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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10 次・申論考過 8 次

準強盜罪

前半場是小偷,後半場一出手,計分板換成強盜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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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粗,是為了拿到東西,還是為了脫身?

先打後拿・為取財而打=強盜(第 328 條)
喝令不准動,舉手才取皮夾 摀口鼻致癱軟後取財
先拿後打・準強盜(第 329 條)
已伸手行竊 事跡敗露 為防護贓物 為脫免逮捕 為湮滅罪證

右欄才進準強盜軌道,還要逐一過四道閘門(b3)。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小偷被抓包時動手打人,算小偷還是算強盜?

答案是後者:偷或搶在先,為護贓、脫逃、滅證而當場動粗,刑法第 329 條就以強盜論,五年以下變五年以上。沒有它,被害人受的壓制與強盜無異,卻只能拆成竊盜與傷害分開論罪。

判斷路徑

前行為是竊盜或搶奪嗎?

以這兩種為限(只到未遂能否轉化有兩說,b16);詐欺、侵占不進本條。

打,是為了護贓、脫逃還是滅證?

三者之一即可;洩憤、報復不算。

是「當場」嗎?

要時空密接。隔日再遇=出局;追逐未斷=原則上仍在;躲藏後再出手=爭議帶(b13)。

程度到「使人難以抗拒」了嗎?

以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為限(釋字第 630 號);對方「雖然不怕」=沒過。四關全過才以強盜論。

先打後拿是強盜,先拿後打才準強;隔日不算當場帳,不怕就是不難抗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門檻不限縮
偷完打人就當強盜辦;輕推一把也吃五年以上。
門檻限縮到難以抗拒
壓到不能反抗才升級;被害人挨了打,仍只論竊盜加傷害。

釋字第 630 號選後者:以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為限,限縮後與罪刑相當原則無違。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改寫成筆答)

甲侵入住宅行竊得手,被屋主 B 撞見;為脫免逮捕丟下財物、握拳嗆「不可追來,否則對你不利」,B 雖然不怕仍放他走。甲成立準強盜罪嗎?

一關一句,用題目裡的字。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逐關寫,沒用「為脫免逮捕當場施強暴」帶過
  • 程度那關我引釋字第 630 號,抓住「B 雖然不怕」
  • 不轉化時我寫出他退回哪裡(加重竊盜既遂+恐嚇、強制),不是無罪

你剛拿下什麼 你會判轉化了:先分軌,再逐關過前行為、目的、當場、程度;既未遂看前行為。

接著讀 → 加重竊盜 還有第二跳:前行為帶不帶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情形,決定終點是強盜還是加重強盜(b9)。

「當場」界線實測:時空延續斷了沒

仍在當場的延續線上當場性已中斷
隔日再遇搶奪後隔日在路上遇到失主,失主奪回財物而出拳,不是當場(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以此為錯誤敘述)
追捕未中斷行竊敗露後遭追逐,追逐未斷之際回身施暴,原則上仍在當場的延續線上(本書依歷屆題設歸納)
被追、躲藏後再出手(102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肯定說:追捕未中斷的延長線,仍是當場→準強盜否定說:竊盜已終了、藏匿後另行起意→竊盜與傷害各自論罪、併合處罰
已離開現場,折返再竊折返後的第二次行竊自己已著手,就這一次而言,被發現後持刀施脅迫仍是當場(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第 1 小題)第一次竊得皮包後步行三十公尺到公園點鈔、再去超商吃便當:第一次那段的當場性已經斷了

以強盜論之後,終點停在哪一級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同一段事實,罪名的終點停在哪一級(依據欄標明哪些是考選部公布答案、哪些是本書歸納)

