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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強盜罪
前半場是小偷,後半場一出手,計分板換成強盜
快速跳轉
動粗,是為了拿到東西,還是為了脫身?
右欄才進準強盜軌道,還要逐一過四道閘門(b3)。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小偷被抓包時動手打人,算小偷還是算強盜?
答案是後者:偷或搶在先,為護贓、脫逃、滅證而當場動粗,刑法第 329 條就以強盜論,五年以下變五年以上。沒有它,被害人受的壓制與強盜無異,卻只能拆成竊盜與傷害分開論罪。
判斷路徑
前行為是竊盜或搶奪嗎?
打,是為了護贓、脫逃還是滅證?
是「當場」嗎?
程度到「使人難以抗拒」了嗎?
先打後拿是強盜,先拿後打才準強;隔日不算當場帳,不怕就是不難抗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釋字第 630 號選後者:以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為限,限縮後與罪刑相當原則無違。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改寫成筆答)
甲侵入住宅行竊得手,被屋主 B 撞見;為脫免逮捕丟下財物、握拳嗆「不可追來,否則對你不利」,B 雖然不怕仍放他走。甲成立準強盜罪嗎?
一關一句,用題目裡的字。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逐關寫,沒用「為脫免逮捕當場施強暴」帶過
- 程度那關我引釋字第 630 號,抓住「B 雖然不怕」
- 不轉化時我寫出他退回哪裡(加重竊盜既遂+恐嚇、強制),不是無罪
你剛拿下什麼 你會判轉化了:先分軌,再逐關過前行為、目的、當場、程度;既未遂看前行為。
接著讀 → 加重竊盜 還有第二跳:前行為帶不帶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情形,決定終點是強盜還是加重強盜(b9)。
「當場」界線實測:時空延續斷了沒
| 仍在當場的延續線上 | 當場性已中斷 | |
|---|---|---|
| 隔日再遇 | — | 搶奪後隔日在路上遇到失主,失主奪回財物而出拳,不是當場(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以此為錯誤敘述) |
| 追捕未中斷 | 行竊敗露後遭追逐,追逐未斷之際回身施暴,原則上仍在當場的延續線上(本書依歷屆題設歸納) | — |
| 被追、躲藏後再出手(102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 | 肯定說:追捕未中斷的延長線,仍是當場→準強盜 | 否定說:竊盜已終了、藏匿後另行起意→竊盜與傷害各自論罪、併合處罰 |
| 已離開現場,折返再竊 | 折返後的第二次行竊自己已著手,就這一次而言,被發現後持刀施脅迫仍是當場(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第 1 小題) | 第一次竊得皮包後步行三十公尺到公園點鈔、再去超商吃便當:第一次那段的當場性已經斷了 |
以強盜論之後,終點停在哪一級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同一段事實,罪名的終點停在哪一級(依據欄標明哪些是考選部公布答案、哪些是本書歸納)
| 題目動的那個參數 | 終點 | 依據 |
|---|---|---|
| 壓制在先、財物在後(喝令不准動後才取走皮夾) | 強盜(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 |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 |
| 壓制在先、財物在後,且侵入住宅(乙醚摀口鼻後取財) | 加重強盜(刑法第 330 條) |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 |
| 竊盜或搶奪在先,為護贓、脫逃、滅證而當場施暴,且達難以抗拒 | 以強盜論(準強盜) | 刑法第 329 條條文 |
| 前行為帶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侵入住宅、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等) | 再跳一級,論加重強盜(刑法第 330 條) | 刑法第 330 條寫「犯強盜罪而有第 32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準強盜既以強盜論而納入,這一步的定性是本書依實務走向所作的歸納,不是官方明文;考場寫「依實務見解」加內容即可 |
| 準強盜致人於死或致重傷 | 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的加重結果 |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該項的「犯強盜罪」包括準強盜罪、加重強盜罪、強盜未遂罪 |
