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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書之定義

公務員+職務上製作,兩關認出公文書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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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站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公文書=刑法上的公務員在職務上製作的文書,兩個要件缺一不可。

刑法為什麼要自己下一次定義?因為沒有這條線,同一張紙上造假該罰多重就沒有準,算公文書走刑法第211條,算私文書走刑法第210條。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往公文書那邊想
機關承辦人職務上填製的表冊 依法受機關委託、辦相關公共事務的人所製作的
先踩煞車
領公家薪水 醫師看診時寫的

右邊先問一句:有沒有法定職務權限?

判斷路徑:兩問

做這份文書的人,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嗎?

憑的是法定職務權限,或依法受機關委託、辦與該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

這份文書,是他職務上製作的嗎?

不在職務範圍內做的,人是公務員也不算。

兩問都過了嗎?

都過=公文書;缺一=私文書那條線。實際判過與判不過的例子見 b8。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公務員手邊每張紙都變成高刑度風險
民眾對機關文件的信賴沒人守

刑法把線畫在法定職務權限+職務上製作,不看誰發薪水。

線放寬

線收緊

先自己寫一次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有關刑法第10條定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先別看解析。寫下公文書的兩個要件,再逐項問:這個選項動了哪個門檻字眼?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C。逐項怎麼判,見 b7、b8。

  • 我判公務員看的是法定職務權限,不是他在哪裡上班。
  • 我確認過這份文書是在職務上製作的。
  • 我拿條文的門檻字眼去咬事實,不是憑日常語感。

(A) 以手指撫觸婦女外陰部,應認係性交行為

(B) 機能傷害須達重大不治始能成立重傷

(C)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屬刑法所規定之公文書

(D) 公立醫院醫師為刑法上之身分公務員

你剛拿下什麼 能用兩個要件認出公文書:刑法上的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知道這一判翻邊,偽造的罪名就在刑法第211條與第210條之間換邊

接著讀 → 偽造公文書、同樣先過這兩關,戰場換成在公家表格上造假。

這題用條文就能判掉的部分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B) 條文逐字就能判掉:重傷門檻寫的是「重大不治或難治」,難治即可;選項只留「重大不治」,等於把「或難治」拿掉。
  • (A) 同一招:性交限於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的性侵入行為,動詞是「進入」或「接合」;「以手指撫觸」沒有碰到這兩個動詞。

題幹與四個選項見 b5

實務把線畫在哪(依公布答案往回推)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算不算刑法上的公務員/公文書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由辦理勞保這項公共事務的公務員,在職務上製作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由辦理勞保這項公共事務的公務員,在職務上製作
公立醫院醫師從事醫療行為:醫療行為不是行使公權力、不具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共事務,領公家薪水不等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 公立醫院醫師從事醫療行為:醫療行為不是行使公權力、不具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共事務,領公家薪水不等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算得上

算不上

刑法第10條定義群:門檻字眼快篩

定義門檻卡在哪民國 108 年那題怎麼動它
公文書(第3項)刑法上的公務員+職務上製作,兩者都要(C)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考選部公布答案認為屬公文書
公務員(第2項)依法令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或依法受機關委託、辦與該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D) 把公立醫院醫師寫成身分公務員
重傷(第4項第6款)重大不治「或」難治,難治即可(B) 只留「重大不治」,把「或難治」刪掉
性交(第5項)限於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的性侵入行為,動詞是進入或接合;沒有侵入就落在猥褻的範疇(A) 用「撫觸」冒充進入

秒殺法

定義題的誘答手法幾乎只有一種:偷改門檻字眼。先在腦中默寫門檻,再看選項,誰動了字眼,誰就是要抓的那個。

一試怎麼帶著它走

    它很少單獨出現。歷屆和它綁在同一題出場的是性交之定義、重傷罪、刑法公務員概念:考的其實是刑法第10條這一整組定義。

    複習就照 b9 那張表,四個定義一起背門檻動詞,不要只背公文書那一句。

    答題順序固定:先默寫門檻,再讀選項,最後才動語感。

    往下的接口是偽造文書罪的分流:公文書走刑法第211條,私文書走刑法第210條。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所以這裡不放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寫作評分:沒出現過的東西硬補,只會讓你把力氣花錯地方。申論裡真的碰到公文書認定,走『偽造公文書』那一站。

    歷屆範圍內,這個考點只在一試選擇題出現過,沒有申論紀錄。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10條第3項 製作人要是刑法上的公務員,製作要發生在職務上,兩個都要。

    刑法第10條第2項本文 公務員是列舉出來的,不是憑印象認的。

    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 身分公務員與授權公務員,共同門檻是「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 委託公務員,且限於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

    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 門檻是「不治或難治」,難治即可。第4項還有其他款次,這裡只引與這題門檻有關的第六款。

    刑法第10條第5項本文 先有「非基於正當目的」的限定,才看下面兩款的動詞。

    刑法第10條第5項第1款 動詞是進入或接合。

    刑法第10條第5項第2款 同樣以進入或接合為門檻。

    來源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刑法),考選部公布答案:C。

    題目取樣範圍:民國 95 年至 113 年。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見解的方向是依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往回推的,用到的地方在 b8 已標明。

    兩節出自同一條定義條文,畫線的手法卻不一樣:前一節靠身分與職務把邊界圈起來,後一節改用一張列舉表把邊界釘死。看過這兩種,你才會明白定義題考的不是背誦,而是先認出這一條用的是哪一種釘法,認錯了,記得再熟也對不上題目。

    上一個考點

    刑法公務員概念

    下一個考點

    性交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