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8 站
著手實行
一條線切下去,預備、未遂、中止、共犯同時定位
快速跳轉
這個動作停在線的哪一邊?
犯意再明確也照不亮預備,差別在距離,不在壞不壞。例外見 b8、b10。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事情還沒發生,國家憑什麼出手?著手就是替國家的手畫的刻度。
線前叫預備,原則上不罰,除非該罪另有預備明文;線後叫未遂,才開始有罪。
沒有它,「想殺人」和「刀已揮下」會是同一件事:刑法看做完什麼,不看想做什麼。這一刀同時定位未遂、預備、中止、共犯。
判斷路徑
這罪的「實行行為」是什麼?
他做到哪一步,還差幾公分?
停在哪一格,配什麼制度?
殺放強擄有預備,重傷竊性線前飛
線前被抓:前四罪有預備罪接住,後三罪無預備明文,直接飛。口訣只涵蓋這七罪,其他罪名回去翻條文(b9)。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實務落在中間:主客觀混合,犯意與客觀距離缺一不可。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甲以行竊之意思剪斷 A 宅後陽台鋁窗,剛進後陽台就被返家的 A 逮住。依實務見解,他成立什麼罪?
三句:竊盜的實行行為→他做到哪一步→評價哪些罪。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先寫出竊盜的實行行為,才量距離
- 剪窗、翻入我沒當成竊盜著手(那是加重條件行為)
- 已做完的行為我有評價(侵入住宅、毀損器物),沒著手的罪不硬算未遂
你剛拿下什麼 你會替行為定位了:實行行為是什麼→量距離→配制度;也知道停在線前不等於沒事。
接著讀 → 預備犯 線前被抓的人由它接手:管不管得到,看有沒有預備明文。
各罪著手線實測對照(依歷屆官方答案反推)
| 已認定為著手 | 尚未著手(預備或無罪) | |
|---|---|---|
| 竊盜 | 正擬跨上未熄火之機車(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竊盜未遂);以電鋸鋸檜木樹幹至一半(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B→竊盜未遂);於賽鴿必經路徑架網完成且比賽開始(10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未遂) | — |
| 加重竊盜 | — | 持利剪剪斷花格鋁窗、剛進後陽台即被逮(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只成立侵入住宅罪與毀損器物罪,竊盜本身未著手) |
| 殺人/重傷 | 持刀揮砍(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 | 持刀靠近被害人即被閃避(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預備殺人);持刀找尋目標(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6 題 B 選項);持刀埋伏於門前(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重傷無預備明文,不成立犯罪) |
| 強制性交 | 強行褪去衣物、拉扯撫摸(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A、B、C 均成立未遂) | 出於性交犯意強拉女子上車(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僅妨害自由);只褪去自己衣物、戴保險套,尚未接觸被害人(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D→不成立未遂) |
| 強盜 | — | 持槍擬行劫、下手前遭盤查(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預備強盜罪,非加重強盜未遂) |
| 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 | 實務認為遷籍行為即屬著手(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D),著手線例外前移 | — |
預備明文生死簿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線前(著手前)被抓,還有沒有罪接得住
| 罪名 | 有無預備明文 | 線前被抓= |
|---|---|---|
| 殺人(刑法第 271 條) | 有:「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預備殺人罪 |
| 強盜(刑法第 328 條) | 有:「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預備強盜罪 |
| 放火(刑法第 173 條) | 有(第 4 項) | 預備放火罪 |
| 擄人勒贖(刑法第 347 條) | 有(第 4 項) | 預備擄人勒贖罪 |
| 重傷(刑法第 278 條) | 無 | 無罪 |
| 竊盜(刑法第 320 條)/加重竊盜(刑法第 321 條) | 無 | 無罪 |
| 強制性交(刑法第 221 條) | 無(普通強制性交) | 無罪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階段錯置
把預備包裝成著手(或反過來),誘你答未遂或既遂。乙持刀靠近未動手=預備,選項卻給「殺人未遂」(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A);強拉上車給「已是強制性交著手」(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A)。
解毒劑 用三步定位法量距離:還沒碰到「實行行為本身」=預備。
預備明文陷阱
對沒有預備明文的罪誘你答「預備犯」成罪;或對有明文的罪誘你答無罪。埋伏傷人給「重傷罪之預備犯」(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D),重傷沒有預備明文,正解是不成立犯罪(A)。
解毒劑 背 b9 的生死簿:殺放強擄有預備,其他線前飛。
共犯從屬包裝
正犯未著手,選項仍讓教唆犯、共同正犯成罪。乙丙脫逃前放棄、既未告知甲也無行動,選項卻給共同正犯與未遂犯(100 年律師一試第 32 題 A、B):正解是只有甲成立脫逃罪(D)。
