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4/12 站
違背職務收賄
差一個「違背」就是另一條罪:公務員收錢的四問快篩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兩欄之前還有一道門:收錢的人得在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名單上(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
這一條到底在擋什麼
辦壞事本身另有罪名管。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要的只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收了就成立,不以真的去做為必要;真的做了,才升到第 2 項那個重得多的刑度。沒有第 1 項,公務員可以先收錢、再回頭賭要不要辦,事情沒辦成就當作沒發生。
罰的不是他把事情辦壞了,是他把不該做的事標了價。
四問快篩(順序不能換)
收錢的人,在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名單上嗎?
錢換的那件事,是他該做的還是不該做的?
走到要求、期約、收受哪一步了?
雙方心裡有沒有把這筆錢和那件事綁在一起?
成立與不成立的界線實測在 b8。
先問人、再問事、三問走到哪、四問有沒有換。
人=主體,事=違不違背職務,走到哪=態樣,換=對價合意。
「拿這個換那個」,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這條線的錨不在誰先開口,也不在誰先拿到錢:約定在先、受利在後,照樣成立(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沒有對價合意時,這筆錢還可能整個掉出賄賂罪,另一條出路在 b16。
先寫,再對答案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甲擔任某部會政務次長,於 95 年某月某日與某建設公司負責人乙聚會時主動表示,乙若願意支付一百萬元,可施壓承辦人儘速核發該公司於禁建區建造別墅的執照。乙考慮數日後,差請公司會計將一百萬送至甲的辦公室,由甲親自收取。之後,甲認為風險過高,所收取金額太低,而未付諸行動。關於甲與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C;施壓核發禁建區建照=違背職務之行為;甲開價(要求)、乙送錢甲親收(收受),第 122 條第 1 項成立。
- 我有沒有把「後來沒去施壓」當成第 1 項的成立要件?它決定的是升不升第 2 項。
- 我有沒有把要求、期約、收受寫成三個罪名再想像競合?走到收受,前階段被吸收,論一罪。
- 我有沒有處理送錢的乙?乙已經交付,給錢那一側已經完成,公務員事後黃牛不影響他。
(A) 甲只是違反與乙之約定,沒有實際行動,甲不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B) 由於甲只是違反與乙之約定,沒有實際行動,乙不成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C) 甲成立違背職務之收受賄賂罪
(D) 甲同時成立違背職務之要求、期約、收受賄賂罪,屬於一行為數罪名之想像競合,依據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處斷
你剛拿下什麼 你現在能在一段「有人塞錢給穿制服的人」的案例裡,判斷進不進瀆職罪章、走第 121 還是第 122 條、走到哪個態樣、給錢的人要不要一起被告。
接著讀 → 洩漏國防以外機密 收錢之後真的做的那件事,常常就是它、賄賂與不正利益 性招待、免除債務、打折差價的外延在那一站、濫權追訴處罰罪 主體只限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人,法官不走這條、法條競合 三態樣為什麼是吸收,不是想像競合
受賄罪成不成立:界線實測
- 開口要求就被拒絕:要求本身即既遂,沒有「賄賂未遂不罰」這回事(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
- 收了之後又退還:收受時已既遂,返還是犯後態度(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 先有默契、後拿到利益:約定在先、受利在後,時間順序不拘(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 收了錢卻始終沒去辦:停在第 1 項,只是不升第 2 項(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 已經收到錢就論收受,不是停在期約(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 收錢的人不在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名單上,瀆職罪章整章不該當,要另找普通罪名(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
- 被蒙在鼓裡、以為那是還款:欠缺對價合意與受賄故意(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 錢換的是他職務上本來就該做的事,不該當第 122 條,落到第 121 條那一格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收錢的公務員,受賄罪成不成立。
四個條項怎麼分
| 條項 | 主體 | 錢換的行為 | 態樣動詞 | 法定刑 | 對向的人 |
|---|---|---|---|---|---|
| 刑法第 121 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 | 職務上之行為 | 要求、期約、收受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未設對應的行賄處罰 |
