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2/6 站
投票行賄受賄罪
買票罪的既遂點:收下並答應就成立,不等票投出去
快速跳轉
沒有這條會出什麼事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收了、答應了,就已經既遂。那一次是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選票如果能買賣,投票結果就不是國民的真實意思,而是誰出價高;刑法第 143、144 條把處罰點提前到收下並答應的那一刻,不等票真的投出去。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收錢那側的行為人以有投票權之人為限;出錢那側條文沒有限制身分,候選人、樁腳、旁人都可能成立。
三個問題判完
他有沒有投票權?
好處往哪個方向走?
有沒有「許以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這個約定?
題目寫刑法條號就照刑法答;實務上另有選舉罷免法的特別規定,見 b9。
這條線往前釘還是往後放
風險被放在出價與答應的那一刻;事後退還,頂多是量刑審酌。
收了+答應了=既遂;投不投、退不退,都來不及了
寫一次再看答案
先自己寫
乙成不成立投票受賄罪?既遂了沒?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A:乙成立投票受賄罪,既遂。
- 有沒有把「收受」和「許以一定之行使」兩件事都寫出來?
- 有沒有被「心裡不打算投」帶走?條文只要求許諾,不以真的投票為必要。
- 有沒有把「事後退還」寫成犯罪消滅?退還不解消已既遂的罪,頂多量刑審酌。
里長候選人甲送里民乙一台價值 2 千元的電風扇,要求乙投票給甲。乙收下並口頭答應,心裡卻打算投別人;事後覺得不妥,把電風扇退還。
是
你剛拿下什麼 你現在會分邊了:出錢的落刑法第 144 條,收錢的落第 143 條,既遂點在收下並答應的那一刻,不在票投出去。買的和賣的各論各罪、不成立共同正犯:這個結構叫對向犯,下一站專講。
接著讀 → 對向犯
兩條的要件長什麼樣
| 刑法第 143 條|投票受賄 | 刑法第 144 條|投票行賄 | |
|---|---|---|
| 誰能當行為人 | 以有投票權之人為限 | 條文未限制;候選人、樁腳、旁人都可能成立 |
| 對誰做 | 行為人自己就是有投票權之人 |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
| 三個行為動詞 | 要求、期約、收受 | 行求、期約、交付 |
| 對價客體 |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
| 約定內容 | 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 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
構成要件對照
對價客體寫的是「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不限金錢,電風扇、招待旅遊、工程好處都在裡面。
考場上跟哪個方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照題目給的條號作答:題目寫刑法第 143、144 條,就用這兩條的要件答,不必自己繞去特別法。現實中選舉買票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處斷(特別法、刑度更重),這裡只指路,不展開。
既遂點畫在哪
- 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 並許以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兩件同時具備就既遂
- 心裡根本不打算投給他
- 最後沒有去投票
- 事後覺得不妥把東西退還(頂多量刑審酌)
投票受賄罪的既遂點
這題四個選項就是四個誘餌
沒有真的去投票
引你答未遂或不成罪
解毒劑 許諾即既遂,投不投票不是要件
給的不是現金
引你出罪
解毒劑 條文寫的是「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不限金錢
一個願買一個願賣
引你答共同正犯
解毒劑 行為方向相對,各依刑法第 144 條/第 143 條處罰
事後退還
引你答犯罪消滅
解毒劑 退還是犯後態度,頂多量刑審酌
唯一一題,四個選項全解剖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里長候選人甲贈與里民乙價值新臺幣 2 千元之電風扇一台,並要求乙投票給甲。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刑度誰重(反直覺)
| 刑法第 143 條|收錢那側 | 刑法第 144 條|出錢那側 | |
|---|---|---|
| 自由刑上限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得併科罰金上限 | 三十萬元以下 | 二十一萬元以下 |
兩條的法定刑
關人是出錢那側較重,罰金上限卻是收錢那側較高,考前掃一眼,答題時別憑印象。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三個行為動詞各自獨立:行求/期約/交付,走到哪一階配上那個約定就夠,不必等雙方談成或錢真的到手。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歷屆只在選擇題出現過,申論沒有出過。所以這一站不提供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高低分對照:歷屆沒有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憑空生的。要練申論手感,去「對向犯」那一站。
版本提醒
刑法第 143 條最後修正公布於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第 144 條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民國 108 年以前印的講義,這兩條可能已經不是現行條文,核對前先確認版本。歷屆唯一那一題出在兩次修正之後,適用的就是現在這個版本。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43 條(投票受賄罪) 有投票權的人自己開口要、談好、或收下好處,並答應不去投或按指定方式投,就是這一條。
刑法第 144 條(投票行賄罪) 對有投票權的人開價、談好、或交付好處,換他不去投或按指定方式投,就是這一條;條文沒有限制出錢的是誰。
歷屆出處與來源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選擇題;構成要件辨識;考選部公布答案 A
歷屆申論未見這個考點。;條文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這個考點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官方公布答案反推。
刑法第 143 條(投票受賄罪)
白話 有投票權的人自己開口要、談好、或收下好處,並答應不去投或按指定方式投,就是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44 條(投票行賄罪)
白話 對有投票權的人開價、談好、或交付好處,換他不去投或按指定方式投,就是這一條;條文沒有限制出錢的是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