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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
義憤殺人與過失傷害
主章漏放的兩站:一個減輕殺人,一個酒駕撞傷人
你還在這本書的第一段路:有人做了一件事,他侵害了誰。前面幾節處理的是最正面的那些問題,他要的是命還是傷、傷到什麼程度算重傷、人死了算故意還是加重結果。那些問題答完,罪名就定下來了。
這一章接手的是罪名定下來之後還沒解決的部分:同一個人、同一段事實,他當時的心理狀態要怎麼折算成刑度,以及這段事實到底要拆成幾件事來查。往下走,這條線會直接撞上兩個地方,同一段事實算幾筆帳的競合問題,以及還沒撞到人就先開罰的那批公共危險條文。
他推開家門那一秒,看見的是同居多年的人,和另一個人衣衫不整。
他沒有問話,抄起棍子就追著打。等到被人拉開,對方一顆腎臟已經破裂,非摘掉不可。事後他只說了一句:換作是你,你也會。
另一個人的那天平常得多。聚餐喝到走路會晃,他還是坐上駕駛座,自認為沒有問題。回家路上意識模糊,車頭擦過一台機車,騎士摔在地上,多處擦傷。他也只說了一句:我以為我沒問題。
兩句話都不是狡辯,都是真的。第一個人真的被氣瘋了,第二個人真的以為自己開得回家。麻煩在於,法律拿這兩句話該做什麼?
先看清楚它們有多不一樣。第一個人從頭到尾是故意的,他知道自己在打人,他就是要打;第二個人完全不是,他沒有一秒鐘想過要撞傷誰。照直覺,故意的那個沒什麼好談,沒有故意的那個最有得談。
實際上兩邊都不是這樣。
被氣瘋的那個人有話講,但那句話得先通過一道很窄的門,而且門檻不長在他身上,不是看他有多氣,是看對方先做了什麼、他是在哪一個時間點動的手。過得了,法律真的讓一大步;過不了,他的憤怒一分錢都換不到。
沒有故意的那個人,責任確實比故意輕,可是他要付的帳反而多一筆:他撞傷的那個騎士身上有一道傷,而在他把車開上路的那一刻,整條路上的人都被他拖進了風險。這兩件事,法律不打算用一筆勾銷。
所以這一章只回答兩個問題:那道很窄的門長什麼樣,多出來的那一筆帳從哪裡來。兩個問題底下其實是同一個,一個人做出來的事已經定了,接下來要決定的是罰他多重,以及這件事要算幾筆。
照這個順序讀
它就長在你剛讀完的殺人與傷害刑度表旁邊:同一批事實、同一組故意,只因為被害人先做了一件事,刑度整條往下掉。先讀它,等於把前面那張表再走一次,只多加一個變數,最省力。而且它只動刑度、不動罪名,這條基準先立好,下一節「多出一筆帳」才有東西對照。歷屆只在申論卷出現過,而且永遠是綜合題裡的一個爭點、不是整題主角:排在前面,但不該佔掉你太多時間。
選擇題考過 0 次、申論考過 1 次(民國 98–98 年間)
心態再往下一階:前一節的人是被激怒的故意,這一節的人連傷人的念頭都沒有。它排第二,是因為它把整章從「刑度往哪挪」推進到「一件事要算幾筆」,而交通案件正是這個問法最常出現的場合,它就是那類題目的地基。它也是這一章唯一能當場作答、當場驗收的一節,讀完立刻有戰力。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0–100 年間)
回到開場那兩個人,照順序走一遍。
推開家門的那個人:他的罪名沒有跑掉,打人就是打人。接著才問兩件事:對方先做的那件事,是不是連旁人看了都無法容忍;他動手的那一刻,是不是就在看見的當下。缺一個,他的憤怒換不到任何東西,案子回到一般的傷害或殺人。兩個都過,法律讓的幅度大得驚人,但讓的是刑度,不是罪。至於那個先逃走、過一陣子才被找到再打的人:同一場衝突、同一個施暴者,這一次「當下」還在不在,你已經知道要重新問一次,不能一句「同上」帶過。
酒後開車回家的那個人:他確實沒有要撞人,所以撞傷騎士這件事算他過失不算故意,判斷的對象是「撞傷人」,不是「喝了酒還開車」。但他把車開上路那一刻,已經把整條路上的人推進風險,這件事不會因為後來真的撞到了誰就自動消失。兩件事,分開檢查,各自站得住。
你剛拿下的是這一章真正的手藝:不再用「他當時心裡想什麼」直接跳到結論,而是把心態拆成兩個可以驗的問題,這份心態要把刑度往哪一邊挪,以及這段事實要分成幾件事來查。往下一章,第二個問題會被整個攤開:同一段事實,法律到底算幾筆帳、又怎麼併。
讀完這一章,你已經能:
- 看到「當場撞見」「隔天尋仇」這類時間差的描述,你會停下來重問一次那條線在哪,而不是被題目寫的情緒帶著走。
- 判斷故意還是過失時,你會先確認自己問的是哪一件事,「撞傷人」還是「喝了酒還開車」;這一步問錯,後面整段都歪。
- 同一段交通事故的事實,你能一次裝進兩個方向而不漏接:已經受傷的那一個人,和上路瞬間被牽連的所有人。
- 遇到「只成立一罪」這種選項,你會先問兩邊保護的是不是同一種東西,再決定要不要談吸收。
- 你知道被激怒只會把刑度往下拉,不會讓罪名消失,在考卷上寫成「不成立犯罪」或「阻卻違法」,是直接把分數讓給別人。
條文附錄
本章各考點用到的條文,同一條只列一次;內文引用會連回這裡。
刑法第 273 條第 1 項(義憤殺人)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白話 這個考點主角。殺人罪的減輕類型:罪還是殺人罪,只是法定刑掉到七年以下。
刑法第 279 條(義憤傷害)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白話 義憤殺人的雙胞胎,共用同一組要件。『前二條』=第 277 條普通傷害+第 278 條重傷罪;但書以致人於死為限。
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白話 沒有義憤時的對照組,第 2 項後段就是傷害致重傷。
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重傷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白話 第 279 條『前二條』的第二條。
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第 6 款(重傷定義)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
白話 摘除一顆腎臟走這一款:器官喪失一枚、無法回復。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剝奪行動自由)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持續性、全面的拘束走這條。
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強制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個別行為的強制走這條;被第 302 條吸收時不另論。
過失傷害罪
白話 分號後面是同一條的加重型:結果到重傷,刑度往上跳一格。
過失的定義
白話 三個字順著問:該不該注意、能不能注意、有沒有注意。
不能安全駕駛
白話 第一款、第三款是數值門檻,第二款、第四款是沒有數值時的補位條款。
告訴乃論
白話 過失傷害在名單裡,所以要有告訴才追訴;但書只針對刑法§277 I,不涵蓋過失傷害。
普通傷害罪(誘答對照組)
白話 同樣是傷,差別只在心態:這一條要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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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沒碰你一根寒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