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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同正犯/片面幫助
「片面」這扇門,立法者只開在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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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這一站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記住一句就夠:被幫的人不知情,依實務與通說,這個人降到幫助犯,不是共同正犯。
它在解決什麼
有人在暗處替別人的犯罪鋪路,被幫的人根本不知道他存在。非要雙方講好才算數,他就漏網;只憑他單方面想參一腳就算共同正犯,責任又被一廂情願撐大。立法者的取捨是只在幫助犯開門:刑法§30第1項後段明文承認幫助不以被幫助者知情為必要,刑法§28 沒有這一句。所以問題不是他有沒有幫上忙,而是他該被哪一條抓。
兩說在分配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分配的是錯誤成本:讓暗中加功的人少擔一點,還是讓正犯被別人的單方意思拉高刑度。
四個問題走完
被幫的人知道有人在幫他嗎?
我的助力對正犯既遂有沒有實際促進?
正犯最後實際成立的是哪個罪?
正犯有沒有做超出我認識的事?
刑法§30第1項後段寫著『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刑法§28 沒有這一句。
片面只有一扇門,門開在幫助犯。
拿筆寫: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
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配分 25 分)
甲乙聽聞丙擬竊 A 宅古董,商議後由乙暗中破壞後門鑰匙;丙不知情,當晚適自後門入室行竊得手,逃出遭返家之 A 攔阻,持刀刺傷 A 逃逸。問三人刑責。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的第一句是不是先處理『丙不知情 → 缺相互的犯意聯絡 → 依實務與通說不成立共同正犯』,而不是一開頭就跳去寫幫助犯?
- 我有沒有搬出刑法§30第1項後段當明文依據,並用題目事實說明促進關係(丙正是從乙破壞的後門順利入室得手)?
- 我有沒有把丙為脫免逮捕持刀刺傷 A 那一段切出去,說明它超出乙的幫助故意、不歸乙負責?
先只寫乙這一段,三行就好:乙成立什麼罪?第一句理由怎麼起?丙後來刺傷 A 要不要算乙的?
乙:
3
你剛拿下什麼 看到『暗中、不知情』,你會先問雙方有沒有互相知道;沒有,就依實務與通說把人從共同正犯降到幫助犯(刑法§30),再切掉正犯超出的那一段。
接著讀 → 幫助犯 降下來之後,幫助行為的因果促進怎麼證、共犯之從屬性 為什麼幫助犯跟著正犯實際成立之罪走、準強盜罪 本題丙那條線的下半場、加重竊盜 毀越、侵入這些加重情狀該算誰的
三種形態,只比一件事:成不成立
這張表在比:成不成立
| 形態 | 條文依據 | 要不要對方知情 | 實務與通說的結論 |
|---|---|---|---|
| 一般共同正犯 | 刑法§28 | 要,雙方相互 | 成立 |
| 片面共同正犯 | 刑法§28 | 只有一方知情 | 不成立,至多論片面幫助 |
| 片面幫助 | 刑法§30第1項後段 | 不必,明文寫『雖他人不知』 | 成立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不知情也算共同正犯
題幹一路強調『暗中、不知情』,選項卻把兩人寫成共同正犯。
解毒劑 刑法§28 要的是雙方相互的犯意聯絡;依實務與通說單方主觀不算,至多論片面幫助。
把『得減』讀成『必減』
把刑法§30第2項的『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偷換成『應減輕』。
解毒劑 條文寫的是『得』,減不減是法官裁量。
正犯後來的加碼算到幫助者頭上
正犯得手後為脫免逮捕施強暴,把準強盜這一段一起掛給暗中幫忙的人。
解毒劑 超出幫助故意的部分不歸幫助者。
加重情狀算錯人
門鎖是暗中幫忙的人破壞的,卻把『毀越安全設備』這一款算到正犯身上。
解毒劑 正犯對毀越沒有認識,那一款不算他的;幫助犯則從屬於正犯實際成立之罪。
秒殺法
題幹說『他不知情』、選項卻寫成共同正犯:依實務與通說先刪這個選項。
力氣放哪裡
選擇題這一端:你只要認得那個誘答句(不知情仍成立共同正犯),看到就排除,不必再多花時間。
申論這一端才是它的主場:站否定說(實務・通說),論證主軸是反面論證,立法者明知有『片面』這回事,卻只寫進幫助犯,可見共同正犯的犯意聯絡須雙方相互;肯定說一句帶過並表態即可。
它的事實皮固定長在財產犯罪(竊盜、加重竊盜、準強盜);歷屆出現時,旁邊都站著幫助犯、準強盜罪、加重竊盜、共犯之從屬性。