| 為防護贓物而當場故意殺人 | 強盜殺人結合罪(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 |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A) 正面肯認:準強盜可以當結合罪的基礎罪 |
| 程度沒到使人難以抗拒(對方不怕、照常反抗) | 不轉化:竊盜或加重竊盜照舊,施暴部分另論恐嚇、強制、傷害 |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以「構成準強盜罪」為錯誤敘述 |
| 目的是洩憤、報復;或前行為是詐欺、侵占 | 不進本條:前行為之罪與施暴之罪各自論罪 | 刑法第 329 條的文義(本書歸納,無直接考過的紀錄)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時序倒置
行竊敗露後改以強暴脅迫取財,選項卻擺著準強盜、搶奪等你跳。持玩具手槍喝令不准動、見對方舉手才取走皮夾(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行竊被發覺後以乙醚摀口鼻致癱軟再取財(101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
解毒劑 看施暴要達成什麼:目的是「取到財」=強盜本尊;準強盜的施暴目的只有護贓、脫逃、滅證三種。玩具槍是毒素:脅迫看的是被壓制者當下的感受,不是槍的真假(本書歸納)。
當場邊界
把時間差拉開誘你答準強盜,或在爭議帶擺雙選:搶奪隔日遇失主奪回財物而出拳(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竊後被追三條街、躲藏被搜尋時持木棍打人(102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
解毒劑 隔日=出局;追逐未斷=原則上仍是當場;躲藏後再出手=兩說都站得住,一試遇到這種爭議帶題選最直覺的就走(b13)。
程度不足
施了脅迫但對方根本不怕,選項照樣給你準強盜:握拳嗆「不可追來、否則對你不利」,屋主雖然不怕(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以此為錯誤敘述)。
解毒劑 釋字第 630 號:未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就不轉化,退回竊盜(既遂)加恐嚇、強制的世界。
定性與涵蓋範圍
考罪數定性與條文涵蓋範圍的純知識句:「本罪屬於裁判上一罪」(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以此為錯誤敘述);「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不包括準強盜」(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的誘答項);性交未遂後才起意取財,誘你答結合罪(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解毒劑 這型是送分題,四句背熟:準強盜是獨立的實質一罪,不是裁判上一罪;既未遂以前行為為基準;不承認準強盜的預備犯;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的「犯強盜罪」包括準強盜、加重強盜與強盜未遂。
真題解剖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四個選項就是這個考點知識句總複習
關於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應選:準強盜是獨立的實質一罪—竊盜或搶奪與強暴脅迫,被刑法第 329 條擬制熔接成一個強盜罪,不是想像競合那種裁判上一罪。兩者都是「數個動作最後只論一罪」,但熔接的層次不同:準強盜熔在構成要件層(立法者做的),裁判上一罪熔在科刑層(法官做的)。
- (A) 正確:釋字第 630 號的限縮門檻,以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為限。
- (C) 正確:既未遂看前行為。竊盜得手=準強盜既遂,沒得手=未遂,不是看施暴有沒有壓制成功。
- (D) 正確:沒有準強盜的預備犯。有預備犯的是強盜本尊(刑法第 328 條第 5 項)。
秒殺 「裁判上一罪」出現在準強盜題的選項裡,直接選它。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時序乘目的,一次定生死
甲於公園中見到酒醉趴在木椅上休息的乙男,想偷偷取走乙置於外套口袋中的皮夾,未料被乙發現而反抗,甲便拿出玩具手槍喝令乙不准動,見乙雙手高舉後,自行取走乙的皮夾。若依實務見解,甲應依何罪論處?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竊盜著手後尚未得手就被發現→改持玩具槍喝令不准動(脅迫,客觀上足使人不能抗拒)→壓制之後才取走皮夾。施暴的目的是「完成取財」,不是護贓、脫逃、滅證,所以是強盜(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不是準強盜。
