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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有價證券
同一個動作,這張紙是什麼,決定你走哪一條、判幾年
快速跳轉
先分格,再論罪
紙不同,刑度從一年以下到五年以上;這步錯,全錯。
沒有它會怎樣
處罰的不是簽名像不像,是有人憑空造出一張能流通換錢的權利憑證。
刑法§201 只保護一種紙:表彰財產權,且權利之發生、行使或處分以占有該券為必要。沒有這條線,假鈔、假票、假卡、假車票會被當成同一件事,但破壞面差很遠。
判斷路徑
這張紙是什麼?
冒的是誰的名義?
罪數怎麼收?
錢看通用、券看占有、卡看電磁、票看往來;簽名看位置、授權看範圍
前四句分格,後兩句判偽造。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分的不是條號,是這張紙能傷多少人、多遠。
先寫再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
甲持偽造的消費券一千元到商店購物,老闆不察收受。甲應如何論罪?
三句:紙是什麼/有沒有偽造/詐欺另論嗎。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 B:僅論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 消費券=有價證券,不是通用貨幣
- 甲只拿去用沒偽造,寫行使罪
- 詐欺被行使吸收,沒另論、沒寫從一重處斷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到一把尺:先問紙是什麼,再問冒誰的名義,最後收罪數。
接著讀 → 偽造私文書 真票上冒名背書為什麼掉進刑法§210。
六格分流表:這張紙落在哪一格
這張表在比:客體定性不同 → 走哪一條、法定刑差多少(只比這件事,罪數與吸收見 b9、b10)
| 格 | 條文 | 進格客體(真題實例) | 法定刑訊號 |
|---|---|---|---|
| 通用貨幣 | 刑法§195 | 新臺幣等在我國有強制流通力者 | 五年以上,最重 |
| 有價證券 | 刑法§201 | 支票、本票、股票、公債票;消費券;人民幣、美鈔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 支付電磁紀錄物 | 刑法§201-1 | 信用卡、金融卡、悠遊卡(儲值卡)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 往來客票 | 刑法§203 | 船票、火車電車票、附磁條高鐵車票 | 一年以下,最輕 |
| 私文書 | 刑法§210 | 真券上的他人名義背書、郵政儲金簿、定存單、簽帳單 | 五年以下 |
| 無罪區 | — | 得同意簽發、自己名義背書、自己簽發之真票 | — |
同樣一張票,什麼時候成立偽造有價證券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成不成立刑法§201(不含罪數與沒收)
| 成立刑法§201 | 不成立刑法§201(另有他罪或無罪) | |
|---|---|---|
| 誰的名義 | 未經同意以他人名義簽發本票、支票 | 得本人同意以其名義簽發=有製作權;以自己名義背書=真正簽名 |
| 授權範圍 | 已簽章未填金額的本票,自行填入 10 萬=逾越授權,偽造 | 在授權範圍內填寫 |
| 簽名長在哪 | 偽券本身的發票行為(背書隨整體偽造評價) | 真券上冒他人名義背書=背書是文書不是證券,論刑法§210 |
| 外幣算不算貨幣 | 人民幣、美鈔非我國通用貨幣,偽造之走刑法§201 | 新臺幣走刑法§195 |
| 動的是哪一欄 | 變造已交付執票人之支票發票日期,縱為原發票人亦屬變造有價證券 | 塗去支票上自己的背書(尚有他人背書)=毀損文書罪刑法§352 |
| 客體本身 | 支票、本票、股票、公債票、消費券 | 郵政儲金簿、定期存款單、外形相似之空白支票、當票、簽帳單 |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T1 客體錯格
把客體放進隔壁格誘答:消費券誘「偽造貨幣」(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人民幣誘刑法§195(101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悠遊卡誘刑法§201(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高鐵票誘刑法§201-1(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儲金簿誘「有價證券/公文書」(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解毒劑 回六格分流表(b8),先問:通用?占有?電磁?往來?
