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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

東西還在誰手上

一段「有人拿走了東西」的事實,法律不先問他壞不壞,先問兩件事:物在誰手上、持有怎麼移轉。這一章把財產犯罪的分岔口攤開,從第一個問句一路排到國家願意退讓的最後一句。

你在全書第一格(A 格:有人做了一件事,他侵害了誰)的第一章。這條軸走的是一件事在現實裡發生的順序:先有侵害,才輪到判斷成不成立犯罪、有沒有幫兇、算幾罪、罰多重。所以 A 格排第一。

但世界的順序不等於你該讀的順序。這一章預設你手上已經有 B 格(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這三道檢查)的工具:刑分不是另一套規則,是把那三道檢查套進具體條文裡跑一遍。你在這裡拿到的第一個具體條文,就是刑法第 320 條。

為什麼財產犯罪從竊盜開始,而不是從詐欺或強盜開始?因為竊盜是這一家六口的分流閘門:搶奪、強盜、詐欺、侵占、贓物的界線,全都是拿「持有在誰手上、持有怎麼移轉」這兩把尺,從竊盜身上量出來的。竊盜是那個原點。

它同時是刑總最愛寄生的宿主。竊盜章明文處罰未遂,所以 C 格(他做到哪一步就停了)的著手線在這裡有自己的落點;加重竊盜的「結夥三人以上」把 D 格(不只他一個人)整套共犯理論拉進來;同一時地竊取數人財物算一罪還是數罪,是 E 格(算幾筆帳)的入門題。往前一步是準強盜、加重強盜,往後一步是贓物罪。

換句話說:這一章不只是財產犯罪的第一章,是你把刑總那些抽象工具第一次真正拿去砍東西的地方。

一台機車停在自助餐廳旁邊,引擎沒熄。車主進去買便當,前後不到三分鐘。一個路過的人看見了,走過去,腳剛跨上車,車主提著便當出來,當場把他按住。

先站到車主的位置:你會怎麼講這件事?「我的車差點被偷走。」

再站到那個人的位置。他會說:車停在外面、旁邊沒人、鑰匙還插著,這台車那一刻算誰的?

司法官考卷把這段事實原封不動搬上去,四個選項擺在一起:侵占既遂、侵占未遂、竊盜既遂、竊盜未遂。官方答案是竊盜未遂。

四個選項之間只差幾個字,但那幾個字問的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

第一組字(侵占還是竊盜)問的是:他伸手的那一刻,車在誰手上。車主人在幾步外的店裡、引擎還轉著:車一秒都沒有離開車主的支配範圍,也一秒都沒有到過對方手上。人短暫離開,不等於東西沒人管。

第二組字(既遂還是未遂)問的是:那一刻,車有沒有真的換手。腳跨上去了,車還沒騎走。

兩個「未」字,鎖死一個答案。未熄火,持有未斷;未跨上,持有未轉。

這就是整章的骨架。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寫的是「竊取他人之動產」,考場上重量全壓在「他人」兩個字。而「他人的」在考題裡第一個要問的,是那一刻東西在誰的實際支配裡,至於物的所有權登記在誰名下,那是另一場硬仗(開走自己被拖吊保管的車算不算竊盜,這一章會正面處理,不迴避)。

為什麼要這麼囉唆?因為財產犯罪不是一個罪,是一家六口:竊盜、搶奪、強盜、詐欺、侵占、贓物。考題給你的事實幾乎永遠長得一樣,有人拿走了東西,真正要你回答的是「這是六個裡的哪一個」。同樣一段事實,被害人自己遞出來的,是詐欺;被害人根本不知道的,是竊盜;東西本來就在行為人手上的,是侵占。分流答錯,整題從第一行就歪掉,後面寫得再漂亮都是在錯的軌道上加速。

這一章反覆在教一件事:財產秩序的日常單位,不是抽屜裡那張權狀,是「東西現在在誰手上,別人不准動」這個默契。刑法在竊盜章保護的,很大程度就是這個默契。

所以這章只回答一串問句,而且順序不能顛倒:東西在誰手上?持有怎麼換手?他到底打算不打算還?用什麼方式拿的?如果那個東西根本搬不走呢?最後一問最違反直覺:如果拿東西的人是你哥哥,國家還要不要管。

照這個順序讀

01

竊盜罪

核心

排第一,因為它是六兄弟的分流閘門,也是後面四站的共同地基。它把整章唯一真正需要背的東西給你:分流三問,物在誰手上、持有怎麼移轉、有沒有附加劑。歷屆 37 個考過的紀錄(選擇題 27/申論題 10),其中選擇題有 17 題的出題面向就是同一件事的無限變奏:給一段拿走東西的事實,四個選項擺四個罪名,考你分流。申論裡它幾乎從不單挑大樑,而是整題的起手式,先定性竊盜,才接得上準強盜、強盜、共犯、贓物。這一站讀完,你不是多會一個罪,你是拿到一張進得去整個財產犯罪家族的門票;反過來說,這一站沒讀穩,後面四站都是在流沙上蓋房子。

