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4/8 站
與未成年人合意性交
他同意了,為什麼還是有罪,年齡讓同意失效的四層線
快速跳轉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老師拿加分引誘 13 歲學生,學生同意了,仍有罪。哪些字往哪邊
不能抗拒是誰弄出來的:他弄=強制,本來就有=乘機。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他點頭了,法律為什麼不聽?
取得未成年人一句『好』太便宜:給錢、加分、哄兩句就有。同意若一概有效,保護就只剩『證明他被強迫』這一條路。刑法§227 於是把線往前畫:未滿 16 歲的點頭,法律不認。
同意只是失去出罪效果:案件換到刑度較輕的合意軌,不是送出刑法之外。
判斷路徑
他用了什麼手段?
他利用了什麼狀態?
他們是什麼關係?
兩個人各幾歲?
先問手段,再問狀態,再問關係,最後問年齡
年齡放最後,四軌才不會混。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兩個回補出口都在行為人年齡上:十八歲以下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未滿十八歲則告訴乃論,差一個字,結果不同(b9)。
先寫再看
先自己寫
小學教師甲利用身分告訴 13 歲學生乙:想考試加分就與其性交;乙受引誘而同意。依實務見解,競合討論後甲論以何罪?
按 b3 的順序,一句一軌寫排除理由
寫完了,對照看看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
- 我先問手段,沒看到 13 歲就跳年齡。
- 我處理了師生關係,說明為何不論§228。
- 答案是§227 第 1 項,不是加重強制性交。
你剛拿下什麼 你能判斷『他同意了』在什麼年齡以下不算數、什麼前提下才算數,也知道跳到年齡前要先問手段、狀態、關係。
接著讀 → 得被害人承諾 年齡讓承諾失效的特別規定就是這一條;滿 16 歲後承諾怎麼復活在那一站。
被害人落在哪一層,合意性交就論哪一條
這張表在比:被害人年齡 → 同意的效果 → 罪名與法定刑(罪數與行為人端不在這張表,在 b9)
| 被害人年齡 | 『同意』的效果 | 合意性交論什麼罪 | 法定刑 |
|---|---|---|---|
| 未滿 7 歲 | 實務認為無從表達有效意願,『同意』不存在 | 刑法§222 第 1 項第 2 款加重強制性交(最高法院 99 年度第 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
| 7 歲以上未滿 14 歲 | 同意無效,但足以把案件排除在強制軌之外 | 刑法§227 第 1 項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 | 同意無效,但足以把案件排除在強制軌之外 | 刑法§227 第 3 項 |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滿 16 歲 | 承諾有效 | 原則上不成罪,以無強制、乘機、權勢為前提 | — |
同一個 18 歲,兩條條文一進一出
這張表在比:行為人年齡如何影響刑度與能不能追訴(被害人年齡不在這張表,在 b8)
| 條文 | 門檻怎麼寫 | 剛滿 18 歲的人算不算 | 效果 |
|---|---|---|---|
| 刑法§227-1(俗稱兩小無猜條款) |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 | 算:依刑法§10 第 1 項,『以下』連本數計算 | 減輕或免除其刑 |
| 刑法§229-1 |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227 之罪 | 不算 | 須告訴乃論;未經告訴即欠缺訴追條件,連刑訴§101-1 的預防性羈押都進不去 |
五型誘答與解毒劑
T1|『同意』萬能牌
用『他同意了』誘你答不成罪。例:得 15 歲之人同意而為猥褻,仍成立刑法§227 第 4 項(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選項 C);13 歲合意援交仍為刑法§227 第 1 項(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選項 B、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解毒劑 滿 16 歲的同意才有出罪效果。同一題裡真正不成罪的,是成年人之間的合意,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選項 D:成年男女合意綑綁性交,屬有效承諾。
T2|年齡層錯位
拿未滿 7 歲的『同意』套刑法§227。例:6 歲女童『同意』以手指侵入性器(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選項 A);取得 5 歲幼童同意(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選項 D);未滿 7 歲走哪一條(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選項 A)。
解毒劑 未滿 7 歲根本沒有合意軌可走,實務逕依刑法§222 第 1 項第 2 款處斷。7 歲是分層的第一道門,不是 14 歲。
T3|四軌互相冒充
