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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

票還沒投出去,法律已經在看

妨害投票:國家的手什麼時候伸出去,什麼時候縮回來

你還在第 A 格:有人做了一件事,先問他侵害了誰。前面幾章的答案都指得出一個具體對象,被打的人、被騙的人、被搜刮的公庫。這一章的答案第一次沒有臉:買票案裡沒有一個里民「被害」,他還賺了一台電風扇;遷戶籍案裡也找不到誰的東西少了。受傷的是選舉本身:票該由誰投、投的時候能不能自由、投完之後別人能不能知道。這是國家法益篇裡最抽象、卻最容易考的一塊:因為沒有被害人可以指認,所有的界線都得靠條文文字自己畫出來。

也因為這樣,這一章是你進入「對向犯」與「著手實行」兩章最好的暖身,買票與賣票為什麼不是共同正犯、遷戶籍為什麼就算著手,答案都不在這一章,但問題全在這一章冒出來。

一場里長選舉,三件事同時發生。

第一件:有個人為了讓自己的父親選上,把戶籍遷進這個里,人卻始終住在別的地方,選舉那天回來投了一票,父親最後沒選上。

第二件:另一位候選人提著一台兩千元的電風扇進了里民家,開口要對方投給自己。里民收下、口頭答應,心裡打定主意投別人;過幾天覺得不妥,把電風扇原封退了回去。

第三件:隔壁市議會正在選議長,一位縣議員圈完票,故意把票面朝外亮給全場看,讓大家都知道他投了誰。

現在你當閱卷的人:這三個人,誰要負刑責?

多數人第一時間的排序是,遷戶籍那個最該罰、亮票那個明目張膽也該罰、收了電風扇又退回去的那個最無辜。三個直覺,全部踩空。真正被判有罪的,是那位把東西退回去的里民;而形式上要件從頭到尾湊齊的遷籍者,實務放他走;亮票亮得最張揚的那位議員,翻遍刑法找不到一條接得住他。

這一章要處理的,就是這三個落差是怎麼來的。

照這個順序讀

從投票資格開始,因為票還沒進票匭之前,這件事就可以出問題;它也是這一章唯一考過兩次的主題,一次問要件、一次問實務,先站穩它,後面五個都只是變奏。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8–110 年間)

接著看那張票被錢買走的全貌:出錢的一側、收錢的一側、成罪的時間點一次攤開,這是後兩節共用的骨架,先有骨架再談細節才不會散。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9–109 年間)

03

投票受賄罪

主要

骨架有了,回頭單獨追收錢那一側最會被出題的那一格,當事人到底要在哪一刻具備投票權,這是近五年還在考的活題。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12–113 年間)

04

投票行賄罪

主要

換到出錢那一側對稱地追一次,而且這是全章唯一寫過申論的主題,順序放在受賄之後,你才有東西可以拿來對照著寫。

選擇題考過 0 次、申論考過 1 次(民國 94–94 年間)

錢的線走完,換投票秘密這條線;先把這條罪自己的要件立起來,它只有三道關卡,是全章最短的一節,也是最後一節的地基。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8–108 年間)

壓軸。它把前一節的那條罪、加上另外兩條看起來很像的罪,一條一條試過去、一條一條排除,最後停在一句誰都不愛聽的結論上:這是整章張力最高、也最適合收尾的地方。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8–108 年間)

回到開場那場里長選舉。

那位為父親遷戶籍的人:他的行為從頭到尾湊滿了條文寫的每一格,遷了、取得投票權了、投了,動機也正是要讓特定的人當選;父親沒選上,這件事在這條罪裡從來不是要件,所以「落選」救不了他。真正救他的,是實務在更後面的層次上鬆了手,理由不寫在條文裡,寫在人倫兩個字上。

那位收下電風扇的里民:他做錯的事,在收下並開口答應的那一秒就已經全部做完了。心裡想投別人、最後投給誰、事後把東西退回去:這三件全發生在那一秒之後,而那一秒之後發生的事,改不動已經成立的結論。他退回電風扇的動作,換來的最多是量刑時被看見一眼。

那位亮票的議員:他做的事張揚、故意、公開,但那張票的主人是他自己,而條文寫的動作是去探別人的。一條一條試過去,接得住他的那條罪始終沒有出現。答案就是不構成犯罪:不是因為他無辜,是因為法律沒寫。

你剛拿下的,是這一章真正的收穫:判斷這種罪,順序永遠是先問「誰的票、什麼時候、往哪個方向」,最後才問「這樣不罰說不過去吧」,而最後這一句,在考卷上從來不是理由。

下一章換一個層次。這一章有兩件事一直懸著沒有答案:買的和賣的明明談成了,為什麼不是共同正犯?把戶籍遷進去而已,為什麼就算開始動手了?這兩個問題都不屬於任何一條分則條文,它們屬於總則,你接下來要去的地方。

讀完這一章,你已經能:

  • 看到選舉相關的案例,先照「誰的票、什麼時候、往哪個方向」三步走,而不是先想罪名
  • 分得清資格造假、金錢交易、秘密外洩三條線各自從哪一刻開始成罪,不再把它們混成一鍋「賄選」
  • 面對買票案,能在幾秒內判斷出錢與收錢各落哪一條、成罪點在哪一刻,並看穿「沒真的去投」「退還了」「不是現金」這三種常見的脫身說法
  • 碰到亮票、洩密這類「該罰卻沒條文」的情境,敢先跟著條文文字走,而不是被罪名和惡性牽著跑
  • 帶著兩個還沒解決的問題進入總則:對向的兩方為什麼不成立共同正犯,以及動手的起跑線可以往前拉到多遠

條文附錄

本章各考點用到的條文,同一條只列一次;內文引用會連回這裡。

刑法第 143 條(投票受賄罪)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有投票權的人自己開口要、談好、或收下好處,並答應不去投或按指定方式投,就是這一條。

刑法第 144 條(投票行賄罪)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對有投票權的人開價、談好、或交付好處,換他不去投或按指定方式投,就是這一條;條文沒有限制出錢的是誰。

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不法利益依實務見解包含應減少而未減少的消極利益,不以有形增加的財產數額為限。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前提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超越職務範圍即不算。

刑法第 161 條第 2 項(加重脫逃)

現行版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 對刑法§135 是特別規定,兩者都該當時法條競合,直接適用本項。

刑法第 143 條(投票受賄罪)—對向的另一半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收的那一邊,行為人以有投票權之人為限。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刑法第 148 條(妨害投票秘密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 限於無記名投票的場合,主動去探知票上圈了誰才罰;上限是九千元罰金,沒有自由刑。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 主體以公務員為限,客體以國防以外「應秘密」之公務事項為限。

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 主體以條文列舉之職業及其業務佐理人(含曾任者)為限,洩漏的必須是「他人」的秘密。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 客體要是「應秘密」的國家事項;秘密的主人是國家,不是把自己事情說出去的個人。