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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錯誤
錯在大腦還是彈道?標籤貼錯,後面整段罪數跟著錯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先貼哪張標籤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故意指向的是「那一個人」,還是「人」這個種類?
刑法沒給構成要件錯誤專屬條文,全靠故意概念解釋。不追問,手滑打中的路人會被算成你本來想殺的人;全放掉,開槍的人只剩過失。
判斷路徑
他認錯對象了嗎?
目標本人中彈了嗎?
誤中的是人還是物?
只是死法走樣嗎?
認錯人、打歪手、死錯法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兩說在分配手滑的後果算誰的;就打擊錯誤,具體符合說與實務同結論。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
甲欲殺 A,連射數槍未中 A,卻誤中 A 旁 B 所有之貴重古董致毀損。依「具體符合說」,應處甲何罪?
三句:定性(含為什麼不是客體錯誤)、對 A、對古董。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定性句附了排除理由:甲自始認知對象為 A,錯在執行而非認知。
- 對 A 寫殺人未遂(刑法§271 II、§25),不是既遂。
- 對古董:人物不等價、過失毀損無處罰明文而不成罪—全題只剩殺人未遂一罪(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公布答案)。
你剛拿下什麼 依實務與通說,標籤貼對罪名就自動長出來:對目標故意未遂+對誤中者過失(以有處罰明文者為限),一行為二罪名依刑法§55 想像競合從一重;界線與誘答見 b9、b10。
接著讀 → 客體錯誤 雙胞胎的另一半:等價時故意照算,兩說同結論。
三胞胎:從事實長相到罪名輸出
這張表在比:三張標籤各自輸出什麼罪名(不比刑度、不比罪數)
| 標籤 | 事實長相 | 罪名輸出 |
|---|---|---|
| 客體錯誤(等價) | 瞄準時就認錯人:把眼前的丙當成仇人乙而射殺 | 認錯人不阻卻故意,對實際被害人直接成立故意犯(死=既遂、未死=未遂),不分裂成未遂+過失 |
| 打擊錯誤 | 對象認知正確,攻擊物理偏離:誤中身旁的人或物 | 對瞄準的目標成立故意犯未遂;對誤中者成立過失犯(以有處罰過失明文者為限);一行為數罪名依刑法§55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 因果歷程錯誤 | 人有中、也死了,只是死法與預想不同(想像心臟中彈立死,實則失血過多死亡) | 偏離不重大者,故意既遂照算,不是過失致死 |
這一題到底有沒有打擊錯誤
| 是打擊錯誤 | 不是打擊錯誤(改貼別的標籤) | |
|---|---|---|
| 錯在哪一段 | 目標認知無誤、子彈偏飛:敲門見 A 應門即開槍卻誤中身旁的 B(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正解為就 B 之死亡僅負過失之責) | 錯在認知:舉槍射擊眼前之人、以為是仇人乙而實為路人丙(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選項 A),等價客體錯誤 |
| 目標本人有沒有中 | 目標未中或另有他人中彈,才有偏離可言 | 看錯地址掃射丙家,真正的目標乙恰好在場中彈身亡(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故意與結果重合,屬故意殺人既遂的問題 |
| 有沒有武器不重要 | 推胞姊 A、A 撞及勸架之父 B 致 B 摔倒死亡(102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正解過失致死):攻擊指向 A、力道波及 B | — |
| 結果只是走樣 | — | 乙心臟先天偏右未立即死亡,而死於失血過多(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選項 D),因果歷程錯誤,偏離不重大仍論故意既遂 |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三胞胎互貼
把打擊錯誤標成客體錯誤(或反過來),或把兩者都標成因果歷程錯誤。例:瞄準 A 誤中 B 的選項寫「此為客體錯誤」(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選項 A、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選項 A);殺手認錯人的選項寫「屬打擊錯誤」(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選項 C)。
解毒劑 回第一問:錯在大腦還是錯在彈道。
學說結論對調