拿強制、乘機、權勢、合意互換。例:對 15 歲智能不足者下安眠藥性侵=『以藥劑犯之』的加重強制性交,不是乘機(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3 題,答 D);自己把人灌到泥醉再性交=強制,不是乘機(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選項 C);教師加分引誘=競合後論刑法§227 第 1 項,不是利用權勢(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解毒劑 乘機的關鍵字是『利用既有狀態』;狀態是自己製造的就是強制。權勢遇上未滿 14 歲,讓位給刑度較重的刑法§227 第 1 項。
T4|中止未遂亂入
已既遂的事實配上『決定中斷』,誘你選中止犯。例:甲與 13 歲乙約定長期援交,性交 2 次後被發現而中斷(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選項 D)。
解毒劑 刑法§27 以『已著手而尚未既遂』為前提。既遂之後收手叫不再犯,不叫中止未遂。
T5|程序陷阱
拿預防性羈押的罪名清單來考告訴乃論。例:17 歲甲犯刑法§227 之罪、無人告訴,法院能不能依刑訴§101-1 羈押(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答 D)。
解毒劑 先過訴追條件再談羈押。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連預防性羈押的門都進不去,理由是那一款的但書,不是『不在清單內』。
兩道真題解剖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甲與 13 歲之乙約定以 3 年為期,每次支付 1,000 元與乙從事性交。但在發生 2 次性交後被乙父丙發現,甲決定中斷約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錯:乙 13 歲落在第二層,而且是合意,走刑法§227 第 1 項。要未滿 7 歲,實務才會直接送進刑法§222。
- (B) 應選:金錢對價不改變『合意』的定性—13 歲的同意無效,甲就 2 次既遂性交成立刑法§227 第 1 項。
- (C) 錯:與本案事實無涉的湊數選項。
- (D) 錯:甲已既遂 2 次,刑法§27 的中止以尚未既遂為前提;既遂後決定不再犯只是止損。
秒殺 題目寫『發生 2 次後中斷』=既遂已成,中止的選項直接槓掉。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甲為 17 歲高二男生……與同校高一未滿 16 歲女生乙、丙、丁、戊於 1 個月內先後各發生性行為 1 次……乙、丙、丁、戊及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均未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先拆三層:甲對未滿 16 歲女生合意性交=刑法§227 第 3 項(若有未滿 14 歲者則為第 1 項);甲 17 歲=未滿十八歲,依刑法§229-1 須告訴乃論;無人告訴=訴追條件欠缺。
- (A)(C) 錯:兩個選項都在『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上打轉,誘你以為次數夠多就能押—但訴追條件這關根本沒過。
- (B) 錯:刑法§227 之罪明列在刑訴§101-1 第 1 項第 2 款的羈押罪名清單內。不能押的理由是該款的但書,不是不在清單裡。
- (D) 應選:該款設有但書—屬須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告訴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得羈押之列。
秒殺 行為人未滿 18 歲+沒人告訴=程序上動不了他,羈押清單再長都沒用。
秒殺法
『未滿 14 歲』與『權勢、利誘』並存時,先落刑法§227 第 1 項,再回頭排除其他軌:刑度重的吃掉刑度輕的;看到『既遂之後才收手』,中止的選項直接槓掉;看到『行為人未滿 18 歲+無人告訴』,先卡訴追條件,不要跟著題目去算羈押要件。
選擇題怎麼站、申論怎麼站
- 一試考的多半是要件辨識與實務見解,涵攝型偏少,把 b8 的分層與 b3 的順序練到反射,比多背學說有用。
- 選項寫『因為被害人同意,所以不成立犯罪』,先看年齡:滿 16 歲才可能對,未滿 16 歲這句話就是誘餌。
- 看到未滿 7 歲,直接想最高法院 99 年度第 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的分層:走刑法§222 第 1 項第 2 款,不是§227。
- 分不清強制與乘機時只問一句:不能抗拒的狀態是誰弄出來的。
- 命題創新發生在『軸的組合』,不是新考點,合意軌×權勢軌×競合(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或合意軌×告訴乃論×預防性羈押(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看到組合題就一層一層拆。
- 二試站隊:這條線通常是配菜不是主菜。把『同意不阻卻構成要件』的法益說理寫紮實一次,其餘篇幅留給共同正犯、競合這些主戰場。寫多長見 b14。
申論裡它坐哪、寫多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在申論裡幾乎不當主角,而是罪責綜合題的一條副線:題目給一群人、一場酒局,一組走強制、一組走合意,合意這條線寫壞,整段跟著崩。