解毒劑 正犯倒,教唆犯與共犯跟著倒;著手前脫離共謀且無行動者不擔。
罪名軸錯置
用「持有歸屬」或「加重條件行為」偷換著手基準。機車未熄火仍在 A 持有支配下,誘你答侵占(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A、B);剪窗入宅誘你答「加重竊盜未遂」(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A、B)。
解毒劑 先定持有歸屬(東西還在別人手上=竊);加重條件行為不等於竊盜著手,實務以竊取行為本身起算。
行為犯無未遂
對行為犯用「未著手/未交付」當抗辯選項:「甲、乙尚未有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故不成立犯罪」(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 A),刑法第 231 條媒介性交罪媒介成交即成罪,不以被媒介者實際交付或開始賣淫為必要。
解毒劑 先認罪名屬性:行為犯做完行為就既遂,沒有未遂緩衝帶。
真題解剖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強制性交的著手時點
甲開車,見路邊妙齡女子,出於強制性交犯意強拉該女子上車,行駛至離市區遙遠的山區後,再強灌該女子烈酒,見女子酒醉,性交得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第一刀切在著手:強拉上車雖出於性交犯意,但距離「性交之實行」還隔著漫長車程,與構成要件實現欠缺時空密接,只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犯意不能把預備照亮成著手—主觀有多壞,不補客觀距離。
- 第二刀切在罪名:強灌烈酒=行為人自己製造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狀態,屬刑法第 221 條「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是利用既存的不能抗拒狀態。狀態是誰造成的,罪名就在這裡分岔。
秒殺 性犯罪著手題抓兩問:開始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手段了嗎?不能抗拒的狀態是行為人製造的,還是本來就有?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著手前的世界:預備明文與共犯從屬一次考
甲決意持刀砍斷 A 腳筋使其殘廢;乙不知情但也想教訓 A,以 20 萬元唆使甲傷害 A 讓其殘廢,甲應允。當晚甲持水果刀前往 A 家門前埋伏,計畫等 A 回來就動手,碰巧遭巡邏員警盤查逮捕。依實務見解,甲、乙應如何論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三連推之一:埋伏=等待被害人出現,尚未對 A 實施任何攻擊,未著手,重傷未遂不成立(B、C 出局)。
- 三連推之二:退到預備?查 b9 生死簿—刑法第 278 條沒有預備明文,「重傷罪之預備犯」是法條上不存在的罪(D 出局)。
- 三連推之三:正犯甲全身而退,教唆犯乙依限制從屬失去依附對象,同免。答案是 A。
- 對照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同樣是「持刀靠近、唆使殺害未得手」,但罪名是殺人—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有預備明文,公布答案變成 B:甲成立預備殺人罪與教唆預備殺人罪,併合論罪;乙成立預備殺人罪。同一步距離,罪名一換,結局從都不成罪翻成都成罪。
秒殺 看到「埋伏/守候+被逮」三件事連查:未著手?→這罪有沒有預備明文?→共犯跟著正犯走。默唸「正犯倒、預備查明文、共犯跟著倒」。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加重竊盜的著手基準(b6 已先請你寫過)
甲以行竊之意思,持利剪剪斷 A 宅後陽台之花格鋁窗,剛剛進後陽台即被恰好返家之 A 逮個正著。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甲已經毀越門窗也侵入住宅了,為什麼不是加重竊盜未遂?因為實務對加重竊盜的著手以基本竊取行為起算:要開始物色、搜尋、伸手拿財物,竊盜才著手;剪窗、翻入只是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的加重條件行為,是通往竊盜的路,不是竊盜本身。
- 竊盜未著手→加重竊盜未遂不成立→退而評價已經完成的行為:侵入住宅加毀損器物。
- (D) 的陷阱在「普通」二字之外還有一層:連普通竊盜都還沒著手,未遂無從成立。
秒殺 加重竊盜題先找「開始翻找財物了沒」—沒有,就往侵入住宅、毀損去組合答案。
秒殺法
一試看到「做到一半被抓/被發現/自己縮手」,先別想罪名,先把行為釘在預備、未遂、既遂的格子裡,罪名會自己浮出來。
應試策略
- 一試的面孔很固定:給一段行為做到一半的小案例問成立什麼罪,本質是行為階段定位快篩。答題順序永遠是先定階段、再定罪名。
- 二試幾乎不會叫你「試述著手實行之學說」,而是把著手放在案例的第一顆扣子位置,扣錯(預備當著手、著手當預備),後面的未遂、中止、共犯會連環錯。
- 站隊:實務採主客觀混合觀點,一試依實務見解作答;二試把主觀說、形式客觀說、實質客觀說各給一句,再以實務折衷收尾,不要展開成一整節。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著手通常坐在 25 到 30 分案例題的第一小題或首段採分區:它是罪名成立與否的暗閘門,不是主菜。
著手是開場不是主菜:它的功能是把你正確地送進中止、共犯、罪數等主戰場。開場寫 500 字,後面的主考點就沒時間,整題崩盤。
拆解模板
設問長成「如何論處甲的先、後行為?」,行為人的動作被切成好幾段(守候→放棄→再犯→縮手或救人),每一段都要先釘階段再配制度。原型是 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97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100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的毒飲料題同構。
- 逐段切行為:以犯意與時間斷點分段(隔數日、另行起意=新的一段)
- 每段先定著手:寫出判準(基於犯罪意思,開始實行與構成要件實現具直接密切關係之行為)+涵攝理由句(時空密接嗎?直接危險嗎?)
