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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罪
告錯機關就出局;罪數只數國家法益,不數被告的人數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往哪一條走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刑事追訴的國家機器,任何人一狀就能按下啟動鍵。
誣告罪管的是有人謊報去按它,保護的是國家審判權與懲戒權,不是被誣告的那個人;罪數與既遂時點都從這裡長出來。
(但這不等於被誣告人不能告訴,見 b9。)
判斷路徑
告的是具體的犯罪或違失事實嗎?
機關管不管刑事追訴或懲戒?
主動申告,還是被動應訊?
明知虛偽嗎?鎖定了誰?
算幾罪?何時既遂?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線劃在「明知虛偽」:誤會、懷疑而錯告的成本由國家吸收,明知不實才推回申告人。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
甲明知 A 公司未逃漏稅,仍具狀向該管檢察官告發乙、丙、丁三人逃漏營業稅,事後撤回。何罪?幾罪?撤回有用嗎?
三句:成立(機關+故意)、幾罪(附理由)、撤回。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機關寫到了:檢察官對逃漏稅有追訴職權;改向國稅局舉發就不成立。
- 罪數附了理由:一狀告幾人都只侵害同一個國家法益=一罪,不是想像競合、不是併罰。
- 撤回無用:申告一到達該管公務員即既遂(三句的真題出處見 b7、b12)。
你剛拿下什麼 成不成立看四道關,算幾罪只數國家法益,兩把尺都握住了。還有一個出口別忘:偽造證據去告人,走刑法第 169 條第 2 項準誣告(見 b8)。
接著讀 → 偽證罪 先誣告、再出庭具結偽證=數罪併罰,自白減免(刑法第 172 條)一起考。
實測:這一狀成不成立,卡在哪一關
| 成立誣告罪 | 不成立(出局或改走他條) | |
|---|---|---|
| 告的內容 | 具體的犯罪或懲戒違失事實,足以發動刑事追訴或懲戒 | 「警員態度不佳」的申訴、「法官違法亂紀」的空泛謾罵,無具體事實可供發動偵查(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A)(B)) |
| 告給誰 | 向該管檢察官告發逃漏稅(100 年律師一試第 4 題 (A));向監察委員捏造公務員違失=懲戒該管(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的正解) | 向國稅局、經濟部檢舉「犯罪」、投稿報紙:無刑事追訴或懲戒職權,甚至不是公務員(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
| 怎麼告 | 主動的告訴、告發、檢舉;匿名亦可 | 以證人身分被動受詢問而為虛偽陳述,不是申告(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C)) |
| 心裡想什麼 | 明知虛偽的直接故意+意圖使特定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 出於誤會、誤信或懷疑而申告,縱查無其事亦不成立(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D));未指定犯人者改走刑法第 171 條(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
| 對方有沒有受處分的可能 | 被告的人具有責任能力,有受刑事追訴或懲戒之可能 | 誣告 12 歲之人竊盜,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不可能受刑事處分,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不成立(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 (B)) |
| 事實要多假 | 不以所告事實完全虛偽為必要:局部真實、局部虛偽,只要虛偽部分足使人受刑事追訴,照樣成立 | 把「局部為真即無誣告故意」當鐵則=錯誤敘述(100 年律師一試第 4 題 (D)) |
| 什麼時候既遂 | 虛偽申告到達該管公務員時罪即成立(抽象危險犯) | 「以實際受刑罰或懲戒為必要」是錯誤敘述(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 (C));事後撤回不影響罪責(100 年律師一試第 4 題 (B)) |
同一組謊話,該掛哪一條
這張表在比:條號歸屬(只比掛哪一條,不比罪數;罪數見 b10)
| 出口 | 事實長相 | 認得出來的訊號 |
|---|---|---|
| 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申告型誣告)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 | 具狀告發、按鈴申告、向檢察官或監察委員舉報特定的人 |
| 刑法第 169 條第 2 項(準誣告)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 | 偽造文書再持之提告:除偽造文書罪外還會撞上誣告罪,寫「不成立他罪」就錯(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