- 玩具槍是誘答毒素:脅迫看的是被壓制者當下的感受,不是槍的真假(本書歸納)。
- 對照組是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行竊翻箱倒櫃中被 A 女發覺,改以乙醚摀口鼻致其癱軟後取財—同樣先壓制再取財=強盜;因侵入住宅(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而論加重強盜(刑法第 330 條),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D)。
秒殺 財物在施暴之後才入手=強盜;施暴之前已入手,或已著手行竊而施暴只為了跑=準強盜軌道。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程度門檻涵攝(b6 已請你先寫過)
甲潛入他人屋內竊得財物若干(題幹另有偷窺情節,此處省略),男屋主 B 驚醒後發現甲在屋內,對甲大聲喝斥,甲為脫免逮捕急忙將所竊得財物丟在地上,並握拳表示:「不可追來、否則對你不利」,B 雖然不怕,但心想已無財物損失,不想與甲糾纏,乃放任甲離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應選:前行為過關(加重竊盜既遂)、目的過關(脫免逮捕)、當場過關—但最後一關沒過:握拳嗆聲對「雖然不怕」的屋主,脅迫未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釋字第 630 號),不轉化。四關過三關,轉化仍是零分,這就是門檻題的殘酷。
- (A) 正確:侵入住宅行竊=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
- (B) 正確:竊得財物已建立持有=既遂,事後丟棄不影響既遂認定,贓物去留是犯罪終了後的事(本書歸納)。
- (D) 正確:透過門縫以肉眼偷窺,未利用工具或設備,不該當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1 款(本書歸納)。
秒殺 題幹寫「對方不怕」「照常反抗」=程度門檻沒過的旗語。
秒殺法
財物在施暴之後才入手=強盜;施暴之前已入手,或已著手行竊而施暴只是為了跑、為了護贓、為了滅證=準強盜軌道。
官方答案自己打架的地方
「躲藏之後再出手」算不算當場,同一題,考選部給了兩個答案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甲敲開機車座墊竊得皮包,被 A 追逐三條街後躲藏,因不耐久等,持木棍敲擊正在搜尋他的 A。這題的公布答案同時接受兩個選項,認定為準強盜(追捕未中斷的延長線,當場仍在延續),或認定為竊盜與傷害各自論罪、併合處罰(竊盜已終了,藏匿後另行起意),都算對。
考場怎麼辦 一試碰到這種爭議帶,選最直覺的那個就走,不要在考場上自己開辯論會。二試碰到這件事實皮,它就是兩說加管見的舞台:兩說各給一句理由,管見要落在「追捕到底有沒有中斷」這個事實判斷上,不能兩說並陳就跑(b21)。
應試策略
- 一試的面孔很固定:實務見解句、要件涵攝、定性辨識三塊輪流出。作答依實務見解,先用 b1 分軌、再過 b3 的四道閘門,最後拿 b10 的四型誘答回頭檢查選項。
- 碰到爭議帶題(例如躲藏後再施暴)選最直覺的就走,別戀戰,那題本來就有兩個答案(b13)。
- 二試站隊:竊盜未遂可否轉化、施暴致普通傷害要不要另論罪,這兩個爭點要兩說加管見;其餘閘門照實務見解逐關涵攝,不要展開成學說論文。
- 字號寫不出來就別寫:這個考點的命題除釋字第 630 號外,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寫「依實務見解」加上正確內容,比寫錯字號安全得多。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準強盜在申論裡常常是主角而不是配角:一個人、一條時序線、一次轉化判斷,就能撐起整題;也會被放進實體與程序的混合題,當實體定性的轉軸。
當次考點時最容易失控:整題只有一段涉及準強盜,卻寫成準強盜論文,其他考點就沒時間了。多人題相反:沒施暴的同夥那段逾越分析是鑑別段,至少一百五十字,別壓縮。
拆解模板
設問長成「甲應負何刑責?」「是否構成準強盜罪?」,給你一個人的連續行為,考時序切割與轉化判斷。原型: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92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97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
- 畫時序線、切段落:著手行竊→得手或未得手→敗露→施暴→逃離,逐段標出。每一段先問:這一段自己是什麼罪(竊盜既遂還未遂?帶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哪一款?)