把打擊錯誤寫成「阻卻或減免故意/罪責」,或把兩說結論互換。例:「可因打擊錯誤而阻卻故意」(102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選項 C);「依通說見解得阻卻或減免罪責」(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選項 C)。
解毒劑 打擊錯誤不是抗辯事由:故意不是被阻卻,是從來沒指向誤中者;層級在構成要件故意,不在罪責。
未遂型要件混淆
把偶然的工具瑕疵包裝成不能未遂。例:槍枝瑕疵爆膛而選「不能未遂不罰」(102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選項 A)。
解毒劑 刑法§26 要的是行為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學理上指重大無知;偶然瑕疵仍屬障礙未遂。
隱藏版事實皮
不給槍,改推人、掃射錯屋、事後才發現撞死的是仇人,考你認不認得骨架(102 年律師一試第 31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選項 B)。
解毒劑 先問誤中者是不是你瞄準的人;目標真被打中=沒有打擊錯誤問題。
真題解剖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4 題
甲欲殺 A,但因誤認 B 為 A 而下手殺害,殺害時又因槍法欠準而致 B 旁之 C 中彈,C 在送醫途中因血流過多不幸身亡。若依我國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兩種錯誤疊在同一發子彈:第一層誤認 B 為 A=等價客體錯誤,故意不阻卻,甲對 B 有殺人故意,B 未死=殺人未遂(刑法§271 II)。
- 第二層槍法欠準打到 C=打擊錯誤,對 C 無故意,C 死亡=過失致死(刑法§276)。一行為二罪名,依刑法§55 想像競合。
- (A) 方向全錯:C 已死亡,且甲對 C 無故意。(C) 開槍與 C 中彈死亡間因果與歸責俱在,送醫失血非異常介入。(D) 三個破綻:A 根本沒被攻擊到、對 B 的客體錯誤沒收掉、C 明明死了卻寫過失傷害。
秒殺 兩層錯誤分開貼標籤—認錯人故意照算、打歪手降為過失,再用想像競合縫合。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甲欲殺 A,倉促中連射數槍未中 A,卻誤中 A 旁屬於 B 所有之貴重古董,致古董毀損無法修復,此種錯誤若依「具體符合說」解決錯誤問題時,應處甲: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對 A:故意具體指向 A,已著手而未中=殺人未遂(刑法§271 II、§25)。
- 對古董:人與物不等價,殺人故意無從轉成毀損故意;剩下的只可能是過失毀損,但毀損罪未設過失犯,而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12 II)→不成罪。
- 所以整題只剩一個罪名。(A)(B)(D) 全是誘你忘記「過失毀損不罰」這道閘門。
秒殺 打偏打到「物」,先想刑法§12 II—毀損沒有過失犯,該部分直接歸零。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關於故意與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正確:故意必須存在於行為時。撞死人的當下甲只有過失,事後發現是仇人而竊喜不能回頭補成故意,僅成立過失致死(刑法§276)。
- (A) 錯:認為眼前之人是乙=認錯人=客體錯誤(等價,不阻卻故意),不是打擊錯誤,罪名也不是過失致死。
- (C) 錯:打擊錯誤處理的是構成要件故意的指向(對乙未遂、對丙過失),不是阻卻或減免罪責,層級錯置。
- (D) 錯:人有中、也死了,只是死法走樣=因果歷程錯誤;槍擊致失血死亡在一般生活經驗內,偏離不重大→故意殺人既遂。
秒殺 四個選項=四張標籤(客體錯誤/行為時故意/打擊錯誤/因果歷程錯誤),逐格貼標,貼完答案自現。
選擇題怎麼站
- 題目沒指定學說、只說「依實務見解」時,輸出:對目標故意未遂+對誤中者過失(有處罰明文者)+刑法§55 想像競合。
- 題目明示「依具體符合說」時,打擊錯誤的結論與實務相同,不必改答案;只有題目點名法定符合說,才輸出「對誤中者故意既遂」。
- 選項出現「阻卻/減免故意或罪責」搭配打擊錯誤,先扣起來:那是層級錯置的常見寫法。
- 誤中的是「物」,回頭查過失有無處罰明文;誤中的是「人」,才直接走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
- 申論怎麼站隊、寫多長,見 b14、b13。
申論裡它坐哪、寫多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裡它是罪責計算的轉轍器,不是主戰場:定性對了,後面的罪名組合(故意未遂+過失既遂→想像競合)整條軌道自動鋪好;定性錯了,整段罪數全錯。
超時警訊:發現自己在打擊錯誤段寫超過一頁,就是在錯的地方挖礦。
三種設問,三個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單純打擊錯誤定性題(丙開槍射甲,子彈貫穿甲擊中丁,甲未死丁死,丙之刑責?)
