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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行賄受賄罪

買票罪的既遂點:收下並答應就成立,不等票投出去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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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條會出什麼事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收了、答應了,就已經既遂。那一次是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選票如果能買賣,投票結果就不是國民的真實意思,而是誰出價高;刑法第 143、144 條把處罰點提前到收下並答應的那一刻,不等票真的投出去。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收錢那側|刑法第 143 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收受;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出錢那側|刑法第 144 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收錢那側的行為人以有投票權之人為限;出錢那側條文沒有限制身分,候選人、樁腳、旁人都可能成立。

三個問題判完

他有沒有投票權?

收錢那側的主體以有投票權之人為限;沒有投票權的人只能落在出錢那側。

好處往哪個方向走?

對有投票權的人行求、期約、交付=刑法第 144 條;有投票權的人自己要求、期約、收受=第 143 條。

有沒有「許以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這個約定?

有,就已經既遂;之後投給誰、有沒有去投,不影響已經成立的罪。

題目寫刑法條號就照刑法答;實務上另有選舉罷免法的特別規定,見 b9。

這條線往前釘還是往後放

釘在收下並答應(現行選的)
出價的人不能靠「他根本沒投給我」脫身。
等票投出去才罰
反悔的人留有退路,但選舉早被錢攪動過了。

風險被放在出價與答應的那一刻;事後退還,頂多是量刑審酌。

收了+答應了=既遂;投不投、退不退,都來不及了

寫一次再看答案

先自己寫

乙成不成立投票受賄罪?既遂了沒?

三行寫完:他有沒有投票權/做了哪個行為/有沒有那個約定。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A:乙成立投票受賄罪,既遂。

  • 有沒有把「收受」和「許以一定之行使」兩件事都寫出來?
  • 有沒有被「心裡不打算投」帶走?條文只要求許諾,不以真的投票為必要。
  • 有沒有把「事後退還」寫成犯罪消滅?退還不解消已既遂的罪,頂多量刑審酌。

里長候選人甲送里民乙一台價值 2 千元的電風扇,要求乙投票給甲。乙收下並口頭答應,心裡卻打算投別人;事後覺得不妥,把電風扇退還。

你剛拿下什麼 你現在會分邊了:出錢的落刑法第 144 條,收錢的落第 143 條,既遂點在收下並答應的那一刻,不在票投出去。買的和賣的各論各罪、不成立共同正犯:這個結構叫對向犯,下一站專講。

接著讀 → 對向犯

兩條的要件長什麼樣

刑法第 143 條|投票受賄刑法第 144 條|投票行賄
誰能當行為人以有投票權之人為限條文未限制;候選人、樁腳、旁人都可能成立
對誰做行為人自己就是有投票權之人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三個行為動詞要求、期約、收受行求、期約、交付
對價客體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約定內容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構成要件對照

對價客體寫的是「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不限金錢,電風扇、招待旅遊、工程好處都在裡面。

考場上跟哪個方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照題目給的條號作答:題目寫刑法第 143、144 條,就用這兩條的要件答,不必自己繞去特別法。現實中選舉買票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處斷(特別法、刑度更重),這裡只指路,不展開。

    既遂點畫在哪

    跨過去了
    • 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 並許以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兩件同時具備就既遂
    跨過去之後,這些都不解消已既遂的罪
    • 心裡根本不打算投給他
    • 最後沒有去投票
    • 事後覺得不妥把東西退還(頂多量刑審酌)

    投票受賄罪的既遂點

    這題四個選項就是四個誘餌

    沒有真的去投票

    引你答未遂或不成罪

    解毒劑 許諾即既遂,投不投票不是要件

    給的不是現金

    引你出罪

    解毒劑 條文寫的是「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不限金錢

    一個願買一個願賣

    引你答共同正犯

    解毒劑 行為方向相對,各依刑法第 144 條/第 143 條處罰

    事後退還

    引你答犯罪消滅

    解毒劑 退還是犯後態度,頂多量刑審酌

    唯一一題,四個選項全解剖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里長候選人甲贈與里民乙價值新臺幣 2 千元之電風扇一台,並要求乙投票給甲。

    ✓ A;應選;乙收下電風扇、口頭答應投給甲;收受賄賂+許以一定之行使,兩要件當場湊齊,既遂。乙內心不打算投給甲不影響—條文只要求許諾,不以真的投票或真心履行為必要。
    B;錯;電風扇不是金錢,所以不算賄賂;電風扇仍屬「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甲照樣成立刑法第 144 條投票行賄罪。
    C;錯;雙方合意,成立共同正犯;行賄與受賄是對向犯,行為方向相對、各自該當各自的構成要件,各依刑法第 144 條/第 143 條處罰。共同正犯以朝同一目標的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前提,對向犯欠缺這個結構。
    D;錯;事後退還電風扇,犯罪消滅;退還是犯後態度,頂多量刑審酌,不解消已既遂的投票受賄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刑度誰重(反直覺)

    刑法第 143 條|收錢那側刑法第 144 條|出錢那側
    自由刑上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罰金上限三十萬元以下二十一萬元以下

    兩條的法定刑

    關人是出錢那側較重,罰金上限卻是收錢那側較高,考前掃一眼,答題時別憑印象。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三個行為動詞各自獨立:行求/期約/交付,走到哪一階配上那個約定就夠,不必等雙方談成或錢真的到手。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歷屆只在選擇題出現過,申論沒有出過。所以這一站不提供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高低分對照:歷屆沒有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憑空生的。要練申論手感,去「對向犯」那一站。

    版本提醒

    刑法第 143 條最後修正公布於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第 144 條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民國 108 年以前印的講義,這兩條可能已經不是現行條文,核對前先確認版本。歷屆唯一那一題出在兩次修正之後,適用的就是現在這個版本。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43 條(投票受賄罪) 有投票權的人自己開口要、談好、或收下好處,並答應不去投或按指定方式投,就是這一條。

    刑法第 144 條(投票行賄罪) 對有投票權的人開價、談好、或交付好處,換他不去投或按指定方式投,就是這一條;條文沒有限制出錢的是誰。

    歷屆出處與來源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選擇題;構成要件辨識;考選部公布答案 A

    歷屆申論未見這個考點。;條文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這個考點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官方公布答案反推。

    你剛剛拿到的是一張全景圖:買方一側、賣方一側、動詞各三個、成罪點釘在哪裡。全景圖的好處是快,壞處是每一格都只畫了一筆。真正會被拿來出題的,從來不是全景圖畫得對不對,而是某一格的邊緣,先挑收錢那一側來磨。這一節的場景會從里民換成議員、從里長選舉換成議長選舉,你會看到同一組要件在一個更彆扭的場合裡怎麼被撐開。

    下一個考點

    投票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