『問三人刑責』怎麼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先寫正犯線;既遂罪名先落地(哪一款加重情狀他有認識),再處理後續行為會不會升格(為脫免逮捕當場施強暴 → 以強盜論),競合各一句收尾。
- 再寫暗中加功者;定性(片面共同正犯否定 → 片面幫助)→ 因果促進 → 從屬於正犯實際成立之罪 → 正犯超出部分切割。
- 最後寫只商議未動手的人;可否論幫助之共同(共謀幫助的可罰性),學說有空間,點到並表態即可。
問三人刑責(一個正犯+一個暗中加功者+一個只參與商議的人)
它坐在題目的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坐在正犯線寫完之後的中段,是整題的主菜。
整題定性由它決定:這一段寫錯,後面的因果、從屬、超出切割全部連坐。
先給結論(不成立共同正犯、論片面幫助),再給反面論證,最後才鋪事實。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片面共同正犯否定+刑法§30第1項後段的反面論證(本題勝負手)
- 片面幫助的因果促進,並用題目事實佐證 2
- 正犯超出部分的切割 3
- 正犯那條線的竊盜 → 準強盜鏈 4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幾條都能勾,才算過
- 我能默寫刑法§30第1項後段,並說出它是片面幫助的明文依據。
- 我會做反面論證:立法者只在幫助犯承認片面,所以片面共同正犯依實務與通說否定。
- 我記得幫助犯是『得減』不是必減(刑法§30第2項)。
- 我會用題目事實佐證幫助行為與正犯既遂之間的實際促進關係。
- 正犯對加重情狀(毀越)沒有認識時,我知道幫助犯從屬於正犯實際成立之罪。
- 準強盜那一段,我會補上『強暴脅迫須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這道檢驗(釋字第630號要旨,非逐字引用)。
重寫舊題前先看這個
刑法§320第1項、§321第1項、§277第1項
這題出在民國 93 年。你今天重寫,刑度與罰金數額要照現行條文寫,別照抄舊書上的舊數額。
刑法§28、§30
片面幫助的明文依據(§30第1項後段)與『得』減(第2項)都以現行文字為準。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28 『共同實行』被實務與通說讀成雙方相互的犯意聯絡—片面欠的正是這個『相互』。
刑法§30 第1項後段就是片面幫助的明文依據;第2項寫『得』減,是法官裁量減,不是必減。
刑法§320第1項 這一站的事實皮起點。
刑法§321第1項第1款、第2款 加重情狀要各自問行為人有沒有認識,不能整包算給同一個人。
刑法§329 正犯線的升格條文;『以強盜論』還要過強暴脅迫的程度檢驗。
刑法§277第1項 正犯持刀刺傷被害人那一段的競合對象。
出處
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主考點,配分 25 分,出題面向為學說對立);歷屆出處,可查證
釋字第630號;僅取要旨、未逐字引用;字號經索引核實
刑法各條文逐字內容與最後修正公布日期;取自法規資料庫現行版
歷屆試題收錄至民國 113 年為止。
刑法§28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4年2月2日
白話 『共同實行』被實務與通說讀成雙方相互的犯意聯絡—片面欠的正是這個『相互』。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30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4年2月2日
白話 第1項後段就是片面幫助的明文依據;第2項寫『得』減,是法官裁量減,不是必減。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320第1項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5月29日
白話 這一站的事實皮起點。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321第1項第1款、第2款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5月29日
白話 加重情狀要各自問行為人有沒有認識,不能整包算給同一個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329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白話 正犯線的升格條文;『以強盜論』還要過強暴脅迫的程度檢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77第1項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108年5月29日
白話 正犯持刀刺傷被害人那一段的競合對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