- 著手前的段:查預備明文,有明文=預備罪;並寫明預備階段的放棄不適用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中止以已著手為前提),僅得於量刑斟酌
- 著手後的段:未遂成立後續分流,障礙、中止、準中止(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後段)、不能(刑法第 26 條)
- 收尾:各段罪名的罪數關係(犯意各別、數行為=併罰)
- 回頭對設問:問「如何論處先、後行為」=每一段行為都要給階段結論,漏一段就漏一個採分點
設問只寫「甲之刑責為何?」,著手是藏起來的閘門: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的詐欺著手於行使詐術之時;101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的放火題,潑灑汽油點火=著手;10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的賽鴿題,架網完成=著手。
- 認出題目埋的閘門:某罪成立與否取決於「做到那一步算不算著手」
- 明寫該罪的實行行為=什麼(詐欺=施用詐術;放火=對目的物點燃或密接引燃行為;竊盜=物色取物)
- 涵攝:本案行為人已做到 X,與實行行為 Y 的距離→著手成立或不成立+理由句
- 依結論走完該罪(未遂、預備或不成立犯罪),再接題目其他考點
- 回頭對設問:問「是否構成某罪未遂」=聚焦該罪著手線,不要把全案罪名清單倒出來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明寫著手判準(主客觀混合:犯罪意思+與構成要件實現直接密切、密接危險)再涵攝,不裸下結論
- 涵攝句要有本案事實的距離感(例如「僅在附近守候,尚未接近亦未揮刀」),不是判準複誦
- 著手前的段落:查預備明文有無,並寫明預備階段的放棄不適用刑法第 27 條
- 著手後的段落:未遂→障礙、中止、準中止、不能的正確分流
- 共犯連動:正犯停在哪一格,教唆犯與共同正犯跟著定位
- 加重竊盜、強盜題:以基本行為起算著手,加重條件行為不算
- 罪數收尾:數段行為犯意各別=併罰,不含糊帶過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縱軸|階段鏈上下游
- 預備犯:上游:著手不成立時的接盤者,由該罪有無預備明文決定接不接得住
- 中止未遂、準中止:下游:著手後才開的門(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開頭「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 不能未遂:下游岔路:已著手但「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刑法第 26 條)
橫軸|共犯連動
- 教唆犯與共犯之從屬性:正犯的階段格子決定共犯命運:正犯未著手且該罪無預備明文,教唆者同免;有預備明文,實務仍論教唆預備(102 年與 111 年司法官一試是一組對照)
罪名軸|著手基準的各罪變體
- 加重竊盜:基本行為起算,毀越門窗、侵入住宅只是加重條件(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 強盜:開始強暴脅迫才著手,持械前往=預備強盜(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 強制性交:對被害人身體開始實施強制手段(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與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成對照)
- 想像競合:著手定位完之後,數罪名的收尾閘(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D 的誘答就設在這裡)
出題人視角:命題創新發生在「軸的疊加」,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縱軸(預備明文)×橫軸(教唆從屬)一次考;100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的毒飲料題=階段鏈×共同正犯脫離×中止。看到疊加題不要慌:一層一層拆,每層都是你練過的。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本罪實行行為=X →行為人做到 Y →時空密接、直接危險之有無→著手成立與否→階段結論+制度配對
竊盜皮
甲見機車未熄火停於餐廳旁,正擬跨上騎走,A 返回將他逮住。
竊盜實行行為=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跨上機車=已對 A 的持有支配展開直接侵害→著手成立→被逮=不遂→竊盜未遂。注意機車仍在 A 的持有支配下,侵占無從成立。
殺人皮
甲持刀守候於乙宅附近等乙返家;數日後再持刀刺殺。
殺人實行行為=對人體之致命攻擊;守候=尚未接近亦未揮刀,距攻擊尚有相當距離→未著手→查明文: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有預備罪→預備殺人。數日後揮刀刺殺=著手,未遂章的制度全面開啟。
性犯罪皮
甲男褪去自己衣物、戴上保險套,正欲撫摸酒醉的乙女前被撞見。
本罪(對酒醉者為乘機性交)實行行為=對被害人身體實施性接觸的前置強制或利用行為;只整理自己的裝備、尚未接觸被害人身體→未著手→乘機性交無預備明文→不成立犯罪。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判準句(主客觀混合那一句)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剛剛進後陽台」「機車未熄火」「戴上保險套但尚未撫摸」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段至少要有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與距離感的句子;寫不出距離感(還差幾步、隔多遠、碰到了沒),就是你其實還沒判斷,只是在抄標準。
破關條件
- 闔上書,默寫三步定位法:實行行為是什麼→做到哪一步→停的格子配什麼制度
- 默寫刑法第 25 條全文,以及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開頭的「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 口頭背出預備明文生死簿:有明文的四罪、沒明文的三罪(b9)
- 寫出 b16 七個得分點中的至少六個
- b19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限時寫 250 字內擬答,並通過 A 型檢核(b15)
- b10 的五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 口述 102 年與 111 年司法官一試那組對照(殺人有預備明文、重傷沒有)的結局差異
沒過怎麼辦:判準寫不出→回 b3;預備明文背錯→回 b4、b9;共犯連動斷線→回 b11 的三連推;涵攝沒有距離感→回 b20 重寫一件事實皮。本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最後修正公布日為此日,是真修法,條文結構與作答年代可能不同。