題目動的那個參數終點依據
壓制在先、財物在後(喝令不准動後才取走皮夾)強盜(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
壓制在先、財物在後,且侵入住宅(乙醚摀口鼻後取財)加重強盜(刑法第 330 條)101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
竊盜或搶奪在先,為護贓、脫逃、滅證而當場施暴,且達難以抗拒以強盜論(準強盜)刑法第 329 條條文
前行為帶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侵入住宅、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等)再跳一級,論加重強盜(刑法第 330 條)刑法第 330 條寫「犯強盜罪而有第 32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準強盜既以強盜論而納入,這一步的定性是本書依實務走向所作的歸納,不是官方明文;考場寫「依實務見解」加內容即可
準強盜致人於死或致重傷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的加重結果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該項的「犯強盜罪」包括準強盜罪、加重強盜罪、強盜未遂罪
為防護贓物而當場故意殺人強盜殺人結合罪(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A) 正面肯認:準強盜可以當結合罪的基礎罪
程度沒到使人難以抗拒(對方不怕、照常反抗)不轉化:竊盜或加重竊盜照舊,施暴部分另論恐嚇、強制、傷害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以「構成準強盜罪」為錯誤敘述
目的是洩憤、報復;或前行為是詐欺、侵占不進本條:前行為之罪與施暴之罪各自論罪刑法第 329 條的文義(本書歸納,無直接考過的紀錄)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時序倒置

行竊敗露後改以強暴脅迫取財,選項卻擺著準強盜、搶奪等你跳。持玩具手槍喝令不准動、見對方舉手才取走皮夾(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行竊被發覺後以乙醚摀口鼻致癱軟再取財(101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

解毒劑 看施暴要達成什麼:目的是「取到財」=強盜本尊;準強盜的施暴目的只有護贓、脫逃、滅證三種。玩具槍是毒素:脅迫看的是被壓制者當下的感受,不是槍的真假(本書歸納)。

當場邊界

把時間差拉開誘你答準強盜,或在爭議帶擺雙選:搶奪隔日遇失主奪回財物而出拳(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竊後被追三條街、躲藏被搜尋時持木棍打人(102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

解毒劑 隔日=出局;追逐未斷=原則上仍是當場;躲藏後再出手=兩說都站得住,一試遇到這種爭議帶題選最直覺的就走(b13)。

程度不足

施了脅迫但對方根本不怕,選項照樣給你準強盜:握拳嗆「不可追來、否則對你不利」,屋主雖然不怕(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以此為錯誤敘述)。

解毒劑 釋字第 630 號:未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就不轉化,退回竊盜(既遂)加恐嚇、強制的世界。

定性與涵蓋範圍

考罪數定性與條文涵蓋範圍的純知識句:「本罪屬於裁判上一罪」(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以此為錯誤敘述);「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不包括準強盜」(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的誘答項);性交未遂後才起意取財,誘你答結合罪(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解毒劑 這型是送分題,四句背熟:準強盜是獨立的實質一罪,不是裁判上一罪;既未遂以前行為為基準;不承認準強盜的預備犯;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的「犯強盜罪」包括準強盜、加重強盜與強盜未遂。

真題解剖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四個選項就是這個考點知識句總複習

關於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當場施強暴、脅迫,須達於「難以抗拒」的程度
✓ (B) 本罪屬於裁判上一罪
(C) 本罪之既遂、未遂係以竊盜、搶奪之既遂、未遂為基準
(D) 不承認準強盜罪之預備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應選:準強盜是獨立的實質一罪—竊盜或搶奪與強暴脅迫,被刑法第 329 條擬制熔接成一個強盜罪,不是想像競合那種裁判上一罪。兩者都是「數個動作最後只論一罪」,但熔接的層次不同:準強盜熔在構成要件層(立法者做的),裁判上一罪熔在科刑層(法官做的)。
  • (A) 正確:釋字第 630 號的限縮門檻,以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為限。
  • (C) 正確:既未遂看前行為。竊盜得手=準強盜既遂,沒得手=未遂,不是看施暴有沒有壓制成功。
  • (D) 正確:沒有準強盜的預備犯。有預備犯的是強盜本尊(刑法第 328 條第 5 項)。

秒殺 「裁判上一罪」出現在準強盜題的選項裡,直接選它。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時序乘目的,一次定生死

甲於公園中見到酒醉趴在木椅上休息的乙男,想偷偷取走乙置於外套口袋中的皮夾,未料被乙發現而反抗,甲便拿出玩具手槍喝令乙不准動,見乙雙手高舉後,自行取走乙的皮夾。若依實務見解,甲應依何罪論處?