| 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 | 公務員或仲裁人 | 違背職務之行為 | 要求、期約、收受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給錢的人走第 3 項 |
| 刑法第 122 條第 2 項 | 公務員或仲裁人 | 違背職務之行為,而且因而真的做了 | 要求、期約、收受,加上實行 |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 給錢的人走第 3 項 |
| 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 | 給錢的一方(不限公務員) | 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 行求、期約、交付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收錢的人走第 1 或第 2 項 |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構成要件與刑度檔次怎麼分,不談罪數與減免。
動詞不同要記牢:收錢方是要求/期約/收受,給錢方是行求/期約/交付。選項偷換動詞是常見手法。
四型誘答
主體錯置
拿「看起來很像公務員」的人誘你進瀆職罪章,或拿限定主體的罪名誘你套上去 私立中學命題委員收紅包洩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法官收錢承諾判無罪,選項端出濫權不追訴罪(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解毒劑 先過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名單,再核各罪的特別主體,第 124 條以有審判職務者為限,第 125 條以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者為限。
態樣誤判
用「要求沒成功等於未遂不罰」「收了又還等於沒收」騙你 警員索一千元遭拒(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法官退還 50 萬(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解毒劑 要求即既遂、收受即既遂;返還只是犯後態度,屬量刑事由。
競合錯置
把階段吸收包裝成想像競合,把受賄加洩密包裝成實質競合 「同時成立要求、期約、收受賄賂罪,想像競合從一重」(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收受不正利益罪與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依實質競合關係論處」(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解毒劑 三態樣是同一罪的前後階段,吸收論一罪;受賄與其違背職務行為,公布答案明確排除實質競合。
對向關係混淆
讓行賄人「兼任」受賄罪的教唆犯,或給不罰的行賄安上罪名 「甲成立收賄罪之教唆犯」(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請求法官在裁量空間內從輕,仍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解毒劑 對向犯各罰各的,行賄人不另成立受賄罪之教唆犯或幫助犯;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刑法沒有設處罰。
三秒排除
看到「因為沒有實際行動,所以不成立」,在這個考點的歷屆題目裡,這一格沒有對過。;看到「收了又退還,難認賄款業已收受」,同一格,同樣沒有對過。;瀆職題看到「實質競合」四個字先高度懷疑:受賄與其違背職務行為,公布答案沒讓它們數罪併罰過。;看到「三態樣想像競合從一重」,階段吸收,論一罪。
這一站怎麼押時間
一試的主戰場是要件辨識與涵攝適用,競合罪數只是偶爾出現的一格。複習配比要跟著倒過來:時間押在 b3 的四問與 b8 的界線實測,競合只要記住兩句結論(三態樣吸收論一罪、受賄與其違背職務行為不是實質競合)。
主體、職務定性、對向、競合是四個可替換零件,同一副骨架換一個零件就是一道新題。民國 101 年同一年,就在主體軸(換成警員)、態樣軸與競合軸上各轉了一格。看到新題先認出這次轉的是哪個零件。
申論不會出「請論違背職務收賄」。它總是被塞進綜合案例裡當配角,考你能不能在恐嚇取財、偽證、圖利的罪名叢林裡把它的位置擺對:所以二試要練的不是背這一條,是練「認出它在哪裡」。
免除債務也是不正利益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服務於臺北市政府的某專員甲,多年前向乙借錢,逾期甚久未歸還,一日,乙向甲表示,如甲將其承辦之某件招標工程底價告知,即可免除其債務,當時甲雖未表示同意,惟心已默許,嗣後,即將招標底價洩漏於乙,乙亦免除甲之債務。事後,乙為邀寬減,乃向檢察機關告知此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C
C
錯誤敘述,就是要選的
洩密行為本身就是第 122 條第 2 項裡「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的本體,公布答案否定了實質競合這個定性。至於正面該叫想像競合還是法條競合,這一題沒有回答。
A
正確
默許就是合意;受利益在後、約定在先,不妨礙成立。
B
正確
招標底價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該當第 132 條。
D
正確
免除債務屬其他不正利益;乙主動向檢察機關告知=自首,依第 122 條第 3 項但書減輕或免除其刑。