| 刑法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誣告) |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 | 「不明人士」「不詳之人」:謊報自己帳戶遭盜領、謊稱遭害而未指名(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
| 根本不入誣告體系 | 向無刑事追訴或懲戒職權者申告、投書報紙、以證人身分被動受詢問而虛偽陳述 | 向國稅局、經濟部檢舉「犯罪」(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謊報犯罪走的是誣告體系,不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 214 條) |
妨害司法三兄弟:門檻、告訴權、自白減免
這張表在比:三個鄰罪各自的成立門檻、個人告訴權與自白減免(不比罪數;罪數見 b10)
| 比什麼 | 誣告罪(刑法第 169 條) | 偽證罪(刑法第 168 條) | 湮滅刑事證據罪(刑法第 165 條) |
|---|---|---|---|
| 門檻上的關鍵字 | 向該管公務員主動申告+明知虛偽+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 證人、鑑定人、通譯,於審判時或檢察官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虛偽陳述:警詢無具結程序,作假證述不成立本罪 |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 |
| 被害個人能不能告訴/自訴 | 被誣告人是本罪的直接被害人,得提起告訴或自訴(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 純屬國家法益,個人非直接被害人、不得告訴(同題) | —(本考點語料未及,不臆測) |
| 自白減免 | 刑法第 172 條: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第 172 條同條適用: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第 166 條: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算幾罪:只數國家法益
這張表在比:罪數(只比幾罪,不比成不成立;成不成立見 b7)
| 情形 | 幾罪 | 理由 |
|---|---|---|
| 一狀向地檢署告 A、B、C 三名警員收賄 | 僅一個誣告罪 | 一個申告行為侵害單一國家法益(國家審判權),人數只是量刑情節,不是三罪併罰、不是連續犯、也不是想像競合(101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 |
| 同一虛構事實,先後分別向數機關舉報 | 仍僅一個誣告罪 | 被騷擾的還是同一個審判權(100 年律師一試第 4 題) |
| 同一案件先後於偵查、一審、二審數次偽證 | 仍僅一個偽證罪 | 同理,侵害的國家司法權法益單一(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
| 先具狀誣告,再出庭具結偽證 | 兩罪,數罪併罰 | 申告與作證時間、行為態樣互殊,犯意各別=數行為(刑法第 50 條) |
五型誘答與解毒劑
T1 機關錯置
把「向無刑事追訴或懲戒職權者申告」包裝成誣告:向國稅局、經濟部、報紙「檢舉犯罪」(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對照組是同樣的逃稅事實改向檢察官告發=成立(100 年律師一試第 4 題 (A))。
解毒劑 先問「這個機關管不管刑事追訴或懲戒」,機關對不對是勝負手。
T2 人數換罪數
用被誣告的人數誘你選數罪或想像競合:一狀告 3 名警員收賄,選項給你三罪併罰/連續犯/想像競合三種錯法(101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
解毒劑 國家法益一個→一罪;人數只是量刑情節。
T3 局部真實絕對化
把「局部為真即無誣告故意」寫成鐵則:「成立誣告罪,以所告事實完全屬虛偽為必要」(100 年律師一試第 4 題 (D))。
解毒劑 不以完全虛偽為必要;虛偽部分足使人受刑事追訴就成立,誇大情節照樣中獎。
T4 故意門檻混淆
把誤會提告、被動作證、告無責任能力人全包裝成誣告成立(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C)(D)、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 (B))。
解毒劑 回三問:主動申告?明知虛偽?對方有受追訴的可能?任一不過就出局。
T5 減免層級互換
「得減輕」「減輕或免除」「得減輕或免除」三種法效互換設誤:把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未經取贖釋放的「減輕其刑」寫成「得減輕或免除」(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
解毒劑 背層級不背條號:誣告、偽證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必減免);擄人勒贖未取贖釋放=減輕其刑,取贖後釋放=得減輕其刑。