- 轉化的四道閘門逐一過:前行為(竊盜或搶奪,含著手未遂)→三目的(護贓、脫逃、滅證,寫出題目事實對應哪一個)→當場(時空延續性,給理由句)→程度(釋字第 630 號的難以抗拒門檻,給理由句)。每一關都要落一句涵攝,不能四關一句帶過。
- 法律效果跳到底:以強盜論(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的法定刑)→前行為帶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情形,論加重強盜(刑法第 330 條,這一步是實務走向的定性,見 b9)→致死或致重傷,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故意殺人或使人受重傷,刑法第 332 條結合罪。
- 爭點處給兩說加管見:(a) 竊盜未遂可否轉化,肯定說認為脫免逮捕、湮滅罪證的目的本來就不以取得贓物為前提;否定說的文義障礙其實只出現在「防護贓物」這個目的上。(b) 施暴致普通傷害要不要另論罪,強暴的當然結果不另論傷害,或想像競合,兩說並存,擇一說明。
- 競合收尾:侵入住宅已被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評價,不再獨立論罪(題目未據告訴時,另寫一句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的處理);恐嚇、強制、傷害這些周邊罪名,是在轉化不成立時才回來接盤。
設問長成「甲、乙、丙各應負何刑責?」,共同行竊,敗露後只有部分人施暴,考其他人要不要一起升級。原型:9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
- 先把共同竊盜的圈畫好:犯意聯絡加行為分擔(刑法第 28 條),把風、接應都在圈內;謀議而未實行者另論(共謀共同正犯的學說與實務對立,一句帶過即可)。
- 施暴的人自己先過轉化的四道閘門→準強盜(帶加重情形→加重強盜)。
- 沒施暴的人是生死題:對臨場施暴有沒有犯意聯絡或可預見性?共同攜帶兇器行竊、敗露時在場一起動手=聯絡明顯,同論;先行離去的人(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甲見狀迅速駕車逃離,乙丙才施暴)=就施暴部分無聯絡,屬同夥的逾越,只負竊盜的責任。
- 幫助犯版(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事前只提供助力(破壞門鎖)的人,其幫助故意所及的範圍是竊盜;正犯臨場轉化為準強盜,逾越了幫助故意所及,幫助者原則上只負幫助加重竊盜之責。
10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80 分):先考你「檢察官把準強盜看漏了」的實體診斷,再考程序效果。
- 實體半場照 A 型模板走完,重點是把漏掉的加重竊盜與準強盜補回去。
- 實體診斷講清楚漏了什麼就好,把時間留給程序半場(職權不起訴的適法性、確定力、變更起訴法條),那半場屬於程序考點的領域。
- 兩個半場的接點只有一句話:準強盜以強盜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輕罪微罪的程序處理(職權不起訴)根本用不上,實體定性錯,程序全盤錯。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時序線切得清楚:每段行為先獨立定性(竊或搶、普通或加重、既遂或未遂),才談轉化
- 轉化的四道閘門逐一涵攝:前行為、目的、當場、程度各一句
- 程度那關引釋字第 630 號,並就本案事實說到底有沒有到「難以抗拒」
- 「當場」給出時空延續性的理由(追逐未斷?已脫離現場後折返?)
- 前行為只到未遂時,寫出可否轉化的兩說加管見
- 效果鏈跳到底:以強盜論→帶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情形,論加重強盜
- 多人題:沒施暴的同夥有沒有逾越(犯意聯絡、可預見性)逐人交代
- 施暴致傷的競合有交代(不另論傷害或想像競合,擇一說明)
「哪一點會拿到分」是本書重建的判斷,不是官方評分標準;哪些年份考過這些事(出題面)才是查得到的事實,列在 b25。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低分示範句取自本書以 我們重建的解析素材,用來示範失分長相,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變形軸
升級鏈軸|罪名縱向變形
- 竊盜、加重竊盜:前行為帶不帶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情形,決定終點是強盜還是加重強盜
- 強盜罪:時序對照組:先壓制再取財就是刑法第 328 條本尊(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
- 加重結果犯:致死或致重傷: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的「犯強盜罪」涵蓋準強盜(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 結合罪:鏈條頂端:為護贓當場殺人=強盜殺人(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閘門軸|要件橫向變形
- 著手實行:前行為只到未遂,可否轉化(92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10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
- 「當場」,時空延續性:追逐、躲藏、折返、隔日(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 「難以抗拒」,程度門檻:不怕、作勢、持刀搖晃(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
共犯軸|人數變形
- 共同正犯之逾越:先跑的不升級(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一起動手的一起升級(9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
- 幫助犯之逾越:事前提供助力的人不隨正犯轉化(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