T2 製作權盲區
有製作權卻誘答偽造:得同意簽發本票,卻鋪陳「偽造有價證券/私文書/署押」三個罪名(100 年律師一試第 3 題);竊得支票以自己名義背書,誘「偽造有價證券」(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解毒劑 先問「冒的是誰的名義」,自己名義=真正簽名;經同意=有製作權。
T3 位置錯認
簽名長在票上就誘刑法§201:真本票上偽造他人背書(100 年律師一試第 33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24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解毒劑 票是真的→偽的只有背書→背書屬文書→刑法§210。
T4 吸收鏈翻面
把吸收方向反轉或拆開:「偽造公文書吸收行使」(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的錯誤選項);一次偽造同一名義人支票兩張誘想像競合(102 年律師一試第 8 題);偽刻印章誘想像競合(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選項 B)
解毒劑 口訣「券幣偽造吸行使,文書行使吸偽造」+階段行為包進主罪。
兩題真題解剖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甲某日見乙手邊有一張支票,趁乙不注意而竊取之,竊取後發現是可得背書轉讓之支票新臺幣 10 萬元,發票人為乙,甲未得任何人之同意,即在支票之背書欄位填入自己名字,並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甲自己,並持之向銀行兌現 10 萬元現金。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本案事實中甲構成之罪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支票是真的(乙真簽發)→證券本身沒有被偽造。
- 甲在背書欄填自己的名字=真正簽名,連偽造文書、偽造署押都不成立→(B) 為錯誤敘述,即應選。
- 甲的可罰性在別處:竊取支票=竊盜;持竊得支票冒充有權利人向銀行兌現=詐欺取財,故 (A) 敘述正確。
秒殺 偽造罪的第一個檢查點永遠是「有沒有冒別人的名義」—自己名字寫一百次都不是偽造。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關於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間罪數認定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口訣直接套:「券幣偽造吸行使」→(A)(B) 正確。
- 「文書行使吸偽造」→(D) 正確;(C) 把公文書寫成「偽造吸行使」,方向反了,即應選。
秒殺 刑法§201 第 1 項(三年起)重於第 2 項(一年起),誰吸誰一目了然。
秒殺法
背口訣不如背刑度:券幣類偽造的法定刑重於行使,所以偽造吸行使;文書類以行使為高度行為,所以行使吸偽造。
答案打架的地方:人民幣走哪一格
偽造人民幣=偽造貨幣,還是偽造有價證券?
本書早期用來對表的一份 我們重建解析,把 97 年司法官二試的「偽造人民幣」定性為外國通用貨幣、走刑法§195 系統;但兩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採的是刑法§201—101 年律師一試第 34 題(答 B)、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答 D)。兩者不合。
考場怎麼辦 本書一律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人民幣、美鈔非我國通用貨幣,偽造之成立刑法§201。二試遇到這一格,把「我國通用性」寫成爭點、兩說並陳後表態,比直接站隊安全。
這一站怎麼考、你怎麼站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出題面孔高度統一,給你一張紙(支票/本票/消費券/人民幣/悠遊卡/存摺),問「甲應如何論罪」。時間全押在第一步定性,定性對了選項自己會掉一半。
- 一試:看到沒見過的票證不要慌,新客體只是舊分流表的新皮,六格沒有變過。
- 二試:這個考點一出場就是整題主軸,不是配角;二試若回歸,最可能的面孔是「多行為人+多階段」的整包論罪題。
- 二試:定性有爭議時(外幣、影本、背書),兩說並陳後一定要表態,並交代定性改變會讓吸收鏈與刑度整條變,這是閱卷者眼中「懂系統」的訊號。
申論裡它坐哪、寫多久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是主菜不是配菜:這個考點在申論題裡通常是整題的主軸,不是想像競合那種到處客串的角色。
別把時間花在抄條文全文,刑法§201 引關鍵句即可,分數在涵攝與收束。
兩種設問,兩套拆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論處?」,9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100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