(A) 詐欺罪
(B) 搶奪罪
(C) 準強盜罪
✓ (D) 強盜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竊盜著手後尚未得手就被發現→改持玩具槍喝令不准動(脅迫,客觀上足使人不能抗拒)→壓制之後才取走皮夾。施暴的目的是「完成取財」,不是護贓、脫逃、滅證,所以是強盜(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不是準強盜。
  • 玩具槍是誘答毒素:脅迫看的是被壓制者當下的感受,不是槍的真假(本書歸納)。
  • 對照組是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行竊翻箱倒櫃中被 A 女發覺,改以乙醚摀口鼻致其癱軟後取財—同樣先壓制再取財=強盜;因侵入住宅(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而論加重強盜(刑法第 330 條),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D)。

秒殺 財物在施暴之後才入手=強盜;施暴之前已入手,或已著手行竊而施暴只為了跑=準強盜軌道。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程度門檻涵攝(b6 已請你先寫過)

甲潛入他人屋內竊得財物若干(題幹另有偷窺情節,此處省略),男屋主 B 驚醒後發現甲在屋內,對甲大聲喝斥,甲為脫免逮捕急忙將所竊得財物丟在地上,並握拳表示:「不可追來、否則對你不利」,B 雖然不怕,但心想已無財物損失,不想與甲糾纏,乃放任甲離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進入他人住宅竊盜之行為,應構成加重竊盜罪
(B) 甲雖已將所竊得財物丟在地上後逃逸,但依實務見解仍屬竊盜既遂
✓ (C) 甲為脫免逮捕而當場對 B 施脅迫,構成刑法第 329 條之準強盜罪
(D) 甲偷窺 A 沐浴,不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1 款的無故窺視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應選:前行為過關(加重竊盜既遂)、目的過關(脫免逮捕)、當場過關—但最後一關沒過:握拳嗆聲對「雖然不怕」的屋主,脅迫未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釋字第 630 號),不轉化。四關過三關,轉化仍是零分,這就是門檻題的殘酷。
  • (A) 正確:侵入住宅行竊=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
  • (B) 正確:竊得財物已建立持有=既遂,事後丟棄不影響既遂認定,贓物去留是犯罪終了後的事(本書歸納)。
  • (D) 正確:透過門縫以肉眼偷窺,未利用工具或設備,不該當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1 款(本書歸納)。

秒殺 題幹寫「對方不怕」「照常反抗」=程度門檻沒過的旗語。

秒殺法

財物在施暴之後才入手=強盜;施暴之前已入手,或已著手行竊而施暴只是為了跑、為了護贓、為了滅證=準強盜軌道。

官方答案自己打架的地方

「躲藏之後再出手」算不算當場,同一題,考選部給了兩個答案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甲敲開機車座墊竊得皮包,被 A 追逐三條街後躲藏,因不耐久等,持木棍敲擊正在搜尋他的 A。這題的公布答案同時接受兩個選項,認定為準強盜(追捕未中斷的延長線,當場仍在延續),或認定為竊盜與傷害各自論罪、併合處罰(竊盜已終了,藏匿後另行起意),都算對。

考場怎麼辦 一試碰到這種爭議帶,選最直覺的那個就走,不要在考場上自己開辯論會。二試碰到這件事實皮,它就是兩說加管見的舞台:兩說各給一句理由,管見要落在「追捕到底有沒有中斷」這個事實判斷上,不能兩說並陳就跑(b21)。