出題人視角:這個考點的命題創新全在「參數微調」,施暴時點往前挪十秒(變強盜)、追逐拉長三條街(當場爭議)、被害人不害怕(程度不足)、一個同夥先跑(逾越)。骨架永遠同一副,要練的是參數敏感度。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前行為(竊盜或搶奪)+三目的之一+當場+達難以抗拒→以強盜論
木瓜園皮(素樸原型)
甲入園竊木瓜,被 A 發現,出手毆 A 成傷後帶木瓜逃離(101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
普通竊盜(園地不是住宅)+防護贓物與脫免逮捕+當場+毆擊成傷已有壓制實效→準強盜。這是四關全過、沒有爭議的基準線,先把它寫熟。
追逐三條街皮(當場爭議帶)
甲敲開機車座墊取皮包,被追三條街後躲藏,因不耐久等持木棍敲擊搜尋中的 A(102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
「當場」是否延續?肯定說(追捕未中斷的延長線)→準強盜;否定說(竊盜已終了、藏匿後另行起意)→竊盜與傷害併罰。考選部同時接受兩個答案(b13),申論遇到這件皮,就是兩說加管見的舞台。
攜刀折返皮(閘門全開題)
甲攜水果刀行竊未得手,逃逸或折返時為脫免逮捕亮刀、或摔傷追捕者(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與 10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的事實合成)。
未遂可否轉化的兩說+攜帶兇器(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論加重強盜未遂(既未遂以前行為為基準)。這件皮把四道閘門全部打開,最適合當計時演練。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四道閘門的規範說明(釋字第 630 號的門檻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持路邊的木棍」「追逐三條街」「B 雖然不怕」「離開三十公尺去點鈔」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道閘門至少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兩說爭點寫完必須落管見,不能兩說並陳就跑。
自我測試:b20 三件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代換,是,你已經擁有這個考點;不是,回 b1 分軌、b3 重跑四道閘門。
寫完自己批:A 型與 B 型檢核表
- A 型:我有畫時序線,每段行為先獨立定性,才談轉化(b16)
- A 型:我有先問「施暴在取財之前還是之後」,排除強盜本尊(b1)
- A 型:轉化的四道閘門,我每關各寫了一句涵攝,不是一句宣告(b16)
- A 型:程度門檻我有引釋字第 630 號,並拿本案事實對照(b17)
- A 型:「當場」我有寫出時空延續性的理由句(b8、b17)
- A 型:前行為只到未遂時,我有寫「未遂可否轉化」兩說加管見(b16)
- A 型:效果鏈我有跳到底(帶加重情形→加重強盜;既未遂以前行為為基準)(b9)
- A 型:施暴致傷的競合我有交代(b17)
- B 型:我有先畫共同竊盜的圈(聯絡加分擔),再談升級(b16)
- B 型:施暴者與未施暴者我有分開分析,沒有無差別連坐(b16)
- B 型:先行離去或不在場的人,我有寫「就施暴部分無聯絡=逾越」(b16)
- B 型:幫助犯題我有用「幫助故意所及範圍」畫線(b16)
- B 型:我的結論逐人各有罪名,沒有漏掉任何一個人(b16)
留白自寫區:把這次擬答中勾不下去的項目,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寫下來。下次遇到同型題之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先限時寫完擬答,再逐項勾選。凡是勾不下去的項目,回到括號指的區塊重讀重寫。
精熟閘門:可以離開這個考點了嗎
- 闔上書,十五分鐘內默寫整條決策樹:先問時序分軌(b1),再逐一過四道閘門(b3)
- 默寫刑法第 329 條全文,並口頭走一遍「竊盜未遂+攜帶兇器+為脫免逮捕施暴」的效果鏈,一路跳到加重強盜未遂(b9、b24)
- 口述這個考點的實務見解命題句:難以抗拒的程度門檻、實質一罪不是裁判上一罪、既未遂以前行為為基準、不承認預備犯、隔日不算當場、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涵蓋準強盜、準強盜可當結合罪基礎罪(b10、b11)
- b20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十二分鐘寫三百字內擬答,並過 b22 的 A 型全項
- b10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無卡頓;特別是時序倒置型:十秒內說出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為什麼是強盜不是準強盜
沒過怎麼辦:時序判斷錯→回 b1 與 b11 的第二題;閘門漏檢→回 b3 與 b22;效果鏈斷→回 b9 與 b24;逾越分析亂→回 b16 的 B 型模板。本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 一句條文,四道閘門加一個效果:前行為(竊盜或搶奪)→特定目的(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三選一)→當場(時空密接延續)→強暴脅迫(程度須達使人難以抗拒,釋字第 630 號限縮)→效果是以強盜論。全過才轉化;任何一關沒過,就退回「前行為與強暴脅迫各自論罪」的世界。
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 「以強盜論」的落點就在這裡。第 3 項的「犯強盜罪」是一試考點:依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包括準強盜罪、加重強盜罪、強盜未遂罪。第 5 項的預備犯只有強盜本尊有,準強盜沒有預備犯。
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 升級鏈的第二跳。條文寫的是「犯強盜罪」,準強盜以強盜論而納入—這一步的定性見 b9 的依據欄。
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二試最愛的組合技就長在這裡:侵入住宅或攜帶兇器行竊→敗露施暴而轉化→以強盜論,且帶著加重情形→論加重強盜。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第 1 項與第 3 項 轉化的前行為之一。刑度五年以下—和強盜的五年以上對照,就知道這一跳有多大。
