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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唆包攬訴訟罪

訟棍條款:利不以金錢為限;對方沒真的去告,依公布答案不成立。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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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這條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

沒有它,煽動別人興訟抽成就沒人管。

看到這些字往哪想

仍算漁利
為爭取選票 不另收報酬
這是挑唆
他本無興訟之意
這句是錯的
未興訟也無礙成立

判斷路徑

有沒有意圖從中取利?

意圖犯:故意之外還要漁利意圖。

挑唆還是包攬?

挑唆=唆使他提告;包攬=攬下訴訟自己辦。

對方真的去告了嗎?

沒告成:依公布答案,本罪不成立。

在爭什麼

公共
司法資源不該被訟案塞住。
個人
勸人提告、幫人打官司,本身不落進這一條。

刑罰往兩處收窄:漁利意圖,加上對方真的興訟。

先自己寫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默寫要件;對方始終沒去告,結論?

兩三行就好。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漁利=意圖取利,不必真收錢。
  • 挑唆=他本無興訟,經唆使而提告。
  • 沒去告:依公布答案寫不成立。

你剛拿下什麼 認得訟棍條款的要件;利不以金錢為限,成立以對方真的興訟為界。

接著讀 → 誣告罪 那條管憑空捏造去告。

這一題,四個角都考到了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刑法第 157 條挑唆或包攬訴訟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挑唆,指他人本無興訟之意,行為人從中唆使,使其提起訴訟
✓ (B) 若該他人未興訟,無礙於本罪的成立
(C) 意圖漁利,乃指意圖從中取利之意
(D) 參選人為爭取選票,多方包攬選民訴訟、不另收報酬,仍屬意圖漁利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給挑唆的定義,(C) 給漁利的定義,兩個都對。
  • (D) 測漁利的外延:選票也是利,不另收報酬照樣成立。
  • (B) 測成立時點:公布答案把它挑為錯誤敘述—挑唆的定義既然落在「使其提起訴訟」,對方沒興訟就是還沒走完。

誘答模式庫

把它當成一挑唆就既遂

選項寫「縱使該他人未興訟,仍無礙本罪成立」,讀起來很像行為犯,手一滑就當成正確敘述。

解毒劑 公布答案不買單: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把這句列為錯誤敘述。

用沒收錢否定漁利

選項強調「不另收報酬」「只是為了選票」,誘你認為欠缺漁利意圖。

解毒劑 利不以現金為限。同一題的 (D) 是正確敘述:為爭取選票而包攬選民訴訟,仍是意圖漁利。

秒殺法

選項只要主張「他人未興訟也無礙成立」,依公布答案就是要挑的那一個錯誤敘述。

同一個行為樣態,兩套制裁體系

這張表在比:招攬別人的訴訟,被哪一套制度接手

刑法第 157 條律師倫理的不當招攬
制裁刑罰執業紀律上的懲戒
管的是司法資源不被濫訟塞爆的公共利益執業紀律

這個考點怎麼用

  •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一試,複習的力氣放在選擇題的要件辨識就夠,不必當成申論大題準備。
  • 它考的是逐個要件的定義與成立界線;把挑唆與漁利兩句定義背到能默寫,就是主要工作。

下次要變,大概往哪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把定義句微調字眼再考一次,例如把「從中取利」換成「必獲金錢對價」。
  • 把成立界線反著再問一次:未興訟到底成不成立。
  • 與律師倫理的不當招攬做對照題,考刑罰與懲戒的雙軌。

申論要不要練它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所以這裡不給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57 條(挑唆包攬訴訟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要件疊起來才成立: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

來源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選擇題・要件辨識)

二試: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這個考點的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見解以該題公布答案反推。

條文引自現行版中華民國刑法。

到這裡為止,三節都是一個人做一件事,而且每一節都留了一道看得見的煞車:要有公眾的不安、要有職權的動作、要有對方真的去告。接下來換場景:從一個人換成一群人,從一件事換成一份名單。這一節最該注意的,是煞車幾乎不見了:前面那些「要等到某件事發生」的要求,在這裡被整批拿掉,處罰的時點直接推到你把自己掛進去的那一刻。正因為你已經看過三道煞車長什麼樣,你才看得出這一節鬆到哪裡,也才問得出那個真正要緊的問題:既然什麼都不必等,那還剩什麼在撐住它不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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僭行公務員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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