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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入侵電腦
電腦的門禁條款:手段以三種為限,進門即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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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是我客戶」「是我配偶」不是授權,授權由系統的主人給。
它在解決什麼
這一章增訂之前,闖進別人電腦裡看東西,舊條文接不住,私訊不是封緘信函。刑法第358條把門單獨立起來:設了防護的電腦被三種違法方式之一打開,進門本身就處罰,不以發生損害為必要。代價是它管得窄,沒設防護、或門根本沒真的打開,本條原則上伸不進去。
這一條守的不是資料,是門。
三步走完
門上鎖了嗎,用哪把鑰匙開的?
門開了沒有?
進去之後做了什麼?
一看門、二看進、三數罪
兩邊在分配什麼
不設防的人自己承擔看管風險;跨過門檻的人,從那一刻起負責。實測界線在 b8。
先寫,再看答案
先自己寫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甲用側錄程式取得妻子乙筆電上的通訊軟體密碼,輸入後成功登入,取得乙與他人的私訊。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B—刑法第358條加第359條。
- 門怎麼開的—輸入乙的密碼,對上三種手段的第一種。
- 別被「夫妻」帶走—授權由系統主人給。
- 私訊是已經存好的紀錄,不是進行中的談話。
甲成立什麼罪?三行寫完:門是怎麼開的、進門後拿走了什麼。
你剛拿下什麼 你分得出門開沒開:手段以三種為限、沒設防護的電腦不在射程、門沒開不罰未遂;進門之後,一個動作一個罪名。
接著讀 → 下一站: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入侵之後最常接上的那一步。
刑法第358條成不成立(只比這一件事)
這張表在比:刑法第358條成不成立?
- 偶然得知乙的信箱帳號密碼後登入(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公布答案 A)
- 離職後輸入在職同事的帳號密碼登入原公司系統(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公布答案 C)
- 側錄取得配偶的通訊軟體密碼後登入(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公布答案 B)
- 擅自使用未設密碼保護的筆電上網(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B)選項)
- 持拾得的金融卡在提款機輸不出正確密碼(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B)選項)
- 砸壞筆電硬體(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C)選項)
- 在他人臉書網頁連續留言(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D)選項)
罪章三條各守什麼
| 條文 | 守什麼 | 什麼行為 | 要不要致生損害 |
|---|---|---|---|
| 刑法第358條 | 門禁 | 輸入他人帳密/破解防護/利用漏洞而入侵 | 不要,進門即既遂 |
| 刑法第359條 | 資料 | 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 | 要 |
| 刑法第360條 | 系統運作 | 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 | 要 |
| 刑法第362條 | 上游工具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的程式並供犯罪 | 要 |
配套一起記:這幾條的未遂不罰;刑法第358條至第360條告訴乃論(刑法第363條),題幹寫「提出告訴」就是在餵你訴追條件;對公務機關的電腦犯前三條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361條)。想像競合要從一重時才比刑度:刑法第359條、第362條上限五年,第358條、第360條上限三年。
四種騙法
把「無故」繞掉
用行為人跟資料內容的關係,暗示他有權進來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C 為甲的客戶」;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的夫妻關係
解毒劑 授權看系統主人,不看跟資料的關係
罪章內互相調包
把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第360條的行為態樣對調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無密碼電腦掛入侵、砸硬體掛破壞電磁紀錄、留言掛干擾
解毒劑 門、資料、系統三層對號入座
鄰罪錯掛
用妨害秘密或財產犯罪包裝電腦犯罪,或反過來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窺視、書信、製作程式三個誘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提款機輸錯密碼掛入侵)
解毒劑 客體是電磁紀錄、手段是電腦操作,先進罪章,再驗手段與既未遂
罪名清單漏項
每個選項都說想像競合,差別只在少列幾個罪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漏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或刑法第318條之1)
解毒劑 逐動作對罪名,一個動作都不放過
秒殺
先問門:沒設密碼、密碼輸錯、砸的是機器,這三種都還沒走到本罪門口;門真的開了,才開始數進門後做了幾件事。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
歷屆真題
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帳密怎麼來的不影響—未經授權而輸入他人帳密登入,正對上條文列的第一種手段。
- (B) 沒設密碼,就沒有帳密可輸、沒有防護可破、沒有漏洞可鑽,三種手段都落空。
- (C) 砸的是機器,走毀損那一邊(刑法第354條);刑法第359條動的是電磁紀錄。
- (D) 留言是臉書本來就有的功能,系統照常運作,談不上以電腦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
以下逐項說明,是依公布答案回推的理由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
歷屆真題
甲為A產物保險公司之營業人員,於離職後未經同意,輸入在A公司仍任職同事B的電腦帳號及密碼,登入A公司電腦服務系統,查詢並列印其原招募保戶C之汽車保險資料,再打電話詢問C是否要轉至D保險公司投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離職=公司給的授權已經收回。輸入同事帳密登入=入侵既遂;查詢並列印保戶資料=取得電磁紀錄,並對公司生損害。
- (A)(D) 「C 是甲原本的客戶」講的是資料內容的關係;系統是公司的,授權由公司給,離職的甲沒有正當權源。
- (B) 刑法第317條的主體限於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密義務的人,而且要有洩漏行為;甲是打電話向 C 本人推銷。
以下逐項說明,是依公布答案回推的理由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歷屆真題
甲為A公司之離職員工,因遭解聘懷恨在心。某日,甲在自家中以個人電腦連線上網,並使用舊同事B所有之帳號、密碼登入B之電子郵件信箱,再以B名義將信箱內A公司之營業秘密二封轉寄予對手C公司人員知悉。若A公司知悉後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 逐動作點名:登入 B 的信箱→刑法第358條;轉寄營業秘密郵件→刑法第359條;以 B 名義轉寄→偽造準私文書並行使(刑法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把利用電腦知悉、持有的秘密洩漏給對手公司→刑法第318條之1。
- 其他選項的差別只在少列一兩個罪—罪名清單題,每個動作都要對到一個罪名。
- 題幹特別寫「A 公司知悉後提出告訴」,是在餵你刑法第363條告訴乃論這個訴追條件。
以下說明,是依公布答案回推的理由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歷屆真題
甲於路旁拾獲A遺失之皮夾,內有一張金融卡,乃將其取走,並將皮夾丟棄於路旁,隨即持金融卡至郵局自動提款機欲提領現金,然因無法鍵入正確密碼,而未得逞。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這一站的看點在 (B):密碼沒有輸對,就沒有入侵成功;本罪未遂不罰,被擋在門外,與刑法第358條無關。
- (C) 取走金融卡,就已經易持有為所有,刑法第337條既遂。
- (D) 不正利用付款設備未遂沒有被採:連正確密碼都沒有、隨意試碼,難認已經著手於「不正方法」的利用(這一點學說上有爭論,考場以公布答案為準)。
- (A) 丟棄皮夾不是毀棄損壞,也沒有致令不堪用。