應試策略

  • 一試的面孔很固定:實務見解句、要件涵攝、定性辨識三塊輪流出。作答依實務見解,先用 b1 分軌、再過 b3 的四道閘門,最後拿 b10 的四型誘答回頭檢查選項。
  • 碰到爭議帶題(例如躲藏後再施暴)選最直覺的就走,別戀戰,那題本來就有兩個答案(b13)。
  • 二試站隊:竊盜未遂可否轉化、施暴致普通傷害要不要另論罪,這兩個爭點要兩說加管見;其餘閘門照實務見解逐關涵攝,不要展開成學說論文。
  • 字號寫不出來就別寫:這個考點的命題除釋字第 630 號外,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寫「依實務見解」加上正確內容,比寫錯字號安全得多。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準強盜在申論裡常常是主角而不是配角:一個人、一條時序線、一次轉化判斷,就能撐起整題;也會被放進實體與程序的混合題,當實體定性的轉軸。

主要得分區
四道閘門的逐關涵攝+效果鏈跳到底+爭點兩說加管見
寫多長
當主考點約 500 到 600 字;當次考點(整題只有一段涉及)壓在 150 到 200 字
花多久
當主考點 12 到 15 分鐘;前行為定性與競合收尾各留 4 到 5 分鐘
怎麼配
四閘門各一句涵攝、效果鏈一句跳到底、爭點兩說加管見三到四句

當次考點時最容易失控:整題只有一段涉及準強盜,卻寫成準強盜論文,其他考點就沒時間了。多人題相反:沒施暴的同夥那段逾越分析是鑑別段,至少一百五十字,別壓縮。

拆解模板

A 型・單人時序題

設問長成「甲應負何刑責?」「是否構成準強盜罪?」,給你一個人的連續行為,考時序切割與轉化判斷。原型: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92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97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

  1. 畫時序線、切段落:著手行竊→得手或未得手→敗露→施暴→逃離,逐段標出。每一段先問:這一段自己是什麼罪(竊盜既遂還未遂?帶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哪一款?)
  2. 轉化的四道閘門逐一過:前行為(竊盜或搶奪,含著手未遂)→三目的(護贓、脫逃、滅證,寫出題目事實對應哪一個)→當場(時空延續性,給理由句)→程度(釋字第 630 號的難以抗拒門檻,給理由句)。每一關都要落一句涵攝,不能四關一句帶過。
  3. 法律效果跳到底:以強盜論(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的法定刑)→前行為帶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情形,論加重強盜(刑法第 330 條,這一步是實務走向的定性,見 b9)→致死或致重傷,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故意殺人或使人受重傷,刑法第 332 條結合罪。
  4. 爭點處給兩說加管見:(a) 竊盜未遂可否轉化,肯定說認為脫免逮捕、湮滅罪證的目的本來就不以取得贓物為前提;否定說的文義障礙其實只出現在「防護贓物」這個目的上。(b) 施暴致普通傷害要不要另論罪,強暴的當然結果不另論傷害,或想像競合,兩說並存,擇一說明。
  5. 競合收尾:侵入住宅已被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評價,不再獨立論罪(題目未據告訴時,另寫一句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的處理);恐嚇、強制、傷害這些周邊罪名,是在轉化不成立時才回來接盤。
B 型・多人逾越題

設問長成「甲、乙、丙各應負何刑責?」,共同行竊,敗露後只有部分人施暴,考其他人要不要一起升級。原型:9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

  1. 先把共同竊盜的圈畫好:犯意聯絡加行為分擔(刑法第 28 條),把風、接應都在圈內;謀議而未實行者另論(共謀共同正犯的學說與實務對立,一句帶過即可)。
  2. 施暴的人自己先過轉化的四道閘門→準強盜(帶加重情形→加重強盜)。
  3. 沒施暴的人是生死題:對臨場施暴有沒有犯意聯絡或可預見性?共同攜帶兇器行竊、敗露時在場一起動手=聯絡明顯,同論;先行離去的人(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甲見狀迅速駕車逃離,乙丙才施暴)=就施暴部分無聯絡,屬同夥的逾越,只負竊盜的責任。
  4. 幫助犯版(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事前只提供助力(破壞門鎖)的人,其幫助故意所及的範圍是竊盜;正犯臨場轉化為準強盜,逾越了幫助故意所及,幫助者原則上只負幫助加重竊盜之責。
C 型・實體與程序混合題