- 定性句:行為人正確認知攻擊對象為甲,因槍法/閃避/物理因素致結果發生於非預期之丁,此為打擊錯誤,並附一句「非客體錯誤」的排除理由(行為人未誤認對象)。
- 具體符合說:故意具體指向甲→對甲成立故意未遂;對丁無故意,論過失(以有處罰明文者為限)。
- 法定符合說:甲丁同為「人」,法定構成要件層次已符合→對丁成立故意既遂。
- 管見站隊+理由:採具體符合說,故意之認識對象應具體特定,法定符合說過度擴張故意範圍。
- 依所採說輸出罪名:對甲殺人未遂(刑法§271 II)+對丁過失致死(刑法§276)。
- 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刑法§55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收尾。
雙重錯誤疊加題(通緝犯丁誤認丙等人為警察、擲鐵條又砸中後方的 A 致死)
- 上層錯誤先處理: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阻卻故意、僅論過失。
- 就「擲向丙卻中 A」再跑一次 A 型模板的兩說。
- 合流句:無論由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或打擊錯誤(具體符合說)任一路徑,對 A 均僅成立過失致死(刑法§276),雙保險寫法讓兩個錯誤論證互相支撐。
- 別忘了對原目標丙的未遂部分是否有處罰明文、是否另成立他罪。
共犯與打擊錯誤(乙僱丙殺甲,丙失手打死丁,乙對丁之死亡負何責?)
- 正犯定性:先把 A 型模板跑完。
- 教唆犯從屬性:依具體符合說,丙對丁僅過失,而教唆以故意犯為前提(過失犯無教唆可言)。
- 乙就丁之死亡不成立教唆犯,就甲部分成立教唆殺人未遂。
採分點清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定性句+「非客體錯誤」的排除理由(行為人未誤認對象,錯在執行非認知)
- 具體符合說:對目標故意未遂+對誤中者過失
- 法定符合說:等價客體→故意既遂,並把兩說的分岔點講清楚
- 管見站隊+一句理由
- 罪名輸出附條項:殺人未遂(刑法§271 II)/過失致死(刑法§276)
- 想像競合收尾(刑法§55 從一重處斷)
- 雙重錯誤題:上層錯誤(如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打擊錯誤分層處理再合流
- 共犯延伸:教唆犯對正犯打擊錯誤結果之責任,依所採說推導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地圖(換皮不換骨)
辨異軸(錯誤論家族內互混,選擇題最愛)
- 客體錯誤:認錯人 vs 打歪手;等價客體錯誤故意照算
- 因果歷程錯誤:人有中、死法走樣;偏離不重大→故意既遂
- 障礙未遂/不能未遂:偶然瑕疵不等於重大無知
輸出軸(定性後的罪名計算)
- 誤中「人」→過失致死/過失傷害(刑法§276、§284)
- 誤中「物」→過失毀損無處罰明文(刑法§354 併同§12 II)=不罰
- 最後以想像競合(刑法§55)縫合收尾
疊加軸(綜合題的加法)
-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認警察→誤想防衛→再打歪
- +共犯:教唆犯對正犯打擊錯誤結果之責任
- +客體錯誤:認錯人之後又打歪,同一發子彈雙重錯誤
出題人視角:這個考點的創新全在「疊」,單獨的打擊錯誤 30 秒解完,所以命題者把它跟客體錯誤、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共犯疊起來賣。看到疊加題不要慌:每層各自跑一次判斷路徑,最後用想像競合或合流句縫起來。
同骨架 × 三種事實皮
骨架 認知正確+執行偏離→對目標故意未遂+對誤中者過失→刑法§55 從一重處斷
槍擊皮(經典原型)
丙躲街角開槍射甲,子彈貫穿甲頸擊中路過騎車的丁,甲活丁死。
對甲殺人未遂(刑法§271 II)+對丁過失致死(刑法§276),想像競合從一重。
家庭互毆皮(無槍隱藏版)
甲與胞姊 A 互毆,用力推 A、A 撞及勸架之父 B,B 摔倒頭部著地死亡。
攻擊指向 A、力道波及 B=打擊錯誤結構;對 B 論過失致死(刑法§276),而非傷害致死(刑法§277 II)的加重結果。
擲物皮(誤想防衛疊加版)
通緝犯丁誤認丙等人為前來逮捕之警察,朝丙擲鐵條卻砸中後方之 A,A 死亡。
上層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下層打擊錯誤,兩個錯誤要分層處理再合流,處理路徑見 b14。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本案屬打擊錯誤,依具體符合說……」這句人人會背;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在排除理由的事實血肉,「丙自始正確認知射擊對象為甲,僅因子彈貫穿後之物理偏轉致擊中丁,其錯誤發生於執行而非認知」這種長在本案事實上的句子才值錢。每題至少一句「本案」開頭,把題目給的具體情狀(街角、貫穿、勸架、鐵條)塞進定性句。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三問判斷路徑,並說出「認錯人、打歪手、死錯法」各自的處理方式。
- 默寫 b15 的採分點清單,至少寫出其中七成。
- 口頭跑一次 A 型模板六步,兩說結論不許講反。
- b18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50 字內擬答,b6 的三條對照檢核全過。
- b10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特別是「目標真被打中=沒有打擊錯誤」要能秒答。
本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未過怎麼辦:標籤貼錯→回 b3、b11;兩說結論記反→回 b5;誤中物忘了過失處罰明文→回 b6;雙重錯誤不會疊→回 b14、b18。
