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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0 次

刑之加減例

原因管開關,加減例管計算,背一張表管住整型題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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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原因管開關,加減例管計算。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考的就是它。

算法統一在刑法第 64 條到第 73 條;沒有它,同一個減輕事由會算出兩種刑度。

看到這些字,往哪邊想

拘役
只動最高度 與別刑並列共用一條規則=可疑
死刑減輕
只接無期徒刑 多掛有期徒刑=可疑

洞挖在數字與刑種。

判斷路徑

這一格講的是哪一種刑?

要加重還是減輕:這種刑做得了嗎?

數字、幅度、動哪一個度,對得上嗎?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算法寫死在條文
法官沒有選擇,同案刑度一致。
順序留給法官
貼近個案,代價是同案兩種結果。

第 71 條選了前者:順序算反,跑掉的是被告的刑度。

死無不加、死歸無期、無期歸十五二十、有期罰金頭尾動、拘役只動天花板

幅度原則上減至二分之一;但書要背: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才到三分之二。界限在 b8。

動筆

先自己寫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錯誤選項把死刑減輕寫成「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錯在哪?

兩行:錯哪半句、正解是什麼。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前半句是對的,你只挑了後半句嗎?
  • 第 64 條第 2 項的結果就是無期徒刑。
  • 十五年是從無期徒刑那條搬來的。

你剛拿下什麼 原因管開關、加減例管計算;五種主刑各自怎麼加、怎麼減

接著讀 → 中止未遂 三分之二那道門開在那裡。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加重的時候,這一種刑動不動、動哪一個度

刑種加重依據
死刑不得加重刑法第 64 條第 1 項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刑法第 65 條第 1 項
有期徒刑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加至二十年為界限刑法第 67 條、第 33 條第 3 款
罰金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刑法第 67 條
拘役僅加最高度;加至一百二十日為界限刑法第 68 條、第 33 條第 4 款

死刑與無期徒刑已經是刑度天花板,再加沒有地方去;加減例對這兩種刑只回答「減輕變什麼」。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減輕之後,這一種刑變成什麼

刑種減輕的結果依據
死刑無期徒刑刑法第 64 條第 2 項
無期徒刑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 65 條第 2 項
有期徒刑最高度及最低度同減;原則上減至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得減至三分之二刑法第 66 條、第 67 條
罰金與有期徒刑相同刑法第 66 條、第 67 條
拘役僅減最高度;幅度與有期徒刑相同刑法第 66 條、第 68 條

三分之二的典型入口是中止犯(刑法第 27 條,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 59 條的酌量減輕,依第 73 條準用同一套算法。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客體互換

把一種刑的規則安到另一種刑頭上。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D) 把有期徒刑與拘役並列,共用「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解毒劑 拘役只動最高度(刑法第 68 條)。看到拘役跟別的刑並列共用一條加減規則,先當它有問題。

數字嫁接

把乙條的數字接進甲條的結果。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A) 把死刑減輕寫成「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從第 65 條第 2 項搬來的。

解毒劑 死刑減輕的結果是無期徒刑,後面再多幾個字都是錯的。

幅度與條件混淆

二分之一與三分之二的條件對調或漏寫。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A) 正面考第 66 條但書,條件寫齊了,是對的選項,它的功能是消耗你的猶豫時間。

解毒劑 原則上二分之一;條件(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永遠跟著三分之二走。

真題解剖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有關主刑加減之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死刑不得加重。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B)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C)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與最低度同加減之
(D)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前半句合於第 64 條第 1 項;後半句被動了手腳—死刑減輕的結果是無期徒刑(第 64 條第 2 項),多掛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從第 65 條第 2 項嫁接來的。
  • (B) 為真:與刑法第 65 條相符,數字與方向都對。
  • (C) 為真:實質就是刑法第 67 條。選項寫「與」、條文用「及」—命題者沒把同義連接詞當陷阱,洞挖在數字與刑種。
  • (D) 為真:與刑法第 68 條相符。

秒殺 死刑減輕後面只要多出有期徒刑,選它。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關於主刑加重減輕及限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有期徒刑減輕,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得減至三分之二
(B)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 20 年以下 15 年以上有期徒刑
(C) 滿 80 歲人犯罪者,不得處無期徒刑
✓ (D) 有期徒刑與拘役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為真:第 66 條但書的改寫,條件(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寫齊了。
  • (B) 為真:第 65 條第 2 項,數字沒動。
  • (C) 為真:第 63 條規定滿八十歲人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選項只講其中一半,仍然為真—選項不完整不等於選項錯誤,這是「何者錯誤」題型的通用判讀紀律。
  • (D) 應選:文字與第 67 條神似,主詞卻多塞了拘役;拘役自己有一條(第 68 條)只加減最高度。逐字眼熟不等於正確,主詞才是陷阱。