10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80 分):先考你「檢察官把準強盜看漏了」的實體診斷,再考程序效果。

  1. 實體半場照 A 型模板走完,重點是把漏掉的加重竊盜與準強盜補回去。
  2. 實體診斷講清楚漏了什麼就好,把時間留給程序半場(職權不起訴的適法性、確定力、變更起訴法條),那半場屬於程序考點的領域。
  3. 兩個半場的接點只有一句話:準強盜以強盜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輕罪微罪的程序處理(職權不起訴)根本用不上,實體定性錯,程序全盤錯。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時序線切得清楚:每段行為先獨立定性(竊或搶、普通或加重、既遂或未遂),才談轉化
  2. 轉化的四道閘門逐一涵攝:前行為、目的、當場、程度各一句
  3. 程度那關引釋字第 630 號,並就本案事實說到底有沒有到「難以抗拒」
  4. 「當場」給出時空延續性的理由(追逐未斷?已脫離現場後折返?)
  5. 前行為只到未遂時,寫出可否轉化的兩說加管見
  6. 效果鏈跳到底:以強盜論→帶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情形,論加重強盜
  7. 多人題:沒施暴的同夥有沒有逾越(犯意聯絡、可預見性)逐人交代
  8. 施暴致傷的競合有交代(不另論傷害或想像競合,擇一說明)

「哪一點會拿到分」是本書重建的判斷,不是官方評分標準;哪些年份考過這些事(出題面)才是查得到的事實,列在 b25。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看不見轉化 「甲偷錢包是竊盜未遂,打傷丙是傷害罪」,把一條升級鏈寫成兩個小罪併罰,整題的主考點直接蒸發。
四道閘門一句帶過 「甲為脫免逮捕當場施強暴,成立準強盜罪」,目的、當場、程度全用宣告代替涵攝,等於把大分值的題目用三分的字數寫完。
效果鏈斷在半路 寫到「以強盜論」就停:漏掉前行為攜帶兇器、侵入住宅所帶來的第二跳(論加重強盜),也漏掉法定刑翻轉對程序面的衝擊。
多人題連坐 所有同夥無差別一起升級,不做逾越分析,先跑的人和動手的人寫成同一個罪。
高分卷長這樣 時序線有切割;四道閘門各有一句「本案」開頭的涵攝;爭點處兩說加管見(尤其未遂可否轉化);效果鏈跳到底;多人題逐人分析,先畫圈再談逾越。

低分示範句取自本書以 我們重建的解析素材,用來示範失分長相,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變形軸

升級鏈軸|罪名縱向變形

  • 竊盜、加重竊盜:前行為帶不帶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情形,決定終點是強盜還是加重強盜
  • 強盜罪:時序對照組:先壓制再取財就是刑法第 328 條本尊(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
  • 加重結果犯:致死或致重傷: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的「犯強盜罪」涵蓋準強盜(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 結合罪:鏈條頂端:為護贓當場殺人=強盜殺人(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閘門軸|要件橫向變形

  • 著手實行:前行為只到未遂,可否轉化(92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10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
  • 「當場」,時空延續性:追逐、躲藏、折返、隔日(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 「難以抗拒」,程度門檻:不怕、作勢、持刀搖晃(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

共犯軸|人數變形

  • 共同正犯之逾越:先跑的不升級(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一起動手的一起升級(9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
  • 幫助犯之逾越:事前提供助力的人不隨正犯轉化(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