不要讓合意線寫得比強制線長,強制線通常才是主菜(有共同正犯之爭)。說理句寫一次就好,不要每個被害人重複一遍。
合意線五步模板
設問長成『甲、乙、丙之行為應如何處斷?』,其中一條線是未成年人合意性交。申論裡唯一一次出現,是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25 分),而且不是該題的主角。
- 被害人年齡定位:精確寫出落在哪一層,未滿 14 歲對應刑法§227 第 1 項,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對應第 3 項。
- 構成要件該當:性交事實加上年齡要件,一句話涵攝完。
- 『同意不阻卻』的說理(分數就在這一句):通說認為刑法§227 保護的是未成年人性自主之健全發展,法律擬制未滿 16 歲之人無完全之性自主決定能力,故被害人之同意不使構成要件不該當,同意只能把案件從強制軌搬到合意軌,不能搬出刑法之外。
- 排除其他軌:一句話交代無強暴脅迫(非§221)、無利用既有的不能抗拒狀態(非§225)、無權勢關係或已被§227 吸收(非§228)。
- 行為人端雙檢:十八歲以下者依刑法§227-1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記得寫依據是刑法§10 第 1 項的連本數);未滿十八歲者依刑法§229-1 須告訴乃論,接著檢查有沒有人告訴。
雙線切割怎麼下第一刀: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甲(19 歲)強行壓制 17 歲的丁性交,丙(18 歲女)幫忙壓住丁的腳。
- 丙壓制反抗=分擔強暴手段之實施,是幫助犯還是共同正犯,這是本題的爭點;傾向共同正犯。
- 若甲丙為共同正犯,即該當『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論刑法§222 第 1 項第 1 款加重強制性交。
- 丁 17 歲已滿 16,年齡不再加重,也沒有合意軌的問題。
乙(18 歲男)與 15 歲的戊合意性交。
- 戊 15 歲=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合意性交論刑法§227 第 3 項。
- 戊之同意不阻卻構成要件,說理句放這裡,而且要寫進戊的年齡與本案情境,不要抄通用宣言。
- 乙 18 歲屬『十八歲以下』(連本數),得依刑法§227-1 減輕或免除其刑。
- 但乙已滿 18,不是『未滿十八歲』,其罪非告訴乃論(刑法§229-1 不適用)。同一個 18 歲,兩條條文一進一出,這就是本題的鑑別度所在。
採分點清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被害人年齡定位正確、對應到刑法§227 正確的項
- 寫出『同意不阻卻構成要件』並給法益理由,而不是一句「合意所以沒事」
- 排除強制軌:說明無違反意願之方法,非刑法§221、§222
- 題目若出現未滿 7 歲,改論刑法§222 第 1 項第 2 款(最高法院 99 年度第 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 行為人端:刑法§227-1『十八歲以下』(連本數)的減免檢查
- 程序尾巴:刑法§229-1 未滿十八歲→告訴乃論→訴追條件,必要時帶到羈押的但書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同骨架 × 三種事實皮
骨架 未滿 16 歲的同意無效 → 套年齡分層(b8)→ 回頭雙檢行為人(b9)
網友援交皮
成年甲在網路認識 13 歲乙,每次 1,000 元合意性交 2 次(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原題事實)。
乙 13 歲=第二層,金錢對價不改變合意的定性→刑法§227 第 1 項;甲成年,無減免、非告訴乃論。另注意:兒少性交易另有特別法介入,超出這個考點的範圍,考場上以刑法§227 為答題主軸即可。
校園學長皮
17 歲甲與 15 歲學妹乙合意性交(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原題事實)。
乙 15 歲=第三層→刑法§227 第 3 項;甲 17 歲→刑法§227-1 得減免(十八歲以下)+刑法§229-1 告訴乃論(未滿十八歲);無人告訴→不得訴追,也不得預防性羈押。
師生加分皮
小學教師甲以考試加分引誘 13 歲學生乙合意性交(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原題事實)。
權勢軌與合意軌競合→乙未滿 14 歲,從刑度較重的刑法§227 第 1 項論處;甲成年,無減免。
自我測試:三件皮寫完,檢查你的三段是否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年齡層與行為人端被代換。是=你已經擁有這個考點;否=回 b8 重看分層。
變形軸地圖(換皮不換骨)
四軌辨析軸(實體,這個考點的主戰場)
- 強制、加重強制:手段線:違反意願之方法,含行為人自己製造的不能抗拒狀態;未滿 14 歲+強制手段=刑法§222 第 1 項第 2 款
- 乘機性交猥褻:狀態線:利用『既有的』不能或不知抗拒
- 利用權勢:關係線:監督教養關係;遇未滿 14 歲讓位給刑法§227 第 1 項
- 得被害人承諾:理論上游:這個考點=年齡讓承諾失效的特別規定,滿 16 歲承諾復活
行為態樣軸