- 客體定性:這張紙是什麼+為什麼(本票/支票=票據法上之有價證券,屬刑法§201「其他有價證券」;一句話交代占有要件)
- 製作權檢驗:冒誰的名義?有無同意?有無逾越授權?(無權製作而以他人名義作成=偽造)
- 主觀要件:「意圖供行使之用」,並補一句「偽造完成即既遂,不以真正行使為必要」
- 逐行為分論:每一個署名、每一次交付、每一個取財動作各自過一次構成要件(含背書定性兩說)
- 罪數收束:階段行為包進偽造罪→行使被偽造吸收(券類)→以偽券取財之詐欺性質被吸收→跨出這條鏈的行為(竊盜、強制、預備殺人)才另計併罰
題目故意給邊緣客體或邊緣行為,97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人民幣」、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支票影本」、9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偽造背書」
- 點出爭點:此客體/此行為是否落入刑法§201
- 兩說並陳:甲說=證券系統/乙說=貨幣或文書系統,各給一個理由
- 表態+涵攝:依實務答案傾向表態,理由用保護法益收尾
- 交代定性後的罪數連鎖反應:定性一變,吸收鏈與刑度全變
閱卷者在找的七句話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客體定性有理由句(本票/支票=有價證券;人民幣=非我國通用貨幣→刑法§201)
- 「無製作權+冒用他人名義」的偽造定義句
- 「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完成即既遂(事後撕毀不影響)
- 背書定性兩說(證券之一部 vs 獨立私文書)+表態
- 三層吸收鏈完整收束(階段行為→行使→詐欺)
- 跨鏈行為另計併罰(竊盜/強制/預備殺人與偽造罪的關係)
- 沒收交代:刑法§205 偽券整張、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沒收客體是券本身,不是票面金額)
四種死法,一種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三份歷屆骨架(照著走一遍)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甲未經丙、丁同意,以丙名義簽發本票、以丁及自己名義背書後交付乙擔保借款
- 以丙名義簽發=偽造有價證券(刑法§201 第 1 項)
- 以丁名義背書=兩說(偽造有價證券之一部 vs 偽造私文書),本書對表採「證券之一部」說收進刑法§201
- 以自己名義背書=真正簽名,不成立犯罪
- 交付乙=行使,被偽造吸收
- 以偽票擔保借款之詐欺性質亦被吸收→僅論偽造有價證券一罪
- 注意分野:這裡票本身是偽的,背書隨整體偽造評價;票是真的時,偽背書才獨立成文書罪(對照 b9、b10 的 T3)
甲冒簽 A 署名製作支票三張→影印→撕毀原本→持影本索債未遂→假債權廉價轉讓
- 冒簽製作=偽造有價證券既遂(即成犯,事後撕毀不影響)
- 持影本請求=是否為「行使」偽券之爭點(影本非證券原本,行使概念是否涵蓋,兩說展開)
- 向 B 索債不成=詐欺未遂之檢驗
- 罪數:偽造與詐欺之關係依吸收處理
偽造人民幣+冒名簽租約偽刻保證人印章+兩者間罪數
- 契約書部分=偽造私文書+行使(行使吸收偽造),偽刻印章被吸收
- 人民幣定性=本題核心,依考選部公布答案系統走刑法§201 偽造有價證券(衝突見 b13)
- 成品與半成品、張數與罪數=同一犯意接續偽造以一罪計
- 有無裁判上一罪關係=牽連犯廢除後,租屋偽契約與偽造人民幣為數行為、數罪併罰(見 b26)
換皮不換骨:三條變形軸
客體軸(左右鄰格輪替:一試最愛)
- 左鄰偽造貨幣:通用性之爭(人民幣、美鈔、消費券全落回刑法§201 這格)
- 新皮:悠遊卡走刑法§201-1、高鐵磁條票走刑法§203
- 右鄰偽造私文書:背書位置之爭、存摺/定存單/簽帳單
罪數軸(吸收鏈裝配:一試二試都愛)
- 上游:偽造盜用印章印文署押被包進偽造罪
- 鏈內:行使被偽造吸收(券幣)/偽造被行使吸收(文書)
- 下游:行使偽券之詐欺性質被吸收;但用「文書」騙錢=想像競合(交會點)
參與軸(多人多階段:二試主戰場)
- 迫使他人冒名簽發=間接正犯+強制罪併罰(102 年律師一試第 32 題)
- 進口偽造用特殊紙者=幫助犯而非預備犯(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器械原料另有刑法§204
出題人視角:一試創新集中在「新皮舊格」,二試創新集中在「鏈的裝配」,多一個人、多一個階段,考你吸收與併罰怎麼切。
同一句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定性客體→檢驗製作權→意圖供行使→吸收收束
盜刻印章皮(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答 A)
甲為 A 保管空白支票簿,盜刻 A 印章冒開支票一張支付貨款。
