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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同正犯/片面幫助

「片面」這扇門,立法者只開在幫助犯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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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一方全然不知
暗中 不知情 未曾謀議 背著他動手
往刑法§30 幫助犯這條線走
雙方互相知道
商議 共謀 事先聯絡 約定分工
回刑法§28 共同正犯的一般判斷

這一站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記住一句就夠:被幫的人不知情,依實務與通說,這個人降到幫助犯,不是共同正犯。

它在解決什麼

有人在暗處替別人的犯罪鋪路,被幫的人根本不知道他存在。非要雙方講好才算數,他就漏網;只憑他單方面想參一腳就算共同正犯,責任又被一廂情願撐大。立法者的取捨是只在幫助犯開門:刑法§30第1項後段明文承認幫助不以被幫助者知情為必要,刑法§28 沒有這一句。所以問題不是他有沒有幫上忙,而是他該被哪一條抓。

兩說在分配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否定說(實務・通說)
刑法§28 的『共同實行』以雙方相互的犯意聯絡為前提,單方主觀不算,至多論片面幫助。 不讓一個人的單方想法,把別人拖進『我們』。
肯定說(少數)
重點在客觀的犯罪支配與分擔,單方加功實行也能成立。 暗處的人實際左右了結果,只當幫助犯會低估他。

分配的是錯誤成本:讓暗中加功的人少擔一點,還是讓正犯被別人的單方意思拉高刑度。

四個問題走完

被幫的人知道有人在幫他嗎?

不知道 → 依實務與通說,相互的犯意聯絡不存在,共同正犯出局,至多論片面幫助。

我的助力對正犯既遂有沒有實際促進?

有 → 刑法§30 的幫助犯成立。

正犯最後實際成立的是哪個罪?

幫助犯從屬於正犯實際成立之罪,不是跟著我心裡想的罪走。

正犯有沒有做超出我認識的事?

有(例如得手後轉成準強盜)→ 那一段不歸我。

刑法§30第1項後段寫著『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刑法§28 沒有這一句。

片面只有一扇門,門開在幫助犯。

拿筆寫: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

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配分 25 分)

甲乙聽聞丙擬竊 A 宅古董,商議後由乙暗中破壞後門鑰匙;丙不知情,當晚適自後門入室行竊得手,逃出遭返家之 A 攔阻,持刀刺傷 A 逃逸。問三人刑責。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的第一句是不是先處理『丙不知情 → 缺相互的犯意聯絡 → 依實務與通說不成立共同正犯』,而不是一開頭就跳去寫幫助犯?
  • 我有沒有搬出刑法§30第1項後段當明文依據,並用題目事實說明促進關係(丙正是從乙破壞的後門順利入室得手)?
  • 我有沒有把丙為脫免逮捕持刀刺傷 A 那一段切出去,說明它超出乙的幫助故意、不歸乙負責?

先只寫乙這一段,三行就好:乙成立什麼罪?第一句理由怎麼起?丙後來刺傷 A 要不要算乙的?

乙:

3

你剛拿下什麼 看到『暗中、不知情』,你會先問雙方有沒有互相知道;沒有,就依實務與通說把人從共同正犯降到幫助犯(刑法§30),再切掉正犯超出的那一段。

接著讀 → 幫助犯 降下來之後,幫助行為的因果促進怎麼證、共犯之從屬性 為什麼幫助犯跟著正犯實際成立之罪走、準強盜罪 本題丙那條線的下半場、加重竊盜 毀越、侵入這些加重情狀該算誰的

三種形態,只比一件事:成不成立

這張表在比:成不成立

形態條文依據要不要對方知情實務與通說的結論
一般共同正犯刑法§28要,雙方相互成立
片面共同正犯刑法§28只有一方知情不成立,至多論片面幫助
片面幫助刑法§30第1項後段不必,明文寫『雖他人不知』成立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不知情也算共同正犯

