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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入侵電腦

電腦的門禁條款:手段以三種為限,進門即既遂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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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往本罪走 「輸入他人帳號密碼」,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偶然得知帳密就登入,公布答案認定成立;「破解保護措施」「利用系統漏洞」,另外兩把鑰匙;「成功登入」「進入系統」,門開了
本罪進不去 「未設密碼的電腦」,三種手段全部落空;「密碼輸錯」「無法登入」,門沒開;「砸壞主機」「連續留言」,不是門禁的事

「是我客戶」「是我配偶」不是授權,授權由系統的主人給。

它在解決什麼

這一章增訂之前,闖進別人電腦裡看東西,舊條文接不住,私訊不是封緘信函。刑法第358條把門單獨立起來:設了防護的電腦被三種違法方式之一打開,進門本身就處罰,不以發生損害為必要。代價是它管得窄,沒設防護、或門根本沒真的打開,本條原則上伸不進去。

這一條守的不是資料,是門。

三步走完

門上鎖了嗎,用哪把鑰匙開的?

手段以三種為限: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利用系統漏洞。沒設防護的電腦被擅自使用,三種都落空。

門開了沒有?

罰的是入侵本身,不以造成損害為必要;但未遂不罰,被擋在門外就不在本條射程,其他罪另計。

進去之後做了什麼?

一個動作對一個罪名,點完名才處理競合。罪章三條的分工在 b9。

一看門、二看進、三數罪

兩邊在分配什麼

系統主人說了算 誰能進來,由系統的主人決定;你跟裡面的資料是什麼關係,不會變成進門的權源。
沒上鎖的不在射程 只伸向設了防護的電腦;門沒真的打開也不算。

不設防的人自己承擔看管風險;跨過門檻的人,從那一刻起負責。實測界線在 b8。

先寫,再看答案

先自己寫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甲用側錄程式取得妻子乙筆電上的通訊軟體密碼,輸入後成功登入,取得乙與他人的私訊。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B—刑法第358條加第359條。

  • 門怎麼開的—輸入乙的密碼,對上三種手段的第一種。
  • 別被「夫妻」帶走—授權由系統主人給。
  • 私訊是已經存好的紀錄,不是進行中的談話。

甲成立什麼罪?三行寫完:門是怎麼開的、進門後拿走了什麼。

你剛拿下什麼 你分得出門開沒開:手段以三種為限、沒設防護的電腦不在射程、門沒開不罰未遂;進門之後,一個動作一個罪名。

接著讀 → 下一站: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入侵之後最常接上的那一步。

刑法第358條成不成立(只比這一件事)

這張表在比:刑法第358條成不成立?

成立
  • 偶然得知乙的信箱帳號密碼後登入(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公布答案 A)
  • 離職後輸入在職同事的帳號密碼登入原公司系統(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公布答案 C)
  • 側錄取得配偶的通訊軟體密碼後登入(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公布答案 B)
不成立
  • 擅自使用未設密碼保護的筆電上網(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B)選項)
  • 持拾得的金融卡在提款機輸不出正確密碼(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B)選項)
  • 砸壞筆電硬體(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C)選項)
  • 在他人臉書網頁連續留言(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D)選項)

罪章三條各守什麼

條文守什麼什麼行為要不要致生損害
刑法第358條門禁輸入他人帳密/破解防護/利用漏洞而入侵不要,進門即既遂
刑法第359條資料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
刑法第360條系統運作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
刑法第362條上游工具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的程式並供犯罪

配套一起記:這幾條的未遂不罰;刑法第358條至第360條告訴乃論(刑法第363條),題幹寫「提出告訴」就是在餵你訴追條件;對公務機關的電腦犯前三條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361條)。想像競合要從一重時才比刑度:刑法第359條、第362條上限五年,第358條、第360條上限三年。

四種騙法

把「無故」繞掉

用行為人跟資料內容的關係,暗示他有權進來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C 為甲的客戶」;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的夫妻關係