- 順帶記一個反差:刑法第339條之2罰未遂,妨害電腦使用這一章的未遂不罰—同樣是「沒成功」,兩邊的處理方向相反。
以下逐項說明,是依公布答案回推的理由
考場上怎麼用它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很少單獨決勝負,是案例的第一道門:題目通常先驗你進不進得了門,再問進門之後撞出幾個罪名。
選項互相打架時,先抓沒有爭議的那一個。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就是這樣:拾得金融卡取走成立侵占遺失物,這一點最穩。
若它以背景板身分出現在複合案例裡,它是門不是主菜,要件別寫超過三句,篇幅留給該題真正的主考點,收尾補一行競合與告訴乃論。
申論裡的位置
這個考點在歷屆申論題裡沒有出現過,出現過的全部是選擇題。所以本書不替它寫申論模板、採分點與失分樣態:歷屆沒有的東西硬補出來,只會把練習方向帶偏。真正該練的是 b6 的自寫題,以及 b12 到 b15 的真題解剖。
修法時間軸與舊題可用性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是民國92年增訂,刑法第358條最後修正公布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這個考點引用的歷屆題目,當時適用的條文內容與現行條文一致,舊題可以直接照現行條文重解,沒有需要改讀的地方。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358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三種手段擇一,加上入侵他人的電腦或相關設備,就成立;不必造成損害。
刑法第359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動的是資料,而且要致生損害。
刑法第360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動的是系統運作,而且要致生損害。
刑法第361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2年6月25日) 客體是公務機關的電腦,加重。
刑法第362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處罰的是「製作」程式,不是從網路下載來用。
刑法第363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2年6月25日) 題幹寫「提出告訴」,就是在補訴追條件。
刑法第10條第6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12年2月8日) 已經存好的私訊、郵件、檔案都在這個範圍。
刑法第220條第2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4年2月2日) 冒名寄信、冒名轉寄走這條,成立偽造準私文書並行使。
刑法第318條之1(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取得之後再說出去,多這一條。
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3年1月15日) 抓的是進行中的活動與談話,不是已經存好的紀錄。
刑法第315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客體是實體的封緘信函,電子郵件與私訊不在射程。
刑法第317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主體限有守密義務的人,而且要有洩漏行為。
刑法第337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拾得金融卡取走,就是易持有為所有。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第3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3年6月18日) 提款機案型的正主,而且這一條罰未遂。
刑法第354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砸壞硬體走這裡,不進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歷屆出現與來源
題目與答案:考選部歷屆試題及公布答案。
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現行條文。
這個考點沒有引用任何裁判字號,各選項對錯的理由,是依公布答案回推的說明,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申論:申論題:歷屆沒有出現過。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1 題(該題主考點)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該題主考點)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該題主考點)
上一個考點
枉法裁判罪下一個考點
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刑法第358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白話 三種手段擇一,加上入侵他人的電腦或相關設備,就成立;不必造成損害。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359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白話 動的是資料,而且要致生損害。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360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白話 動的是系統運作,而且要致生損害。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361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2年6月25日)
白話 客體是公務機關的電腦,加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362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白話 處罰的是「製作」程式,不是從網路下載來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363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2年6月25日)
白話 題幹寫「提出告訴」,就是在補訴追條件。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10條第6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12年2月8日)
白話 已經存好的私訊、郵件、檔案都在這個範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220條第2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4年2月2日)
白話 冒名寄信、冒名轉寄走這條,成立偽造準私文書並行使。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318條之1(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白話 取得之後再說出去,多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3年1月15日)
白話 抓的是進行中的活動與談話,不是已經存好的紀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315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白話 客體是實體的封緘信函,電子郵件與私訊不在射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317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白話 主體限有守密義務的人,而且要有洩漏行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337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白話 拾得金融卡取走,就是易持有為所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第3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3年6月18日)
白話 提款機案型的正主,而且這一條罰未遂。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354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白話 砸壞硬體走這裡,不進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