- 性交 ↔ 猥褻全等變換:刑法§227 第 1、3 項 ↔ 第 2、4 項;只有性交(第 1、3 項)罰未遂,猥褻不罰未遂
- 中止未遂當誘答道具:既遂之後沒有中止(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程序軸(近年最愛的組合層)
- 刑法§229-1 告訴乃論(行為人未滿十八歲)
- → 訴追條件欠缺 → 刑訴§101-1 第 1 項第 2 款但書:連預防性羈押都不行
出題人視角:命題創新幾乎都發生在『軸的組合』,不是新考點,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把合意軌×告訴乃論×預防性羈押三層疊起來,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把合意軌×權勢軌×競合疊起來。看到組合題不要慌,一層一層拆,每層都是你練過的。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年齡分層表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規範段(分層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乙才 13 歲』『甲用每次 1,000 元的對價換取同意』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尤其『同意不阻卻』那句說理:寫進本案被害人的年齡與情境,不要抄一句通用宣言。
寫完先自評:兩組檢核
- A1 我有先問手段(是強制?還是自己製造的狀態?),沒有直接跳年齡(b3 第一問)
- A2 我分辨了『利用既有狀態』與『自己製造狀態』(b10 的 T3)
- A3 我檢查了權勢關係,並在未滿 14 歲時讓位給刑法§227 第 1 項(b6)
- A4 我把被害人放進了分層表的正確一層(b8)
- A5 未滿 7 歲的案例我走的是刑法§222,不是§227(b10 的 T2)
- A6 我沒有被『同意』兩個字騙出「不成罪」的結論(b10 的 T1)
- A7 看到『既遂後中斷』我沒有選中止未遂(b10 的 T4)
- B1 我回頭檢查了行為人年齡,不是只看被害人(b15 第五步)
- B2 我分得清『十八歲以下』(含 18,減免)與『未滿十八歲』(不含 18,告訴乃論)(b9)
- B3 告訴乃論的案件,我先查有沒有人告訴,才談後續程序(b11 第二題)
- B4 羈押題我先過訴追條件這關,才進羈押要件(b10 的 T5)
- B5 申論的『同意不阻卻』我寫了法益理由,不是宣告式一句話(b17 第二點)
用法:先限時寫完擬答(或做完一題組),再逐項勾選。凡是勾不下去的,回括號指到的區塊重讀重寫,並各用一句話把它改寫成正確版,下次遇到同型題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離開這個考點的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8 的四層(含未滿 7 歲的實務處理)與 b9 的兩條門檻。
- 口述 b3 的四問與 b4 的口訣,不看書。
- 寫出 b17 的採分點,至少八成。
- 用一句話說清楚:刑法§227-1『十八歲以下』與§229-1『未滿十八歲』,對一個剛滿 18 歲的行為人各是什麼結果。
- b19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50 字內擬答,b22 的兩組檢核全過。
- b10 的五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與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這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沒過怎麼辦:年齡層記錯→回 b8 與 b11 第一題;四軌分不清→回 b3 與 b10 的 T3;行為人端漏檢→回 b9 與 b15 第五步;程序鏈斷掉→回 b11 第二題與 b20 的程序軸。
修法警示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預防性羈押)修正公布。
影響:做民國 109 年以前的考古題時,款次與文字可能與現行版有出入。
舊題要重解:判準不變:刑法§227 之罪仍列在預防性羈押的罪名清單內,該款仍設有告訴乃論但書,這兩件事在現行條文都是明文,舊題的推理照樣成立。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27 條(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 四個項=兩個年齡層 × 性交/猥褻兩種態樣。第五項是暗樁:只有性交(第一、三項)罰未遂,猥褻(第二、四項)不罰未遂。
刑法第 227-1 條(減刑或免刑,俗稱兩小無猜條款) 門檻寫『十八歲以下』—含剛滿 18 歲的人。這是行為人端第一道檢查。
刑法第 229-1 條(告訴乃論) 門檻寫『未滿十八歲』—不含滿 18 歲的人。與§227-1 差一個字,一個 18 歲整的行為人因此可以主張減免,卻不是告訴乃論。
刑法第 10 條第 1 項(名詞定義) 『十八歲以下』含 18 歲整的依據。申論寫§227-1 時把這一條當依據寫出來,是精確度的分野。
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手段線的起點。最高法院 97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不以與所列舉者相當為限,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均屬之。