解毒劑 授權看系統主人,不看跟資料的關係

罪章內互相調包

把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第360條的行為態樣對調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無密碼電腦掛入侵、砸硬體掛破壞電磁紀錄、留言掛干擾

解毒劑 門、資料、系統三層對號入座

鄰罪錯掛

用妨害秘密或財產犯罪包裝電腦犯罪,或反過來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窺視、書信、製作程式三個誘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提款機輸錯密碼掛入侵)

解毒劑 客體是電磁紀錄、手段是電腦操作,先進罪章,再驗手段與既未遂

罪名清單漏項

每個選項都說想像競合,差別只在少列幾個罪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漏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或刑法第318條之1)

解毒劑 逐動作對罪名,一個動作都不放過

秒殺

先問門:沒設密碼、密碼輸錯、砸的是機器,這三種都還沒走到本罪門口;門真的開了,才開始數進門後做了幾件事。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

歷屆真題

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偶然得知乙電子郵件信箱之帳號與密碼,並以之登入乙之信箱,甲構成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B) 甲擅自使用乙未設密碼保護之筆記型電腦瀏覽網頁,甲構成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C) 甲砸壞乙之筆記型電腦,使該筆電失去輸入資料之功能,甲構成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D) 甲在乙之個人臉書網頁連續留言100則,甲構成刑法第360條干擾電腦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帳密怎麼來的不影響—未經授權而輸入他人帳密登入,正對上條文列的第一種手段。
  • (B) 沒設密碼,就沒有帳密可輸、沒有防護可破、沒有漏洞可鑽,三種手段都落空。
  • (C) 砸的是機器,走毀損那一邊(刑法第354條);刑法第359條動的是電磁紀錄。
  • (D) 留言是臉書本來就有的功能,系統照常運作,談不上以電腦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

以下逐項說明,是依公布答案回推的理由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

歷屆真題

甲為A產物保險公司之營業人員,於離職後未經同意,輸入在A公司仍任職同事B的電腦帳號及密碼,登入A公司電腦服務系統,查詢並列印其原招募保戶C之汽車保險資料,再打電話詢問C是否要轉至D保險公司投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C為甲的客戶,取得其資料並無洩密的問題
(B) 因甲已非A公司的營業人員,不得查閱客戶個人資料,成立刑法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358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及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D) 因C為甲的客戶,非無故取得其資料,故甲只成立刑法第358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離職=公司給的授權已經收回。輸入同事帳密登入=入侵既遂;查詢並列印保戶資料=取得電磁紀錄,並對公司生損害。
  • (A)(D) 「C 是甲原本的客戶」講的是資料內容的關係;系統是公司的,授權由公司給,離職的甲沒有正當權源。
  • (B) 刑法第317條的主體限於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密義務的人,而且要有洩漏行為;甲是打電話向 C 本人推銷。

以下逐項說明,是依公布答案回推的理由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歷屆真題

甲為A公司之離職員工,因遭解聘懷恨在心。某日,甲在自家中以個人電腦連線上網,並使用舊同事B所有之帳號、密碼登入B之電子郵件信箱,再以B名義將信箱內A公司之營業秘密二封轉寄予對手C公司人員知悉。若A公司知悉後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無故侵入電腦罪、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及無故洩漏他人秘密罪,四罪為想像競合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 逐動作點名:登入 B 的信箱→刑法第358條;轉寄營業秘密郵件→刑法第359條;以 B 名義轉寄→偽造準私文書並行使(刑法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把利用電腦知悉、持有的秘密洩漏給對手公司→刑法第318條之1。
  • 其他選項的差別只在少列一兩個罪—罪名清單題,每個動作都要對到一個罪名。
  • 題幹特別寫「A 公司知悉後提出告訴」,是在餵你刑法第363條告訴乃論這個訴追條件。