秒殺 選項把兩種刑並列共用一條加減規則時,先看拘役在不在裡面。

秒殺法

這型題最大的敵人不是不會,是眼熟,四個選項每個都長得像條文,憑印象掃過去會覺得都對。強迫自己慢二十秒,逐格對:刑種、動作、數字。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好幾個加減事由碰在一起時,計算程序怎麼走

情況怎麼算依據
有兩種以上主刑一起加減刑法第 69 條
有兩種以上的加重或減輕遞加或遞減刑法第 70 條
又要加重又要減輕先加後減刑法第 71 條第 1 項
有兩種以上的減輕先依較少之數減輕刑法第 71 條第 2 項
算出不滿一日的時間、不滿一元的額數不算刑法第 72 條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四個選項對表核對,大約四十到六十秒可以做完,是考場上少數穩定的時間來源,遇到先解,把時間留給爭議大的題。
  • 民國 101 年在死刑、無期徒刑那兩格挖洞,拿有期徒刑與拘役當正確選項;民國 112 年反過來。同一張表輪流換格子。
  • 還沒被挖過的格子:二分之一與三分之二對調、界限的二十年與一百二十日、先加後減寫成先減後加,要挖,最可能在這幾格。
  • 萬一申論卷寫到科刑那一段需要交代減輕效果:點名減輕原因、引對應條文、寫出結果,一兩句話就夠,不要展開逐條論述。
  • 命題方向是我們依歷屆題目歸納的判斷,不是考選部的預告。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歷屆考過的兩題都是一試選擇題,申論從沒出現過。所以這裡不給答題模板、不給採分點、不給低分死法:沒有考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只會讓你把時間押在從未出現過的方向上。

修法警示

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第 64 條、第 65 條、第 67 條、第 68 條同日修正公布;現在讀到的都是修正後的條文。

影響:死刑與無期徒刑的減輕結果,以及罰金的加減方法,一概以現行條文為準。

舊題要重解:民國 94 年以前出版的題庫與講義,遇到死刑減輕、罰金加減這兩處,要拿現行條文重新核對一次再背。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第 64 條(死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 死刑減輕之後只有一種結果:無期徒刑。

第 65 條(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 十五與二十這兩個數字,是最常被搬到別條敘述裡的建材。

第 66 條(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減輕方法) 原則減到二分之一為止;該減輕原因如果同時定有免除其刑,幅度才放寬到三分之二。能免的,減得更深。

第 67 條(有期徒刑、罰金之加減例) 頭尾一起動。

第 68 條(拘役之加減例) 只動天花板。拘役最低度是一日,再減下去沒有意義。

第 33 條(主刑之種類) 加減不是無限上綱:有期徒刑加到頂是二十年、拘役加到頂是一百二十日,界限就寫在主刑定義裡。

第 69 條(二種主刑以上併加減例)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第 70 條(遞加遞減例)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第 71 條(主刑加減之順序)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第 72 條(零數不算) 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

第 73 條(酌量減輕之準用) 第 59 條的酌減,計算規則與法定減輕相同。

第 63 條(老幼處刑之限制) 嚴格說這是科刑禁止加上法定必減原因,不屬於加減例;命題者把它跟加減例混編在同一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C)),所以一起收在這裡。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另有第 18 條第 3 項的裁量減輕:「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的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本(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以下未標法名者均為刑法。

來源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以這個考點為主角。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以這個考點為主角,放在全卷第一題。

兩題都出在司法官卷,律師卷沒有出現過;申論零題。

兩題的對錯都能直接拿條文逐字對照判定,不必引用任何裁判先例。

條文出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本,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算式背完了,你還沒真正看過一個開關。加減例只負責計算,它不管誰有資格按下按鈕;下一站就是那些按鈕裡最有戲的一個。挑它有兩個理由:它是這一章少數會被寫進申論的考點,判準又細到以某個時點分勝負;而且它自己也被改過一次,從沒有選擇變成留給法院決定,你剛學會的算式,會因為這一改而換一種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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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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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