真題解剖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 題
有關誣告罪成立要件及其適用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對:逃漏營業稅涉刑事責任,檢察官就是刑事追訴的該管公務員。對照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同類逃稅事實改成向國稅局舉發就不成立—考的是機關,不是事實。
- (B) 對:既遂時點=申告到達該管公務員;撤回是既遂後的息事行為,救不回來。
- (C) 對:國家法益一個,重複舉報不加罪。
- (D) 錯,是應選的答案:把「局部為真即無誣告故意」絕對化。方向恰恰相反—不以完全虛偽為必要,虛偽部分足使人受刑事追訴即可成立。
秒殺 選項出現「以……完全……為必要」這種絕對句式,先高度懷疑。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有關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對:「態度不佳」不是犯罪或懲戒違失層級的具體事實,第一關就出局。
- (B) 對:空泛謾罵、無具體事實可供發動偵查,同樣卡在第一關。
- (C) 錯,是應選的答案:證人受詢問而被動陳述,不是「申告」;記憶淡忘的不確定陳述也難認明知虛偽+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方式關與故意關雙重出局,不構成誣告罪。警詢無具結程序,偽證罪也不成立。
- (D) 對:誤會=欠缺明知虛偽的直接故意。
秒殺 四個選項就是內容、方式、故意三關的實戰版,過不了任何一關就出局。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
甲以一紙告發狀向地方法院檢察署誣告警員 A、B、C 3 人執行臨檢時曾收受他人賄賂,觸犯貪污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一個公式終結全部選項:誣告罪保護單一國家法益(國家審判權),一狀告幾個人都只侵害它一次,成立單純一罪。
- (C) 是最強誘答—「一行為數罪名」聽起來很像想像競合,但罪名根本沒有變成三個,競合連開場都沒有。
秒殺 看到誣告罪加上「幾人」「幾狀」「幾個機關」,先默念「國家法益只有一個」再讀選項。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30 秒快篩)
行為人謊報自己帳戶遭「不明人士」盜領(實為自己領走),成立何罪?
(此題無公布答案紀錄)
- 考選部公布答案為 (A)。
- 沒有鎖定任何特定人=未指定犯人,分流到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不是第 169 條。
- 誘答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 214 條)—謊報犯罪走的是誣告體系。
秒殺 看到「不明人士」「不詳之人」就先降檔到刑法第 171 條。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30 秒快篩)
行為人偽造文書後持向檢察官提告,使人受有罪判決;選項稱其「只成立偽造文書罪及湮滅證據罪章之罪、不成立他罪」。
(此題無公布答案紀錄)
- 考選部公布答案為 (C):該選項漏掉誣告罪。
- 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去告人,落在刑法第 169 條第 2 項準誣告的射程內。
秒殺 看到「偽造證據後拿去告人」,第 169 條第 2 項先掛上去。
官方答案自己打架的地方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的 (C) 選項
該選項文字與現行刑法第 166 條幾無出入,官方卻未給分(公布答案是 (B)=刑法第 172 條的「減輕或免除其刑」);語料存檔疑有選項文字瑕疵。
考場怎麼辦 挑最無爭議的正確選項作答,不與出題者纏鬥。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B)、(D) 雙給分
(B) 誣告 12 歲之人(不可能受刑事處分,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不成立)與 (D) 一狀告三人僅一罪,兩個敘述並存為正解;(A) 謊稱自己遭性侵而未指定犯人仍犯刑法第 171 條、(C) 既遂不以實際受處分為必要,均為錯誤敘述。
考場怎麼辦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錯誤」還是「正確」,再挑論理最硬的那一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C)、(D) 均給分
爭議點在刑法第 169 條第 2 項準誣告與第 1 項之間如何評價,該題 (D) 就是拿這個爭議設計的選項。
考場怎麼辦 第 1 項與第 2 項的關係屬爭議地帶,考場不糾結;把握「偽造證據去告人仍撞上誣告罪」這個方向即可。
應試策略
- 一試三個主戰場:機關對不對(要件辨識)、一狀數人算幾罪(競合罪數)、誣告故意的門檻。拿到題先分類,再套對應的關卡。
- 機關關永遠先過:向國稅局、經濟部、報社告「犯罪」=出局;向監察委員捏造公務員違失=懲戒該管,成立。
- 遇到「幾人/幾狀/幾個機關」,先默念「國家法益只有一個」再讀選項;想像競合是這一題型最強的誘答。