是
錢退回去了,罪退不回去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甲遭起訴犯殺人罪,其辯護人乙向甲陳稱,甲之案件受命法官丙是大學同窗,可代為行賄關說,為甲爭取無罪判決。甲聽信於乙,遂交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現金給乙。乙則私下拜訪丙,並交付給丙 50 萬元現金,請託丙判甲無罪。丙收取 50 萬元現金後,當場承諾會判甲無罪。然在經審理程序後,丙認為甲的案件完全沒有判決無罪的可能性,遂又請人將 50 萬元現金返還給乙。乙收回此 50 萬元現金後,並未告知甲此一情事。甲隨後遭依法判處有罪,始檢舉乙與丙二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C
C
正確
行賄罪不要求行賄的人是受益人;實際交付賄款的中間人明知目的仍交付,自己就在行賄那一側。
A
錯
透過中間人行賄,委託的人不因假手他人就退出。
B
錯
收受時已既遂,返還是犯後態度。
D
錯
第 125 條的主體以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限;丙是法官,該當的是第 122 條(若真枉判再談第 124 條)。
公務員收錢題:七步
- 1;主體;是不是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點名身分、授權、委託哪一款
- 2;職務定性;錢所交換的行為是否違背職務(違背走第 122 條,不違背走第 121 條),並補一句判準
- 3;態樣;本案走到要求、期約、收受哪一步,前階段被吸收,只論最後一步
- 4;對價與故意;賄賂或不正利益與職務行為之間有沒有交換合意
- 5;升級檢查;有沒有「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有就升第 122 條第 2 項
- 6;相對人;給錢的一方依第 122 條第 3 項論處,聲明對向犯各罰各的,並檢查自首與偵審中自白的減免
- 7;競合收尾;違背職務的那個行為若另外該當洩密、偽證、枉法裁判,處理成從一重的結論,不要寫成實質競合
這個考點的申論長相是固定的:不會問「請論違背職務收賄」,而是把一個穿制服的人放進案例,問「甲之罪責為何」「甲的行為如何論處」。
套模板之前先過兩道界線題:這筆錢是交易還是別的東西(岔路在 b16)?換的是違背職務還是職務上之行為?
申論真正的岔路口:這筆錢是交易,還是勒索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民國 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警察對賭場連續索取保護費及乾股利潤,穿制服偽裝執勤收款。
同一筆錢、同一個穿制服的人,判斷落在哪一邊,決定給錢的那個人是坐被告席還是告訴人席。
這是界線題,分數就在岔路口那一段論證。兩說擇一之後,還要處理連續多次收款的罪數。
這幾句話要出現在卷子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主體檢驗:點名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是哪一款,不是只宣告「甲是公務員」;若不該當,就論證瀆職罪章排除。
- 職務定性:寫出「為何違背」的理由句,不要只貼標籤。
- 態樣定位,加一句階段吸收(要求、期約、收受走到哪一步就論哪一步)。
- 對價關係與受賄故意的涵攝,含「約定在先、受利在後仍成立」「收受即既遂、返還不影響」。
- 界線爭點:兩說、判準、選擇,三樣都要有。
- 給錢的一方論罪,加一句對向犯聲明(不成立受賄罪之教唆犯),再檢查自首與自白減免。
- 競合收尾:與洩密、偽證、枉法裁判從一重,不要寫成實質競合。
低分死法與高分長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在申論裡佔多大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在 25 到 30 分的綜合案例題裡,它通常是一個 8 到 12 分的角色,不是整題主角。
唯一值得展開的是界線爭點(兩說、判準、涵攝,約 100 字),其餘六步用結論句帶過。
賄賂案例幾乎必定有對向的那個人,漏寫就是白丟一個位置。
同一副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公務員 × 違背職務 × 態樣既遂 × 對價合意 → 第 122 條;對向的人走第 3 項;競合從一重。
三件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代換。不是,就回 b3。
臨檢警員
按摩院業者給管區員警性招待,換提前通知臨檢
性招待=不正利益;洩漏勤務=違背職務;業者成立第 122 條第 3 項(警員拒絕也不影響,行求即既遂);警員若收受並洩漏,第 122 條第 2 項與第 132 條從一重。
受命法官
被告親友透過中間人送 50 萬求判無罪
中間人代行仍成立第 122 條第 3 項;法官收受即既遂、退還不影響;真枉判再加第 124 條從一重;不要寫第 125 條,主體不合。
招標承辦
廠商允諾免除承辦專員的舊債,換洩漏底價
免除債務=不正利益;約定在先、受利在後仍成立;洩底價既是第 122 條第 2 項的違背職務行為,也該當第 132 條,從一重;廠商自首依第 122 條第 3 項但書減免。
四條可替換的軸
主體軸(進場資格)
-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三款,不是公務員,整章不該當(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
- 特別主體再過濾:第 124 條以有審判職務者為限、第 125 條以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者為限(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職務軸(定性天平)