題幹一路強調『暗中、不知情』,選項卻把兩人寫成共同正犯。

解毒劑 刑法§28 要的是雙方相互的犯意聯絡;依實務與通說單方主觀不算,至多論片面幫助。

把『得減』讀成『必減』

把刑法§30第2項的『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偷換成『應減輕』。

解毒劑 條文寫的是『得』,減不減是法官裁量。

正犯後來的加碼算到幫助者頭上

正犯得手後為脫免逮捕施強暴,把準強盜這一段一起掛給暗中幫忙的人。

解毒劑 超出幫助故意的部分不歸幫助者。

加重情狀算錯人

門鎖是暗中幫忙的人破壞的,卻把『毀越安全設備』這一款算到正犯身上。

解毒劑 正犯對毀越沒有認識,那一款不算他的;幫助犯則從屬於正犯實際成立之罪。

秒殺法

題幹說『他不知情』、選項卻寫成共同正犯:依實務與通說先刪這個選項。

力氣放哪裡

    選擇題這一端:你只要認得那個誘答句(不知情仍成立共同正犯),看到就排除,不必再多花時間。

    申論這一端才是它的主場:站否定說(實務・通說),論證主軸是反面論證,立法者明知有『片面』這回事,卻只寫進幫助犯,可見共同正犯的犯意聯絡須雙方相互;肯定說一句帶過並表態即可。

    它的事實皮固定長在財產犯罪(竊盜、加重竊盜、準強盜);歷屆出現時,旁邊都站著幫助犯、準強盜罪、加重竊盜、共犯之從屬性。

    『問三人刑責』怎麼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先寫正犯線;既遂罪名先落地(哪一款加重情狀他有認識),再處理後續行為會不會升格(為脫免逮捕當場施強暴 → 以強盜論),競合各一句收尾。
    2. 再寫暗中加功者;定性(片面共同正犯否定 → 片面幫助)→ 因果促進 → 從屬於正犯實際成立之罪 → 正犯超出部分切割。
    3. 最後寫只商議未動手的人;可否論幫助之共同(共謀幫助的可罰性),學說有空間,點到並表態即可。

    問三人刑責(一個正犯+一個暗中加功者+一個只參與商議的人)

    它坐在題目的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坐在正犯線寫完之後的中段,是整題的主菜。

    整題定性由它決定:這一段寫錯,後面的因果、從屬、超出切割全部連坐。

    先給結論(不成立共同正犯、論片面幫助),再給反面論證,最後才鋪事實。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片面共同正犯否定+刑法§30第1項後段的反面論證(本題勝負手)
    2. 片面幫助的因果促進,並用題目事實佐證 2
    3. 正犯超出部分的切割 3
    4. 正犯那條線的竊盜 → 準強盜鏈 4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開頭直接寫『甲乙丙成立共同正犯』,整題定性全錯,後面寫再多也回不來。
    只寫結論不做反面論證,看不出你知道立法者為何只在幫助犯開門。
    高分卷長這樣 先反面論證再往下推,讓閱卷者看見你的取徑。;把正犯超出的那一段切乾淨,明講它不在幫助故意範圍內。;加重情狀分清楚誰有認識,不把別人做的毀越掛到正犯身上。;準強盜那一段補上程度檢驗。

    這幾條都能勾,才算過

    • 我能默寫刑法§30第1項後段,並說出它是片面幫助的明文依據。
    • 我會做反面論證:立法者只在幫助犯承認片面,所以片面共同正犯依實務與通說否定。
    • 我記得幫助犯是『得減』不是必減(刑法§30第2項)。
    • 我會用題目事實佐證幫助行為與正犯既遂之間的實際促進關係。
    • 正犯對加重情狀(毀越)沒有認識時,我知道幫助犯從屬於正犯實際成立之罪。
    • 準強盜那一段,我會補上『強暴脅迫須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這道檢驗(釋字第630號要旨,非逐字引用)。

    重寫舊題前先看這個

    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

    刑法§320第1項、§321第1項、§277第1項

    這題出在民國 93 年。你今天重寫,刑度與罰金數額要照現行條文寫,別照抄舊書上的舊數額。

    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

    刑法§28、§30

    片面幫助的明文依據(§30第1項後段)與『得』減(第2項)都以現行文字為準。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28 『共同實行』被實務與通說讀成雙方相互的犯意聯絡—片面欠的正是這個『相互』。

    刑法§30 第1項後段就是片面幫助的明文依據;第2項寫『得』減,是法官裁量減,不是必減。

    刑法§320第1項 這一站的事實皮起點。

    刑法§321第1項第1款、第2款 加重情狀要各自問行為人有沒有認識,不能整包算給同一個人。

    刑法§329 正犯線的升格條文;『以強盜論』還要過強暴脅迫的程度檢驗。

    刑法§277第1項 正犯持刀刺傷被害人那一段的競合對象。

    出處

    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主考點,配分 25 分,出題面向為學說對立);歷屆出處,可查證

    釋字第630號;僅取要旨、未逐字引用;字號經索引核實

    刑法各條文逐字內容與最後修正公布日期;取自法規資料庫現行版

    歷屆試題收錄至民國 113 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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