出題人視角:這個考點的命題創新全在「參數微調」,施暴時點往前挪十秒(變強盜)、追逐拉長三條街(當場爭議)、被害人不害怕(程度不足)、一個同夥先跑(逾越)。骨架永遠同一副,要練的是參數敏感度。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前行為(竊盜或搶奪)+三目的之一+當場+達難以抗拒→以強盜論

木瓜園皮(素樸原型)

甲入園竊木瓜,被 A 發現,出手毆 A 成傷後帶木瓜逃離(101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

普通竊盜(園地不是住宅)+防護贓物與脫免逮捕+當場+毆擊成傷已有壓制實效→準強盜。這是四關全過、沒有爭議的基準線,先把它寫熟。

追逐三條街皮(當場爭議帶)

甲敲開機車座墊取皮包,被追三條街後躲藏,因不耐久等持木棍敲擊搜尋中的 A(102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

「當場」是否延續?肯定說(追捕未中斷的延長線)→準強盜;否定說(竊盜已終了、藏匿後另行起意)→竊盜與傷害併罰。考選部同時接受兩個答案(b13),申論遇到這件皮,就是兩說加管見的舞台。

攜刀折返皮(閘門全開題)

甲攜水果刀行竊未得手,逃逸或折返時為脫免逮捕亮刀、或摔傷追捕者(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與 10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的事實合成)。

未遂可否轉化的兩說+攜帶兇器(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論加重強盜未遂(既未遂以前行為為基準)。這件皮把四道閘門全部打開,最適合當計時演練。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四道閘門的規範說明(釋字第 630 號的門檻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持路邊的木棍」「追逐三條街」「B 雖然不怕」「離開三十公尺去點鈔」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道閘門至少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兩說爭點寫完必須落管見,不能兩說並陳就跑。

自我測試:b20 三件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代換,是,你已經擁有這個考點;不是,回 b1 分軌、b3 重跑四道閘門。

寫完自己批:A 型與 B 型檢核表

  • A 型:我有畫時序線,每段行為先獨立定性,才談轉化(b16)
  • A 型:我有先問「施暴在取財之前還是之後」,排除強盜本尊(b1)
  • A 型:轉化的四道閘門,我每關各寫了一句涵攝,不是一句宣告(b16)
  • A 型:程度門檻我有引釋字第 630 號,並拿本案事實對照(b17)
  • A 型:「當場」我有寫出時空延續性的理由句(b8、b17)
  • A 型:前行為只到未遂時,我有寫「未遂可否轉化」兩說加管見(b16)
  • A 型:效果鏈我有跳到底(帶加重情形→加重強盜;既未遂以前行為為基準)(b9)
  • A 型:施暴致傷的競合我有交代(b17)
  • B 型:我有先畫共同竊盜的圈(聯絡加分擔),再談升級(b16)
  • B 型:施暴者與未施暴者我有分開分析,沒有無差別連坐(b16)
  • B 型:先行離去或不在場的人,我有寫「就施暴部分無聯絡=逾越」(b16)
  • B 型:幫助犯題我有用「幫助故意所及範圍」畫線(b16)
  • B 型:我的結論逐人各有罪名,沒有漏掉任何一個人(b16)

留白自寫區:把這次擬答中勾不下去的項目,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寫下來。下次遇到同型題之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先限時寫完擬答,再逐項勾選。凡是勾不下去的項目,回到括號指的區塊重讀重寫。

精熟閘門:可以離開這個考點了嗎

  • 闔上書,十五分鐘內默寫整條決策樹:先問時序分軌(b1),再逐一過四道閘門(b3)
  • 默寫刑法第 329 條全文,並口頭走一遍「竊盜未遂+攜帶兇器+為脫免逮捕施暴」的效果鏈,一路跳到加重強盜未遂(b9、b24)
  • 口述這個考點的實務見解命題句:難以抗拒的程度門檻、實質一罪不是裁判上一罪、既未遂以前行為為基準、不承認預備犯、隔日不算當場、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涵蓋準強盜、準強盜可當結合罪基礎罪(b10、b11)
  • b20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十二分鐘寫三百字內擬答,並過 b22 的 A 型全項
  • b10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無卡頓;特別是時序倒置型:十秒內說出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為什麼是強盜不是準強盜