刑法第 325 條(普通搶奪罪)第 1 項 轉化的另一個前行為。前行為以竊盜、搶奪兩種為限:詐欺(刑法第 339 條)、侵占(刑法第 335 條)得手後被發現而施暴,不進刑法第 329 條,只能就施暴部分另論強制、傷害等罪(本書依條文文義歸納,無直接考過的紀錄)。
刑法第 332 條(強盜結合罪) 升級鏈的頂端。竊盜當場為防護贓物而殺死被害人=準強盜(以強盜論)加故意殺人=強盜殺人結合罪(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A) 正面肯認)。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多人行竊題的入口:先用它畫出共同竊盜的圈,再談誰逾越了那個圈(b16 的 B 型)。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第 16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第 33 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92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9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97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10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
【題目語料範圍】民國 91 至 113 年;判分一律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條文來源】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法第 329 條、第 325 條在沿革欄查無逐條修正記錄;第 328 條最後修正公布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第 320 條、第 321 條於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第 330 條、第 332 條於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第 28 條於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釋字】釋字第 630 號經字號索引核實存在:準強盜罪之強暴脅迫,以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為限,如此限縮解釋後與罪刑相當原則無違(合憲)。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直接以它為正解,並拿釋字第 551 號(誣告反坐)、第 775 號(累犯加重)、第 777 號(肇事逃逸)當對照組:那三號被宣告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
【本書歸納,非官方明文】「帶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情形的準強盜應論加重強盜」的定性;「詐欺、侵占不進刑法第 329 條」;「追捕未中斷原則上仍屬當場」。歷屆申論在這條升級鏈上出題(92、93、99、104 年)則是可查證的命題事實
【擬答對照來源】b15 的時間與配分劑量、b17 的採分點、b18 的高低分對照,取材自本書以 我們重建的解析素材(含 10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的低分示範原句),僅供結構參照,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
白話 四個閘門缺一不可:前提是竊盜或搶奪;目的以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三者為限(施暴目的若是取財,直接走第 328 條);當場;程度。效果是『以強盜論』,所以還可以再接加重、致死傷與結合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
白話 拆成三個檢驗點:手段(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他法,注意『藥劑』明文在列)→程度(『至使不能抗拒』是強盜與恐嚇取財的分界線)→取得(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第 2 項是強盜得利)。第 5 項的預備犯處罰,是共犯題裡『到場後放棄』那種人的退場站。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
白話 加重事由整套借自竊盜章。恐嚇取財沒有這一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白話 二試最愛的組合技就長在這裡:侵入住宅或攜帶兇器行竊→敗露施暴而轉化→以強盜論,且帶著加重情形→論加重強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第 1 項與第 3 項
白話 轉化的前行為之一。刑度五年以下—和強盜的五年以上對照,就知道這一跳有多大。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5 條(普通搶奪罪)第 1 項
白話 轉化的另一個前行為。前行為以竊盜、搶奪兩種為限:詐欺(刑法第 339 條)、侵占(刑法第 335 條)得手後被發現而施暴,不進刑法第 329 條,只能就施暴部分另論強制、傷害等罪(本書依條文文義歸納,無直接考過的紀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2 條(強盜結合罪)
白話 與第 328 條第 3 項的分流閥是主觀:死傷出於故意走結合罪,出於過失走加重結果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白話 共犯疊加題的第一步:先分清楚誰是共同正犯、誰是教唆或幫助。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