以下說明,是依公布答案回推的理由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歷屆真題

甲於路旁拾獲A遺失之皮夾,內有一張金融卡,乃將其取走,並將皮夾丟棄於路旁,隨即持金融卡至郵局自動提款機欲提領現金,然因無法鍵入正確密碼,而未得逞。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B) 甲無權輸入金融卡密碼,應成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 (C) 甲持有他人之金融卡提領現金,易持有為所有,應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這一站的看點在 (B):密碼沒有輸對,就沒有入侵成功;本罪未遂不罰,被擋在門外,與刑法第358條無關。
  • (C) 取走金融卡,就已經易持有為所有,刑法第337條既遂。
  • (D) 不正利用付款設備未遂沒有被採:連正確密碼都沒有、隨意試碼,難認已經著手於「不正方法」的利用(這一點學說上有爭論,考場以公布答案為準)。
  • (A) 丟棄皮夾不是毀棄損壞,也沒有致令不堪用。
  • 順帶記一個反差:刑法第339條之2罰未遂,妨害電腦使用這一章的未遂不罰—同樣是「沒成功」,兩邊的處理方向相反。

以下逐項說明,是依公布答案回推的理由

考場上怎麼用它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很少單獨決勝負,是案例的第一道門:題目通常先驗你進不進得了門,再問進門之後撞出幾個罪名。

    選項互相打架時,先抓沒有爭議的那一個。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就是這樣:拾得金融卡取走成立侵占遺失物,這一點最穩。

    若它以背景板身分出現在複合案例裡,它是門不是主菜,要件別寫超過三句,篇幅留給該題真正的主考點,收尾補一行競合與告訴乃論。

    申論裡的位置

    這個考點在歷屆申論題裡沒有出現過,出現過的全部是選擇題。所以本書不替它寫申論模板、採分點與失分樣態:歷屆沒有的東西硬補出來,只會把練習方向帶偏。真正該練的是 b6 的自寫題,以及 b12 到 b15 的真題解剖。

    修法時間軸與舊題可用性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是民國92年增訂,刑法第358條最後修正公布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這個考點引用的歷屆題目,當時適用的條文內容與現行條文一致,舊題可以直接照現行條文重解,沒有需要改讀的地方。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358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三種手段擇一,加上入侵他人的電腦或相關設備,就成立;不必造成損害。

    刑法第359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動的是資料,而且要致生損害。

    刑法第360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動的是系統運作,而且要致生損害。

    刑法第361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2年6月25日) 客體是公務機關的電腦,加重。

    刑法第362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處罰的是「製作」程式,不是從網路下載來用。

    刑法第363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2年6月25日) 題幹寫「提出告訴」,就是在補訴追條件。

    刑法第10條第6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12年2月8日) 已經存好的私訊、郵件、檔案都在這個範圍。

    刑法第220條第2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4年2月2日) 冒名寄信、冒名轉寄走這條,成立偽造準私文書並行使。

    刑法第318條之1(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取得之後再說出去,多這一條。

    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3年1月15日) 抓的是進行中的活動與談話,不是已經存好的紀錄。

    刑法第315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客體是實體的封緘信函,電子郵件與私訊不在射程。

    刑法第317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主體限有守密義務的人,而且要有洩漏行為。

    刑法第337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拾得金融卡取走,就是易持有為所有。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第3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3年6月18日) 提款機案型的正主,而且這一條罰未遂。

    刑法第354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砸壞硬體走這裡,不進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歷屆出現與來源

    題目與答案:考選部歷屆試題及公布答案。

    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現行條文。

    這個考點沒有引用任何裁判字號,各選項對錯的理由,是依公布答案回推的說明,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申論:申論題:歷屆沒有出現過。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該題主考點)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該題主考點)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該題主考點)

    門開了,故事才剛開始:真正讓人受損的,多半是進門之後那幾秒。上一節的判斷到「他進去了」就結束,可是題目不會停在那裡:他查了、印了、改了、刪了,這些動作要另外找一條罪來安放。下一節就是全章最厚的一節,門檻也跟上一節不一樣:上一節進門就算做完,這一節還要問有沒有致生損害。同一組事實、兩條各判各的,這正是選擇題最愛的拆法:你在上一節練的是他憑什麼進去,接下來練的是他進去之後動了哪一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