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未滿 7 歲的落點在第一項第二款;下藥的落點在第四款;兩人以上壓制的落點在第一款。走到刑法§221 之後,這九款要逐款掃過。
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關鍵字是『利用』既有狀態。行為人自己把人灌醉、下藥製造出來的狀態,不走這條。
刑法第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關係線。師生、醫病、上下屬都在射程內;但遇上未滿 14 歲的被害人,讓位給刑度較重的刑法§227 第 1 項。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誘答道具。『已著手』且尚未既遂才有中止可言—既遂之後收手,不在這一條裡。
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第 1 項(預防性羈押,節錄本文與第二款) 刑法§227 之罪明列在清單內,所以『不屬於預防性羈押之罪名』是錯的說法;擋住羈押的是這一款的但書。
來源
條文逐字取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引用條文為刑法§10、§27、§221、§222、§225、§227、§227-1、§228、§229-1 與刑訴§101-1。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99 年度第 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年齡分層)、最高法院 97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不以與列舉者相當為限)。字號可查,要旨文字為我們依歷屆題目與通說重建,引用前請自行核對決議原文。
b14、b16、b17、b18、b23 屬我們的推估: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這些配分、擬答結構與高低分判斷是我們重建的,不是官方標準。
語料範圍民國 91 至 113 年;題幹與考選部公布答案逐題撈自歷屆考題,未憑記憶重建任何題幹或選項。
選擇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4 題、第 23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第 30 題。
申論: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25 分,這條線在該題是次要考點)。
刑法第 227 條(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
白話 這條的前提是合意;一旦有違反意願之方法,改走第 221 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27-1 條(減刑或免刑,俗稱兩小無猜條款)
白話 門檻寫『十八歲以下』—含剛滿 18 歲的人。這是行為人端第一道檢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29-1 條(告訴乃論)
白話 這裡寫的是「未滿十八歲」,不含十八歲。同一個十八歲的行為人,可以主張減免、卻不是告訴乃論—申論收尾的雙門檻精度就在這一組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0 條第 1 項(名詞定義)
白話 『十八歲以下』含 18 歲整的依據。申論寫§227-1 時把這一條當依據寫出來,是精確度的分野。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白話 手段是開放式的:列舉四種之外還有「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實務採廣義。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白話 第一句「犯前條之罪」就是地基:強制性交本身不成立,九款一個都用不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白話 關鍵動詞是「利用」—狀態本來就在,行為人只是搭便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白話 被害人是在關係壓力下屈從,不是被壓制到不能抗拒—這是它跟第 221 條的分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白話 共同正犯之一想中止,必須防止結果發生或已盡力防止;單純自己收手、結果仍由同夥完成,不成立中止(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連考兩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第 1 項(預防性羈押,節錄本文與第二款)
白話 刑法§227 之罪明列在清單內,所以『不屬於預防性羈押之罪名』是錯的說法;擋住羈押的是這一款的但書。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