選擇題考過 27 次、申論考過 10 次(民國 94–113 年間)

02

使用竊盜

核心

排第二,是這一章我唯一動過的順序。上一站把客觀面問完了(東西在誰手上、怎麼換手),主觀面只丟下一句「不是借用一下就走」,這一站就是那句話的全文。它處理的是「成不成立」,而下一站加重竊盜處理的是「成立之後罰多重」;先問成不成立再問罰多重,是檢查的自然順序,倒過來讀你會拿著半套要件去背六款。別被它的數字騙:歷屆只有 5 個考過的紀錄(選擇題 4/申論題 1),但主考點就佔了 4 次,命中率極高。更划算的是它是四個取得罪共用的閘門,竊盜、搶奪、強盜、侵占都寫著同一句不法所有意圖,同一個考點換件外衣就是「使用侵占」「使用強盜」。學一次,四種同型誘答一起免疫。它還負責戳破一個直覺:明明拿了別人的東西卻不成立犯罪,連未遂都不是,這個違反常識的結論,正是命題者最愛下手的地方。

選擇題考過 4 次、申論考過 1 次(民國 93–110 年間)

03

加重竊盜

核心

排第三,因為它問的是完全不同的問題:偷不偷是一件事,用什麼方式偷是另一件事。前兩站確定「成立竊盜」之後,這一站才有意義,六款不是六個罪,是同一個罪的六種加重事由。它是本章真正的主戰場:歷屆 32 個考過的紀錄(選擇題 19/申論題 13),擔任主考點 15 次,申論比重比竊盜罪本身還高。選擇題把六款的實務標準拆開來快篩(兇器要不要行兇意圖、結夥怎麼數人頭、白天侵入算不算),申論則拿它當長案例題的地基層。它同時是本章的十字路口:往上接刑總的著手、未遂、共同正犯,往旁接侵入住居與贓物,往下一步就是準強盜、加重強盜的升級鏈。全書未遂章開場那把剪斷鋁窗的利剪,剪的就是這一站第二款的窗,兩章在這裡接軌。

選擇題考過 19 次、申論考過 13 次(民國 92–113 年間)

04

竊佔罪

主要

排第四,理由是客體變形:前三站練的全是「動產在誰手上」,這一站把物換成搬不走的東西。它就住在刑法第 320 條的第 2 項,跟竊盜共用一個條號、共用一個法定刑,但因為土地搬不走,行為從「竊取」換成「竊佔」,意圖也從不法所有換成不法利益,判準跟著整個換掉:不再問東西移到誰手上,改問一句白話:做完之後,別人還進得來、還用得到嗎。誠實說規模:歷屆只有 1 個考過的紀錄(112 年司法官一試,選擇題,申論零考過的紀錄),沒有共現卡、沒有裁判字號。它不是主菜,是分流地圖上最後一塊拼圖,也是全章唯一不靠「持有怎麼移轉」來分流的碎片。放在動產三站練熟之後讀,十分鐘就能吃掉;放在前面讀,它會變成一團沒有座標的規則。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12–112 年間)

排最後,因為它問的是這一章最後一個問題:罪都成立了、刑度也算完了,國家要不要退讓。前四站在算帳,這一站在問國家願不願意把手收回去,順序上天經地義。它有兩層,考題最愛把這一刑一訴拆開各埋一個陷阱:內圈(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得免除其刑,外圈(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只有告訴乃論、刑度一分不打折;而整條第 324 條從頭到尾沒有「減輕」這個中間檔,這正是它在刑罰減免比較題裡被拿來當誘答的原因。歷屆 4 個考過的紀錄(全在選擇題,主考點 1 次,近五年 0 次):典型的非核心考點,睡著了但沒死。它還是本章唯一往程序面伸出去的接口,告訴乃論一旦成立,後面連動的是刑訴那一整套告訴權與追訴門檻。放在收尾,正好把讀者從刑法遞到刑訴手上。

選擇題考過 4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1–105 年間)

回到那台沒熄火的機車。同一個場景,五個旋鈕,這一章教你的東西一個一個轉過去。

第一問,東西在誰手上。車主人在幾步外的店裡、引擎還轉著:支配沒斷,侵占系整組出局,舞台是竊盜的。第二問,持有換手了嗎。腳跨上去了,車還沒騎走:著手了,但持有沒轉,未遂。這是原題的答案,兩個「未」字鎖死。