- 減免題背層級不背條號:誣告、偽證自白(刑法第 172 條)與湮滅證據自白(刑法第 166 條)都是「減輕或免除其刑」;擄人勒贖未經取贖釋放(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是「減輕其刑」,取贖後釋放才是「得減輕其刑」。
- 二試從不單獨命題:它是配菜,跟偽證罪綁售、或藏在綜合論罪題裡當配分星。位置與劑量見 b16,模板見 b17。
秒殺法
先問機關管不管刑事追訴或懲戒;問罪數就默念「國家法益只有一個」;看到「以……完全……為必要」的絕對句式先高度懷疑。
申論裡它坐哪、寫多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不會出「請論誣告罪」,它永遠是子題或配角,裝在三種劇本裡:跟偽證罪綁售(罪數+刑法第 172 條)、當程序題的實體前提(一罪=一案件),或在綜合論罪題裡當一顆配分星。
誣告段寫得比該題主考點還長,就是配置失敗,它是配菜,擺盤完就走。
三種設問,三個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誣告×偽證雙罪組合(甲具狀誣告乙販毒,再於偵查、一二審多次具結偽證,問罪數、二罪關係與減免)
- 誣告罪成立:明知乙未販毒仍具狀告發,逐要件涵攝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明知虛偽+意圖使乙受刑事處分+向該管檢察官申告)。
- 偽證罪成立:於偵查及審判中具結後就案情重要事項虛偽陳述,成立刑法第 168 條;先後數次偽證仍僅一偽證罪(侵害的國家司法權法益單一)。
- 二罪關係:誣告(具狀申告)與偽證(出庭陳述)時間、行為態樣互殊、犯意各別,屬數行為,數罪併罰(刑法第 50 條)。加一句歷史縱深:94 年修法刪除牽連犯後實務定調併罰。
- 刑法第 172 條檢核:自白時點是否在「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乙的販毒本案)裁判確定前?是則減輕或免除其刑;該條射程涵蓋刑法第 168 條至第 171 條,誣告與偽證兩罪都適用。
- 題目若加碼問自白的任意性(例如檢察官以重刑相脅、以減刑規定勸誘),切換到刑訴的自白法則處理,不要把實體減免與程序證據能力混寫。
程序題的實體前提(甲一狀誣告乙、丙,檢察官僅就誣告乙部分起訴,法院應如何審判)
- 實體定性先行:一狀誣告乙丙=一個申告行為、侵害單一國家法益,成立一個誣告罪;縱採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說,亦屬裁判上一罪,兩說在程序上同一結論,考卷點出定性理由即可。
- 翻譯成程序語言:一罪=一個案件、犯罪事實單一。
- 引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起訴誣告乙部分,效力及於誣告丙部分。
- 結論回答設問動詞:法院應就誣告乙及誣告丙部分一併審判;漏未判決即屬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
- 對照組收尾:先偷乙再另行起意偷丙=數罪,未起訴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不告不理,法院不得審判,同一題內一罪與數罪的分岔就是給分點。
綜合論罪題裡的配分星(丙遭甲強制猥褻後為陷害甲,在警局證稱甲還有手指插入性器官之舉,問丙之罪責)
- 抓出局部虛偽:猥褻為真、「手指伸入性器官」這個加重情節是捏造;不以所告事實完全虛偽為必要,虛偽部分足使甲受更重之刑事追訴,往誣告罪成立的方向寫。
- 排雷:丙在警局陳述、未具結,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不成立(具結是門檻),別把配分寫歪。
- 劑量控制:這顆星約佔全題 10 分,200 字內收掉,火力留給甲的強盜、強制猥褻主戰場。
採分點清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誣告罪逐要件涵攝(明知虛偽+意圖+向該管公務員申告),不是一句「甲成立誣告罪」帶過。
- 罪數公式明白寫出:單一國家法益→一狀數人一罪、數次舉報一罪。
- 誣告與偽證=數行為、數罪併罰,並附「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的理由。
- 刑法第 172 條三考眼寫齊:範圍(刑法第 168 條至第 171 條)/時點(所誣告之本案裁判確定前)/法效(減輕或免除其刑)。
- 程序題:實體一罪→單一案件→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效力及於全部→一併審判,四步鏈齊。
- 程序題:數罪的對照組要走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不告不理。
- 綜合題:局部虛偽照樣成立誣告,同時以「警詢無具結」排除偽證罪。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地圖(換皮不換骨)
妨害司法軸(同章鄰罪連動)
- 偽證罪=最佳拍檔:先誣告後偽證,數罪併罰+刑法第 172 條一起考。
- 湮滅刑事證據=偽造證據的歸屬戰: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走刑法第 165 條;偽造證據拿去告人走刑法第 169 條第 2 項準誣告。
- 未指定犯人=刑法第 171 條分流。
罪數軸(競合章工具下放)
- 一狀數人/數次舉報 → 單一國家法益=一罪,想像競合與數罪併罰全是誘答。