- 違背職務(第 122 條)↔ 職務上之行為(第 121 條)
- 賄賂與不正利益的外延:性招待、免除債務、打折差價
- 界線出口:欠缺對價合意時走恐嚇取財加第 134 條
對向軸(另一半當事人)
- 第 122 條第 3 項:行求、期約、交付,加自首與自白減免
- 對向犯各罰各的,給錢的人不是受賄罪的共犯(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 代人交付的中間人,自己就在行賄那一側(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競合軸(收尾規則)
- 三態樣階段吸收,論一罪,不是想像競合(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 第 122 條第 2 項與洩密、枉法裁判:公布答案排除實質競合(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第 21 題)
模板拿去默寫就死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b15 是檢核表,不是文章。逐步默寫會寫成清單文。
規範段(三態樣既遂、對價關係)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
「一句『提前通知臨檢』就是把職務義務倒過來賣」這種貼著事實的句子,才是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可以離開這一站了嗎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默寫 b3 的四問(主體→職務→態樣→對價)
- 闔上書,重建 b17 的得分點清單,最多漏一項
- 口頭說出刑法第 122 條三項的分工,加第 3 項但書的兩道減免
- b20 的三件外衣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50 字內擬答
- b10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這一關目前只有自評。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往下走,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
主體關失手
b25 與 b10 的主體錯置那一型
態樣既遂混亂
b6 與 b8
競合寫錯
b13 與 b21 的競合軸
界線爭點空白
b16
忘了對向的那個人
b21 的對向軸
讀舊題前先看日期
刑法第 121 條、第 122 條
刑法第 10 條(公務員定義)
刑法第 132 條
這一站收錄的歷屆題目,有一部分出在上面這些日期之前。題目的爭點結構仍然通用,但引條文、寫刑度時一律以現行條文核對,不要沿用舊題裡的條文記憶。
歷屆出現紀錄與資料來源
題目全文與考選部公布答案取自歷屆試題資料,收錄範圍為民國 113 年以前;條文逐字取自現行版法規資料。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故未引用裁判。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
私立中學命題委員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瀆職罪章全不成立
D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 題
塞 500 元求免開單=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第 122 條第 3 項成立
A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
警員索一千元遭拒:要求即既遂,「未遂不罰」是騙局;先行要求被收受吸收
B(錯誤敘述)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免除債務=不正利益;受賄與洩密不是實質競合;行賄人自首減免
C(錯誤敘述)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收了錢沒去辦仍成立第 1 項;三態樣不是想像競合
C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法官收錢改判輕罪=第 122 條第 2 項加第 124 條
C(錯誤敘述)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被騙以為是還款而收錢=無受賄故意;請求裁量從輕屬職務上行為
B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書記官收 50 萬藏匿卷宗,已收錢就論收受,不是期約
B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打折差價=不正利益;行賄的建商不成立收賄罪教唆犯
D(錯誤敘述)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性招待=不正利益;求警員洩漏臨檢=違背職務行賄,被拒也既遂
A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退還不影響收受既遂;代人交付的中間人成立行賄罪;法官不走第 125 條
C
民國 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25 分)
警察向賭場索保護費:受賄與恐嚇取財的界線,本考點在此題為次要考點
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30 分)
警員以報酬換有利證言:受賄鏈與行賄鏈並行,本考點在此題為次要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