轉第一個旋鈕:如果他只是要騎去巷口拿個東西、原地騎回來放好呢。客觀面一模一樣,卡的是主觀第二層,他欠的不是「沒偷成」,是「沒打算偷」。判斷的時點在他跨上車那一刻,不是事後還不還。這一格會逼你把「故意」跟「意圖」切成兩層來看,切不開,四個取得罪的同型誘答都會咬到你。

轉第二個旋鈕:如果他手上拿著一把螺絲起子;如果現場不是一個人而是三個;如果那台車不是停在自助餐廳旁,是停在車站裡。偷不偷已經確定了,這裡問的是罰多重,六款加重事由逐款掃過,數款同時踩中仍然只有一個罪。而「三個人」這一款會把你拖進共犯論:在場的、把風的、只出主意沒到場的、未滿十四歲的,誰計入人頭、誰照樣負責,是兩件必須分開做的事。

轉第三個旋鈕:如果他要的根本不是車,是那塊地,他把車位圍起來、上了鎖,長期停自己的車。物搬不走,問句就換成一句白話:做完之後,別人還進得來嗎。進不來,是佔用;大家照常通行,未經同意也還不到那一步。

轉最後一個旋鈕:如果車主是他哥哥。罪還是成立,但國家的手開始往回收,內圈跟外圈待遇不同,一層動刑罰、一層動程序,而那條收尾條文從頭到尾沒有「減輕」這個中間檔。這一轉,案子從刑法的地盤滑進了刑訴的地盤。

你剛拿下的是什麼:財產犯罪的分流能力。從此以後,看到任何一段「有人拿走了東西」的事實,你腦子裡跑的不是六個罪名的定義清單,是一串有順序的問句,在誰手上、怎麼換手、打算還不還、用什麼方式、搬不搬得動、是不是家人。選擇題你會快到不需要想,申論題你的第一段不會歪。

往哪裡接:往刑總接,是「他做到哪一步就停了」那一章,竊盜章明文罰未遂,著手線在這裡有自己的落點,未遂章開場那把剪斷鋁窗的利剪,剪的正是本章加重六款的第二款;往共犯接,是「結夥三人以上」拉出來的那一整套;往分則接,是準強盜、加重強盜、贓物罪這條升級鏈:它們的界線,全部是從你這一章學到的兩把尺上量出來的。

讀完這一章,你已經能:

  • 拿到任何一段「有人拿走了東西」的事實,三十秒內完成分流:先定位持有在誰手上(自己持有走侵占系、脫離持有走侵占脫離物、他人持有進下一問),再看持有怎麼移轉(不知情取走、公然奪取、壓制取走、被騙交付,四選一),最後掃附加劑。這一串問句涵蓋歷屆選擇題最大宗的題型。
  • 分辨兩個最容易混的節點:被害人自己遞出來的(詐欺)跟被害人根本不知道的(竊盜);以及持有的鬆弛跟持有的脫離,人短暫離開、東西還在支配領域內,跟真正的遺失物完全是兩件事。這兩組界線是誘答重災區。
  • 把主觀面切成兩層來答:竊盜故意是一層,不法所有意圖是另一層,而且判斷的時點固定在取走那一刻。切得開,你同時免疫竊盜、搶奪、強盜、侵占四個罪的同型誘答。
  • 處理加重竊盜的三道經典陷阱:什麼時候才算開始偷(毀越、侵入本身不等於竊盜著手)、結夥人頭怎麼數(在場、有責任能力、有犯意聯絡三個條件缺一不可,而不計入人頭不等於不負責)、以及一次踩中好幾款算幾罪。
  • 申論題的財產犯罪大題,寫得出一個不會歪的第一段:客體、持有歸屬、移轉方式、既未遂、收尾扣件,五步走完再往主考點推進;並且知道竊盜當跳板的題型裡,竊盜段的篇幅上限在哪,不會把配分讓給你沒寫的那一段。
  • 把實體結論接到程序面:判斷出親屬關係落在內圈還是外圈,說得出一層動刑罰、一層動程序,以及那條收尾條文為什麼沒有「減輕」。

條文附錄

本章各考點用到的條文,同一條只列一次;內文引用會連回這裡。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第 1 項是竊盜(動產),第 2 項是竊佔(不動產),第 3 項明文罰未遂—所以「著手了沒、既遂了沒」永遠是活考點。

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六款背款次關鍵字即可:住宅/毀越/兇器/結夥三人/災害/公眾運輸。同一竊盜行為兼具數款加重事由,實務仍論一個加重竊盜罪。