沒過怎麼辦:時序判斷錯→回 b1 與 b11 的第二題;閘門漏檢→回 b3 與 b22;效果鏈斷→回 b9 與 b24;逾越分析亂→回 b16 的 B 型模板。本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 一句條文,四道閘門加一個效果:前行為(竊盜或搶奪)→特定目的(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三選一)→當場(時空密接延續)→強暴脅迫(程度須達使人難以抗拒,釋字第 630 號限縮)→效果是以強盜論。全過才轉化;任何一關沒過,就退回「前行為與強暴脅迫各自論罪」的世界。

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 「以強盜論」的落點就在這裡。第 3 項的「犯強盜罪」是一試考點:依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包括準強盜罪、加重強盜罪、強盜未遂罪。第 5 項的預備犯只有強盜本尊有,準強盜沒有預備犯。

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 升級鏈的第二跳。條文寫的是「犯強盜罪」,準強盜以強盜論而納入—這一步的定性見 b9 的依據欄。

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二試最愛的組合技就長在這裡:侵入住宅或攜帶兇器行竊→敗露施暴而轉化→以強盜論,且帶著加重情形→論加重強盜。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第 1 項與第 3 項 轉化的前行為之一。刑度五年以下—和強盜的五年以上對照,就知道這一跳有多大。

刑法第 325 條(普通搶奪罪)第 1 項 轉化的另一個前行為。前行為以竊盜、搶奪兩種為限:詐欺(刑法第 339 條)、侵占(刑法第 335 條)得手後被發現而施暴,不進刑法第 329 條,只能就施暴部分另論強制、傷害等罪(本書依條文文義歸納,無直接考過的紀錄)。

刑法第 332 條(強盜結合罪) 升級鏈的頂端。竊盜當場為防護贓物而殺死被害人=準強盜(以強盜論)加故意殺人=強盜殺人結合罪(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A) 正面肯認)。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多人行竊題的入口:先用它畫出共同竊盜的圈,再談誰逾越了那個圈(b16 的 B 型)。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第 16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第 33 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92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9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97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10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

【題目語料範圍】民國 91 至 113 年;判分一律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條文來源】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法第 329 條、第 325 條在沿革欄查無逐條修正記錄;第 328 條最後修正公布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第 320 條、第 321 條於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第 330 條、第 332 條於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第 28 條於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釋字】釋字第 630 號經字號索引核實存在:準強盜罪之強暴脅迫,以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為限,如此限縮解釋後與罪刑相當原則無違(合憲)。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直接以它為正解,並拿釋字第 551 號(誣告反坐)、第 775 號(累犯加重)、第 777 號(肇事逃逸)當對照組:那三號被宣告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

【本書歸納,非官方明文】「帶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情形的準強盜應論加重強盜」的定性;「詐欺、侵占不進刑法第 329 條」;「追捕未中斷原則上仍屬當場」。歷屆申論在這條升級鏈上出題(92、93、99、104 年)則是可查證的命題事實

【擬答對照來源】b15 的時間與配分劑量、b17 的採分點、b18 的高低分對照,取材自本書以 我們重建的解析素材(含 10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的低分示範原句),僅供結構參照,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走到這裡,你會判「是不是強盜」了,包括那種原本不是、後來被算過去的。但「是」只回答了一半,因為刑度還沒定。上一節結尾那個沒答完的問題,被算成強盜之後,這個人開場時帶著的那些情境還算不算數,就是下一節的正題。定性和定價是兩層,很多人在第一層寫得漂漂亮亮就收筆,回頭看罪名剛好錯一級。下一節要養成的動作只有一個:定完性,眼睛再回題目一次。

上一個考點

搶奪罪

下一個考點

加重強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