影響:這個考點考過的紀錄中的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2 題(獄中共謀脫逃)作答年代之條文與現行版可能有出入。
舊題要重解:重解該題時,罪名結構以現行條文為準。本書所引為現行版:「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 項)、「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4 項)。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第 1 項給定義:著手加不遂=未遂。第 2 項給門檻:沒有「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這句明文的罪,連未遂都不罰,著手了也一樣。
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之處罰) 已著手之後的下游岔路:結果不可能發生且無危險,不罰。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注意開頭那句「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中止犯的大門開在著手線之後。著手前的放棄(預備階段縮手)不進本條,只能看該罪有無預備明文,以及量刑上斟酌。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94 年修法後教唆犯採限制從屬形式:正犯至少要進入著手且不法,教唆犯才有依附對象。
刑法第 278 條(重傷罪) 有未遂明文,沒有預備明文—這就是埋伏傷人被逮卻不成立犯罪的條文依據。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竊取=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著手的距離就是對這個動作量的。
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第 1 項為要旨、第 2 項為原文) 第 1 項那些情形是加重條件行為,不是竊盜的實行行為—著手仍以基本竊取行為起算。
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行為人自己製造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狀態,走本條;利用既存的不能抗拒狀態,走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100 年律師一試第 32 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第 22 題、第 66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第 9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2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92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第 4 題|97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99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100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101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10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題目語料範圍】民國 92 至 112 年;語料凍結於民國 113 年
【條文來源】全數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為要旨摘述,已於該條標明
【著手判準的性質】這個考點的著手判準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歷屆命題以各題官方公布答案反推實務立場(年份題號屬可查證事實),而「實務採主客觀混合觀點」是本書依語料歸納的理論歸納,非官方明文
【共現字號附註】司法院釋字第 630 號、第 366 號、第 662 號經字號索引核實存在,惟其內容分別涉及準強盜罪合憲審查與數罪併罰易科罰金,是與這個考點考過的紀錄題同題共現的鄰近考點,非著手法理本身,這個考點不展開
【擬答對照來源】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的階段鏈高低分對照、104 年司法官二試賽鴿題的著手段結構,取材自本書 我們重建的解析素材,僅供結構參照,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白話 第 1 項給定義:著手加不遂=未遂。第 2 項給門檻:沒有「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這句明文的罪,連未遂都不罰,著手了也一樣。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之處罰)
白話 已著手之後的下游岔路:結果不可能發生且無危險,不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白話 注意開頭那句「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中止犯的大門開在著手線之後。著手前的放棄(預備階段縮手)不進本條,只能看該罪有無預備明文,以及量刑上斟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白話 94 年修法後教唆犯採限制從屬形式:正犯至少要進入著手且不法,教唆犯才有依附對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8 條(重傷罪)
白話 有未遂明文,沒有預備明文—這就是埋伏傷人被逮卻不成立犯罪的條文依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白話 竊取=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著手的距離就是對這個動作量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第 1 項為要旨、第 2 項為原文)
白話 第 1 項那些情形是加重條件行為,不是竊盜的實行行為—著手仍以基本竊取行為起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白話 行為人自己製造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狀態,走本條;利用既存的不能抗拒狀態,走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