刑法第 323 條(竊能量以竊取動產論)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白話 客體檢查那一步用得到:能量不是有體物,靠這一條被拉進動產。

刑法第 324 條(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白話 第 1 項是得免除其刑,不是不成立犯罪;第 2 項把範圍拉大到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效果是須告訴乃論。申論收尾的扣件之一。

刑法第 325 條(普通搶奪罪)第 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 與竊盜共用「他人之動產」,差在移轉方式:公然乘人不備奪取。

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第 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白話 門檻在「至使不能抗拒」;沒到這個程度,回搶奪或竊盜。

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白話 竊盜的升級條款,全文必背:前行為(竊盜或搶奪)+三種目的之一+當場+強暴脅迫。釋字第 630 號對本條作限縮之合憲性解釋,強暴脅迫須達一定強度。

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分流關鍵字全在「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物已在自己持有中、易持有為所有=侵占;物在他人持有中、破壞持有取走=竊盜。

刑法第 336 條(業務侵占罪)第 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業務上所持有」四個字是誘答發動機—先確認物真的在他持有中(封緘物的內容物不算),才輪到本條。

刑法第 337 條(侵占脫離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只處罰金,是誘答重災區。物只要還在本人的支配領域內(機車停路邊未熄火、背包放在剛離座的椅子上、贓物藏在草叢),就不是「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持有的鬆弛不等於持有的脫離。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與竊盜的界線=被害人有無處分行為:被騙而自己交付=詐欺;根本不知道、談不上交付=竊盜。

刑法第 339 條之 1(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第 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機器不會陷於錯誤,所以對收費設備下手不是詐欺—依情形回竊盜或論本條。

刑法第 349 條(普通贓物罪)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白話 竊盜既遂後的下游戰場。第 2 項「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是申論的界線爭點(變得一次、二次還算不算)。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白話 竊盜章明文罰未遂,著手認定全靠它。注意第 2 項的限制:未遂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第 1 項「意圖」在前、「竊取」在後—立法者自己就把主觀拆成兩塊:竊取行為背後的故意,加上獨立於故意之外的所有意圖。

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開頭的意圖與竊盜一字不差,差別在客觀:物已在自己持有中。

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的最強誘答就設在這一條。

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強盜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白話 手段最重,開頭的意圖要求卻和竊盜完全相同—這就是「使用強盜」可以被考出來的原因。

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搶奪罪)(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此為查詢狀態,不是修法年)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 同一個開頭的第四件外衣,歷屆尚無使用型考過的紀錄。

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它要的是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不是所有意圖,而且門檻在「為他人處理事務」。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這個考點唯一的出口罪名:條文不要求任何不法意圖,所以取得罪倒了它還站著。

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基本盤。主刑可以低到拘役、甚至單科罰金—這是與第 321 條最直接的落差。

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注意它回頭引用第 321 條第 1 項各款—升級之後六款會再來一次,漏疊就白升級了。

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白話 第 1 款的鄰居與備位:竊盜沒著手時它接住;第 1 款成立時它被吸收不另論。

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強盜罪,節錄)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

白話 「至使不能抗拒」這幾個字,就是竊盜升級成強盜的門檻線。

刑法第 18 條第 1 項(未滿十四歲人)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白話 結夥計數把未成年共犯劃掉的條文依據。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白話 與第 18 條並列,是結夥計數的兩塊基石。共謀共同正犯的歸責也由此而來。

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未遂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白話 加重竊盜未遂與「竊盜著手時點」的依據。

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之處罰)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白話 「又無危險」是袋中無物誘答不能犯的破口:具體危險存在,就只是障礙未遂。

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白話 「因己意」三個字擋掉「因為沒東西可偷才縮手」的中止犯誘答。

刑法第 324 條第 2 項(親屬相盜)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白話 加重竊盜仍屬本章之罪—親屬間犯之照樣告訴乃論,這是程序題最愛的一顆扣子。

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教唆犯)+第 349 條第 1 項(贓物罪)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教唆竊盜後收下正犯所贈贓物,考的是罪數:不另成立贓物罪。

刑法§320 第 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動產走竊盜。

刑法§320 第 2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白話 不動產走竊佔,刑度跟第 1 項一樣;注意意圖從「所有」換成「利益」。

刑法§320 第 3 項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 竊盜、竊佔的未遂都罰。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3 項(解送之限制;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2年2月6日)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白話 人是自己走進來的,就不能押著送出去。

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被害人之告訴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56年1月28日)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白話 開不開這道門,鑰匙在被害家人手上。

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公訴之提起;最後修正公布:民國56年1月28日)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白話 證據夠了也只是門檻;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仍不得追訴。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白話 事後才查出來的人不是現行犯,補不了一個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