- 誣告+偽證 → 真正的數罪併罰。
- 上游閘門是行為單複數:申告與作證,是一個行為還是兩個?
減免比較軸(法效層級記憶戰)
- 刑法第 172 條 誣告、偽證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第 166 條 湮滅證據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 未經取贖釋放=減輕其刑;取贖後釋放=得減輕其刑。
出題人視角:誣告罪的命題創新集中在「軸的組合」,例如把妨害司法軸(誣告+偽證)×罪數軸(各自一罪、彼此併罰)×減免軸(刑法第 172 條)三層疊進同一道大題。看到組合題不要慌:一層一層拆,每層都是你練過的。
同骨架 × 三種事實皮
骨架 明知虛偽 → 向該管公務員申告 → 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 誣告罪;罪數看國家法益
一狀三警皮
甲具狀向地檢署誣告警員 A、B、C 收賄。
向該管(檢察官)+明知虛偽+意圖使三人受刑事處分→誣告罪成立;一個申告行為、單一國家法益→僅一罪,人數入量刑。
謊報盜領皮
甲自己領走錢,卻向警局報案遭「不明人士」盜領。
有申告、有虛偽,但未指定犯人→分流到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罪責大幅降檔。
誇大情節皮
丙確實遭甲猥褻,卻向警方加碼捏造更重的性侵情節。
局部虛偽,虛偽部分足使甲受更重之追訴→往誣告罪成立的方向;同場加映:警詢無具結,偽證罪不成立。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骨架句直接默寫上卷,就是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規範段(誣告罪保護什麼法益、刑法第 172 條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一紙告發狀」「三名警員」「警詢中未具結的陳述」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3 的五步判斷路徑,並說出每一步的出局情形。
- 默寫 b18 的採分點,至少寫出其中八成。
- 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全文默寫,並口述刑法第 172 條三考眼(範圍/時點/法效)。
- b21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200 字內擬答,過 b5 的三條對照檢核。
- b11 的五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本閘門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未過怎麼辦:要件關卡錯→回 b3、b7;罪數錯→回 b10;減免層級錯→回 b20 的減免比較軸;程序鏈斷→回 b17 的 B 型模板。
修法警示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
影響:誣告之後另行出庭偽證,不再以牽連犯從一重處斷;刪除後實務定調為數行為、數罪併罰。
舊題要重解:讀 94 年以前的舊題或舊版擬答,若把誣告與偽證以牽連犯處理,改依數罪併罰重寫。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 第 1 項=申告型誣告;第 2 項=準誣告(偽造證據型)。偽造文書再持之提告,除偽造文書罪外還會撞上第 2 項。
刑法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分流器:心裡有沒有鎖定某個人?謊報帳戶遭「不明人士」盜領=未指定犯人,走這一條,不是第 169 條。
刑法第 172 條(偽證、誣告自白減免) 三個考眼:範圍涵蓋刑法第 168 條至第 171 條(偽證與各型誣告都吃得到);時點=所誣告的「本案」裁判確定前,不是誣告案裁判確定前;法效=「減輕或免除其刑」,不是「得」減輕。
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 誣告的最佳拍檔。門檻是「具結」:警詢無具結程序,作假證述不成立本罪。
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關鍵是「他人」刑事被告案件。
刑法第 166 條(犯湮滅證據罪自白之減免) 與刑法第 172 條同層級: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誘答常客:謊報犯罪走的是誣告體系(刑法第 171 條),不是這一條。
刑法第 18 條(未成年人之責任能力)第 1 項 隱藏鑰匙:誣告一個 12 歲的孩子竊盜,對方根本不可能受刑事處分,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不成立。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一狀告數人的題目裡,這一條是最強誘答:罪名根本沒有變成數個,競合連開場都沒有。
刑法第 50 條(數罪併罰之要件)第 1 項本文 誣告後另行出庭偽證=數行為數罪,落點在這一條。
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第 5 項 減免層級比較題的常客:未取贖釋放=減輕其刑(必減),取贖後釋放才是「得」減輕。