盜刻印章+蓋印=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被吸收;交付乙=行使被偽造吸收;取得貨物之詐欺性質亦被吸收→僅論刑法§201 第 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外幣皮(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答 D)
甲偽造美鈔,乙知情代購特殊用紙。
美鈔非我國通用貨幣→甲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乙對正犯之犯行提供助力=該罪之幫助犯,不是預備犯(預備是為自己的犯罪做準備)。
迫簽皮(102 年律師一試第 32 題,答 B)
甲命 A 於本票上偽填 A 之父 B 為發票人,否則不許離開。
A 被迫冒 B 名義=偽造行為,甲居於支配地位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間接正犯;施壓行為另成立強制罪,與偽造有價證券罪數罪併罰(強制不在吸收鏈上)。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六格分流表與吸收口訣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規範段(刑法§201 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已簽章未填金額的本票」「背書欄裡填的是自己的名字」「撕掉原本只剩影本」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寫完擬答,逐項勾(勾否就回指定段落重寫)
- 我有先定性客體(六格分流表走過一遍),沒有看到票就寫刑法§201(回 b3、b8)
- 外國貨幣(人民幣/美鈔)我放進有價證券格,沒滑回偽造貨幣(回 b9)
- 我有問「冒的是誰的名義」,自己名義/經同意的簽名我沒論偽造(回 b9)
- 真券上的他人名義背書我論偽造私文書,不是刑法§201(回 b10 的 T3)
- 逾越授權填寫我有認出是偽造,不是無罪(回 b9)
- 偽印章/偽署押我收進偽造罪當階段行為,沒寫成想像競合(回 b3 第三問)
- 吸收方向我套了口訣:券幣偽造吸行使、文書行使吸偽造(回 b11、b12)
- 以偽券取財的詐欺性質我交代「被吸收不另論」(回 b6)
- 同一名義人多張=一罪;我沒把張數當罪數(回 b10 的 T4)
- 跨鏈行為(竊盜/強制/預備)我切出去併罰,沒硬塞進吸收鏈(回 b16 A 型第五步)
- 申論結尾我補了沒收(刑法§205:偽券整張沒收)(回 b17 第七點)
凡勾「否」的項目,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下次遇到同型題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破關條件(全部達成才離開這個考點)
- 限時無提示重現: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六格分流表(六格、代表客體、刑度訊號)
- 寫出 b17 的七個得分點中至少六個
- 刑法§201 第 1 項逐字默寫,並口述「偽造完成即既遂,不以行使為必要」的一個真題例
- 變奏實作:b21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50 字內擬答,過 b23 全項
- 誘答免疫:b10 的四型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 說得出「真券偽背書 vs 偽券偽背書」的分野
本閘門是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未過怎麼辦:客體定性錯→回 b8;製作權判斷錯→回 b9;吸收方向錯→回 b11、b12;申論收束斷→回 b16、b19。
修法警示
牽連犯廢除
影響:偽造有價證券與其他罪之間不再有裁判上一罪的牽連關係,改按行為數處理。
舊題要重解:舊題重解:像「偽造人民幣+冒名簽租約」這種兩件事,現在是數行為、數罪併罰,不是牽連犯。
刑法§195、§201、§201-1、§203 最後一次修正公布(罰金數額調整)
影響:構成要件未動,這個考點的分格與吸收鏈不受影響。
舊題要重解:無須重解舊題;引條文時直接用現行條號與刑度即可。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01 條(這個考點主戰場) 第 1 項=偽造變造(三年起跳,偽造罪章的重刑區);第 2 項=行使、收集、交付。「意圖供行使之用」寫在構成要件裡,所以偽造完成即既遂,不必真的拿去用。
刑法第 195 條(左鄰:通用貨幣) 「通用」以在我國有強制流通力者為限,所以人民幣、美鈔不進這一格。
刑法第 201-1 條第 1 項(支付用電磁紀錄物) 同條第 2 項處罰行使與收受交付,法定刑五年以下。悠遊卡屬儲值卡走這一格。
刑法第 203 條(往來客票) 分流表裡刑度最輕的一格;附磁條的高鐵車票仍是往來客票。
刑法第 210 條(右鄰:私文書) 真券上冒他人名義的背書、郵政儲金簿、定存單、簽帳單都掉在這一格。
刑法第 216 條(行使文書) 文書類的行使罪;吸收方向與券幣相反,是行使吸偽造。
