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1/12 站
違法行刑罪
違法行刑罪:故意兩個方向都罰,過失只罰多關那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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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在守什麼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把這一條從主體問到主觀,因為刑法第 127 條守的是刑事程序的最後一站:執行。
判決確定不等於結束:不該執行的執行下去,人就被多關;該執行的擱著,判決等於沒發生。
這個人站在哪一段
階段對不上,就別再往下問。
三個問題走完
他有執行刑罰的職務嗎?
他動的是刑罰嗎?
故意還是過失?
多關,過失也罰;早放,只罰故意。
這一條在分配什麼
說到底,是分配誰扛算錯的後果。
寫完再看答案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D)
檢察官過失少算刑期,受刑人提早一個月出監,成立違法行刑罪嗎?
兩行就好:先定性執行還是不執行,再回第 2 項。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C),落在凌虐人犯罪;(D)是誘答:過失讓人早走,第 2 項沒罰。全題在 b11。
- 有沒有先定性成過失的『不執行』
- 有沒有回到第 2 項的文字
- 有沒有拿多關對照:多關成立、早放不成立
你剛拿下什麼 你能用職務階段圈出這一條:主體在執行端,故意兩個方向都罰,過失只罰多關。
接著讀 → 枉法裁判罪 同一章的前一段,最常跟它互相冒充。
瀆職罪章的職務階段分工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哪個職務階段,配哪一條的主體,主體與行為不跨階段接
| 職務階段 | 罪名 | 條文寫的主體 |
|---|---|---|
| 裁判 | 刑法第 124 條 枉法裁判罪 |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 |
| 追訴處罰 | 刑法第 125 條 濫權追訴處罰罪 |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
| 看守 | 刑法第 126 條 凌虐人犯罪 |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 |
| 執行 | 刑法第 127 條 違法行刑罪 |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 |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以這個考點為主角
刑事庭法官甲明知 A 犯殺人罪,收受賄賂後改判傷害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是要選的錯誤選項:法官管的是裁判階段,不是刑法第 127 條的『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刑罰的執行由檢察官指揮(刑事訴訟法第 457 條第 1 項本文)。主體先就不對,選項還把裁判與執行綁成一條走不通的因果鏈。
- (A)正確:枉法裁判罪(刑法第 124 條)。
- (B)正確:收賄後進而枉法裁判,該當刑法第 122 條第 2 項『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
- (D)正確:A 仍然受有罪判決,只是罪名較輕,沒有該當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3 款『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 考選部公布答案可以查證;各選項的理由,是依公布答案回推寫出來的說明。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以這個考點為主角,等於四個要件總複習
關於違法行刑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選項依各要件的考點要旨還原)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是要選的錯誤選項:第 1 項寫的是『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消極不執行同樣入罪。把本罪限縮在積極作為,是這個考點最經典的錯誤敘述。
- (A)正確:羈押是保全程序,不是刑罰,執行羈押的人員不在主體範圍內。
- (C)正確:對自己具刑罰執行職務的身分有認識即可,不以直接故意為限。
- (D)正確:多關屬於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第 2 項的過失犯收得到。
- 考選部公布答案可以查證;(C)主觀要件那一句,是依公布答案回推的歸納,考選部並未公布理由。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這個考點在這一題只是誘答
瀆職罪章綜合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是(C),落在凌虐人犯罪;違法行刑罪出現在選項(D)。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D)的要旨:檢察官過失少算刑期,受刑人提早一個月出監—這是過失的『不執行』刑罰,第 2 項沒有罰。
- 跟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的(D)剛好互為鏡像:同樣是算錯刑期,多關收得到、早放收不到。這一組對照就是這個考點被拿來當誘答的固定用法。
誘答模式與解毒劑
主體錯置(最大宗)
把法官、仲裁人或執行羈押的人員,塞進『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或反過來,說枉法裁判會連帶成立違法行刑。
解毒劑 先對職務階段:裁判、追訴處罰、看守、執行各有各的條文與主體,對照表在 b8。
要件混淆:限縮於積極作為
把這一條說成只罰把不該執行的刑罰執行下去。
解毒劑 回條文第 1 項:『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兩個方向都罰。
秒殺法
兩刀切完:第一刀看職務階段接不接得上『執行』,接不上就刪;第二刀看是多關還是早放,題目講過失又講早放,這一條就收不到。
應試站位
- 一試:這個考點歷屆都出現在司法官卷,而且是混在瀆職罪章的綜合題裡當快篩選項,不是獨立成題。背熟一條條文加一張職務階段分工表,選項就能一眼刪。
- 二試:這個考點歷屆沒有出現在申論題。真的遇到瀆職事實,它的角色是幫你把主體篩掉,不是拿來鋪陳的主菜,寫一句交代完就換場。
- 共考的鄰居固定是那幾個:枉法裁判罪、濫權追訴處罰罪、違背職務收賄、凌虐人犯罪。準備時一起背,比單背這一條划算。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 我默寫得出第 1 項: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
- 我說得出過失犯只罰一種:過失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
- 我能講清楚多關與早放為什麼結論相反
- 我知道主體是指揮執行的檢察官與監所執行人員,執行羈押的人員不算
- 我知道主觀上認識自己具執行刑罰職務的身分即可,不以直接故意為限
- 我畫得出裁判、追訴處罰、看守、執行四個階段各配哪一條
- 我說得出法官為什麼不會因為枉法裁判就成立違法行刑罪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沒有申論題的紀錄。所以這裡不放答題模板、採分點、高低分對照:那些東西補寫出來,只會讓你把力氣花在不會考的地方。第 3 層留給你的就是一份默寫檢核。
修法警示
刑法第 127 條最後修正公布日。
影響:這個日期晚於這個考點考過的每一個年份。
舊題要重解:引文請用現行版,做舊題也用現行條文重解,不要背舊法的罰金數額與文字。
刑事訴訟法第 457 條最後修正公布日。
影響:主體判斷所依據的執行指揮規定,同樣晚於這些題目的命題年份。
舊題要重解:引『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時,用現行版文字。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27 條第 1 項(故意犯)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拆開來看:主體是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行為是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正反兩個方向都寫在裡面。
刑法第 127 條第 2 項(過失犯)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行為限於『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一種,過失的不執行不在裡面。
刑事訴訟法第 457 條第 1 項本文(誰指揮執行)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這一條是主體的錨:執行歸檢察官指揮,法官不在執行端。
歷屆出處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21 題,以這個考點為主角,問何者錯誤,考選部公布答案(C)。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8 題,以這個考點為主角,四個要件總複習,問何者錯誤,考選部公布答案(B)。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2 題,這個考點只在誘答選項出現,考選部公布答案(C),落在凌虐人犯罪。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書裡寫的實務見解,是依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回推,並標上年份題號。
上一個考點
凌虐人犯罪下一個考點
公務員犯罪之加重(假借職務)刑法第 127 條第 1 項(故意犯)
白話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拆開來看:主體是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行為是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正反兩個方向都寫在裡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27 條第 2 項(過失犯)
白話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行為限於『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一種,過失的不執行不在裡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57 條第 1 項本文(誰指揮執行)
白話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這一條是主體的錨:執行歸檢察官指揮,法官不在執行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