲成立洩密罪」,不區分刑法第 109 條與第 132 條,客體定性整段蒸發。
共犯一筆帶過 「乙也是共犯」就結束,沒引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非公務員怎麼扛身分犯完全沒交代,「得減輕其刑」也一起丟了。
程序題不看管轄落差 變更法條後照常寫實體判決,漏掉外患罪(高等法院第一審)與本罪(地方法院第一審)之間的管轄斷層,整題白寫。
高分卷長這樣 分流帶理由句;刑法第 31 條明引+「得減輕」;跨新舊法時檢討連續犯;程序題「定性→變更→管轄→判決種類」四步齊全。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公務員(或因職務、業務知悉之人)→國防以外應秘密→洩漏既遂→競合收尾。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完全同構、只換了主體與秘密內容。

招標底價皮

專員甲以免除債務為對價,把承辦工程的招標底價洩漏給債主乙。

底價=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免除債務=其他不正利益。甲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2 項與本罪,一行為想像競合從一重;乙走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自首得減免。

個資外洩皮

警員把職務上知悉的涉嫌人戶籍、車籍、勞保及出入境資料交付記者。

個人資料與國家內政事務具利害關係=應秘密之消息,成立本罪。

非公務員皮

替代役男用友人的公務帳號查詢民眾財稅資料,交給徵信業者。

非刑法上的公務員,但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走第 3 項;若與公務員合謀分工,改走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共同正犯。

變形軸

瀆職章內軸(一題四罪名的章節聯考)

  • 違背職務受賄(刑法第 122 條),收好處才洩密的上游
  • 圖利罪(刑法第 131 條),結果犯,「不論有無得利皆構成」的選項必錯
  • 違法徵收(刑法第 129 條)/越權受理(刑法第 128 條),同章陪考
  • 刑法公務員概念(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全章的進場門票

競合軸

  • 受賄後洩密:刑法第 122 條第 2 項×本罪,想像競合從一重,不是實質競合

財產犯罪岔路

  • 拿秘密勒索:秘密還沒洩、錢也不是職務對價→恐嚇取財登場,本罪與受賄都退場

垂直洩密軸(三層樓電梯)

  • 刑法第 109 條 國防秘密:刑度重,未遂與預備都罰
  • 刑法第 132 條 公務秘密: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 刑法第 316 條/第 318 條之 1 私人秘密:主體列舉/電腦洩密

命題創新幾乎都發生在「軸的組合」,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就是主體(替代役男)×電腦洩密×未遂不罰三層疊起來。看到組合題不要慌:一層一層拆,每一層你都練過。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規範段(本條三項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封緘信函在郵遞途中焚燬殆盡、A 始終未接獲」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另外:不要看到公務員+秘密就反射寫本罪,先問錢是不是對價(受賄線)、秘密有沒有洩出去(恐嚇取財線)、內容涉不涉國防(刑法第 109 條線),走錯線整段歸零。

破關條件

  • 闔上書,默寫四關安檢(主體→客體→行為→競合),不看提示。
  • 口述刑法第 132 條的三項結構,並說出「本罪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在信函焚燬案裡造成什麼結果。
  • 四型誘答各講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從三件事實皮挑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00 字內擬答,寫完檢查骨架是否同構。
  • 把擬答裡答錯的每一點,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下次遇到同型題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這一關是自評。自評普遍偏寬(越是新手越寬),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已達考場水準。

修法警示

民國 95 年

連續犯規定刪除(舊刑法第 56 條)。

影響:分次洩密的罪數處理換了軌:行為橫跨修法前後,才需要做從舊從輕比較;同樣事實發生在今天,直接論數罪併罰。

舊題要重解:讀 100 年司法官二試那一類舊年份考題時,看到「連續犯」要自動換算成現行法,不要照抄舊解答的罪數結論。

引用基準

這個考點條文以本書法規庫的現行版為準;刑法第 10 條的公務員定義與瀆職罪章條文近年都有修正公布紀錄。

影響:主體是本罪的第一關,罰金數額與條號都可能與舊講義不同。

舊題要重解:答題引罰金數額或條號前,先對照現行條文。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第 1 項故意、第 2 項過失、第 3 項非公務員但以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者為限。三項都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這是這個考點所有既遂爭議的源頭。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公務員定義) 瀆職罪章的身分守門員:不是這裡列的人,整章不適用。

刑法第 109 條(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 客體一涉國防就跳上這條:刑度升級,未遂與預備都罰,交付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再加重。

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主體採列舉制—公務員、議員都不在名單上。

刑法第 318 條之 1 電腦時代的洩密補丁,可以和本罪並列成立。

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身分犯之共犯)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合謀洩密的接口。但書「得減輕其刑」是申論的採分點,別漏。

刑法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 收了好處才洩密時的上游條文;免除債務也算「其他不正利益」,行賄方走第 3 項、自首得減免。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受賄加洩密走這裡,不是實質競合。

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恐嚇取財罪) 拿職務上知悉的秘密去勒索時的岔路:秘密還沒洩、錢也不是職務對價,受賄與洩密都不成立。

來源

一試:100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第 16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19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二試:100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80 分,本罪為主考點;103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3 題,30 分,本罪為次考點。

選擇題判分一律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現行版)。

103 年律師二試那一題沒有可對照的解析,這個考點 B 型拆解骨架屬 我們重建、尚未回查出處,只供思考順序參考。

這個考點給分面(值幾分、高分卷長什麼樣、字數與時間劑量)皆為 我們的推估,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上一個考點

誣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