修法警示
刑法第 276 條、第 284 條修正,刪除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的加重規定。
影響:「業務過失致死罪」這個罪名已走入歷史,過失致死一律回到刑法第 276 條。
舊題要重解:做 108 年以前的舊題,若見「業務過失致死」的選項或擬答,改以現行條文重解。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錯誤論的總開關:行為人明知並有意的對象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時,故意還算不算數。打擊錯誤的兩說之爭,本質是「構成犯罪之事實」要具體到什麼程度。
刑法第 12 條(故意、過失) 第二項是打擊錯誤題的隱藏判準:故意被切掉之後剩過失,但過失要有處罰明文才成罪。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對瞄準目標那一半的條文出口。
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之處罰) 誘答常客:槍枝偶然瑕疵不是重大無知,仍屬障礙未遂,不是這一條。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第二項就是「對目標故意未遂」的落點。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 誤中的人死亡時的落點。
刑法第 277 條(傷害) 第二項的加重結果犯是誘答:對誤中者本無傷害故意時,不生加重結果問題。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 誤中的人受傷未死時的落點。
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 本條未設過失犯—這就是「打偏打到物」歸零的原因。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把故意未遂與過失既遂縫成一罪的收尾條文;但書是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0 年律師一試第 24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20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2、6、31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7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5 題。
申論考過的紀錄:9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25 分);9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25 分);11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綜合題(100 分)。
條文逐字=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題目原文與考選部公布答案=歷屆考題語料,範圍 91 至 111 年。
實務見解=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未與裁判原文逐字比對;學說歸納、答題模板與評分判斷為 我們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2306 號裁定:字號存在可查,要旨為 我們重建、未經原文逐字驗證。它掛在本考點是因為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的另一個選項(持有槍彈的行為數切割),與打擊錯誤本體無直接關係,辨明即可,禁在打擊錯誤的論證中具引。
刑法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白話 第 2 項是這個考點的天花板:主觀已預見且不違背本意,就跨進故意,改論殺人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2 條(故意、過失)
白話 第二項是打擊錯誤題的隱藏判準:故意被切掉之後剩過失,但過失要有處罰明文才成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白話 結果不歸責的下游出口;但不是每個罪都罰未遂。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之處罰)
白話 障礙未遂與不能未遂的分水嶺在危險性、在「重大無知」,不在結果剛好沒發生。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
刑法第 277 條(傷害)
白話 第 2 項傷害致死是加重結果犯,要先過刑法第 17 條的預見可能性。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
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
白話 本條未設過失犯—這就是「打偏打到物」歸零的原因。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白話 一行為打傷數人、其中一人死亡(例如一次失火燒死 A、焚傷 B),數罪名從一重處斷—這是這個考點與想像競合的十字路口。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