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公訴不可分) 實體上一罪=一個案件,起訴一部效力及於全部;程序題模板的核心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不告不理原則) 數罪情形的對照組:未起訴部分法院不得審判。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0 年律師一試第 4 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4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第 69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申論考過的紀錄:93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25 分,一狀誣告二人與起訴一部);10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80 分,誣告×偽證罪數與刑法第 172 條);11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100 分,丙之誣告涵攝)。三題全部是次要考點。
條文逐字=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題目原文與考選部公布答案=歷屆考題語料(範圍 93 至 112 年)。
實務見解句庫由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無裁判字號繫屬,未與裁判原文逐字比對。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的掛卡脈絡:該題以毒品條例的誣告反坐規定(釋字第 551 號)、累犯一律加重(釋字第 775 號)、肇事逃逸法定刑(釋字第 777 號)為「違反罪刑相當」的例子,而以準強盜罪合憲解釋(釋字第 630 號)為唯一未違反者。各號解釋字號存在可查,要旨未經原文逐字比對,不得在答卷中具引其內容。
申論位置、劑量、採分點與高低分判斷=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
白話 誣告是主動去告,偽證是被傳來作證後說謊—最常跟本罪連環出現的鄰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白話 分流器:心裡有沒有鎖定某個人?謊報帳戶遭「不明人士」盜領=未指定犯人,走這一條,不是第 169 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72 條(偽證、誣告自白減免)
白話 本罪不罰未遂、陳述完畢即既遂,回頭路只有這條: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是必減免(規定寫的是「減輕或免除」,不是「得減」)。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
現行;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白話 以合法具結為前提;頂替者上證人席說謊,就進入頂替與偽證的組合戰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白話 靈魂字:「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湮滅自己案件的證據不成立本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66 條(犯湮滅證據罪自白之減免)
白話 與刑法第 172 條同層級: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白話 誘答常客:謊報犯罪走的是誣告體系(刑法第 171 條),不是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8 條(未成年人之責任能力)第 1 項
白話 隱藏鑰匙:誣告一個 12 歲的孩子竊盜,對方根本不可能受刑事處分,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不成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白話 一狀告數人的題目裡,這一條是最強誘答:罪名根本沒有變成數個,競合連開場都沒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50 條(數罪併罰之要件)第 1 項本文
白話 誣告後另行出庭偽證=數行為數罪,落點在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第 5 項
白話 減免層級比較題的常客:未取贖釋放=減輕其刑(必減),取贖後釋放才是「得」減輕。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公訴不可分)
白話 實體上一罪=一個案件,起訴一部效力及於全部;程序題模板的核心條文。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不告不理原則)
白話 數罪情形的對照組:未起訴部分法院不得審判。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