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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

義憤殺人與過失傷害

主章漏放的兩站:一個減輕殺人,一個酒駕撞傷人

你還在這本書的第一段路:有人做了一件事,他侵害了誰。前面幾節處理的是最正面的那些問題,他要的是命還是傷、傷到什麼程度算重傷、人死了算故意還是加重結果。那些問題答完,罪名就定下來了。

這一章接手的是罪名定下來之後還沒解決的部分:同一個人、同一段事實,他當時的心理狀態要怎麼折算成刑度,以及這段事實到底要拆成幾件事來查。往下走,這條線會直接撞上兩個地方,同一段事實算幾筆帳的競合問題,以及還沒撞到人就先開罰的那批公共危險條文。

他推開家門那一秒,看見的是同居多年的人,和另一個人衣衫不整。

他沒有問話,抄起棍子就追著打。等到被人拉開,對方一顆腎臟已經破裂,非摘掉不可。事後他只說了一句:換作是你,你也會。

另一個人的那天平常得多。聚餐喝到走路會晃,他還是坐上駕駛座,自認為沒有問題。回家路上意識模糊,車頭擦過一台機車,騎士摔在地上,多處擦傷。他也只說了一句:我以為我沒問題。

兩句話都不是狡辯,都是真的。第一個人真的被氣瘋了,第二個人真的以為自己開得回家。麻煩在於,法律拿這兩句話該做什麼?

先看清楚它們有多不一樣。第一個人從頭到尾是故意的,他知道自己在打人,他就是要打;第二個人完全不是,他沒有一秒鐘想過要撞傷誰。照直覺,故意的那個沒什麼好談,沒有故意的那個最有得談。

實際上兩邊都不是這樣。

被氣瘋的那個人有話講,但那句話得先通過一道很窄的門,而且門檻不長在他身上,不是看他有多氣,是看對方先做了什麼、他是在哪一個時間點動的手。過得了,法律真的讓一大步;過不了,他的憤怒一分錢都換不到。

沒有故意的那個人,責任確實比故意輕,可是他要付的帳反而多一筆:他撞傷的那個騎士身上有一道傷,而在他把車開上路的那一刻,整條路上的人都被他拖進了風險。這兩件事,法律不打算用一筆勾銷。

所以這一章只回答兩個問題:那道很窄的門長什麼樣,多出來的那一筆帳從哪裡來。兩個問題底下其實是同一個,一個人做出來的事已經定了,接下來要決定的是罰他多重,以及這件事要算幾筆。

照這個順序讀

01

義憤殺人

主要

它就長在你剛讀完的殺人與傷害刑度表旁邊:同一批事實、同一組故意,只因為被害人先做了一件事,刑度整條往下掉。先讀它,等於把前面那張表再走一次,只多加一個變數,最省力。而且它只動刑度、不動罪名,這條基準先立好,下一節「多出一筆帳」才有東西對照。歷屆只在申論卷出現過,而且永遠是綜合題裡的一個爭點、不是整題主角:排在前面,但不該佔掉你太多時間。

選擇題考過 0 次、申論考過 1 次(民國 98–98 年間)

02

過失傷害罪

次要

心態再往下一階:前一節的人是被激怒的故意,這一節的人連傷人的念頭都沒有。它排第二,是因為它把整章從「刑度往哪挪」推進到「一件事要算幾筆」,而交通案件正是這個問法最常出現的場合,它就是那類題目的地基。它也是這一章唯一能當場作答、當場驗收的一節,讀完立刻有戰力。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0–100 年間)

回到開場那兩個人,照順序走一遍。

推開家門的那個人:他的罪名沒有跑掉,打人就是打人。接著才問兩件事:對方先做的那件事,是不是連旁人看了都無法容忍;他動手的那一刻,是不是就在看見的當下。缺一個,他的憤怒換不到任何東西,案子回到一般的傷害或殺人。兩個都過,法律讓的幅度大得驚人,但讓的是刑度,不是罪。至於那個先逃走、過一陣子才被找到再打的人:同一場衝突、同一個施暴者,這一次「當下」還在不在,你已經知道要重新問一次,不能一句「同上」帶過。

酒後開車回家的那個人:他確實沒有要撞人,所以撞傷騎士這件事算他過失不算故意,判斷的對象是「撞傷人」,不是「喝了酒還開車」。但他把車開上路那一刻,已經把整條路上的人推進風險,這件事不會因為後來真的撞到了誰就自動消失。兩件事,分開檢查,各自站得住。

你剛拿下的是這一章真正的手藝:不再用「他當時心裡想什麼」直接跳到結論,而是把心態拆成兩個可以驗的問題,這份心態要把刑度往哪一邊挪,以及這段事實要分成幾件事來查。往下一章,第二個問題會被整個攤開:同一段事實,法律到底算幾筆帳、又怎麼併。

讀完這一章,你已經能:

  • 看到「當場撞見」「隔天尋仇」這類時間差的描述,你會停下來重問一次那條線在哪,而不是被題目寫的情緒帶著走。
  • 判斷故意還是過失時,你會先確認自己問的是哪一件事,「撞傷人」還是「喝了酒還開車」;這一步問錯,後面整段都歪。
  • 同一段交通事故的事實,你能一次裝進兩個方向而不漏接:已經受傷的那一個人,和上路瞬間被牽連的所有人。
  • 遇到「只成立一罪」這種選項,你會先問兩邊保護的是不是同一種東西,再決定要不要談吸收。
  • 你知道被激怒只會把刑度往下拉,不會讓罪名消失,在考卷上寫成「不成立犯罪」或「阻卻違法」,是直接把分數讓給別人。

條文附錄

本章各考點用到的條文,同一條只列一次;內文引用會連回這裡。

刑法第 273 條第 1 項(義憤殺人)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 這個考點主角。殺人罪的減輕類型:罪還是殺人罪,只是法定刑掉到七年以下。

刑法第 279 條(義憤傷害)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 義憤殺人的雙胞胎,共用同一組要件。『前二條』=第 277 條普通傷害+第 278 條重傷罪;但書以致人於死為限。

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 沒有義憤時的對照組,第 2 項後段就是傷害致重傷。

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重傷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 第 279 條『前二條』的第二條。

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第 6 款(重傷定義)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白話 摘除一顆腎臟走這一款:器官喪失一枚、無法回復。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剝奪行動自由)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持續性、全面的拘束走這條。

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強制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個別行為的強制走這條;被第 302 條吸收時不另論。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分號後面是同一條的加重型:結果到重傷,刑度往上跳一格。

過失的定義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白話 三個字順著問:該不該注意、能不能注意、有沒有注意。

不能安全駕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白話 第一款、第三款是數值門檻,第二款、第四款是沒有數值時的補位條款。

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白話 過失傷害在名單裡,所以要有告訴才追訴;但書只針對刑法§277 I,不涵蓋過失傷害。

普通傷害罪(誘答對照組)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同樣是傷,差別只在心態:這一條要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