刑法第 217 條(印章印文署押) 在這個考點多半是階段行為,被偽造有價證券罪包進去,不另論罪。
刑法第 205 條(沒收) 沒收客體是證券本身(整張),不是票面金額—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正面考過。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 以偽券取財時,詐欺性質為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 塗去支票上自己的背書(尚有他人背書)落在這一條。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 這個考點多數情形走吸收而不是想像競合;同一名義人多張券是單純一罪。
來源
一試考過的紀錄(民國年/卷別/題號):100 年司法官第 4、35 題;100 年律師第 3、33 題;101 年司法官第 8 題;101 年律師第 34 題;102 年司法官第 27 題;102 年律師第 8、24、32 題;103 年司法官第 65 題;104 年司法官第 11、15 題;105 年司法官第 17 題;106 年司法官第 13、25 題;108 年司法官第 21 題;109 年司法官第 22、23 題;111 年司法官第 23 題;112 年司法官第 3 題。
二試考過的紀錄:9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25 分)、97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3 題(25 分)、100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30 分)、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30 分)。四題皆為該題主考點。
實務見解來源:這個考點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所有實務規則均由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未憑記憶引用任何裁判字號;出題面(該年該題確以此為正解)可逐題查證,理由構造為本書依公布答案與通說重建。
誠實揭露:100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30 分)本書尚無可靠解析可對表,故未在第 3 層提供該題骨架,待回查出處後補。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現行版;語料範圍至民國 113 年,回測與盲測保留集零讀取。
刑法第 201 條(這個考點主戰場)
白話 第 1 項=偽造變造(三年起跳,偽造罪章的重刑區);第 2 項=行使、收集、交付。「意圖供行使之用」寫在構成要件裡,所以偽造完成即既遂,不必真的拿去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95 條(左鄰:通用貨幣)
白話 「通用」以在我國有強制流通力者為限,所以人民幣、美鈔不進這一格。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01-1 條第 1 項(支付用電磁紀錄物)
白話 同條第 2 項處罰行使與收受交付,法定刑五年以下。悠遊卡屬儲值卡走這一格。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03 條(往來客票)
白話 分流表裡刑度最輕的一格;附磁條的高鐵車票仍是往來客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0 條(右鄰:私文書)
白話 真券上冒他人名義的背書、郵政儲金簿、定存單、簽帳單都掉在這一格。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6 條(行使文書)
白話 文書類的行使罪;吸收方向與券幣相反,是行使吸偽造。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7 條(印章印文署押)
白話 在這個考點多半是階段行為,被偽造有價證券罪包進去,不另論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05 條(沒收)
白話 沒收客體是證券本身(整張),不是票面金額—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正面考過。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
白話 以偽券取財時,詐欺性質為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
白話 塗去支票上自己的背書(尚有他人背書)落在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
白話 這個考點多數情形走吸收而不是想像競合;同一名義人多張券是單純一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